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思考与建议
禁毒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禁毒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禁毒工作是一个重要且紧迫的任务,对于确保社会的繁荣和人民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对禁毒工作的一些意见和建议:第一,加强宣传教育。
禁毒工作需要从宣传教育入手,增加对毒品危害性的认识,提高公众的禁毒意识。
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媒体等各方应共同努力,通过广泛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传达禁毒信息,引导人们远离毒品。
此外,还可以利用娱乐节目、电视剧和公益广告等途径,提高禁毒意识,加强对毒品的宣传。
第二,加强法律打击力度。
禁毒工作需要加强法律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行为。
政府应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刑罚的威慑力和执行效果,加大对制毒环节和贩毒组织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社会的安宁稳定。
第三,加强国际合作。
毒品是跨国性犯罪活动,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解决。
政府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加大情报交流和合作力度,共同打击毒品犯罪,共同维护国际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加强预防与治疗工作。
禁毒工作不仅仅是打击犯罪,更需要加强预防和治疗工作。
从根本上解决毒品问题,需要提供更好的教育和就业机会,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帮助毒品人员戒毒和融入社会。
政府应加大对康复机构和毒品治疗中心的投入,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治疗方案,帮助毒品人员戒毒。
第五,强化监管责任。
禁毒工作需要加强监管责任,严格执法,保障公众的安全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政府需要加强对药品和化学品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药品和化学品的生产和流通。
此外,加强对学校、社会机构和娱乐场所等场所的监管力度,减少毒品的滋生和传播。
在禁毒工作中,我们需要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毒工作。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构建一个无毒的社会,保护人民的健康和安全。
当前我县禁毒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县禁毒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受沿海发达地区的时尚娱乐、消费观念的影响,毒品迅速向内地渗透,吸贩毒违法犯罪活动发展迅猛,毒品危害不断加剧,逐渐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消极因素之一。
虽然在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下毒情有所缓解,但毒品市场依然存在,吸毒问题依然突出,禁毒形势依然严峻。
笔者认为,当前我们面临的禁毒工作责任和难度日益剧增,如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必将对社会治安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一、当前我县禁毒工作的现状随着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县在禁毒宣传教育、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推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毒情形式依然不容乐观,截止2010年9月,我县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共有681人,其中传统毒品504人,新型毒品177人,占全县总人口的0.98‰。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我县新型毒品吸食人员呈现增长趋势。
吸毒人员主要现状:一是青年吸毒人员较多,占在册吸毒人数的72%以上;二是无业和社会闲散人员较多,分别占在册吸毒人数的63%和35%;三是文化程度偏低。
文盲、小学文化、初中文化分别占现有吸毒人员的5%、35%、49%;四是吸毒群体性别差异较大,男性占81%、女性占19%;五是吸食毒品的场所多变,以歌舞娱乐场所、茶楼、宾馆酒店、汽车内等为主,流动性大、隐蔽性强;六是吸食毒品方式以烫吸、注射和二者混合为主,吸食毒品种类以“海洛因”、“冰毒”、“k粉”、“麻古”、“摇头丸”为主;七是夫妻及家庭成员共同吸毒呈上升趋势,近年来,公安机关查获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的涉毒案件逐年增多;八是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吸毒时有发生,同事之间容易交叉影响,参与吸毒。
九是涉毒地区逐步由城市向农村蔓延,特别是新型毒品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年青睐。
二、当前禁毒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加大禁毒宣传力度,吸食传统毒品的现象在我县得到了有效遏制。
从了解的情况来看,我县当前正处于由传统毒品向新型(合成)毒品转向阶段,县城区域内吸食“冰毒”、“麻古”等新型毒品人员不断增多,且正逐步向农村地区蔓延,禁毒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浅谈合租关系下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认定

浅谈合租关系下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认定作者:蔡友添来源:《卷宗》2016年第08期摘要: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在于其为吸毒行为提供了庇护,使之难以被人发现和逃避相关部门的处理。
其社会危害性体现在侵害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体健康。
本文所探讨的是合租关系下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如何认定问题。
笔者认为,此行为认定为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合租人在合租关系下对场所的控制权。
