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产权管理基础概念

产权管理基础概念
产权管理就是政府房地产管理机构依照宪法确定的原则,区别房地产性质、类别,制定政策、法规,进行审查产权、确认产权,保障产权及监督产权的合法行使等工作,并结合产籍管理进行资料整理,为国家建设提供所需要的统计资料和产权资料。
这个过程就是产权管理。
产权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制定和执行房地产政策、法规:为了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
需要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政策、法规,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
租、抵押等规定,以及房屋买卖、租赁等规定。
2.审查产权、确认产权:在进行房地产交易前,需要对房地产的产权进行
审查,确认其合法性。
这包括对房地产的权属证明、登记簿册等进行核实,确保其真实有效。
3.保障产权及监督产权的合法行使:政府需要保障房地产所有人的合法权
益,防止其受到侵犯。
同时,还需要监督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防止出现非法交易、欺诈等行为。
4.产籍管理:产籍是记录房地产权属关系的簿册,是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
用权在通过经常性的测绘和申报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图表、帐卡、证件等资料的总称。
产籍管理就是对这些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5.为国家建设提供统计资料和产权资料:政府需要通过产权管理为国家建
设提供所需的统计资料和产权资料。
这些资料可以用于制定政策、规划城市建设等。
总的来说,产权管理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旨在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建房[1992]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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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
(1992年4月21日建房[1992]239号)
为了加强商品房屋的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商品房屋销售前的产权登记备案制度。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屋销售前(包括预售),必须持项目建设图纸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关登记备案,以作为商品房屋产权登记的基础资料。
二、商品房屋的购买方必须在购买商品房屋的三个月内(期货交易的在结算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持能证明交易行为合法性的有效证件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产权证书。
三、按商品房屋成本管理办法和价格管理办法,其建造成本已打入商品房屋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其产权确定为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产。
由全民所有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上述房产,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物业管理能力,委托其经营管理;也可由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由其它所有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由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四、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项目,在竣工时,建设部门和房地产部门应根据竣工图和审批的商品房屋成本,及时核定国有房产的范围和数量,确定经营管理方式,并明确经营者的责任。
——结束——。
浅谈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依据 。 2 0 1 1 年我国第二 、 第三产业的增加值在国内生产 总值 中 已经 占 8 9 . 9 %, 城镇化率 已达 5 1 . 3 %。 目前我国已进 入中等收入 国家行列 , 但 发展 还很不平衡 , 尤其是城 乡差距量 大面广 , 对房
摘
要: 目前 国家正在推进城镇 一体化 的建设 , 房 地产 市场 出现 了 日
趋活跃 的景 象 , 城 市住房 改革也 随之 深化 , 因此对城 市房屋产权 、 产籍 的管理 工作 也要不断的加 强, 为经济发展 、 社会稳定发挥应有 的作 用 。 然而 , 在 实际工作 中, 存在着一些不应该忽视的 问题。认真研究这些 问 题, 及 时采取措施 , 对房地产产权、 产籍管理尤为重要 。
地产 的调控正在进行 , 房地 产有关信息资料的真实可靠 为拓 宽
3 当前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存在 的问题
面积确认是 目前城 市房屋产权管理 中存在 的一个难点 , 也 是 当今住 房消费 中的一个 热点 问题 ,引起 了购房人 的广泛 关 注 。有的人不理解 , 为什么 我的房子 面积 自己量得结果与房产 证上的不一样 。究其原 因除了测 量误 差之外 , 还有 就是 商业 经 营问题。 房地 “ 两证 ” 各不相符 。 同宗房地产 的房屋所有权证和 土地使用 证之间相互矛 盾 , 有 的是 占地面积 不符 , 有 的则 是坐 落地址有 出入 , 有 的则是两证所 有人 名字不符等等。注重发证 轻视管理 , 例如, 有的房屋拆除 了或者 自然消失 了 , 然后新建的 安 房屋又办证 了, 出现了一房 多证 的现象。甚至有 的人为 了逃避 徽 国家税费 , 买卖不及 时办理 过户手续 , 造成转移 登记 很被动 , 容 建 易带来产权纠纷 , 对权 利人应及 时说服 , 及时处 置。
我国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发展及其现状

我国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发展及其现状作者:戚振华洪克米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3年第04期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可谓突飞猛进,房地产产籍管理工作显得非常的重要,其主要是对房地产的权属档案进行有效管理,比如产权登记、测绘、调查以及权属转移等内容,同时它也城市现代化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理念、模式以及管理机构等,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本文将对房地产产籍管理现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其管理与发展策略谈一下自己的观点,以供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现状;发展;研究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活动的不断深化,促使当前的房地产交易活动日渐频繁,房地产权产籍管理资料也变得更加的多样化,较之于传统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而言,可谓日新月异。
所谓房地产产权管理,实际上就是指通过县级及以上政府内部所设置的行政管理机关、职能机构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对辖区内的房产产权关系进行审查与确认,以确保房产权利人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一、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现状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虽然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实践中依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总结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房产面积确认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对于房屋面积确认而言,它是当前房产产权产藉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同时也是当前房屋交易中的最为热点问题之一,因此备受关注。
通常情况下,该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确认商品房面积时产生的争议与房产产权验证以及换证过程中存在着的验证房屋面积争议问题。
在此过程中,除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着职业道德上的问题外,更重要的是房产测量与面积计算政出多门等现象时有发生,相关部门闭门造车、各自为政以及自制标准的现象非常的普遍,这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了房产面积的准确确定,同时也对房地产产权产权管理工作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河南省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豫建房[1991]26号
![河南省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豫建房[1991]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75fdae5a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4c.png)
