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合集下载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建房[1992]239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建房[1992]239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
(1992年4月21日建房[1992]239号)
为了加强商品房屋的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商品房屋销售前的产权登记备案制度。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屋销售前(包括预售),必须持项目建设图纸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关登记备案,以作为商品房屋产权登记的基础资料。

二、商品房屋的购买方必须在购买商品房屋的三个月内(期货交易的在结算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持能证明交易行为合法性的有效证件到房地产产权管理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产权证书。

三、按商品房屋成本管理办法和价格管理办法,其建造成本已打入商品房屋成本的拆迁安置用房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其产权确定为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产。

由全民所有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上述房产,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物业管理能力,委托其经营管理;也可由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由其它所有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由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四、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项目,在竣工时,建设部门和房地产部门应根据竣工图和审批的商品房屋成本,及时核定国有房产的范围和数量,确定经营管理方式,并明确经营者的责任。

——结束——。

浅谈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浅谈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要作用 。 1 . 2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决策依 据 加强房地 产产权产 籍管理工 作为 国家经 济建设 提供决策
依据 。 2 0 1 1 年我国第二 、 第三产业的增加值在国内生产 总值 中 已经 占 8 9 . 9 %, 城镇化率 已达 5 1 . 3 %。 目前我国已进 入中等收入 国家行列 , 但 发展 还很不平衡 , 尤其是城 乡差距量 大面广 , 对房

要: 目前 国家正在推进城镇 一体化 的建设 , 房 地产 市场 出现 了 日
趋活跃 的景 象 , 城 市住房 改革也 随之 深化 , 因此对城 市房屋产权 、 产籍 的管理 工作 也要不断的加 强, 为经济发展 、 社会稳定发挥应有 的作 用 。 然而 , 在 实际工作 中, 存在着一些不应该忽视的 问题。认真研究这些 问 题, 及 时采取措施 , 对房地产产权、 产籍管理尤为重要 。
地产 的调控正在进行 , 房地 产有关信息资料的真实可靠 为拓 宽
3 当前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存在 的问题
面积确认是 目前城 市房屋产权管理 中存在 的一个难点 , 也 是 当今住 房消费 中的一个 热点 问题 ,引起 了购房人 的广泛 关 注 。有的人不理解 , 为什么 我的房子 面积 自己量得结果与房产 证上的不一样 。究其原 因除了测 量误 差之外 , 还有 就是 商业 经 营问题。 房地 “ 两证 ” 各不相符 。 同宗房地产 的房屋所有权证和 土地使用 证之间相互矛 盾 , 有 的是 占地面积 不符 , 有 的则 是坐 落地址有 出入 , 有 的则是两证所 有人 名字不符等等。注重发证 轻视管理 , 例如, 有的房屋拆除 了或者 自然消失 了 , 然后新建的 安 房屋又办证 了, 出现了一房 多证 的现象。甚至有 的人为 了逃避 徽 国家税费 , 买卖不及 时办理 过户手续 , 造成转移 登记 很被动 , 容 建 易带来产权纠纷 , 对权 利人应及 时说服 , 及时处 置。

第六章.房地产产权管理

第六章.房地产产权管理

非所有人占有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土地和房屋的占有, 凡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所有人的意愿而占有的,是合法占有,能够 形成为独立的占有权,并能排斥第三人的干涉。如承租人根据租赁 合同占有出租人的房屋等。
(2) 使用权
是指产权主体按照土地和房屋的性能和用途进行事实上的利用 和运用。如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在耕地上种植农作物等。 使用权是房地产所有人所享有的一项独立权能,所有人可以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依自己的意志使用土地和房屋。房地产所有人可以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将使用权分离出去, 由非所有人享有。房地产的使用权的实现,要以占有权为前提,当 占有权与所有人分离以后.所有人的使用权也与所有权发生分离。 但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之后,并不排斥所有者要求在经济上 的实现。
3.1.4 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
我国目前房地产存在着全民、集体、私人所有以及股份制等多 种所有制形式,房地产产权的登记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 房地产产权登记具有强制性。 (2) 登记部门是政府职能部门,对登记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无异 议时方可登记。
2.2 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叫传来取得,它是指房地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 为从原所有人那儿取得的房地产所有权。它是最常见的所有权取得 方式,如通过各种合同关系和继承关系取得的房地产所有权。房地 产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1) 土地所有权继受取得
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不能买卖、赠与、遗赠。所以,土地所有 权的继受取得方式主要是征用土地 。
房地产的处分权是有一定限制的,其行使范围不是无限的,而 是受赋予其权利的法律规定限制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所有 权不能买卖,也不允许以其他形式转让土地所有权;禁止滥用土地, 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环境生态乎伤,危害社会生产和 人们的生活;不得擅自买卖公有房屋,严禁以城市私有房屋进行投 机倒把活动;房地产开发、建设,不得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规定等。如1990年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中.对房屋产权转移的限制作了这样的规定:城市房屋在城市改造 规划实施范围内的;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以及其他依法 禁止转移、变更的,禁止产权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登记。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实行权属登记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第二章登记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二)审核登记材料;(三)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四)建立和管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簿;(五)提供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服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房地产权属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登记、发证和公告。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十条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簿,并自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登记类型第十一条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初始登记;(二)转移登记;(三)变更登记;(四)注销登记;(五)他项权利登记;(六)预告登记;(七)异议登记。