而所谓对场所的控制权也不能简单的看待,应视合租场所内部各个区域的不同属性进行区分。
关键词:容留他人吸毒;合租;控制权;共犯1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不仅客观上为他人吸毒行为提供了场所,致使他人的吸毒行为不易被查处,同时也为吸毒者提供了心理安全感,导致吸毒行为滋生蔓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我国刑法单独设置了该罪名,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1]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要吸食、注射毒品而为其提供场所。
此外,本罪不需要主动提供吸毒场所或者明示,默许他人在自己经营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的也可构成。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体健康。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只有将拥有控制权的场所提供给吸毒者,才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浅析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共同犯罪之认定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雹筮匿豳翟重邈..:竺竺坠!f苎塑!查塾垒浅新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共同犯罪之认定潘文磊摘要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包括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实行行为,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组织行为,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帮助行为。
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包括实行故意、组织故意、教唆故意和帮助故意。
关键词容留他人吸毒共同犯罪实行行为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o.07802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2005年4月,上海市某区公安机关在工作中查获一家夜总会每天深夜清场,但吸食毒品的人可以继续在此娱乐。
然后由总经理和领班指派分工,安排员工在楼下望风,其他服务员在包房内向客人提供吸毒的吸盘和吸管,音响师向客人提供摇头乐曲。
此次行动共抓获吸毒人员和工作人员100余人。
如何准确地对这些人员的行为进行定性,笔者认为,须结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和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一)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实行行为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的实行行为表现为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地的行为。
在简单的共同犯罪中,两个以上的共同犯罪人共同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即构成共同实行犯。
然而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实行行为则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分工不同而有所不同。
其中对提供便利条件行为是否能成为共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实行行为,实践中有分歧,分为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
否定说认为,在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中,提供便利条件一般属于帮助行为的范畴,如明知他人要杀人,而为其提供枪支的行为,因此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只属于帮助行为,而不是实行行为,而且容留他人吸毒的实行行为仅仅表现为提供场所行为,并不包括提供便利行为。
肯定说认为,这种提供便利条件行为并不是为提供场所提供便利,而是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便利,其行为性质不属于帮助,而是和提供场所行为形成统一整体,共同为他人吸毒提供了便利i应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行为。
聚众吸毒行为的入罪化思考

空 间能否 构成 容 留他人 吸毒 罪之场 所 , 存 在争 议 。有观 点认 为 ,
是什么 ?刑法 如果 仅为 了打击 物理场 所而 设置条 文 , 那 真是 荒诞
公共 聊天 室 I P地 址固 定 , 固定 于某 网络通 讯 公司 服 务器主机 硬 可 笑 了 。 其实, 设置 容 留他人 吸 毒罪 的 目的就 是为 了打击 聚众 吸
之 实质 要 求 。 0 有观 点认 为 , 认定 网络 行 为应还 原 为一般 物理 空 吸 毒活动 的行 为人 并不 是实施 容 留行 为 的行为人 而言 , 刑法 打击 间行 为 , 认为 网上 群聚 行为 可还 原为 同一 物理 空 间的群 聚行 为 , 着 力 点就应 当 予 以适度地 兼 顾容 留行 为和 聚众 行为 。 基 于此 , 应 虚 拟空 间 因此 符合场 所要 求 。 。 还有 观 点将上 述 第二 和第 三种观 当 增设 独立 罪名 , 以严厉 惩 罚聚众 吸毒 行为 。 具 体条 文可 以 设定
( 二) 建议 设立 聚众 吸毒 罪
一
方面 , 刑 法规制 的角度 应适 度放 宽, 不局 限和止 步于“ 容留
他人 吸毒 罪” 的行为 定型 和规 制对 象 。另一 方面 , 刑 法打 击 的关
目前 , 聚 众吸 毒 已成为 吸毒 的常态 化方 式之 一 , 网络 聚众吸 毒不 注 点应在 聚众 行 为 , 而 不是 对聚众 吸毒 起 帮助 的提 供场所 行为 。
点 结合 , 认 为虽然 各吸 毒者 在物 理空 间上 不具 有 同一性 , 但在虚 为 :
拟 空间中 , 由于平台 I P 地址 具有 同一性 , 可还原 为现 实 同一 空间。
