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实务中25个人常见疑难问题的权威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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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审100个常见问题解答

刑事案件庭审100个常见问题解答

刑事案件庭审100个常见问题解答1 1 庭前准备阶段1.法官在庭审中的角色定位是什么中立而理性的指挥者。

“中立”是指法官应与控辩双方保持同等距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双方同等的待遇等。

“理性”是指法官应当保持克制,不受庭审中人员情绪的影响等。

“指挥者”是指法官必须对控辩双方的申请及一些情况及时地作出回应及指令。

2.庭前的程序性审查要点主要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开庭前的程序性审查要点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常见和主要的审查要点包括:是否具有管辖权;起诉书是否按时送达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按时通知了公诉人、辩护人、拟出庭的证人等。

3.庭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哪些一是仔细研读起诉书,根据指控的罪名,检索该罪名及相关罪名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执法意见、典型案例等;二是认真阅卷,制作阅卷报告,找出矛盾或不合理之处,归纳争议焦点,拟定需发问的问题;三是制作庭审提纲,列出常见的问题。

对于重大敏感案件,还需要制作“三同步”方案和庭审预案。

4.什么时候召开庭前会议当遇到案情疑难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时,一般要召开庭前会议。

当被告人或辩护人开庭前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并提供了相关线索或材料时,一般也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1 2 开庭准备阶段5.开庭前主要检查什么开庭前提前到达法庭,主要检查以下事项:证人等席位是否设置好;席卡是否摆放正确;录音录像及示证设备是否工作正常;需到庭人员是否按时到达;旁听人员有无证人等。

6.无法按时开庭怎么办如在原定的开庭时间无法准时开庭,需要主动向已到法庭人员说明情况,并了解原因,如果系辩护人或公诉人原因,应当要求迟到方在开庭时说明原因并致歉,如果系法庭自身原因,应主动说明原因并致歉。

7.言行举止应注意什么此时虽然尚未开庭,但旁听人员通常已经到庭,应特别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注意与控辩双方保持距离。

比如不要与公诉人、辩护人谈笑、窃窃私语、交流案情等,也不要打电话、玩手机、与合议庭成员聊天等。

【刑事】办理刑事案件中38个疑难问题解答

【刑事】办理刑事案件中38个疑难问题解答

办理刑事案件中38个疑难问题解答问题1:预谋以嫖娼名义进入卖淫女出租房,在嫖娼后实施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户”的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

在具体案件中,有时一个与外界相对隔离的房屋所具有的功能特征在不同时间段是不同的,因此能否认定为“户”,应结合实施抢劫行为时房屋所承载的实际功能进行分析判断。

卖淫女在从事卖淫行为时,该房屋实际承载的功能为卖淫牟利的场所,而非生活居住功能,不属于司法解释中的“户”,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同理,对进入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的住户抢劫,由于户的实际功能承载的是非法活动场所,因此也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问题2:在公共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危害后果,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一般而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多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发生危害后果,属过失心态,因此对于大多数这类案件一般是以交通肇事罪评价。

但如果行为人酒后驾车的行为产生了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且行为人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中的案例,认定醉酒驾车的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需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行为人驾车行驶的道路及时间;二是行为人醉酒的程度及当时的车速;三是行为人在肇事后有无继续驾车冲撞的行为;四是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

如超过醉酒标准数倍而丧失控制机动车能力、严重超过规定时速在闹市区驾驶机动车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驶车辆冲撞人群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问题3:危险驾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如何定性?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而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单独认定危险驾驶罪。

刑事案件法律咨询解答(3篇)

刑事案件法律咨询解答(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日,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王某因琐事与嫌疑人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将王某刺伤。

案发后,王某报警,张某被警方抓获。

现王某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二、法律咨询解答1. 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王某被刺伤,但未达到重伤程度,故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考虑以下情节:(1)犯罪动机:张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犯罪动机不强烈。

(2)犯罪手段:张某持刀将王某刺伤,手段较为恶劣。

(3)犯罪后果:王某受伤,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4)犯罪态度:张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综合以上情节,可以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较轻。

3. 刑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建议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4. 案件处理程序(1)立案侦查:警方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立案侦查,对张某进行讯问,收集证据。

