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学校合同管理规定(3篇)

学校合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租赁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咨询合同、培训合同、捐赠合同等。

第三条学校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公平原则: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应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四)效益原则:合同签订应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学校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理。

第五条学校合同签订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合同主体。

第六条学校合同签订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合同主体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内容完整,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三)合同形式合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学校合同签订程序:(一)合同需求部门提出合同签订申请,包括合同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二)合同需求部门进行市场调研,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或服务方。

(三)合同需求部门与供应商或服务方进行谈判,确定合同条款。

(四)合同需求部门将合同草案提交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审核。

(五)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六)合同需求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合同草案。

(七)合同双方正式签订合同。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八条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学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需求部门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合同目的实现。

第十条合同需求部门应当及时向学校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包括合同履行进度、合同变更、合同解除等情况。

学校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学校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学校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合同管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防范合同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学校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学校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过程中,为保证合同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对合同的签订、执行、监督等环节进行的一系列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条学校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适用于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合同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合同管理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合同管理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财务、法律、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合同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学校合同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二)指导和监督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细则;(三)对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提交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依法提出法律意见;(四)处理学校合同纠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五)定期检查学校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合同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合同的归口管理,主要包括:(一)制定合同归口管理细则;(二)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查、签订和履行等工作;(三)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四)配合合同管理委员会处理合同纠纷。

第七条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主要包括:(一)起草合同草案,提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查;(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三)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四)配合合同管理委员会处理合同纠纷。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八条学校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九条合同的签订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明确合同签订的目的和内容;(二)草拟合同草案,进行法律审核;(三)提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四)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审批;(五)签订合同。

学校合同管理项目管理制度

学校合同管理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等环节,确保合同合法、合规、高效执行,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系)及其他与学校发生合同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学校合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公平公正原则:合同双方在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合同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规范管理原则:学校合同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

(四)保密原则:涉及学校秘密的合同,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学校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内容合理、可行。

第五条学校合同签订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需求提出:各部门、各学院(系)提出合同需求,并提交合同草案。

(二)审核审批:合同起草部门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三)会签:合同起草部门将合同草案提交学校合同管理部门会签。

(四)签订:合同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六条学校合同履行过程中,各部门、各学院(系)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七条学校合同履行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履行。

(二)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或拒绝履行。

(三)诚信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隐瞒等行为。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终止第八条学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终止,由合同履行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审批:合同管理部门对变更或终止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变更或终止内容合法、合规。

(三)签订变更或终止协议:合同管理部门与对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变更或终止协议。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_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办法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_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办法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_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办法学校合同管理制度_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办法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篇1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佛山一中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二、合同的分类与归口第五条合同主要有办学、教科研、基建、招投标、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须经总务部门会签。

第六条为规范合同格式,各职能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校总务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七条学校总务部门统一指导学校合同事务,办公室监督学校合同事务。

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八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未经校长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确需签订的,由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办人签名,总务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

分管校领导认为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应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九条审计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计。

三、合同的审查与复查第十条合同拟订前,职能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必要时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参与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第十二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查后的合同文本签署意见。

小学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小学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经济合同管理,确保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保障学校财产安全和师生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类经济合同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第三条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二)真实性原则:合同内容应真实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有虚假、隐瞒;(三)效益性原则:在确保合同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追求合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安全性原则:确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学校财产安全和师生利益。

第二章合同签订与审批第四条学校经济合同签订前,需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论证,确保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学校经济合同签订需经以下程序:(一)合同起草:由相关部门或合同承办人起草合同文本,明确合同条款;(二)合同审核:合同起草后,由合同承办人提交合同审核部门进行审核;(三)合同审批:合同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四)合同签订:合同审批通过后,由合同承办人代表学校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

第六条学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一)一般合同: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审批;(二)较大合同: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由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三)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由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合同履行与变更第七条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人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送给合同管理部门,由合同管理部门建立合同档案。

第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况,需及时变更合同:(一)合同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

第九条合同变更需经以下程序:(一)合同承办人提出变更申请;(二)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变更申请;(三)合同审批程序。