“ 聚 众 吸食 、 注 射毒 品 的 , 对 首 要分 子 , 处三 年 毒罪 中的“ 场 所” 因素必 须是现 实 的物 或 者拘役 , 并处 罚金 ; 情 节严 重 的 , 处三 年 以上 七年 以下 有期徒 理 空间 。 上 述观 点无 疑是 不利 于犯 罪嫌 疑人 的类 推解 释 , 有变相 刑 , 并处 罚金 。 ” 打击 吸 毒行 为之 虞 , 也 不符 合我 国将 吸毒者 作 为 “ 自己是 被害人 需要 说 明 的 问题 : 其一 , “ 聚 众” 的理 解 。有 以下观 点 : 第一 , 三 人 以上 ) ; 。 第 二, 的犯 罪 ” 的惯 例 。 容 留行 为, 从“ 容” 而讲, 具有 包 涵 、 纳 入之 意 , 只 聚众 是指 纠集 或聚集 不包 括本 人在 内的多人 ( 有 现 实 的物 理空 间才 能符 合这 一要 求 。 以“ 留” 而言, 有搁置、 放 聚众 是指 为满足 非法 目的或要 求 , 纠集 或聚集 包括 本人 在 内的多 第三, 聚 众是指 参 见 的人员 总数 为三 人 以上 予 之蕴 , 更 体现 了要 具备 物理 空 间的特 征 。因此 , 提供 物理 空 间 人 实施犯 罪活 动 。0 无 论参 与人 员是 否 都实 施 了犯罪行 为 。 。 第四, 纠集 或聚集 以便 于吸 毒行 为施 行 , 才是 容 留之 本 意 。 而在 虚拟 空 间中聚 集吸 即可 ,
禁毒建议和意见

禁毒建议和意见
禁毒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的重要举措之一,下面我将从四个方面提出禁毒的建议和意见。
首先,应加强宣传教育力度。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普及毒品的知识,告知人们毒品的危害性,以及吸毒后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影响。
加强对学校的禁毒教育,让学生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防止毒品的意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要通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各界形成对毒品说不的舆论氛围。
其次,要加大对执法力度。
建立健全禁毒执法体系,加大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
加强执法部门的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多方面配备现代化的执法设备,并加强跨部门合作,形成合力打击毒品犯罪的合力。
同时,要坚决打击毒品的生产、贩卖、走私和吸食等行为,严处毒品犯罪分子,震慑和威慑各类毒品活动。
第三,加强康复治疗工作。
对于吸毒人员,应进行心理辅导、戒毒康复,重新帮助其重新适应社会生活。
建立健全戒毒康复机构,提供各项必要的医疗和康复服务。
同时,通过法律手段,对于毒品成瘾者进行强制性戒毒,帮助他们戒除毒瘾,减少再次吸毒的可能性。
最后,要加强国际合作。
毒品问题是跨国性问题,需要各国共同合作来解决。
加强与他国在打击毒品犯罪、情报交流、技术合作等方面的合作,形成合力。
同时,加强对毒品种植和生产
地区的帮助和支持,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和就业条件,减少他们踏入毒品行业的动力。
总之,禁毒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康复治疗,加强国际合作,才能真正达到禁毒的目标,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建议书之对组织、协助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类案的思考与建议简版范文

建议书之对组织、协助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类案的思考与建议建议书之对组织、协助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类案的思考与建议引言卖淫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涉及到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还违反了道德伦理和社会价值观。
在处理卖淫类案件时,除了对从事卖淫活动的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外,对于组织、协助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也需要严厉打击。
本文将对这些行为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组织、协助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定义组织、协助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卖淫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或者他人,在卖淫活动中进行组织、协助组织、引诱、容留或者介绍的行为。
这些行为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地对卖淫活动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支持和帮助。
影响与问题1. 社会秩序混乱:组织、协助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存在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2. 传播性疾病风险增加:卖淫活动的存在容易导致性传播疾病的蔓延,如艾滋病、性病等,对公共卫生构成了威胁。
3. 伦理道德问题:卖淫行为违背了社会的道德伦理,破坏了家庭和睦、亲情和爱情的基础。
4. 人权问题:许多卖淫者可能是处于被迫或贫困等不利的境遇下,对其进行组织、协助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侵犯了其人权。
思考与建议1. 加大法律制裁力度针对组织、协助组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应加大相关法律的制裁力度。
法律在惩治这些行为时应明确界定罪责,并严格依法惩处,以起到震慑作用。
对于涉及多重卖淫人员的组织犯罪,应该从严打击,对其进行加重处罚。
2. 完善执法机制建议加强执法机构的协作配合,形成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
警察、公安、卫生、社会服务等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案件合作办理,形成合力打击卖淫行为。
3. 设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卖淫行为,可以设立举报奖励机制,对提供相关线索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这将有效地提升社会参与度,为打击卖淫行为提供更多的线索和支持。
对当前毒品犯罪的思考与建议

对当前毒品犯罪的思考与建议近些年来,被世人称为“幽灵、瘟疫、魔鬼”的毒品,在全国各地广泛蔓延,毒品犯罪日益猖獗,严重危害着人类健康和社会安宁。
毒品问题已成为困扰世界各国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我国也不例外。
减少乃至根除毒品犯罪,是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任务,必须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禁种、禁贩、禁吸并举,打击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毒品的祸害。