河南省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河南省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豫建房[1991]26号1991年11月4日河南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房地产产权户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建设部第七号令《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所有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房屋。
即全民、集体、私人和人民团体(含宗教房产)所有的房屋,均需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核发产权所有证。
第三条全省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对城镇房地产产权产籍实行行政管理、业务指导、检查监督的主管部门。
各级产权产籍监理部门具体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产权转移监证、房屋测绘和房地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房屋产权管理第四条城市房屋产权取得、转移、变更和它项权利的设定,均应依照《河南省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权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和伪造。
房屋所有权证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房屋产权监理部门报失,经审查确认,及时登报声明作废,补发新证。
第五条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同时转移。
第六条根据国务院78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凡拆迁的房屋,应提前15天到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手续,领取拆迁许可证。
未经批准,不得拆除。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因下列原因转移、变更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三个月)办理登记换(发)证手续。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现状分析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现状分析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是指对房地产权利的产生、转移、变更、注销等全过程的管理。
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购房者、产权转让者等相关人员来说,房地产的产权产籍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直接影响到房屋产权的合法性和可交易性。
本文将对当前我国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存在的问题与现状进行分析。
一、产权证繁缛臃肿在我国,购房者获得房屋产权时,需要办理权属证书,即房产证。
房产证的核心内容是登记房屋所有权人、登记面积和用途、登记负担等信息,如产权人之间存在转让、赠与等行为,还需要办理房屋权证的变更,乃至于换证办理。
随着房屋权利的变更,权证的数量不断增加,有时房屋权证数量会超过十张,造成证繁缛臃肿,难以管理。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仍处于初步阶段,无法全面管控房地产产权的转移过程,也无法统一管理不动产登记信息,因此在房地产交易中仍经常出现房屋多次抵押、担保等现象。
而应用不动产登记簿或者证明稀释股份的法律文件形式做统一登记,也会降低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产权流转难目前,我国产权流转主要通过房产交易实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扮演着关键角色,但是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位和公证、律师、银行、税务等多个方面的监管机构存在协调不畅,造成产权流转难度较大,使得房屋所有权人在转让与监管方面面临很大的难题。
四、缺乏全面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信息缺乏透明度,因此,许多购房者会面临担心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产权等方面存在问题的风险。
此外,由于房地产开发、销售、交易涉及许多领域,信息需集成多个部门,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因此,需要建立全面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以协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市场现状和房屋质量、产权等信息。
总体来说,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现状存在一定的问题。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加强管理,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确保房屋产权的合法性,保障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度,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号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的产权和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做好城市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转移鉴证、房产测绘和房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房屋产权管理第六条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
第七条共有房屋的产权,除确实难以分割的外允许分割;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第八条城市房产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时,应当包括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城市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法继承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外,禁止产权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一)在城市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二)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三)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
本条前款除第三项外,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其他项权利的设定,均应当依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发给房屋产权证。
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2月2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即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产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包括国家授权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的国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
是指定房屋的产权档案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我市城市房屋的产权产籍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主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和成华区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产籍的具体工作。
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行政区域市房屋的产权产籍工作。
第五条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做好房屋产权登记、房屋测绘和产权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房屋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分离。
第二章产权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权后,领取房屋产权证(含共有权保持证,下同)或他项权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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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作者:佚名
