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_杨紫烜_重点
杨紫烜经济法总论讲义

志。
经济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 一。
经济法总论 22
3.2 法域维度
法域划分的传统学说:利益说;关系说;主体说。 法域划分的背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立对峙:市民 社会中,个人以市民身份生存,权利本位,平等和自治关系; 政治国家中,个人以公民身份参与,权力本位,隶属关系。 公私交融的第三法域——国家和社会组织介入市民社会:私 法公法化,人格具体化,所有权相对化,契约正义,责任社会 化;公法私法化,国家干预市场化、社会化。 经济法属于第三法域。
经济法概念揭示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是经济 法认知的高度浓缩,是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起点, 概念的提炼有助于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自足及 推进学派形成。 大众语言:经济的法
专业语言: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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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
3
1.1
1.1.1 Theory 学说
语源
法国空想共产主义 摩莱里(Morelly)《自然法典》(1755年)第四篇‚合 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图‛描绘‚法律草案‛,包括12部分 117条,其中第二部分‚分配法或经济法‛有12条,主要是 未来公有制社会的‚自然产品或人工产品的分配‛。 德萨米(Dezamy) 《公有法典》(1842-1843分册刊 行),第三章论述的是‚分配法或经济法‛。 ‚经济法‛并不是法律或法规,而是指社会运动的法则,用 以描述理想社会中公平分配财富的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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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
市场规制法:美国《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 和垄断侵害法》(《谢尔曼法》 ,1890)、德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1896)、《反对限制竞争法》 (1957)、日本《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1934)、《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法》 (1947)、《保护消费者基本法》、加拿大《禁止 限制性贸易的合并法》(1889)等。 宏观调控法:美国《充分就业和国民经济平衡增长 法》(1976)、《财政收入法》(1978)、《税 制改革法》(1986)、《联邦储备银行法》 (1913)、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 (1967)、英国《银行法》)(1979)、日本 《银行法》(1942)等。
杨紫烜《经济法》复习笔记(第十九章 期货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19.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期货交易的概念、种类和特征期货市场的功能与期货监管法的概念期货监管与期货监管法概述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与期货监管立法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期货交易所的设立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组织制度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组织制度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组织制度职责期货交易所的职责与行为规范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紧急措施概述:概念、法律地位期货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期货公司的变更和解散期货交易品种及期货交易参加者的资格限制期货交易监管期货公司的经纪业务规则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制度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违法行为期货监管法律制度期货公司违法行为期货交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其他期货违法行为【重点难点归纳】一、期货监管与期货监管法概述1.期货交易的概念、种类和特征(1)期货交易,指在期货交易所或依法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内,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2)根据交易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可以分为两大类:①商品期货交易,指以实物商品为交易标的物的期货交易。
商品期货历史悠久,种类繁多,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金属产品、能源产品等几大类。
②金融期货交易,指以金融产品为交易标的物的期货交易。
目前已开发出来的金融期货品种主要有利率期货、货币期货、股票指数期货等。
(3)期货交易的特征①期货交易是在期货交易所或其他依法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内进行的,期货交易者必须遵循国家立法和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严格的期货交易规则;②期货交易中实行期货合约标准化;③期货交易大多是一种期货合约的买卖交易,实物交割的比例很低;④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⑤期货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和履约担保,实行严格的结算交割制度,违约的风险很小,保障了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
杨紫烜《经济法》复习笔记(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圣才出品】

2.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在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不同观点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产生的含义对不同观点的评析经济法产生的时间和历史背景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内容、特征经济法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内容、特征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内容、特征【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的产生1.在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不同观点(1)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2)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的经济法”的存在。
(3)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的部门。
(4)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2.对在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不同观点的评析(1)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含义经济法产生是指经济法这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形成。
不宜把经济法产生的含义理解为经济法律规范的产生或经济法律的制定。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2)关于经济法产生的时间和历史背景①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a.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奴隶制生产关系,奴隶制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经济基础。
b.奴隶制国家为了行使其管理经济的职能,陆续制定或认可了一系列经济法律规范,这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法制前提。
c.奴隶制国家的立法者对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需要制定或认可相应的法律规范有了基本的认识,这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思想条件。
②经济法的产生先于经济法学的产生,而不是相反。
经济法的产生与否,决定于国家是否制定、认可了经济法律规范及其数量的多寡,而不在于“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提出与否和经济法学说的形成与否。
③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不是经济法律的总称。
④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的根据,是国家制定、认可了大量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能无视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
二、经济法的发展1.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1)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内容奴隶制国家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关于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关于农业管理的法律规定;关于手工业管理的法律规定;关于商业管理的法律规定;关于财政(含税收等,下同)的法律规定。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与视频课程(第三十二章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第三十二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本章要点】一、反倾销的规定二、反补贴的规定【要点详解】一、我国的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对外贸易体制改革是依照对外贸易法贯彻我国对外贸易政策所进行的改革。
从1978年至今,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1979年至1987年的探索阶段,1988年至1990年的整体推进阶段,1991年至1993年的攻坚阶段,1994年至2001年的继续深化阶段,2001年至今的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进一步深化阶段。
经过五个阶段的改革,我国外贸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
二、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的对外贸易救济(一)反倾销的规定1.倾销的概念倾销是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行为。
2.倾销的特征(1)倾销是一种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2)倾销是指不正常的低价销售商品的行为;(3)倾销是以不正常的低价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4)倾销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
3.倾销的构成要件构成倾销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低于正常价值的低价销售(2)损害事实存在我国在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是否造成损害时,主要审查如下事项: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倾销产品的价格;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在调查实质性损害威胁时,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
(3)倾销与实质性损害有因果关系《反倾销守则》并未规定倾销必须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只要求倾销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则构成损害。
【例】简述反倾销的概念与构成倾销的要件。
(北交2004年研)(二)反补贴的规定1.补贴的概念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2.补贴的特征(1)补贴的给予方是一国政府或其公共机构。
经济法学杨紫烜徐杰第五版完整笔记

一、经济法得特殊性(一)内部:1)调整对象:1.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得出发点: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得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需要,来确定我国经济法得调整对像。