第五章登记异议和更正第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对登记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暂停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申请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方案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方案

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方案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屋产权档案管理的工作量和管理的难度也在加大,因此,只有科学的制定产权产籍档案管理方案,才能使档案的保管、检索、调阅等工作变得简单、快捷,才能使产权档案资料更加完整,更加安全。

也才能使单位的业务顺利开展得到有力的保障。

一、档案资料保管制度(一)、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

单位的产权登记和交易档案都应及时交到档案室统一保管,分类存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保存。

档案室管理人员在收进档案时,应逐卷审查,如发现资料不全,欠缺无效,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找齐补全。

(二)、档案装具要齐备充足,符合规范要求,做到档案柜排列整齐,档案的存入要合理有序,保证日常的查找和借阅方便。

(三)、定期检查档案资料的安全保管状况,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档案库最好与借阅室分开,以便档案库随时上锁以免非档案管理人员随意进出。

同时,档案库还要符合防潮、防火、防阳光直射、防尘、防虫、防鼠、防有害气体污染的要求。

(五)、库房内经常保持整洁卫生,温湿度要保持在适宜保存档案的范围之内。

(最好在库房内安装温湿度计,并定时观察记录,进行定期分析,便于掌握规律,进行科学管理。

)二、档案查询制度(一)本单位工作人员查阅档案本单位工作人员,查阅利用档案只限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如果查阅内容与本职工作无关,则不予提供。

档案查阅者在查阅档案时应说明查阅用途,经档案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的调阅、一定要有记录,一定要严格履行借阅手续。

(二)外部人员查阅档案司法机关和执法单位借阅、复印档案材料,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其本人或单位出示的证明材料及单位介绍信(律师办公须持调查证明及律师证)等,必须经领导批准签署意见后方可查档、借阅、复印。

三、档案室管理规定(一)、档案室设有专人负责,严禁在室内会客,开会或干其它工作。

(二)、库房内严禁放杂物,严禁吸烟,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0]第7号令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0]第7号令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1990)第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的产权和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做好城市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转移鉴证、房产测绘和房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房屋产权管理第六条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

第七条共有房屋的产权,除确实难以分割的外允许分割;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第八条城市房产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时,应当包括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城市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法继承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外,禁止产权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一)在城市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二)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三)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

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2月2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即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产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包括国家授权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的国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

是指定房屋的产权档案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我市城市房屋的产权产籍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主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和成华区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产籍的具体工作。

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行政区域市房屋的产权产籍工作。

第五条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做好房屋产权登记、房屋测绘和产权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房屋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分离。

第二章产权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权后,领取房屋产权证(含共有权保持证,下同)或他项权利证。

沈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沈政发[1994]31号

沈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沈政发[1994]31号

沈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正文:---------------------------------------------------------------------------------------------------------------------------------------------------- 沈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沈政发[1994]31号1994年8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房屋产权是指城镇房屋的所有权,是指房屋产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市、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处(所)是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房产产权监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的产权产籍审查、确认、立卷、建档并对管辖区内的单位自管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房屋产权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房产产权监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房屋产权登记第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等,须到房屋所在地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申报登记。

涉外及国有直管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须到市房产产权监理部门申报登记。

第七条房屋产权登记,按下列规定确定登记申请人:(一)公民私有的房屋,由公民个人申请登记;(二)法人所有的房屋,由该法人申请登记;(三)其他组织的房屋,由该组织申请登记;(四)共有房屋,由全体共有人申请登记;(五)境外经济组织或个人的房屋,由该经济组织或个人申请登记。