一、目前毒品犯罪的特点近些年来,尽管我国对毒品犯罪一直采取严格查禁,严厉惩治的态度,一再发起缉毒的强大攻势,但毒品犯罪仍相当严重。
其主要特点是:(一)大要案骤增。
近年来,毒品案件大量增加,尤其是铁路部门,年办理毒品案件仅次于居于首位的盗窃案。
其中大要案非常突出,一是毒品数量大;笔者是在基层检察机关工作,曾记得刚办理涉毒案件时,涉毒数量仅为几克,几十克,甚至零点几克,现在几十克是起点,几百克较普遍,几千克也很平常。
目前,从全国统计和报道的情况看,走私、贩卖、运输。
吸毒人口的不断上升。
(三)吸毒人数的持续上升。
根据统计,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正逐年攀升,年为万人,年为万人,到了××年在册人数已超过万人。
因吸毒人数大量上升,对毒品的需求量不断扩大,为毒品犯罪提供了巨大的消费市场。
据《羊城晚报》××年月日报道,目前广州在册吸毒人员共万余人,初步估算,这些人每年要吸掉-吨海洛因,按每克人民币元计算,毒资高达亿元人民币。
目前,全国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已达万人,按广州人均年吸毒量计算,全国年毒品需求量约在吨,毒资高达亿元人民币。
这笔款项如果放在建立希望小学上,可以解决成千上万的贫困儿童就学;如果放在建厂办企业上,可以使成千上万的下岗人员再就业;如果……。
因此,禁止毒品蔓延,遏制吸毒群体的扩大刻不容缓。
三、遏制吸毒群体扩大的建议显而易见,在进一步强化缉毒斗争的同时,使未曾吸毒者远离毒品,使已经吸毒者成功戒毒,使已经戒毒者不再复吸是禁毒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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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思考与建议
陈小炜1,余胜涛2
(1.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江苏南通226000;2.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浙江丽水323000)
【作者简介】陈小炜(1981-),男,江苏南通人,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中国法学会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余胜涛
(1980-),男,广东潮州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检察员。
【摘要】毒品犯罪是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类犯罪,近年来我国此类犯罪一直居高不下,并有扩大蔓
延的态势,学界和实务界高度重视,同时也争论颇多。
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为视角,要对容留他人吸毒罪这一重要罪名的构成要件、
立法缺陷、完善建议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容留他人吸毒罪;现状;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
D92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36(2013)01-0107-02
吸毒行为容易传染病毒和导致其他犯罪,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是帮助和纵容毒品犯罪的行为,近年来包括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数量逐年上升。
治理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需要多管齐下,而完善相关立法才是治本之策。
一、问题的提出
毒品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之一,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吸毒人数、毒品犯罪率增长迅速。
1990年,我国官方首次报告,我国吸毒人数7万,到2003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已达105万,13年中增加14倍。
随着吸毒人数的迅速增加,曾一度绝迹的地下烟馆死灰复燃,一些宾馆、酒店、KTV 等公众娱乐性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现象四处蔓延。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之需要,97《刑法》在吸收、保留《关于禁毒的决定》的原有合理性规范的基础上,对于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定作了更为合理的修改和补充,把其中的“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改为“容留他人吸毒罪”。
但在97《刑法》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持续上升。
据统计,
2010年至2012年6月,某市法院共审理容留他人吸毒案件27件35人,其中,2010年审理5件7人,2011年审理12件16人,案件数同比增长了140%,犯罪人数同比增长了128.6%,涨幅十分惊人。
而今年1-6月,就审理10件12人,案件数量已是2010年2倍,犯罪人数也已经接近2010年的2倍。
这说明,刑法第354条在预防犯罪方面没有达到立法时所预期的目的,也反映出该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特别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也有学者认为除此之外还侵犯了吸毒者的健康权利。
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客观方面则体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该行为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
就通论认为,既可以是根据吸毒者的要求提供也可以是主动为吸毒者提供,既可以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场所,或者是其经营的营业场所。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之主体。
在实践中,以与吸毒者较为熟悉的人和诸如宾馆、
酒店、酒吧、KTV 等娱乐业经营者为主。
在我国,大陆学界多数学者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也不排除间接故意存在之可能。
而在我国澳门地区立法中明确规定同类罪名下过失犯应受刑事处罚。
另外,基于笔者较为赞同某些学者主张的犯罪成立“三要件说”,所以对于犯罪客体不作评述。
三、我国容留他人吸毒罪在立法上的缺陷
