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分解
产权管理基础概念

产权管理基础概念
产权管理就是政府房地产管理机构依照宪法确定的原则,区别房地产性质、类别,制定政策、法规,进行审查产权、确认产权,保障产权及监督产权的合法行使等工作,并结合产籍管理进行资料整理,为国家建设提供所需要的统计资料和产权资料。
这个过程就是产权管理。
产权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制定和执行房地产政策、法规:为了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
需要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政策、法规,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
租、抵押等规定,以及房屋买卖、租赁等规定。
2.审查产权、确认产权:在进行房地产交易前,需要对房地产的产权进行
审查,确认其合法性。
这包括对房地产的权属证明、登记簿册等进行核实,确保其真实有效。
3.保障产权及监督产权的合法行使:政府需要保障房地产所有人的合法权
益,防止其受到侵犯。
同时,还需要监督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防止出现非法交易、欺诈等行为。
4.产籍管理:产籍是记录房地产权属关系的簿册,是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
用权在通过经常性的测绘和申报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图表、帐卡、证件等资料的总称。
产籍管理就是对这些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5.为国家建设提供统计资料和产权资料:政府需要通过产权管理为国家建
设提供所需的统计资料和产权资料。
这些资料可以用于制定政策、规划城市建设等。
总的来说,产权管理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旨在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七章附则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土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

2.2 土地征收制度
土地征收的程序:
1)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2)审查报批 3)征地方案的公告 4)征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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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审批权限 • 征用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
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 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在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2.1 土地产权制度 2.2 土地产权征收制度 2.4 土地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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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所有权制度: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拥有土地的经济形式,它是土地 产权制度的核心,也是土地关系的基础。
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
全民所有(国家所有)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权制度: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下拥有土地的经济形式,它是 土地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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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补偿
安置人口=被征收的耕地数量÷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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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
1)国家因公共事业的需要,以补偿为条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予以利用,待特 定公共事业目的完成时,仍将土地归还土地所有者为下列哪项制度( A )
A. 土地征用
B. 土地征收
C. 土地征集
D.
土地征购
土地用途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商服和旅游用地 耕地承包期 草地承包期 林地承包期
使用期限
最高70年 最高50年 最高40年
30年 30至50年 30至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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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不动产产权与产籍
不动产他项权利:是指在他人所有房屋和土地上设定的限制物权, 具体包括典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和抵押权。
典权是指典权人以支付典金为代价,对出典人的不动产行使占 永佃权是指通过按年向土有地、所使有用者地、缴上收纳权益租是以金指及地而利对役长用承权期他典是或人不指永土动因久地产自使营行己造使所建一有筑定或物程使、度用其处的他分土工的地作权受物利环及。境竹所木限并而对必须使用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理论教学大纲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名称(中文):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课程编码:09134500学分: 3 学时:48 理论:48 实验:无适用专业:工程管理一、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本课程为工程管理专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方向)的专业必修课,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与学,使学生正确理解房地产领域的一些基本制度,掌握其中的概念、基本原理、普遍规律和一般方法,并能综合运用于对实际房地产法律问题的分析,初步具备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
同时通过教学使学生领会和掌握法学的思维方法,学会从法学的视角去解决工程实际中发生的事情,从而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基本要求1、知识、能力、素质的基本要求;通过课程的教学,使学生基本掌握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的基础知识,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度和房地产开发规划管理制度;理解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与监理;掌握房地产开发的概念、分类、特点和基本原则.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评估房地产的价格、质量、折旧、维修,以及税收、抵押、信贷、保险、未来的升降值趋势等。
2、教学模式基本要求(1)在教学过程中,要求理论结合实际,注重案例教学和实际操作;(2)本课程以讲授为主,注重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积极采用参与式、互动式、体验式等的现代教学方式方法。
三、教学内容及要求第一章房地产法律法规概述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房地产和房地产市场的含义,掌握房地产法的概念、体系和基本原则了解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发展,把握房地产法的地位。
教学内容:房地产和房地产业;房地产的含义、分类、特点;房地产业的含义、特点、行业细分、基本架构、地位与作用;城市土地制度的改革;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地产法的发展历程;我国宪法确立的房地产法律原则;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第二章建设用地法律制度与征收补偿教学目的:了解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集体土地征用及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理解土地使用权划拨、转让、出租的概念、特征;掌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概念、特征、范围、方式。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0]第7号令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0]第7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bd85f21a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89.png)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1990)第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的产权和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分离。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做好城市房屋产权登记、产权转移鉴证、房产测绘和房产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房屋产权管理第六条城市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的设定,均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房屋产权转移时,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移。
第七条共有房屋的产权,除确实难以分割的外允许分割;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第八条城市房产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时,应当包括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城市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法继承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外,禁止产权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一)在城市改造规划实施范围内的;(二)在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范围内的;(三)其他依法禁止转移、变更的。
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成都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2月2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即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产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包括国家授权全民所有制单位管理的国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
是指定房屋的产权档案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四条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我市城市房屋的产权产籍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主管锦江、青羊、金牛、武侯和成华区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产籍的具体工作。
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行政区域市房屋的产权产籍工作。
第五条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做好房屋产权登记、房屋测绘和产权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产权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房屋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分离。
第二章产权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或他项权利的设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屋产权产籍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确权后,领取房屋产权证(含共有权保持证,下同)或他项权利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8.30•【文号】主席令第72号•【施行日期】2007.08.3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房地产产权管理及其管理机构