高校合同管理制度

高校合同管理制度

高校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合同管理行为,强化高校合同约束力和管理效能,促进高校事业发展,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高校内所有合同签订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学术合作协议、人才引进合同、科研项目合同等。

第三条高校合同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和高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高校合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高校内部制度和规章,保证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履行。

第五条高校合同管理应当加强合同的监督和评估,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六条高校合同管理应当重视各类合同的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合同管理的专业素质和水平。

第七条高校合同管理应当加强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系统,提高合同管理的便捷性和效率。

第八条高校合同管理应当注重法律风险防范,做好法律事务审查和预警工作,保障高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高校合同管理应当按照高校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合同签订、变更、履行等工作,维护高校的管理纪律和规则。

第十条高校合同管理应当加强内部协作和沟通,形成合力,促进合同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高校合同管理应当加强对外协商和谈判能力,推动合同签订的公平、公正、合理。

第十二条高校合同管理应当鼓励创新,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促进高校的发展和提升。

第二章合同签订程序第十三条高校合同签订由高校内相关部门负责,必须经过高校领导审批并按照程序确认,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高校合同签订需要进行内外部评审,必须符合高校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方可进行签订。

第十五条高校合同签订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高校合同签订需要进行公示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合同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第十七条高校合同签订应当建立签订备案制度,保留相关合同材料和资料,依据规定进行管理和保存。

第十八条高校合同签订必须严格遵守高校内部程序和程序,执行高校内部章程和规定。

小学合同管理制度

小学合同管理制度

小学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学合同管理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学与教职工、家长、学生等签订的各类合同管理。

第三条小学合同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小学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教育教学的规律,维护师生和谐的教育环境,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教职工合同管理第五条教职工的招聘合同应当明确工作职责、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内容,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保存备案。

第六条教职工的续聘合同应当在原有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内进行协商,如无特殊情况,一般应当续订合同。

第七条教职工的离职合同应当在离职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校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放教职工的工资福利,不得迟发、少发、扣发工资。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的表现和成绩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绩效发放奖金或提高薪酬。

第三章家长合同管理第十条家长与学校签订的合同应当明确学生的学习目标、学习计划、家校沟通渠道等内容,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保存备案。

第十一条家长应当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不得擅自干涉教师的教学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馴孩子的学习情况、行为表现等,保持良好的家校沟通。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长奖励制度,对于积极配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家长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学生合同管理第十四条学生入学合同应当明确学校的办学宗旨、规章制度、纪律要求及费用标准等内容,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保存备案。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师长,积极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道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奖励和惩戒制度,对于表现优异的学生进行奖励,对于违反校规的学生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合同履行和违约处理第十八条合同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法定程序下签订书面协议。

学校合同签订管理制度

学校合同签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签订行为,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合同履约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与外部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捐赠合同等。

第三条学校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签订程序第四条合同签订前,签订单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合同签订前,签订单位应编制合同文本,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合同文本经签订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送学校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完整、合法;(三)合同签订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四)合同价格是否合理、公开、透明;(五)合同履行期限、方式和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第八条审核通过的合同,由学校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编号、登记,并报送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第九条合同签订后,签订单位应将合同文本报送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合同履行与监督第十条合同签订后,签订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履行质量。

第十一条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合同履行进度;(二)合同履行质量;(三)合同履行成本;(四)合同履行风险。

第十二条签订单位应定期向学校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并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违约行为时,应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终止第十四条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或终止,应按照原合同签订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合同变更或终止后,签订单位应将变更或终止情况及时报送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学校的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以及校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学校实行合同分类归口管理制度。

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

学校授权以下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其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性合同:(一)教务处负责全日制学历教育联合办学合同的管理。

(二)科学技术处负责自然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

(三)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

(四)人事处负责人事、劳动合同、保险合同的管理。

(五)计划财务处负责融资合同、对外投资合同的管理。

(六)学生处负责接受社会捐资助学合同的管理。

(七)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层次办学合同的管理。

(八)外事处负责涉外合同的管理。

(九)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租赁合同的管理。

(十)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基建、修缮工程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修缮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采购合同的管理。