标明与记载中国得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得要求2.经济法具有特定得调整对象:A有一定范围。
B、与其她法得部门得调整对象有区别,并非交叉、重叠。
3、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就是特定得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时通过物而形成得人与人之间得关系,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就是特定得经济关系,就是通过人们得意识而形成得人与人之间得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就是上层建筑不就是经济法律关系,因为法律关系就是根据法得规定发生得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得发生以法得存在为前提,就是先有法后有法律关系,就是通过物形成得人与人之间得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4、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协调得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得经济关系A.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a、经济运行:指生产(指社会生产就是人们结成得一定得生产关系,运用劳动资料作用域劳动对象,创造物资资料以满足自己得需要得活动)与生产得过程b。
国家协调: 指国家运用法律得与非法律得手段,使经济运行负荷客观规律得要iu,退得那个国民经济得发展。
协调得主体就是国家,协调得对象就是经济运行,方式就是法律得与非法律得手段c、国家协调得必要性与国家协调得发展变化:需要国家协调得根源在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队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所以国家要适应紧急发展得需要,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国家队机构及运行得调谐,体现了国家管理经济得只能,体现了国家队经济活动得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得作用无论在封建制国家还就是资本主义国家还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运行都离不开国家协调。
资本主义国家无论就是在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还就是实行现代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
社会主义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情况下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圣才出品】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3.1 复习笔记一、经济法地位的概念1.经济法地位的概念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所处的位置。
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2.法的体系(1)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的体系不同于规范性文件的体系。
规范性文件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三个基本标志:a.符合中国国情;b.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要求;c.是规范性文件体系。
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法的体系的主要区别: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体系;法的体系是由法的部门组成的体系。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中国的、社会主义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体系,其外延不包括外国的、非社会主义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体系;法的体系的外延,不仅包括国内法体系,而且包括国际法体系。
(3)法的体系也不同于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法学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即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经济法调整的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有自己的特征的,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2.对于否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观点的评析(1)观点一: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法都是经济的,因此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连“经济法”这个名称也不科学。
(2)观点二: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还是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和,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的部门,因此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3)观点三:各种单行经济法规只是民法的补充,因此不能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4)观点四:财政法、土地管理法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此不能认为包括财政法、土地管理法在内的经济法也是独立的法的部门。
杨紫烜《经济法》复习笔记(第十六章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1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银行业监管的概念银行业监管法的概念和银行业监管立法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银行业监管体制银行业监管的原则银监会的机构设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监会的监管职责概述:概念、内容股东资格审查:审查对象、审查事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业务范围审批高级管理层任职资格管理:范围、内容概述:概念、实现途径、制度内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监管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监管概述:概念与内容非现场监管监管措施现场检查并表监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强制性信息披露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制裁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处置措施接管或重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撤销对相关人员的行为限制查询账户、冻结违法资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银行业监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从事金融业务的法律责任管法的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重点难点归纳】一、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1.银行业监管的概念(1)从狭义上讲,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
(2)从广义上讲,银行业监管,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或自律监管。
2.银行业监管法的概念和银行业监管立法(1)银行业监管法银行业监管法,是调整在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银行业监管立法①世界各国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法律规定一般散见于其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或其他的金融立法中。
②我国制定了专门性的银行业监管法。
我国于2003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自2004年起施行,2006年对其进行了修改。
3.银行业监管体制银行业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方式和组织制度,主要有两种类型:(1)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关共同监管银行业由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管理机关共同监管。
杨紫煊《经济法》(第5版)配套题库-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二十三章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一、概念题1.国有资产答:国有资产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
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
在我国,国有资产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的财产。
国有资产的形态包括有形财产,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还包括各种财产权利。
我国的国有资产主要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形成的:国家凭借权力依法取得和认定属于国家的财产;国家投入的资本金以及收益所形成的财产;国家对行政和事业单位拨入经费而形成的国有资产;国家接受各种形式的馈赠而形成的国有资产。
2.产权界定(北方工大2003年研)答: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中国的产权界定遵循的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保证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为区县一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答: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和政府对行政事业资产和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权、行政事业单位的占有、使用权及其相关权利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是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制定发布的,调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关系,规定产权登记的内容、种类、程序、主管机关的法律责任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相关试题:国有资产管理(浙江财经大学2014年研)答: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所属的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它具有以下特征:①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国家有关部门或有关机构。
②监督管理的对象是国有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活动。
③这种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理顺产权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落实企业经营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主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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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与联系1、在调整对象方面,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在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有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4、在作用方面,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作用不同,经济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
民法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4、调整方式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民法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1、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他们调整的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2、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在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有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4、在作用方面,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在内的经济管理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协调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组织。
