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的法律透视--32页
民法典中关于家族信托的条文

民法典中关于家族信托的条文家族信托是民法典中关于财产规划的重要条文之一,它为家族的财产保护和传承提供了一种稳定可靠的手段。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关于家族信托的条文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应用和指导意义。
家族信托是一种通过设立信托协议,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为受益人(家族成员)提供财产保护和利益分享的机制。
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文,家族信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设立目的合法、信托财产具备完全控制权,受益人身份确定明确,信托文件详细规定权益和受托义务,并通过公证等方式确保真实性。
家族信托在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首先,家族信托可以用于财产保护。
通过将财产置入信托基金中,实现财产与家族成员之间的隔离,一旦家族成员面临外部债务或法律纠纷,信托财产将不受其影响,保护了家族财产的安全。
其次,家族信托有利于财富传承。
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规定财产的受益人身份和享受方式,可以确保家族财产在代际传承中平稳有序地进行。
家族信托可以有效地减少继承纷争和税务负担,确保财产的稳定传承。
再次,家族信托可以实现财产规划和投资管理。
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家族成员可以统一管理和规划家族财产,合理安排资产配置和投资运作,实现财富的增值和长期经营。
受托人作为专业人士,可以提供专业化的投资建议和管理服务,为家族成员创造更多的财富价值。
家族信托的设立不仅有着显著的法律效果,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家族信托体现了个人财产权益保护的原则。
家族成员在家族信托中享有与其他受益人平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家族信托促进了家族成员间的和谐关系和价值观传承。
通过信托财产的合理管理和利益分享,可以增强家族的凝聚力和共同目标。
此外,家族信托还对社会的财富分配和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通过家族信托的规范设立和运作,家族财富可以更合理地配置和利用,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资本来源,并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
总之,家族信托作为民法典中重要的财产规划工具,为家族的财产保护和传承提供了可行的解决方案。
民法典中关于家族信托的条文

民法典中关于家族信托的条文家族信托,作为一种传承财富的工具,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
在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家族信托的条款为财富管理和传承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家族信托的定义、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设立和运作流程、优势及适用人群进行详细解析,并对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现状和展望进行分析。
一、家族信托的定义和作用家族信托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安排,旨在为家族成员提供财产管理和传承方案。
家族信托的设立通常涉及将一部分财产转移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管理和分配财产。
家族信托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财富传承、财产保护、税收优化等方面。
二、民法典中关于家族信托的主要条款在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家族信托的主要条款包括: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关系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信托利益的分配等。
这些条款为家族信托的设立和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明确了信托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家族信托的设立和运作流程1.遗嘱或协议:设立家族信托,首先需要遗嘱或协议明确信托财产和受益人。
2.选择信托公司:寻找具备资质、信誉良好的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
3.办理信托设立手续: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办理信托登记手续。
4.信托财产转移:将信托财产转移至信托公司,由其管理和运用。
5.信托利益分配:按照约定,信托公司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四、家族信托的优势和适用人群1.财富传承:家族信托有助于将财富顺利传承给后代,避免财产纠纷。
2.财产保护:家族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可规避债权人的追讨。
3.税收优化:家族信托有助于实现税收筹划,降低遗产税等税收负担。
4.自由度高:家族信托可根据家族需求自由设定信托条款,灵活调整受益人及利益分配。
家族信托适用于具有较高资产、希望实现财富传承和财产保护的群体。
尤其是高净值人群,可通过家族信托实现财富的有效管理和传承。
五、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展望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高净值人群的壮大,家族信托逐渐受到关注。
尽管目前我国家族信托市场规模相对较小,但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市场认知度的提高,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广阔。
商业银行家族信托业务的法律问题探究

商业银行家族信托业务的法律问题探究首先,要理解银行家族信托业务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一种由家族设立并委托给信托人管理和操作的法律实体。
它旨在保护家族财富,并在将来向家族成员分配收益。
家族信托可以用于不同的目的,包括资产保护、税务筹划和财富管理等。
商业银行通常提供家族信托服务,将其发展成为一个利润中心。
在进行商业银行家族信托业务时,首先需要考虑的法律问题是信托合同的制定。
信托合同是设立和管理家族信托的核心文件,它规定了信托的目的、受益人权利和义务、信托财产的管理规则等。
