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吸毒违法不犯罪?容留吸毒可入刑!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下面就一起来看一个典型的教育法学案例分析。
案例:学校纪律处分学生个案背景:高中学生小明因在学校内吸毒被学校发现,学校对小明进行了纪律处分,并将其勒令退学,小明及其父母不服,提出申诉。
问题:学校能否对小明实施纪律处分并勒令其退学?分析:根据我国教育法相关规定和教育法学的原理,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但该处分必须符合合法、适当的原则。
首先,是否是法定的处分范围。
教育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学校有权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进行纪律处分,但该处分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且需要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吸毒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学校对该行为进行纪律处分是符合法定范围的。
其次,纪律处分是否合法、适当。
教育法学主张,学校纪律处分应该遵循合法性原则和适当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处分的依据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而适当性原则要求处分的方式和程度适合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对于小明吸毒的行为,学校可以依据教育法的规定对其进行纪律处分,但具体的处分方式和程度需要根据吸毒行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如果小明是初犯,对其实施纪律处分时可以采取警告、劝导等方式,帮助其改正错误;如果小明是多次违纪,或者情节比较严重,学校可以采取勒令退学等严厉处分措施。
另外,学校在对小明进行纪律处分时,应当听取其意见,并且需要进行审查和决定的程序。
学校可以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成立处分委员会,对违纪学生进行审查和决定。
结论:根据以上分析,学校对小明实施纪律处分并勒令其退学属于合法的,但具体的处分方式和程度需要根据吸毒行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并且应当符合教育法的规定和程序。
以上是一个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的示例,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教育法学的原理和规定,为实践提供指导和参考。
同学们在学习教育法学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分析更多的典型案例,加深对教育法学的理解和掌握。
浅析吸毒成瘾入刑是解决吸毒泛滥的治本之策

中图分类号: D9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 4379 - ( 2019) 10 - 0079 - 02
作者简介: 郭凤军( 1988 - ) ,男,汉族,吉林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吉林省公安厅,工作人员,主要研究方向: 刑法学禁毒。
一、严峻、复杂的吸毒现状 ( 一) 吸毒人数之多令人堪忧。我国是世界上打 击涉毒违法犯罪力度最大、成效做好的国家之一,2017 年,全国禁毒部门一共破获了与毒品相关的刑事案件 一共 14 万起,破获掉的制贩毒团伙共计 5534 个,其中 到案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就达到了 16. 9 万名,缴获毒品 的数量就已经达到了 89. 2 吨; 查获具有吸毒行为的人 员共计 87 万人次,其中最新登记的吸毒人员 34 万人; 按照相关的法规强制隔离戒毒人数为 32. 1 万人、责令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认识为 26 万人次,戒断三年并未 出现复吸人员的数量达到了 167. 9 万名,破获毒品案 件、查处吸毒人员特别是吸毒成瘾人员之多令世人堪 忧。笔者认为,如果不采取强有力措施,将吸毒成瘾人 员列入刑法管制范畴,吸毒成瘾人员将越来越多,直接 影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顺利实现。 ( 二) 吸毒人数增加原因是非常多的。涉毒违法 犯罪因为受到国际和国内政治以及经济等多种客观因 素制约,笔者认为,我们国家当前的吸毒群体特别是吸 毒成瘾人员增速较快的主要原因在于吸毒成瘾未列入 刑法。截至到 2017 年底,当前我国现有吸毒人员数量 就已经达到了 255. 3 万名,占全国人口总数的 0. 18% , 按照国际惯例估算实际吸毒人员超过 1200 万,遍布所 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涉及人群广泛。吸食滥用毒品 种类较多并且变化相对较快,其不但有海洛因和鸦片 等一些普遍的毒品,其中该有和毒品作用相近的新精 神活性物质,我国吸毒现状令人堪忧。毒品问题不但 会对人民群众自身的身心健康产生影响,同时还会影 响家庭幸福与社会风气,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午饭的 同时还会激发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产生,其和恐怖活 动以及有组织犯罪彼此交织,对于社会和谐发展与国 家安全都有一定影响。除此之外毒品还会令一些吸毒 成瘾人员吸毒后产生幻觉,极易诱发肇事肇祸,对公共 安全造成巨大威胁。 笔者认为,吸毒成瘾群体增长如此迅速,人数如此 庞大主要有为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是法律打击不严格, 吸毒成瘾并未纳入到刑法中; 二是毒品预防教育没有
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案例

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案例引言: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为目标。
在刑法中,三阶层理论是一种重要的刑罚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可以分为三个阶层:一阶层是原始级别的犯罪,二阶层是高级别的犯罪,三阶层是特殊高级别的犯罪。
本文将从刑法三阶层理论的角度出发,分析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说明该理论的应用和影响。
案例分析:此案发生在XX市,被告人小明因为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逮捕。
根据案件的情况,我们将对该案进行刑法三阶层理论分析。
一阶层分析:小明贩卖毒品属于一阶层犯罪。
一阶层犯罪是指对社会造成较小危害、破坏程度较轻的犯罪行为。
在该案中,虽然毒品贩卖本身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但从整体来看,其危害相对较小,属于一般的刑事责任范围。