行政法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
行政主体除了国家授权组织外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3、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广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对于引导推广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国民经济的发展方面,比行政法起的作用更为直接和明显。
4、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奖励之外,采取了追究多种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行政法出了事实奖励之外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经济法制定的基本经验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贯彻党的基本路线,落实科学发展观。
2、坚持走群众路线体现广大人名群众的根本利益,推进民主立法。
3、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关系。
4、正确处理稳定性与变动性关系。
5、立足现实面向未来。
6、认证总结我国经验,借鉴外国经验。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施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
强化经济法实施的的对策:1、深入开展全方位的经济法制教育;2、加强经济执法,司法干部队伍建设;3、健全经济执法、司法机构;4、改革与完善经济执法、司法制度;5、建立完善经济法责任制度;6、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概念-根据宪法与有关法律规定,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享有经济职权,行使计划组织指挥监督调整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
企业: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相结合的,以赢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型活动的,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竞争:是指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或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取受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取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去争取市场的行为。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1、市场支配地位,指的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以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2、认定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的因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其他经营者敬如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有关的其他因素,3、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两个合计达到2/3的。
三个合计达到3/4的。
4、表现形式: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
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的。
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对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制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
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加以条件的。
无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差别对待。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5、法律规制措施: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控制经营者集中于促进规模经济对经营者的法律规制法律责任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法律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扭曲和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特点:1、实施主体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而非市场竞争者2、形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凭借力量是行政权力而非经营优势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抽象和具体之分,即存在限制买卖等通过具体行政行为而事实的垄断也存在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竞争内容的一般规定等通过抽象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垄断。
4、强制性较经济垄断明显5、本质上市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行政违法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经济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特征:主体的特定性;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危害性反不当竞争法的广义为调整在反不当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狭义为市场竞争中仅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1、采用欺骗性标致从事交易活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的行为,假冒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将使用虚假质量标志的)2、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3、虚假宣传行为,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阴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
特征:过大众传媒制造舆论。
对商品做出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处罚: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部位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特征:商业性秘密性形式(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处罚: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5、压价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谎称有奖或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诈行为,,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不得超过五千)7、诋毁信誉的行为8、串通招投标9、公用企业限制购买10、行政机关限制购买消费者的具体权利:保障安全权(基本权利);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接受教育权;获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经营者义务:以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三包);听取意见或接受监督;保障人身与财产安全;不作虚假宣传;出具相应的凭证单据;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消协的职能: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或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服务的监督检查;加油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建议;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宜进行调查调整;投诉事项涉及商品的服务质量问题的,可申请鉴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者提起诉讼或通过大众媒介给予揭露批评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作为义务-产品应付和内在质量的要求(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危险;具备应当具备的性能处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外;有符合产品标准的质量状况)产品或其包装上的表示应当符合要求;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剧毒易碎)不作为义务-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地厂址;不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产品不掺假掺杂、以假乱真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或其它标示;进货后销售者应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作为义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冒用他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缺陷与瑕疵:瑕疵广义为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狭义为一般性质量问题;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两者的区别:在程度上,前小后大;可否接受-对瑕疵并未丧失产品的使用价值消费者可自行选择,对缺陷因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所以在原则上不应接受;向谁索赔-对瑕疵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对缺陷可向销售者生产者赔偿;赔偿的方式标准-瑕疵有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缺陷以损害赔偿为原则;诉讼时效-出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并未注明的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为两年广告基本准则:反映广告本质及内容的指导原则。
真实性体现在-不能含有虚假夸大不实的内容;不得引人误解(表达方式不当即意思含糊;标示不全或未标示的广告)1.广告必须真实(广告内容必须客观准确的介绍商品服务的情况,不能含有虚假不实引人误解的内容不能欺骗和误导消费者)2.广告必须合法3.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4.广告应遵循公平原则5.广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6.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活动,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过程中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广告活动内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广告活动过程中,具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有:禁止不正当竞争;不得经营发布关于违禁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不得在广告中擅自使用他人的名义形象;确保广告及相关活动真实合法有效;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广告收费合理、公开房地产开发贯彻的原则: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坚持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依法征收补偿原则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概念-国家将国有土地使有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有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