在制定信托合同时,需要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定,并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和行业准则。
此外,还需要考虑到信托财产的转移和所有权变更等法律问题。
另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涉及到信托财产的管理和投资。
商业银行作为信托人负责管理和投资信托财产,这涉及到证券法、公司法、财务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的遵守。
信托人需要履行诚实、忠诚和审慎管理的义务,并根据受益人的利益进行投资决策。
他们还需要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和风险管理,以防止在投资过程中出现潜在的法律问题。
此外,在家族信托业务中,隐私和机密性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商业银行必须遵守有关客户保密和信息安全的法律和法规,以保护客户的权益和隐私。
他们需要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和安全策略,以防止客户信息的滥用和泄露。
此外,商业银行还需要确保在家族信托业务中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等法律要求。
最后,商业银行在提供家族信托业务时还需要考虑到税务法律问题。
个人、家族和信托财产的税务规划是家族信托业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需要了解不同的税务法规,并为客户提供合理的税收筹划建议。
此外,还需要确保遵守税务申报和报告的法律要求,并协助客户履行相关义务。
总的来说,在商业银行家族信托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多样且复杂的。
合规性是一个关键的考虑因素,商业银行需要确保其家族信托业务的合规性,并与相关当局进行合作。
只有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商业银行才能在家族信托业务中获得成功并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从银监37号文看“家族信托

从银监37号文看“家族信托凌娜“家族信托”这个词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出现由来已久,很多文章报道将资金端是个人或家庭成员,受益端是家庭成员且做了一定的受益安排的信托业务均一概称为“家族信托”。
笔者理解此并非中国法律法规意义上的“家族信托”。
经查,“家族信托”在中国法律法规中并未有明确定义。
该词最早出现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22)32号文)中,该文为规范性文件,规定“4家族信托区分资金信托和财产信托分别认购”,但该文也没有规定何为“家族信托”。
2022年8月1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向各级银监局信托监管相关处室下发了《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22]37号)(简称“银监37号文”),此文亦为规范性文件,对“家族信托”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即“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至此,“家族信托”定义有了较为明确的指引,但仍不能构成中国法律法规意义上的“家族信托”。
笔者尝试从银监37号文看“家族信托”,拍砖引玉,以供探讨。
关于受托人由于该文件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向各级银监局信托监管相关处室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此文将“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规定为“信托公司”,这是基于部门职责权限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简称《信托法》)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家族信托法制

家族信托法制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家族信托法制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方式,为家族成员设立信托,实现家族财富管理、传承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
家族信托法制是一种保护家族财产的制度,通过设立信托,将家族财产置于信托的管理和监督之下,由受托人按照设立信托时规定的目的和条件进行管理和运作,以实现家族财产的长期管理和传承。
家族信托法制最早起源于英国,随着信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采用信托制度来管理和传承家族财产。
家族信托法制在国际上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财产管理和传承方式,为家族成员提供了更加灵活和便利的财富管理和传承工具。
家族信托法制的核心是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通过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方式,将一定的财产或权利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处置,以实现设立信托时规定的目的和条件。
家族信托法制主要包括信托法律框架、信托合同、信托财产、受托人和受益人等要素。
在家族信托法制中,信托法律框架是建立家族信托的基础,包括有关信托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等。
信托合同是设立信托的法律文件,包括委托书、信托协议等,规定了信托的目的、条件、权利和义务等。
信托财产是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和处置的财产或权利,可以包括不动产、动产、金融资产等。
受托人是承担管理和处置信托财产的人,必须按照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管理和操作。
受益人是享有信托财产收益和权利的人,根据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获得相应的利益和福利。
家族信托法制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家族信托可以避免家族财产被瓜分和挥霍,确保家族财产的安全和持续增值。
家族信托可以降低家族成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通过信托的管理和监督,有效避免家族成员之间的争执和冲突。
家族信托可以实现家族财产的长期管理和传承,确保家族财产可以代代相传,实现家族财富的永续管理和利用。