二阶层分析:小明贩卖毒品还满足了二阶层犯罪的特征。
二阶层犯罪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破坏程度较重,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专业性。
通过进一步调查,我们了解到小明是贩毒团伙的成员,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使用了先进的交流方式和运输手段。
这些行为表明他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不容小觑,还有一定的组织和计划性。
三阶层分析:小明贩卖毒品还符合三阶层犯罪的标准。
三阶层犯罪是指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破坏程度严重,跨越了一般刑事责任范围的犯罪行为。
根据调查,我们发现小明在毒品贩卖过程中,不仅涉及大量毒品的贩卖,还使用了暴力手段恐吓竞争对手和违背其规则的人。
这些行为进一步加重了犯罪的危害程度,达到了三阶层犯罪的水平。
刑罚责任分析:根据刑法对不同层次犯罪的刑罚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对小明的刑罚责任判定。
由于小明的犯罪行为涉及毒品的贩卖、组织性和暴力手段,我们可以给予其较为严厉的刑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一阶层犯罪,可处以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二阶层犯罪,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三阶层犯罪,可判处十年以上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结论:刑法三阶层理论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判断犯罪行为的框架和刑罚的参考。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对被告⼈辩称受⼈雇⽤贩卖毒品的案件,如何把握死刑政策和证据标准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男1991年1⽉20⽇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谢某,男,1966年10⽉3⽇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温某,男,1981年8⽉12⽇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某市⼈民检察院以被告⼈李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谢某、温某犯运输毒品罪,向某市中级⼈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李某及其辩护⼈辩称,李某不是毒品所有者,其系受越南⼈“阿阮”雇⽤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请求从轻处罚。
某市中级⼈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8⽉4⽇13时许,被告⼈李某在⼀饭店房间内分别以⼈民币(以下币种同)26.4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谢某贩卖3块海洛因,以17.6万元的价格向被告⼈温某贩卖2块海洛因。
次⽇零时许,谢某、温某携带各⾃所购的毒品在搭乘长途客车返回途中被抓获。
公安⼈员从谢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3块,净重l 044克;从温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2块,净重688克。
李某在此次贩卖中,共贩卖海洛因1 732克,收取毒资44万元。
某市中级⼈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贩卖海洛因的⾏为构成贩卖毒品 77罪;被告⼈谢某、温某运输海洛因,其⾏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
李某贩卖海洛因数量⼤,社会危害⼤,罪⾏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
谢某运输海洛因数量⼤,罪⾏极其严重,鉴于其归案后坦⽩认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有重⼤⽴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温某运输海洛因的数量较谢某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李某及其辩护⼈所提李某不是毒品所有者,其是受越南⼈“阿阮”雇⽤贩卖毒品,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的意见,经查,除李某的辩解之外,⽆其他证据佐证李某系受“阿阮”雇⽤贩卖毒品的情况。
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处罚规定

一、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处罚规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
被害人李某,男,30岁,某公司职员。
案件起因是张某因追求李某的妻子王某而心生怨恨,遂于某日将李某打伤。
二、案件事实1. 犯罪动机:张某追求李某的妻子王某未果,心生怨恨,认为李某是王某追求路上的绊脚石,因此产生了伤害李某的念头。
2. 犯罪过程:某日,张某在李某下班途中等候,当李某路过时,张某手持一把匕首,突然冲上前去,对着李某的腹部猛刺数刀。
李某当场倒地,张某见状,逃之夭夭。
3. 犯罪后果:李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李某的腹部受到严重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分析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故意伤害李某,致李某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犯罪情节:本案中,张某的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情节严重,应当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犯罪学分析1. 犯罪原因:本案中,张某因追求李某的妻子而心生怨恨,这是其犯罪的直接原因。
此外,张某缺乏道德修养,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其犯罪的重要原因。
2. 犯罪类型:本案属于个人犯罪,张某因个人恩怨而伤害他人,属于激情犯罪。
3. 犯罪预防:为了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应当加强社会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五、案例分析1. 犯罪动机与手段:张某的犯罪动机源于个人恩怨,手段残忍,这表明其心理素质较差,法制观念淡薄。
