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标准化重大隐患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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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主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判定标准:
1. 风险评估: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生产设备、工艺条件、物质性质等方面的风险。

如果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存在严重的安全风险,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2. 安全生产管理:是否存在严重的安全管理缺陷,包括相关人员资质不符合要求、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培训不到位等。

如果管理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3. 安全设施设备:生产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如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通风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

如果存在严重的安全设施设备缺陷,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后果,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4. 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进行了充分的风险评估,是否存在严重的工艺安全隐患。

如果工艺流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5. 物质储存与使用:对危险物质的储存和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是否按照要求设置了专门的储罐、储存区域,是否采取了合适的防护措施等。

如果储存和使用方面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
患。

总体来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主要是根据风险评估、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设施设备、生产工艺流程以及物质储存与使用等方面的情况来判断的。

如果在这些方面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将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即可判定为重大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安全生产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事关企业生存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基本情形
1.涉及重大燃烧、爆炸、中毒、坍塌等危险因素,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的;
2.设备、装置、管线等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的;
3.作业场所容纳人数超过核定上限50%以上,且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的;
4.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爆破、吊装等高危作业的;
5.其他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程序
1.单位自查或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隐患线索;
2.成立专家组进行评估,认定是否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3.对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下达整改指令,并跟踪督办整改情况;
4.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实施查处。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求
1.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2.立即消除或控制已发现的重大隐患;
3.全面排查同类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严格执行;
4.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四、重大事故隐患查处依据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关于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基本内容,旨在加强源头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1. 背景介绍本文档旨在规范重大隐患的判定标准,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安全。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是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的,适用于所有具有危险化学品和其他生产安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2.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环节中,容器或管道爆炸、泄漏、着火或爆燃等事故;(二)油气储运、加工等环节中,天然气、焦炉煤气、石油、液化气等重大易燃易爆物质泄漏、着火、爆炸等事故;(三)城市轨道交通、矿山、隧道、桥梁、大型机电设备等建筑工程建设领域中,有人员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及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事件;(四)大型公共临时性活动中,发生人员踩踏、压挤、火灾等重大群众性安全事故的;(五)其他生产安全重大危险源可能导致严重人员伤亡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3. 判定依据重大隐患判定应以下列因素为基础:(一)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二)重大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三)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措施是否到位;(四)存在的管理缺陷和工艺缺陷。

4. 判定程序(一)确定重要的隐患源,包括所有的危险源;(二)判断该隐患源是否具有重大危险性,例如概率、后果等等;(三)根据事故后果评估表对该隐患源进行评估;(四)结合各类重大隐患综合评估,判定是否存在重大隐患。

5. 处理措施(一)对于判定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应当立即停止有关工作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二)对于重大隐患判定为有待解决的问题的企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三)对于重大隐患已经消除的企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四)对于存在违规行为导致重大隐患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6. 简要注释如下:- 重大隐患:指能够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严重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安全风险。

- 危险化学品:指有毒、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性质的化学品。

- 生产安全重大危险源:指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物质、设备、工艺、场所等因素。

安全生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全生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安全生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对于在安全生产行业内存在的潜在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和判断的一套标准。

以下是该标准的详细描述:一、目的和意义制定安全生产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为了准确辨识和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隐患,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重大事故隐患的存在可能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判定和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对于保障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安全生产行业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行业。

三、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危险物质和能量控制不当:存在危险物质和能量失控的情况,如化学品泄漏、压力容器超压等。

2.设备和设施缺陷:设备、设施存在设计、制造、安装等缺陷,如安全附件失效、紧急切断阀失灵等。

3.作业环境和条件不良:作业环境和条件不良,如通风不良、照明不足、作业场所狭窄等。

4.人员和管理问题:人员技能不足、安全意识淡薄,或安全管理不到位,如无证上岗、违章指挥等。

5.其他问题:如自然灾害、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四、判定程序和方法1.收集信息:通过检查、检测、评估等方式收集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包括设备状况、作业环境、人员状况等。

2.风险评估: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导致的后果。

3.判定标准应用:将评估结果与本标准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4.治理措施制定:针对判定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

5.监督和检查:对治理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6.复查与更新:定期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复查,及时发现新的问题,并更新判定标准。

五、责任与执行1.企业是预防和控制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制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和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2.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标准一、设备设施隐患设备设施隐患主要指的是企业内生产设备、安全设施、辅助设施等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包括但不限于老旧设备的超期服役、安全装置失效、设施缺失或损坏、未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等。

二、生产工艺隐患生产工艺隐患是指生产过程中的技术缺陷或不合理操作,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

例如工艺流程设计不合理、关键操作控制不严格、温度压力等参数控制不当、反应釜等设备操作失误等。

三、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管理隐患主要涉及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

如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缺失或不合理、安全检查走过场、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等。

四、防静电防火防雷隐患涉及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静电、防火、防雷措施不到位,如未安装或失效的防静电装置、防火间距不足、防雷设施失效等。

