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规制度
工会规章制度

工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及其工会组织。
职工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监督维权职责。
第三条职工要求维权,应当通过工会组织进行调解或斡旋。
未经工会同意,不得擅自进行罢工、示威抗议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职工有权享受工会提供的服务,包括法律援助、职业培训、文体活动等,但在享受服务时应保持秩序,不得损害企业及他人利益。
第五条职工有权参与工会组织的选举、民主管理,有权监督工会组织工作,并向工会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工作待遇、劳动条件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企业工会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能,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工作权第九条职工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企业规定,按时工作、休息和劳动,不得随意加班,超过法定工作时间。
第十条职工有权获得合法的工资报酬,不得存在拖欠或少发工资现象。
如有争议,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职工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减少或取消相关保险。
第十二条职工有权获得职业技能培训和提升机会,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帮助职工提高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职工有权参与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和解除,如劳动者被解雇,应当合法程序,不得随意辞退或降职。
第十四条职工有权提出工作建议、投诉和申诉,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并回复。
第十五条职工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私放、泄露企业机密,不得损害企业利益。
第十六条职工在工作中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三章福利待遇第十七条本企业将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为全体职工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工资报酬、休假、医疗等。
第十八条职工应当按时上下班,不得早退晚到,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迟到、早退,应提前请假并经上级同意。
工会安全制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工会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维护工会组织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领导1. 工会主席对本单位工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会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工会办公室负责工会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教育培训(1)工会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工会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安全检查(1)工会办公室定期对工会活动场所、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会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无隐患。
(3)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工会主席,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3. 事故报告和处理(1)发生安全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工会主席和相关部门。
(2)工会主席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3)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4. 应急处置(1)工会办公室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2)工会工作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置技能。
(3)发生突发事件,工会工作人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四、奖惩措施1. 对在工会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工会安全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降职、辞退等处理。
3. 对因工会安全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1950年6月29日起施行)为了明确规定工会组织在新民主主义国家政权下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使全国工人阶级更好地组织起来,发挥其在新民主主义建设中应有的作用,特颁布工会法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
凡在中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之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固定雇主的雇佣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
第二条工会组织原则,根据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之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之规定,应为民主集中制。
各级工会委员会,均应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会员有根据工会章程之规定随时撤换其所选举之代表或委员之权利。
各级工会委员会,应向所代表之会员群众或其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服从上级工会组织之决议或指示。
第三条工会为根据全国劳动大会及各产业工会(包括文化教育工作者工会、公务人员工会等)之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与决议所组成之群众团体,有其全国独立的、统一的组织系统,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最高领导机关。
凡工会组织成立时,均须报告中华全国总工会或其所属之产业工会、地方工会,经审查批准后,转请当地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四条凡不是根据本法第三条之规定所组织的任何其他团体,不得称为工会,不得享受本法所规定之权利。
第二章工会的权利与责任第五条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第六条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
工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工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共几章几条?答:共七章、五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五章工会的经费和财产;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中国工会的性质是什么?答: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3、加入工会具备什么条件?答: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4、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什么?答: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5、加入工会如何办理手续?答: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就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建立工会组织是如何规定的?答: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哪年哪月哪日经什么会议通过并施行的?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是如何规定的?答: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9、《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中对工会组织中女职工委员会建立是如何规定的?答: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立女职工委员。
10、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什么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答: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一部立法成文,以促进和保护工人、农民工和其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目的,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的法律。
本文将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相关内容,为读者提供一份全面了解该法律的文档。
第一章总则本章规定了该法律的基本宗旨、适用范围、基本任务和组织形式。
第二章工会组织该章重点强调了工会组织的法人地位、组织形式、设立程序和组织覆盖范围等。
工会作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之一,其组织形式普遍存在于各个不同行业和领域。
第三章工会会员该章规定了工会会员的范围、权利和义务,包括缴纳会费、参与工会事务、享有工会服务等。
第四章工会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该章主要规定了工会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包括劳动合同签订与变更、劳动争议调解、劳动关系协调等。
同时,工会依法承担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部分职能和任务。
第五章工会与社会团体的关系该章重点强调了工会与其他社会团体的合作与协调,包括发展工会间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等。
第六章工会经费该章规定了工会经费的来源、用途、监督管理等,同时对工会财务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第七章工会监督与惩戒该章规定了工会对工会组织、工会官员和会员的监督与惩戒措施以及具体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章工会的国际合作该章强调了工会参与国际劳工运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规定了工会在国际合作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第九章法律责任该章规定了工会组织、工会干部和会员违反该法律所涉内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中国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也需要不断的改进、完善,以适应新时期的发展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版