时间:2008-6-20
浏览量:
一、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工作对象是千家万户的产权人,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和法律性。
1990年12月31日国家建设部发布第7号《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使得产权产籍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产权与产权管理
所谓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即房屋所有者在法律的范围内对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的房地产产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
因为房屋
和土地具有天然的不可分割性,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
所以,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
而房屋产权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可分为国有房产、集体所有房产、私有房产、宗教房产、外产和中外合资房产等六种类型。
所谓产权管理,也就是对房屋所有权的管理,是房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对物业所有权及其合法变动情况的确认,保障产权人合法行使权力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产权管理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工作,也是城市房地产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
产权管理的任务主要包括:确认城镇房屋产权,办理各种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书;审核房屋购买、转让、调拨、交换、出售、抵押等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对非法行为及时处理;掌握城镇土地的占有和变动情况;提供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经营管理以及处理产权纠纷、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的物业统计资料。
产权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产权登记。
这是政府为健全法制、依法确定物业所有权的法定手续。
对城市、县镇、工矿区范围的所有物业,不管产权属于谁,都必须进行产权登记。
审查确认的产权。
房屋产权的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变更是否合法,都需要审查确认。
通过审查确认后,即可得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产权证书。
产权证书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
核发产权证书。
产权审查确认后,即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产权证书。
产权证书是房屋产权的唯一证明,是产权的有效法律证件。
产权转移、变更登记。
产权人发生变化,要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以确定新的产权人,并修正原有的产籍资料;当房屋发生了扩建、翻改添建以及部分拆除等有增减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产权变更登记。
产权档案。
物业产权档案是记载房屋产权状况和土地使用情况的各种文件、表格、图纸、证件的档案。
它是进行房地产经营管理和城市
建设、管理、房地产纠纷仲裁等活动的基础资料,是产权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
产权档案为产权管理提供产权和历史演变以及房屋、土地变化的情况,是审查、确认产权和处理产权纠纷的依据。
产籍与产籍管理
产籍也就是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资料,是在产权登记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图表、登记材料,经过整理、加工、分类而形成的图、档、卡、册、证件等资料的总称。
产籍资料主要包括物业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账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产籍管理是指通过经常性的测绘和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不断完善和修正产籍资料,保持产籍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地为产权管理服务,为城市规划建设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而对产籍资料进行的综合管理。
产籍资料是记载房屋产权及其占有土地的使用权的情况记录,既有产权演变的历史沿革资料,又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作者:佚名
时间:2008-6-20
浏览量:有反映现状的最新资料,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物业地籍平面图、物业档案、物业卡片、物业登记簿册等。
同一时期的图、档、卡、册资料应该是一致的,如有变化,应同时变更登记。
产籍管理与产权管理是一种互相依存、相互配合的关系,产权管理是产籍管理的基础,产籍管理为产权管理提供依据和手段。
二、房地产经营管理
房地产经营管理的概念
房地产经营管理包括房地产经营和对房地产经营进行管理两部分。
房地产经营包括房地产生产过程的经营和流通过程的经营,是指房地产企业根据经营目标,在分析自身条件和市场需求的前提下,对房地产开发、设计、施工以及策略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作出科学的决策,并组织有效的实施。
房地产经营与其他商品经营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管理工作也相对复杂一些。
因此,只有加强管理,才能既使房地产企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又能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地统一起来,真正使房地产业快速、健康地蓬勃发展。
对房地产经营进行管理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国家宏观管理两个方面。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建立
.组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条件
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的办公用房。
有符合规定额度的注册资本和流动资金。
有一定数量的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和专职财会人员。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向上级机关提出组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报告。
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章程。
向当地政府或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成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申请报告。
申报企业的资质等级。
办理银行开户,并存入规定额度的资金。
办理资金信用证明。
办理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资质管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是企业性质、专业经济技术素质、企业经历与经营业绩的综合反映。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至四级。
1993年建设部第28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各等级的资质标准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同时规定一至四级企业必
须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其可承担任务的范围,由各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例如海南省规定:一级房地产公司可承担20公顷以下的土地开发任务,三级、四级房地产公司则只能分别承担建筑面积为12万和4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任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家建设部审批;二级以下资质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开发企业的资质每年核定一次。
对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
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不定资质等级,以开发项目为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项目公司不定资质等级,根据其项目规模审定其资金、人员条件,核发一次性《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