我国现行《刑法》虽增加了第354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虽然基本上适应了社会现实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刑事立法,但就这些年来日益增长的吸毒者人数和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的犯罪率的数据,可以反映出该条
黑河学刊Heihe Journal 2013年1月总第186期第1期Jan.2013Serial No.186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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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霄天
文并未完全达到立法之目的与宗旨。
换句话说,该条文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法条规定不够具体,以至各地的追诉标准不一致从而导致同样的容留他人吸毒情况,在某些地方不够罪而在另一些地方可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进行追诉,或者因为没有可以参照的追诉标准以至于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不敢办。
具体表现如下:
(一)未就不同的犯罪行为作区分。
我国《刑法》第354条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行为被限定于“容留”。
特别是没有区分
“以营利为目的的容留”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容留”。
在司法实践当中,真正对本罪的犯罪客体造成严重侵害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容留。
比如有的房屋出租者为了收取房租,有的宾馆、KTV 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为了获得增加客源、
获得收入,对顾客的吸毒行为不管不问。
与之相比,亲戚、朋友、恋人之间出于亲情、友情、爱情等情感之因素而容留他人在自己的住处等场所吸食、注射毒品对本罪的犯罪客体、对法益的侵害程度要小得多。
(二)过失犯不处罚的规定排除了本该被打击的重点。
如前文所述,《刑法》第354条与澳门地区同性质犯罪的区别之一在于犯罪类型之不同。
大陆
《刑法》对此罪不处罚过失犯罪,而澳门地区则明确规定过失犯罪应受处罚。
比如今天的许多宾馆、酒店、酒吧、KTV 已然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的温床,但一旦公安机关介入,往往让以上场所的经营者借不知情之名义逃脱法律的制裁。
而这类场所才是容留他人吸毒罪所要真正出重拳打击的地方。
(三)未明确区分容留之场所。
我国《刑法》未曾就容留之场所作区分性规定。
如此一来,既没有给出一个列举式的范围又不能给出一个排除式的范围,那么究竟是以场所的所有权还是以场所的支配权为依据来确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成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类问题又最易出现在宾馆、
酒店、酒吧、KTV 等公众娱乐性场所。
(四)对法定刑的配置不合理。
《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
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而与本罪属同类犯罪客体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法定刑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吸食毒品与卖淫嫖娼历来为我国法律所不容,从犯罪带来的社会危害性来看,两者的影响程度相当,两者对法益的侵犯程度也相当,但是后者的法定刑却要远高于前者。
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
(五)对本罪刑罚的量化性规定不够具体。
本罪的规定中虽然适用了“罚金刑”,但是却未对不同情节下的罚金的具体数额作相对具体的规定;同样的,对不同犯罪情节下与其相对应的主刑的量化也不到位,特别是未能规定“情节
严重”的情形下犯罪分子所应受到的处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给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却也让法官难以把握,同时也增加了被告人所受处罚的不确定性。
四、对完善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法的几点建议
(一)通过司法解释区分容留场所。
容留场所可以明确规定为两个方面,一是经营性场所,例如宾馆、酒店、酒吧、KTV 等用作聚会或娱乐的经营性场所,二是行为人自己所支配的房屋、交通工具等。
此区分的意义在于鉴别两者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之大小。
前者因为场所的公众性,社会危害性一般要比后者大,而且前者多以营利为目的,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主观恶性要比后者大。
出于此种考虑,从而为量刑提供依据。
(二)适当突破对过失犯的处罚。
本条主要针对一些营利性场所的经营者对自己经营场所内的吸毒情况不闻不问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当中,营利性场所如宾馆、酒店、酒吧、KTV 等场所历来是吸毒者的天堂,通过本条有利于加强经营者对自己经营场所的管理,同时也有利于尽可能避免让此类娱乐场所成为滋生其他毒品犯罪的温床。
(三)适当提高法定刑的最高刑。
通过提高法定刑的最高刑,从而提升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打击力度,这是出于本罪的社会危害性之考虑,符合罪责刑相统一原则之要求,也有助于与社会危害性旗鼓相当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接轨,增强立法和司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四)明确本罪刑罚的量化性规定。
刑罚的量化性规定要与以上所涉及的诸多不同犯罪情节相结合。
对不同情节下的罚金的具体数额作相对具体的规定。
同时规定在“情节严重”的情形下,犯罪分子所应受到的处罚。
这有利于体现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五)明确亲属、朋友、恋人间容留的例外。
这部分人自身并不吸毒,但是实施了容留自己的亲友、恋人吸毒的行为。
这些人员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均较低。
对他们免于刑罚处罚一方面是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
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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