目录下一节第一章房地产产权管理及其管理机构房地产产权管理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基础和核心。
作为实施房地产产权管理的工作人员来说,首要任务就是弄清什么是房地产产权管理(包括产籍管理),以及在实施房地产产权管理过程中,管理的目的、依据、原则、范围、对象、形式和方法,从而有效地担负起自身的职责,以达到贯彻实行国家的房地产管理政策、法律和法规,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根本目的。
房地产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权威性、有效性和工作效率,是房地产行政管理中必须切实解决好的一个重要问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后,对设置房地产产权管理机构有了法律依据,但是仍需要作进一步的探索,才能不断理顺管理体制,以适应房地产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房地产产权管理的法制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也是两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它们和机构设置一样,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的自身发展。
第一节房地产产权管理的重要作用房屋和土地,以其自然形态和性质而言,是存在于我们生存空间中的具有某种用途的物质。
当它们进入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之后,特别是私有制产生之后,便产生了社会的属性,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商品属性,它们具有一定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作为商品进入市场流通;二是由商品属性所要求而产生的财产权属性,即作为财产必须归属于某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因此,我们把这些具有社会属性的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称之为房地产。
为保障实现房地产的社会属性(特别是财产权属性),依照国家制定的政策、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房地产的产生、流通、使用及其灭失所进行的管理,称之为房地产管理。
在房地产管理中,房屋、土地和房地产是有一定区别的。
房屋是供人类使用的居住、生产、经营、文化、教育等各种用途的建筑物,它体现出房屋的用途、面积、结构、层次、朝向、坐落等自然属性。
房产是指在一定所有制关系下的作为财产的房屋。
人们在房屋的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了这样那样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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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行实地勘验。形式要件与实地勘验结果一致, 方予以登记。 (四)房地产权属登记具有公信力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权属 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产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 (五)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强制登记制度 房地产权利初始登记后,涉及权利转移、设定、 变更等,权利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若 不登记,房地产权利便得不到法律保护,且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颁发权利证书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对产权申请人登记的权利, 按程序登记完毕后,还要给权利人颁发权属证书。 权属证书为权利人权利的凭证,由权利人持有和保 管。
六、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 (一)总登记 总登记也叫静态登记,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和一定 时间内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应 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 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新建成的房屋, 权利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房、地统管体制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 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五、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地域范围
《房地产管理法》对权属登记的地域范围明 确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 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人(自然人及法人)都要进行权 属登记。
在开发用地上新建成的房屋登记,权利人应向 登记机关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书等证明文件。 (四)转移登记 指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划拨、转让、 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而进行 的登记。 (五)变更登记 指房地产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是房屋状况 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 (六)他项权利登记 他项权利是指设定抵押、典权等他项权利而进行 的登记。 (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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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原则 (一)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必须一致。 (二) 属地管理原则 房地产权属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房地产权 属登记必须在房地产所在地进行。
第二节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概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 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是权属管理的首要核心 内容。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是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房 地产进行登记,审查确认产权,核发权属证书,办理 权属的转移变更,调处产权纠纷,监督规范权利人的 行为。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 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 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 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 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 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 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 书。”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机关 依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县)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定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机关。其 他部门办理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 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四、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管理机构 我国对土地、房产管理分为两种模式,因此房地 产登记发证的管理机构也分两种情况: (一)在房、地分管体制下 《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 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 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我国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特点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由不同登记机关分别登记 由于我国房屋与土地分部门管理,所以房地产权 属登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分别在土地 管理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进行。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为房地产权利动态登记 当事人对房地产权利的取得、变更、丧失均须依 法登记,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 人。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采取实质性审查 房地产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提出 的登记申请,不仅要审查形式要件,而且还必须对申 请登记的权利的权源证明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并
第七章 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
第一节
房地产权属管理概述
一、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概念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总称。 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 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 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二、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任务 (一)做好房地产确权、发证工作 主要任务就是做好初始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新 建房屋所有权、房地产权属的转让、变更、他项权 利等的登记、核实、确权和发证工作,以及房地产 灭失、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的注 销工作。 (二)做好房地产测绘工作 房地产测绘是根据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需要, 应用测绘技术、提供以权属为核心、权属的单元界 址为基础,以房屋及房屋所在平面位置、房屋状况、 面积为重点的房地产图的一种技术服务。 房地产的权属关系、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时,应 及时、准确地进行变更测量,使房地产图和房地产 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三)做好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首先要做好现有权属档案资料的管理;其次是在 初始档案的基础上,根据权属管理提供的权属转移、 变更情况,对权属档案进行不断修正、补充和增籍、 灭籍工作,以保持权属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使图、 档、卡、册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三、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的目的和意义 (一)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房地产管理的基础工作 (三)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