家族信托可以帮助家族成员规划财富传承和税收筹划,降低税负和传承成本,为家族财产的传承和保护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家族信托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家族信托作为一种财富传承工具,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应用。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族信托也逐渐受到重视。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家族信托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视角分析家族信托的设立、管理、变更、终止及争议解决等方面,以期对家族信托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案例背景某家族企业创始人张先生,拥有一个庞大的家族企业,资产总额约50亿元人民币。
为了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张先生在律师的指导下设立了家族信托,信托财产总额为20亿元人民币。
信托期限为50年,受益人为张先生的子女及其子女。
信托设立后,张先生委托专业信托公司进行管理。
三、案例分析(一)家族信托的设立1. 信托目的根据《信托法》第二条,信托目的是设立信托的当事人约定的,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本案中,张先生设立家族信托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确保子女及其子女能够获得稳定的财产收益。
2. 信托财产根据《信托法》第三条,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
在本案中,信托财产为张先生的20亿元人民币资产。
3. 受益人根据《信托法》第四条,受益人是指享有信托财产收益的人。
在本案中,受益人为张先生的子女及其子女。
4.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第五条,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人。
在本案中,受托人为专业信托公司。
(二)家族信托的管理1. 信托合同根据《信托法》第十一条,信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设立信托的协议。
在本案中,张先生与信托公司签订了家族信托合同,明确了信托财产、受益人、受托人等事项。
2. 信托公司管理根据《信托法》第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
在本案中,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收益分配等管理。
(三)家族信托的变更1. 信托目的变更根据《信托法》第十三条,信托目的变更应当经受益人同意。
家族信托知识

二、缺乏专业化人才和专业化服务
• 国外的信托历史悠久,在“代人理财”方面有
长期良好的信用度和管理经验。我国信托业务 的非资产管理类业务,缺乏经验和管理财产信 托业务的人才
• 中国股市10年来的表现与宏观经济完全背离,
国内投资人员也相对缺乏全球投资经验,对于 高净值人士的跨境资产配置手段有限。
• 家族信托的存续期限长,我国尚未对事务管理
型信托明确收费标准。
3、产品趋同,创新不足
• 信托公司必须立足于信托本源业务,以
产业领域为重点,以资源组合为手段, 以市场优化为原则,以金融创新为动力 形成信托公司新的盈利模式。在家族信 托产品的设计上,应充分发挥信托业的 灵活性。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目的,结 合信托财产的自身特点,合理进行产品 创新,开发技术含量高、个性化的家族 信托产品
➢国 内 目 前 不 动 产 的 产 权 转 移 成 本 非 常 高 , 甚
至不可能。而且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持有房产 的税费要高于个人。委托人名下的商铺要想 过户到信托计划这样一个非法人的名下,就 更是难以做到。这部分财产不能信托将是制 约家族信托发展的一大障碍。
• 3、受托资产确权仍有局限,破产隔离能否实现
(3)利益分配多样化,产品运作信息向委托人公开
➢信托利益分配上可选择一次性分配、定期定量 (比例)分配、不定期不定量分配、临时分配、附带 条件分配等不同的形式。 ➢继承人可以参与或监督信托管理;信托会定期或 不定期将信托财产运作情况以正式报告或邮件等方 式与委托人/受益人沟通。信托公司做重大决策前, 也会充分征询委托人意见,使委托人对运作信息有 充分了解。如果委托人不在世了,则根据相关协议 条款或法律执行信托。
从法律视角认识家族信托

从法律视角认识家族信托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托登记系统新增数据显示,2020年一季度末,家族信托存续规模已突破1000亿元大关,成为信托行业第四大特色业务。
家族信托方兴未艾,但我们对什么是家族信托,家族信托该适用什么样的法律规范、如何对其进行监管等基础性问题,仍然没有透彻的认识。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理论的梳理,尝试澄清几个对家族信托的认识误区,以供业界参考。
一、“信托细则”定义的家族信托(一)官方定义2018年8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以下简称“信托细则”),作为对2008年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的实施细则,该通知第一次在官方文本中出现了对“家族信托”的定义。
该定义指出: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庭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唯一受益人。
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二)家族信托是什么?该定义揭示出家族信托在信托目的和业务内容两个方面的特点:--关于信托目的。
家族信托以家族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定义中严谨地标明是以上述目的作为“主要信托目的”的信托属于家族信托,这在一方面揭示了家族信托和信托公司过去一直从事的以投融资为主要目的的商事信托存在差异;另一方面也明家族信托的框架当中也可能会包含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的一些内容。
--关于业务内容。
家族信托的业务内容包括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庭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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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瑞士银行告别保密,引发信息保护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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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6日,瑞士承诺将自动向其他国 家交出外国人账户的详细资料 瑞士此番接受的信息分享是一种极为有限 的放宽。披露的对象只是账户户主的母国 政府而非向社会公布 家族信托客户对金融机构就金融隐私和信 息安全的保护感到更加地不安,使得在国 内开展家族信托业务更加地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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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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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受益人的变更