【文档模板范本】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最新版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工会组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全国工会是中国各族职工的统一组织,代表职工团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工会的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合理利益;协调劳动关系;开展职工文化、技术和业余活动;为国家建设和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四条工会组织是由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发展国民经济为目的。
第五条工会组织包括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工会副主席、工会监事会等组织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章工会会员第六条工会会员是在工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使用劳务的职工和退休职工。
第七条工会会员应当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并享有参加工会活动的权利。
第四章工会经费第八条工会经费是工会会员自愿缴纳的经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开展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实行公开透明制度,接受监督。
第五章劳动关系协调第十条工会组织应当协调处理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劳动保障事项等问题。
第十一条工会组织应当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促进企业内部和谐关系的发展。
第六章职工教育培训第十二条工会组织应当为工会会员提供职业技能、文化知识和业余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工会组织应当积极向职工提供各种教育培训资源,提高职工整体素质。
第七章工会监察第十四条工会监察是指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进行监督检查和催促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工会监察应当坚持依法遵纪,实施阳光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工会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对于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参加工会活动而限制其个人权利,不得歧视和打压职工工会组织。
【注释】本文档是对中国大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详细阐述和说明。
工会工作规则制度

工会工作规则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会组织的活动,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的团结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会工作规则制度。
第二条工会是由工人、农民工、职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的自愿性组织,是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及其它劳动群众的群众组织,是职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参与企业管理的基本途径。
第三条工会的基本任务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的团结和发展,为企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支持。
第四条工会的工作原则是会员自治、依法维权、服务职工、联系党组织。
第五条工会的领导机构是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推荐者由工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工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开展职工文化娱乐活动,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协助企业管理人员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职工职业技能。
第七条工会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是职工依法参与企业管理的基本保障,工会在企业内部的权益要得到充分保证,工会不受企业管理人员的干扰。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八条工会会员是指在本企业正式雇佣并成为工会会员的职工,包括工人、农民工、职员和管理人员。
第九条工会委员会的产生应遵循公开、平等、民主、竞选的原则,无论职务和职位的高低,只要是工会会员,都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工会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根据工会会员的数量确定,一般由主席、副主席和若干名委员组成,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工会在个别工会委员会的建立可以成立工会分支机构,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会工作。
第十二条工会委员会的主席是工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工会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会的章程和相关规定,行使工会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三条工会委员会应当全力支持和配合工会主席的工作,加强组织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发扬民主、团结、求实、奋发的工作作风。
第十四条工会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维护工会的形象和利益,按时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利用工会的职务谋取不正当的私利。
工会规章制度(2023版)

工会规章制度工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会规章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维护工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的团结合作,推动企业和谐发展。
第二条工会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工会的全体会员,包括正式工会会员以及参加工会活动并按时交纳会费的临时会员。
第三条本工会依法行使维护工会会员合法权益的职权,开展劳动保护、工资福利、职工教育培训等工作,坚持民主、平等、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工会会员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工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⒈参与工会的民主管理,对工会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⒉参与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相应的待遇和福利。
⒊获得工会提供的劳动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⒋参与工会组织的培训、学习和交流活动。
第五条工会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和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
⒉积极参与工会组织的活动,支持和配合工会的工作。
⒊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企业的利益。
⒋根据工会章程及时缴纳会费。
第三章工会组织建设第六条工会设主席团、常务理事会和总工会办公室。
⒈主席团是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工会的宏观决策。
⒉常务理事会是主席团的执行机构,负责工会日常事务的处理。
⒊总工会办公室是工会的行政机构,负责工会的具体事务和日常管理。
第七条工会设立各种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保护委员会、工资福利委员会、职工教育培训委员会等,委员会是工会的议事机构,负责落实相关工作,并向主席团报告工作进展。
第八条工会下设各级工会组织,包括总工会、地方工会、企业工会等。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选举产生,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章工会活动第九条工会开展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工资福利协商、劳动保护监督、职工培训讲座等。
工会应当根据会员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活动,并及时向会员公示计划和进展。
第十条工会应当与企业方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开展代表大会、理事会等相关活动,提出工会会员的合理诉求,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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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八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九条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依前款规定被撤销的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章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四条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
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
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解决。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二十八条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条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基层工会组织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
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