在犯罪过程中,张某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这进一步说明其犯罪动机的恶劣。
2. 犯罪后果:张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李某重伤的严重后果,给李某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刑事案例分析报告

刑事案例分析报告
题目:贩毒犯罪案件
本文以一起贩毒犯罪案件为例,分析了该类案件有关的犯罪现象、法律法规和处理措施等问题,旨在为解决贩毒犯罪提供参考建议。
贩毒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犯罪,其犯罪所留下的社会危害是巨大的:它会损害贩毒者及其家属带来的不良影响;污染社会环境;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增加民众的恐惧和痛苦。
法律规定,贩毒行为是被严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有毒物品管理条例》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有毒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重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此外,根据《有毒物品管理条例》,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携带、倒卖有毒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对其罚金和处罚,以及收缴其犯罪所得和有关犯罪收益。
处理贩毒犯罪,必须依法严惩,同时针对其发源地要加强监管,落实有毒物品管理权责,切实做好贩卖有毒物品的预警和侦查工作,强化网络性犯罪的侦办,形成预防和控制贩毒有毒物品链条闭塞的效果;加强社区管理,加大调查力度,积极进行社会思想和文化建设,以教育引导社会更好地应对犯罪行为;加强犯罪前的预防,并加强其它国家和地区之间反贩毒的国际联系与合作,努力控制、打击跨国贩毒犯罪行为。
贩毒犯罪的处理,必须综合考虑相关社会因素,注重社会功能与社会效果,多元化途径研究,制定有效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使政府、社会个人、各界力量共同投入力量,治理各种贩毒犯罪活动,使贩毒犯罪现象得到有效制止和控制。
综上所述,贩毒犯罪的处理应重在合法惩罚,严厉惩治贩毒者,以及协同治理,以达到各方相互合作,共同抗击贩毒犯罪,引导社会守法,保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实现犯罪预防目标的目的。
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标准
一、容留他人吸毒的罪刑量刑标准。
1、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实施者是一级以上领导干部,受到的刑罚不少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的罚款;
2、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实施者不是一级以上领导干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或者无期徒刑,处罚金;
3、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罪行实施者酌情处以管制或者拘役;
4、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罪行实施者对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一级以上领导干部受到的刑罚将会严重增加;
5、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罪行实施者扰乱社会秩序,在原定的量刑标准的基础上会有增加的范围;
6、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实施者,无论是一级以上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公民,将面临法律的惩罚。
二、对容留他人吸毒的实施者的防范。
1、坚持治罪联防联控,在发现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时,即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惩罚;
2、宣传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的重大后果,帮助人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使大家都不敢去容留他人吸毒;
3、加大打击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力度,严格执行法律;
4、及时发现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严格对其进行打击,防止它继续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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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吸毒违法不犯罪?容留吸毒可入刑!
一、案例简介
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多次吸食并且容留他人吸食俗称“麻果”和“冰毒”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以被告人刘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依法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在各类毒品犯罪案件中,容留他人吸毒罪是非常常见的一类罪名,其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当中。
容留他人吸毒罪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权,属行为犯,不以牟利为要件。
容留他人吸毒罪中,行为人提供的场所必须是其享有一定控制能力的空间,这就要求行为人对空间有一定的使用权或管理权。
本案中,刘某某多次在其家中与他人一起吸食毒品,自己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也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四、案例点评
毒品犯罪不仅包括制造、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等,还包括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
对于容留场所的界定,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长期固定的住房或其他场所,也包括行为人临时租赁的酒店、KTV包厢等。
“如果有瘾君子想要在你负有管理义务的场所内吸食、注射毒品,一定要勇于制止并及时报警,”承办检察官提醒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