(1)一般民法法理上看,信托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 民事合同可自愿变更 (2)信托法理上看,信托是为了实现委托人的信托目的 (意愿)而设立的财产管理关系。确定受益人以及约定信 托受益权,本质上都是为了实现信托目的。 (3)信托关系中,受益人和受益权的内容是由委托人指 家族信托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实务问题 定的,因此,允许委托人通过信托合同保留受益人或受益 权,也是符合法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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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家族信托模式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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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信托:平安财富· 鸿承世家系列单一 万全资金信托
(1)产品为单一资金信托
2013年年初,平安信托发行 信托产品募集规模为5000万元,合同期为50年,客 户为一位年过40岁的企业家。 约定,信托委托人与平安信托共同管理这笔资产。 委托人可通过指定继承人为受益人的方式来实现财产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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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缺乏专业化人才和专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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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信托历史悠久,在“代人理财”方面 有长期良好的信用度和管理经验。我国信 托业务的非资产管理类业务,缺乏经验和 管理财产信托业务的人才 中国股市10年来的表现与宏观经济完全背 离,国内投资人员也相对缺乏全球投资经 验,对于高净值人士的跨境资产配置手段 有限。 家族信托的存续期限长,我国尚未对事务 管理型信托明确收费标准。
目前已经推出的家族信托业务中受托资产主要
是存款,比如金银珠宝和字画等作为受托资产 目前很难确权。
信托财产的私有权对抗公权时是否具有独立性
仍不明确。
没有实现信托财产登记,也没有破产隔离的相
关实施细则,委托人仍对信托财产有相当的控 制权。能否实现“破产隔离”由法院裁决。
委托人参与程度
信托公司
委托人生前参与、监督、提 供意见
招商银行
委托人生前参与、监督、提 供意见
委托受益分配方式
一次性、定期定量(比例)、 定期、不定期 不定期不定量、临时、附带 条件分配
预计年化收益率4.5%+浮动 中低高风险组合投资 信托资金1%+超额的50%浮 动 子女50年定期薪金+信托基 金提供日常生活开支 银行中的信托资产包 年费及一定比例的超额管理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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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富· 鸿承世家 vs.招商银行家族信托基金
平安家族信托 招商银行家族信托
不可撤销信托 30年 高净值客户单一家族信托 子女生活保障 可撤销、可变更信托 50年 高净值客户单一家族信托 财产继承需要
产品性质 期限 产品类型 发行目的
主导主体
家族信托的法律透视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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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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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拟设立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信托”),期限 为30年,每满2年设立一个开放期,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 或修改信托合同条款。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有权追加信 托资金。信托资金用于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及权益类产品 。委托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提供投资建议,但受托人有权最 终决定信托财产的投资决策。 委托人指定其女儿作为本信托的受益人并按约定有权变更 受益人。信托存续期内,如委托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 力,则委托人变更为其配偶;如其配偶死亡或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则由受益人决定是否继续本信托还是终止本信托 ;如受益人死亡,委托人成为受益人;如委托人及受益人 死亡,则受益人为委托人的配偶;如全死亡,则按法定继 承进行。
其资金主要投向物业、基建、证券和加入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预计年收益在4%-4.5%之间。固定管理 费年费率为信托资金的1%,年信托收益率高于4.5% 以上的部分,收取50%作为浮动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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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招商银行家族信托基金
(1)委托人为超高净值客户,不可撤销跨代信托
(2)定制式、可撤销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共同管理 信托财产
单一产品的设计时,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特殊 情况定制产品 在受益人设置及信托财产的分配上,此类信托可设 置其他受益人,可中途变更,也可限制受益人权利。 信托委托人与平安信托共同管理信托资产
P2P平台 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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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权资产的管理