第八条房屋产权人如系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代为申请登记。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自行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须交验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11.3 物权
1.占有权 是指产权主体对土地或房屋的实际的掌握和控制。 占有权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以根据所有人 的意志和利益分离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 2.使用权 是指产权主体按照土地和房屋的性能和用途进行 事实上的利用和运用。使用权是房地产所有人所 享有的一项独立权能,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依自己的意志使用土地和房屋。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属登记的类型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类型,是指房地产权属登记中 的各种存在形式,即房地产权属的各种具体方式。
1.房地产总登记 2.初始登记 3.转移登记 4.变更登记 5.他项权利登记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11.1 房地产登记制度
1.房地产总登记 房地产总登记指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辖区范围 (市或县)内的全部土地或者城镇村庄内的全部 土地或城市内的全部房屋,进行普遍登记。 2.初始登记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 的土地使用权,新建商品房屋和新建非商品房屋, 应当进行初始登记。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11.1 房地产登记制度
3.转移登记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 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 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 记。 4.变更登记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进 行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 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11.3 物权
3.收益权 是指产权主体在土地和房屋之上获取经济利益的 权利。也可以说,收益权是基于行使房地产所有 权而取得的经济收入的权利,是所有权在经济上 实现的表现。 4.处分权 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土地和房屋 的处理权利。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11.3 物权
11.3.2 我国房地产他项权利的主要类别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11.2 房地产产籍管理
3.房地产卡片,对房地产权利人的情况、房屋所 有权、土地使用权状况以及产权来源等情况扼要 摘录而制作的一种卡片。它按丘号(地号)顺序, 以一处房屋中一幢房屋为单位填制一张卡片。其 作用是为了查阅房地产基本情况以及对各类房地 产进行分类和统计。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房地产产籍管理是指对房地产登记等一系列权属 管理法律和测绘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图、档、卡、 册、表等产籍资料,经过加工整理分类,运用科 学的方式进行的综合管理。 房地产产籍资料是由房地产平面图、房地产档案、 房地产卡片、房地产权属账册(表、簿册)四方 面组成(简称图、档、卡、册)。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第11章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第11章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11.1 房地产登记制度 11.2 房地产产籍管理 11.3 物权 11.4 商品房销售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第11章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产权是产籍组成的核心内容,产籍又是确认产权 的依据和凭证;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基本工作, 是国家房地产行政机关的职能,是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为保障产权人合法权益而对产权的取得、 灭失及合法变动行为的确认以及为此目的而进行 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1.抵押权 2.租赁权 3.典当权 4.地役权 5.地上权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11.3 物权
1.抵押权 房屋所有权及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 设定抵押权。抵押开始,抵押权人即取得房屋或 土地的抵押权,抵押人(产权人)和抵押权人 (债权人)要订立抵押契约,规定还款期限及利 息。到期不还清债务的,抵押权即消失。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11.1 房地产登记制度
房地产产权登记又称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房地 产管理部门依其职权,对房地产权利人合法的土 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 押、设典、租赁等房地产其他权利的登记。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11.1 房地产登记制度
11.1.1 各国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的种类和特点 世界各国房地产产权登记制度分为三种:即契据 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度以及登记发证制度。
11.1 房地产登记制度
5.他项权利登记 这是指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外,又在土 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基础之上产生的他项物权 和其他权利的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 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 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11.2 房地产产籍管理
1.契据登记制度 2.产权登记制度 3.登记发证制度 4.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11.1 房地产登记制度
4.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 我国房地产存在着全民、集体、私人所有以及股 份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其登记制度具有如下特 点: (1)具有强制性。 (2)登记部门是政府职能部门,无异议时方可 登记。 (3)登记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受到法律保护。 (4)产籍资料由登记机关长期保存,作为产权 产籍变更的合法依据。
11.2 房地产产籍管理
1.房地产平面图,是由测绘专业人员按国家规定 的房产测量规范、标准和程序勘测和绘制出的反 映城市房屋的分布、占有、使用等方面情况的专 业图,主要包括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 和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11.2 房地产产籍管理
2.房地产产权档案,是把产权管理中的各种证件、 证明、文件、历史资料等收起来,用科学方法加 以整理分类装订而成的卷册。 反映了房地产权利及房地演变过程和纠纷处理结 果及其过程,是审查和确认产权的重要证据。
11.2 房地产产籍管理
4.房地产登记簿册,在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中 根据工作需要而分类编制的各种表册的总称。它 是产权状况和房地产状况的缩影。它按丘号顺序, 以一处房屋为单位分行填制,装订成册;其作用 是用来掌握房屋基本状况和变动情况。
地籍测量与房地产测绘
11.3 物权
11.3.1 房地产产权及其类型 房地产产权是财产权在房地产中的具体化,亦即 存在于土地和房屋中的,以其所有权为核心的一 系列排他性权利集合体的“权利集”。 房地产产权的内容是指其所有权法律关系中权利 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就权利而言,具体体 现为房地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土 地或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