(2)起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应当将案件移送给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审判: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判,作出判决。

5. 被害人权益保障(1)赔偿:被害人王某有权要求张某赔偿其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法律常见疑问解答

刑事法律常见疑问解答

刑事法律常见疑问解答刑事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用于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法律,其涉及到刑罚的适用、证据的认定、程序的规范等内容。

对于大部分人而言,刑事法律仍然是一个相对陌生且充满疑问的领域。

本文将就刑事法律领域中常见的疑问进行解答,以增进对刑事法律的了解。

疑问一:什么是犯罪?回答: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规定,触犯刑事法律并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同时满足主客观两个要素,即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主观要素是指犯罪主体有故意或过失等故意形态,客观要素是指犯罪行为具备刑法规定的行为特征。

疑问二:刑法中的故意和过失有何区别?回答:在刑法中,故意与过失是指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中的主观心态。

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和后果,且决意实施该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失则是指犯罪主体未预见或者预见但对犯罪实施后果未采取应有的防范措施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状态。

疑问三:证据对刑事案件的重要性是什么?回答:在刑事案件中,证据对于裁判结果的正确性和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材料、物证、证人证言、书证、鉴定、勘验、检查等。

法庭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足够性来判断案件事实,确定刑事责任和量刑。

疑问四:在刑事案件中,什么是犯罪事实的认定?回答:犯罪事实的认定是指法庭根据审理过程中的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犯下了刑法规定的罪行。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在庭审中推理判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和抗辩意见,最终确定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疑问五:自首对被告人的刑罚有何影响?回答:自首在刑法中指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告人自首可以被法院酌定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之一。

自首表明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悔意,并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工作。

疑问六:什么是刑罚的适用原则?回答:刑罚的适用原则是指法官在刑事判决时应当遵循的法定原则。

主要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事实和刑罚相适应原则、人性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适用均衡原则等。

刑法知识问答

刑法知识问答

刑法知识问答
嘿,咱今天就来聊聊刑法知识那些事儿!你说刑法是不是就像一个超级大管家,管着社会上那些不能乱来的事儿呀!
比如说,你知道盗窃是咋回事不?那就是别人的东西你可不能偷偷拿走呀!这就好比人家碗里的肉,你不能眼馋就给夹走了,那能行嘛!要是这么干了,刑法可就盯上你啦!
再说说故意伤害,你可别随随便便就打人呀,把人打伤了那可不得了。

这就像你不能随便去拆人家房子,那房子好好的立在那,你给弄塌了,能没后果嘛!
还有啊,诈骗也不行哦!你不能靠骗别人来得到好处呀,这多不地道。

就跟你卖东西,不能把烂苹果说成是甜苹果卖给人家一样。

那有人就问了,要是不小心犯了咋办?哎呀,那可得赶紧认错改正呀!就像你走路不小心摔了一跤,赶紧爬起来拍拍土,下次小心点呗。

咱刑法可不是闹着玩的,那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大家的安全呢!你想想,如果没有刑法,那这世界还不得乱套啦?
比如说,要是没有对盗窃的惩罚,那大家的东西还不得随时被人拿走啊,那我们还能安心生活吗?要是没有对故意伤害的制裁,那谁都可以随便打人,这多吓人呀!
所以呀,咱得好好了解刑法知识,别稀里糊涂就犯了错。

就像你出门得知道路怎么走一样,在社会上混也得知道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呀!
而且哦,刑法也不是死板板的,它也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呢!这就跟医生看病似的,得根据每个人的不同情况来开药治病。

咱平时也得多个心眼,别被人骗了还不知道呢!遇到不对劲的事儿,多想想,这符合法律不?可别傻乎乎地就跟着干了。

总之呢,刑法知识很重要,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呢!咱可不能不当回事,得认真对待,好好遵守!不然,等刑法找上你了,那可就后悔都来不及啦!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呀?
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刑事法律适用热点问题(2篇)

刑事法律适用热点问题(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近年来,一些新的热点问题不断涌现,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将围绕刑事法律适用热点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热点问题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与适用2017年11月4日,我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该修正案涉及诸多方面,如增设新罪名、调整刑罚等,对刑事法律适用产生了重大影响。