五、违规私搭乱建隐患企业内未经批准私自搭建的建筑或设施,如违章建筑、私拉乱接电线、非法占用消防通道等。

六、围墙分区设置隐患生产区域、仓储区域等未设置有效隔离或围墙设置不规范,导致安全风险难以控制。

七、涉药机械设备隐患涉及药品生产、存储、运输的机械设备存在缺陷或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可能导致药品安全事故。

八、储存能力与设计不符仓库或储罐的储存能力超出设计标准,或存储布局不合理,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未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或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员工对安全生产重视不足。

十、许可证管理隐患未取得或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范围生产,许可证过期未及时更换等。

十一、超许可范围生产企业超出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范围进行生产活动。

十二、分包转包生产线隐患企业将生产线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增加。

十三、一证多厂或多股东隐患一个安全生产许可证覆盖多个生产场所或多个股东,但未能确保每个场所或每个股东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十四、停产停业期间生产隐患企业在停产停业期间违规进行生产活动,可能因维护不足、设备老化等原因导致安全事故。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重大隐患是指在生产、工作、生活等活动中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隐患。

对于重大隐患的判定,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定,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防范。

下面将介绍重大隐患判定的标准。

一、人身伤亡风险。

1. 涉及生命安全的隐患,如高空作业、机械设备操作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场所;2. 涉及重大伤害的隐患,如化工企业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风险、建筑工地存在坠落风险等;3. 涉及群体伤亡的隐患,如火灾、爆炸等可能导致大面积人员伤亡的隐患。

二、重大财产损失风险。

1. 涉及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如企业生产线存在重大故障风险、金融机构存在信息系统瘫痪风险等;2. 涉及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隐患,如企业排放超标、非法倾倒废弃物等。

三、社会影响程度。

1. 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隐患,如影响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2. 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隐患,如桥梁、隧道、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四、整改难度和时间紧迫性。

1. 隐患整改难度大、周期长的隐患,如存在技术难题、资金短缺等;2. 隐患整改时间紧迫、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隐患,如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前的隐患。

五、其他相关因素。

1. 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违反;2. 是否存在相关管理制度的缺失;3. 是否存在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的缺失。

综上所述,重大隐患判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人身伤亡风险、重大财产损失风险、社会影响程度、整改难度和时间紧迫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防范,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各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各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各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目录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3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5)三、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7)(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3)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三、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1)四、冶金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3)五、有色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5)六、建材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7)七、机械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8)八、轻工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9)九、纺织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十、烟草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1)十一、商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2)十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3)十三、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4)十四、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5)一、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判定标准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判定标准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判定标准,确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保障员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判定标准为了符合简单策略和避免复杂的法律问题,以下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判定标准:1. 潜在危害:隐患必须具有潜在危害,即存在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危险。

2. 可预见性:隐患必须是可预见的,即企业通过风险评估、监测等手段可以合理地预测到该隐患可能发生的情况。

3. 重大性:隐患必须具有重大性,即其发生可能导致重大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4. 防控困难:隐患必须具有防控困难,即存在防控措施可行性不高、难以及时消除等问题。

5. 法律依据:隐患必须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或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6. 证据支持:判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需要有可靠的证据支持,不能引用无法确认的内容。

3. 判定流程下面是判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流程:1. 识别隐患:通过风险评估、巡检等方式识别潜在的安全隐患。

2. 判定标准应用:将判定标准应用于识别出的隐患,判断其是否符合判定标准。

3. 隐患评估:对符合判定标准的隐患进行评估,确定其潜在危害、重大性和防控困难程度。

4. 证据收集:收集可靠的证据支持判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存在。

5. 判定结果:根据判定标准和收集的证据,判定隐患是否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6. 处理措施:针对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执行以消除隐患。

4. 结论本文档提供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判定标准和判定流程,帮助企业快速识别和处理重大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人员安全。

请在实际应用中参考本文档,并确保在判定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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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七大项六十二条重大隐患汇总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7条)
1.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2.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3.未分别配备矿长和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的;
4.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6.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7.改制煤矿在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的,或者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的。

二、通风(27条)
1.通风系统重大事故隐患: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4)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2.局部通风重大事故隐患: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3.瓦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2)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4.突出防治重大事故隐患: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6)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 0.74MPa 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5.瓦斯抽采重大事故隐患: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2)突出矿井未装备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3)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6.安全监控重大事故隐患:
(1)突出矿井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3)高瓦斯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7.防灭火重大事故隐患: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8.井下爆破重大事故隐患:
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

9.基础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没有配备矿总工程师,以及负责通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10条)
1.煤矿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技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
(1)未配备地质测量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2.煤矿防治水重大事故隐患: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3)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4)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5)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3.煤矿防治冲击地压重大事故隐患:
(1)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2)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3)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的。

四、采煤(9条)
1.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0%的;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
4.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
5.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6.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8.图纸作假、隐瞒采煤工作面的;
9.未配备分管生产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掘进(2条)
1.图纸作假,隐瞒掘进工作面的;
2.未配备负责掘进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六、机电(5条)
1.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2.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
3.单回路供电的(对于边远地区煤矿另有规定的除外);
4.矿井供电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5.没有配备分管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机电工作的专业技人员的。

七、运输(2条)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2.未配备负责运输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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