(十一)成人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成人学历及非学历教育、各类专业培训、成人教育合作办学合同的管理。

(十二)采购中心负责通过其公开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类项目合同的管理。

(十三)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综合性合同以及未列入上述部门(单位)管理范围内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成员由校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相应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校长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

合同审查小组具有以下职责:(一)对影响重大、法律关系复杂及有争议的合同进行会审;(二)标准合同范本的审定;(三)定期对学校各部门(单位)所订立的合同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学校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第二章合同的审核第六条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对所签订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在签订之前必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一)组成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与的项目工作小组,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

重大项目的合同条款需聘请有关专家和法律顾问进行论证。

(二)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

具体包括:1.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等。

重点审核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

2.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3.合同相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必要时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三)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

(四)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五)审核是否具有相应的学校经费支出预算。

第七条学校对外签订合同时,由承办部门(单位)起草合同文本。

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合同,须经各相关部门(单位)会签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并盖章,经主体双方盖章后的合同应在相关部门(单位)存档。

第八条合同封面设置“合同审签单”,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会签单位、审计处负责人应按规定签署意见并加盖有关印章;需报经分管校领导签批的,应按规定报批。

第九条审计处对合同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上经济合同(纵向科研合同、出版合同、人事劳动合同、融资合同、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合同等除外)履行审签程序。

第十条在合同审核、会签和审签过程中,相关部门(单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对合同的具体条款不能准确把握时,可以向合同审查小组提出会审申请。

学校领导可以要求合同审查小组对重大合同进行会审。

合同审查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

第三章合同的审批第十一条合同标的额在3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应连同“合同审签单”一并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或签署;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分管校领导签署。

合同标的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合同,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后,由分管校领导签署。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第十二条学校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校长代表学校与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特殊情况下,校长可书面授权分管校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代理签订合同。

未经校长书面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部门(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的订立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通过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成立。

第十五条签订的合同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

没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管理部门(单位)可以制定学校标准合同文本,并经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学校签订的合同,在加盖学校公章或学校授权并备案的合同专用章时,必须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第十七条无预算的物资采购项目、临时增加的维修工程等,必须按学校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落实经费来源后,再按合同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统一使用“浙江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集中管理使用。

用印时必须向校长办公室提供合同文本和“合同审签单”原件。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九条对外合同一经签订,各部门(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监督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当先验收,验收合格后付款。

(二)定金和预付款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由承办部门(单位)提出,经合同审查小组核准,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双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后,应报原公证机关备案。

(五)我方接到合同相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15日内答复,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逾期答复或不予答复,造成学校利益损害的,具体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或答复,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及内容的凭证归档存查。

(七)经学校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单位)应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每年年底,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将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分管领导。

第二十条计划财务处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后办理结算业务。

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计划财务处不予付款。

第二十一条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第二十二条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每年年底应将本年度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后移交档案馆保管。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以本单位名义订立合同的。

(三)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恶意串通,循私舞弊,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

(五)玩忽职守,损害学校利益的。

(六)违反《浙江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条例(试行)》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校规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部门(单位)业务的具体特点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各校区的对外合同由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实行延伸管理。

第二十六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后勤集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河南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可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较短(一年以下)、标的金额较小(50万元以下)的合同;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较长(一年以上)、标的金额较大(50万元及以上)或事项重大抑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

第四条学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等,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五条学校合同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查。

审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审计处、各业务归口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党政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

合同审查小组职责主要包括:(一)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会签;(二)对标准合同范本进行审定。

第七条学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负责合同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协调法律顾问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审核;(二)协调法律顾问参与学校重大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并召集校内相关部门参与解决合同纠纷与调解、仲裁与诉讼活动;(三)监督有关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国资办负责学校合同的统一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报合同审查小组审定;(二)审核合同文本格式和主要内容及签订程序;(三)参与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等活动;(四)管理合同专用章;(五)监督和考核合同管理;(六)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的保管和备案。

第九条学校各业务归口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分类归口管理相关合同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