1. 新罪名的设立与适用修正案新增了多项罪名,如“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这些新罪名的设立,有利于打击新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如何准确把握新罪名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2. 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与实施修正案对部分罪名的刑罚进行了调整,如提高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在适用修正案时,应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

同时,要注意区分新旧法律的规定,避免出现重复处罚或遗漏处罚的情况。

三、热点问题二: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修正案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做出了有益尝试,如增设“自首情节”、“立功表现”等量刑情节。

这些规定有利于引导被告人悔罪、认罪,提高司法效率。

1. 自首情节的认定与适用自首情节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

在适用自首情节时,应严格把握自首的构成要件,确保公正、公平。

同时,要注意区分自首与坦白的区别,避免出现滥用自首情节的情况。

2. 立功表现的认定与适用立功表现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手段。

在认定立功表现时,应充分考虑立功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确保立功情节的公正、合理。

此外,要注意立功与自首、坦白等情节的区分,避免出现重复评价的情况。

四、热点问题三:刑诉法修改与刑事法律适用2018年10月26日,我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刑法疑难知识点归纳总结

刑法疑难知识点归纳总结

刑法疑难知识点归纳总结刑法是法律的一部分,主要处理犯罪行为和其所涉及的责任、刑罚等内容。

在刑法的学习过程中,人们常常会遇到一些疑难知识点,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疑难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

一、主观方面的疑难知识点1. 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刑法中,故意和过失是两个重要的主观方面概念。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并愿意犯罪,而过失则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或过错而犯罪。

在实际案例中,如何确定犯罪人的故意或过失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2. 病态心理和疯狂精神病在刑法中,对于一些有病态心理或疯狂精神病的人犯罪行为的处理常常引发争议。

因为这些人在犯罪时常常处于一种异常的心理状态,法律如何对待他们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3. 自首和立功刑法中规定了对于自首和立功的一些情形。

自首是指犯罪人主动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代其犯罪行为的行为,而立功则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认罪悔过并赢得法律认可。

在实际案例中,如何确定自首和立功对犯罪人的减轻刑罚影响,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二、客观方面的疑难知识点1. 实施行为和未遂行为在刑法中,对于实施行为和未遂行为的区分常常引发争议。

因为一些犯罪行为可能在实施过程中被制止或者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如何对这些行为进行界定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2. 合法防卫和过当防卫在刑法中规定了对于合法防卫和过当防卫的限制和规定。

但在实际案例中,如何确定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合法防卫或者过当防卫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3. 危险犯罪和实际犯罪在刑法中,对于危险犯罪和实际犯罪的界定也是一个疑难问题。

因为一些犯罪行为可能并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其危害性却是存在的,如何对这些行为进行界定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三、法定刑和裁量刑的疑难知识点1. 刑法中规定了一些罪行的法定刑,但对于具体的刑期长短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由法官进行裁量刑。

在实际案例中,如何确定裁量刑的标准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2. 对于一些特定情形的犯罪行为,刑法中也规定了对应的刑罚标准,但在实际审判中,如何确定刑罚的具体情形成为一个疑难问题。

刑法争议问题汇总

刑法争议问题汇总

刑法争议问题汇总一、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案例:甲将乙杀死,后抛入河中毁尸灭迹,但后查明,乙系溺毙。

刑法理论上对这种情况有多种处理意见:1.行为人的第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对于死亡持未必的故意(或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4.将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体,视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处理,只要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是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之内,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

第四种观点是通说观点。

二、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在对象错误上,两种学说没有分歧;在打击错误上,两种学说的区别则十分明显。

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种情况:(1)甲射杀乙,但却误伤丙,致丙死亡。

按照法定符合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对于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甲射杀乙,致乙负伤,误中丙,致其死亡。

按照法定符合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于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3)甲射杀乙,导致乙丙二人死亡。

按照法定符合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于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通说采法定符合说三、不能犯案例:张三误白糖为砒霜,毒杀李四。

刑法理论有两种主要的理论:抽象危险说和具体危险说前者强调行为人对法秩序抽象的敌对感,认为侵犯了法益,故不能犯皆成立故意杀人罪之未遂。

(但迷信犯不处罚)后者强调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能否威胁法益,故将不能犯按照一般人能否感受到法益面临了具体危险区分为绝对不能犯与相对不能犯。

绝对不能犯包括迷信犯,不成立犯罪,而相对不能犯成立犯罪未遂。

上述案例属于绝对不能,因为只有行为人自己知道自己在犯罪,其他人无从知道。

通说采抽象危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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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中25个人常见疑难问题的权威解答1区分互殴与正当防卫的关键在于结合案件事实查明行为人有没有防卫的意图。

互殴往往缺乏防卫意图,是以侵害对方为目的,并积极实施了侵害对方的行为。

互殴场合,可能是一方先动手,另一方后动手,这不能改变互殴的性质。

但如果一方已退出互殴现场,而另一方穷追不舍、实施侵害行为的,在此情况下,退出一方有权实行正当防卫。

如果一方本无侵犯对方的故意,完全是由于对方先行的不法侵害而被迫还手,则不能认定为互殴。

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要依法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

2行贿、受贿等对合性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供述本人犯罪事实时,供述了对方的行贿或受贿的行为;盗窃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上下游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供述本人盗窃事实时,供述了他人收购其赃物的情况,上述均属对本人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立功。

但协助司法机关实施了抓捕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立功。

行为人供述了同案犯或关联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体貌特征、联络方式、住址等信息,属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据此抓获同案犯或关联犯罪行为人的,不应认定为立功。

行为人不掌握同案犯的有关线索,要求亲属协助的行为不属于具体的协助抓捕行为,不构成立功,鉴于其有将功赎罪的意思表示,且同案犯被抓获与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客观联系,可酌予从轻处理。

行为人将掌握的同案犯的有关线索告知其亲属,亲属据此查找同案犯,并协助司法机关将同案犯抓获的,可以认定为立功。

行为人通过规劝使同案犯投案的,不宜认定为立功,但可酌予从轻处罚。

行为人通过胁迫使同案犯投案的,不应认定为立功。

上述投案的同案犯,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3自首的成立需具备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

行为人主动投案后立即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不论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其供述的罪行和之后是否翻供,只要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的,都成立自首。

行为人主动投案时没有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供述的,也应认定为如实供述。

行为人主动投案后未及时如实供述,在司法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后才如实供述的,一般不认定自首。

行为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客观事实,即成立自首。

行为人对行为性质和主观认识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行为人酒后实施了犯罪行为,主动投案后,表示认罪,但不能供述出主要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对“在现场等待”的理解不宜过于狭隘,可包括但不应限于在报案现场、案发现场等处等待,只要行为人明知他人报案而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即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电话通知不属于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经电话通知后向司法机关投案的,不能排除投案的主动性。

对电话通知到案的宜认定为自动投案,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自首。

4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累犯的条件,其中“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指该罪暂不考虑累犯情节时可能判处的宣告刑,即综合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前科,及自首、立功、既未遂、赔偿等所有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之后,认为该罪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那么在提起公诉时就应指控行为人构成累犯,并建议对该罪从重处罚。

5771首先,漏罪是缓刑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发现的罪,由于没有发现导致没有处罚,至于该罪与缓刑判决所宣判的罪实施时间的前后没有影响;其次,漏罪必须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的才能撤销缓刑,进行数罪并罚。

如果是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则只能对该漏罪单独处理。

6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行为人行政拘留的,在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但对不属于同一行为的,不予折抵。

比如,行为人因伤害他人被行政拘留,后被害人经鉴定构成轻伤,遂对行为人予以刑事处罚,判处刑罚时应折抵其行政拘留的期间。

上述吸毒行为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并非同一行为,故不应予以折抵。

7“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既包括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如果企业具有完备的安全管理规定,但企业职工未严格执行规定导致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对该具体行为人要追究责任,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而未尽到职责的也应追究责任。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而非只要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事故即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导致发生火灾构成犯罪的,可认定违规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虽然存在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但发生坍塌事故,因该事故并非该违规行为所引起,则不能认定具有因果关系。

8交通肇事逃逸情节有两个层面的意义:一是作为入罪情节。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作为加重处罚情节。

包括两种情况:(1)具有《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2)具有《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9(1)行为人销售的产品假冒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但销售的产品具有基本的使用性能,比如,在销售的汽车玻璃上擅自加贴宝马、奔驰等名牌玻璃的标示,冒称宝马、奔驰的玻璃销售,此种行为如何认定?行为人明知是假冒宝马、奔驰的汽车玻璃而购进对外销售的,如何认定?行为人所销售的产品具有基本使用性能,只是假冒了他人注册商标,一般不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购进予以销售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所购进并对外销售的产品不具有基本使用性能,而且该产品又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按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从一重罪处断。

(2)行为人购进猪肉、鸭肉、鸭皮、羊油等,加工制成肉卷,对外冒称羊肉进行销售。

对此事实,相关证据确实充分。

如果此类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否一概需要鉴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状包括“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认定并非一概需要鉴定,如果根据在案证据显而易见可以认定的,不需要进行鉴定。

如果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到销售金额、货值金额、非法经营数额等,执法办案过程中应如何把握?尤其是未销售出去又没有标价的,实践中认定标准各异,有的依据同类产品市场中间价,有的依据行为人供述出具价格鉴定,应该依据何标准认定?食品安全是关系民生的大事,保护知识产权也是保证一个民族创新的动力。

因此,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要依法从严打击。

执法办案中,对已销售出去的伪劣产品、侵权产品,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

对尚未销售出去的伪劣产品、侵权产品,货值金额、非法经营数额按照伪劣产品、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要按照同类合格产品、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103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15万)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分别达到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加重处罚的各量刑档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无照销售假烟从一重罪处断的理解与适用。

无照销售假烟的行为可能会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比较法定刑时,应结合具体犯罪行为应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作比较。

例如,无照销售假烟,销售金额5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法定最高刑2年有期徒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法定最高刑3年有期徒刑;而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法定最高刑为5年有期徒刑。

显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更符合从一重处断的规定。

再如,无照销售假烟,销售金额200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法定最高刑7年有期徒刑;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法定最高刑15年有期徒刑。

可见,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更符合从一重处断的规定。

对有照销售假烟的行为,可能会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亦可按照上述理解从一重处断进行处理。

对无照销售真烟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无照销售真烟,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无照既销售真烟又销售假烟,真烟、假烟单独均达不到刑事处罚标准,但二者的总额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2办理逃税案件,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对税额认定有异议,都应对税务机关认定的逃税税额进行审查,审查后没有问题的才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的“补缴应纳税款”,需是刑事立案前补缴。

刑事立案前补缴的税款应从逃税数额中予以扣除,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但可作为酌定情节考虑。

“已受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必须已经履行完毕。

13“恶意透支”的数额应为涉案信用卡实际消费数额扣除实际还款数额。

实践中,金融机构对信用卡规定了利息、滞纳金等,对归还的款项一般先用于支付利息、滞纳金,所以在办理信用卡诈骗犯罪时不应单纯依据金融机构出具的本金证明材料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

14轮奸是指两名以上男子出于共同的奸淫故意,在同一时间段内,先后对同一妇女轮流实施奸淫的行为。

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强奸的实行行为,就应认定为具有轮奸情节,而不以各行为人均完成强奸行为为必要。

认定既、未遂时,只要其中一名行为人完成强奸则所有行为人均为强奸既遂,适用轮奸的法定量刑档。

对其中未完成强奸行为的,可酌予从轻处罚。

15如果强制猥亵行为是强奸行为的准备或者延续,之后又实施了强奸行为,可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如果强制猥亵行为与强奸行为存在时间、空间上的间隔的,应分别认定为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

16不能因为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而认定为“情节较轻”。

要从案件起因、犯罪动机、客观危害等犯罪行为的本身综合考虑。

例如,实施绑架后出于悔悟等原因未勒索财物而主动放人的;因合法要求、正当利益未得到满足而实施绑架的;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行为人出于义愤原因实施绑架的;发生在亲属间的绑架并已获得被害方谅解的,可认定为“情节较轻”。

如果绑架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或者已勒索到财物的,一般不认定为“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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