家族信托采用信托持股的架构,则无法对企业
所有权、管理权及分红权的清晰划分提供法律 依据,尤其是在发生委托人死亡事件时,该如 何确定企业的管理者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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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汇制度的管制
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境内自然人持有外汇进行了
一定的限制,国内资产与国外资产统一打包于 信托资产包。繁琐的程序也阻碍了在境外有资 产的企业家在中国境内设立家族信托的步伐
国内目前不动产的产权转移成本非常高,甚至
不可能。而且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持有房产的税 费要高于个人。委托人名下的商铺要想过户到 信托计划这样一个非法人的名下,就更是难以 做到。这部分财产不能信托将是制约家族信托 发展的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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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托资产确权仍有局限,破产隔离能 否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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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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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案例
(比尔· 盖茨、默多克、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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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理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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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管理的核心-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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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前景
家族信托客户需求的细化 家族信托产品服务的对接
家族信托与其他业务的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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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制度的障碍
1、信托财产的登记
信托登记活动缺乏法律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的规定,实践中造成了很多混乱。在家族信托 业务中,以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设立信托 将面临无法办理移转(过户)手续,或者不能进 行以公示信托活动为目的的登记活动
信托登记的 “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必须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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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与其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务的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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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与移民信托相结合
浅层次的:选取业内有规模,有声誉的移民机 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深层次的:需要信托公司利用其金融机构的优 势和资源,帮助家族信托客户搭建移民全流程 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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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与海外投资信托相结合
中国高净值人士境外资产规模在逐步扩大,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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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主导,信托公司参与且发挥主动作用
整个家族信托由招商银行主导并承担财务顾问与托管角色。 信托公司要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会参与信托的设计,承担一 些责任。
(4)银行与信托共同受益,收取年费及超额管理费
年费按托管资产的一定比例收取,比例取决于信托的复杂 程度,以及委托人生前还是过世。超额管理费则按照行规, 超出委托人预期收益部分,招行按20%的比例提取。 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按一定比例收取费用。招商银行将行 内资产装入信托资产包,在客户端可以收取投资顾问费,在 信托端可以收取项目咨询费,在代销费以外新增收入来源。
主要针对家庭总资产5亿元以上的客户设计,其资产门 槛为5000万元,期限为30-50年(跨代),为不可撤销的信 托。 招行私人银行2013年5月正式签约首单财富传承家族 信托。第一个设立家族信托的客户杨先生年近60岁,在 境内拥有多处自住和商用物业、股权及金融资产,两个 儿子已成年,女儿年仅8岁。
人的财产进行登记公示,这将对委托人设立家 族信托的积极性产生重大影响,可能会引发高 端客户的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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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收优势未得到体现
我国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的双主体税制,无
遗产税。信托税收制度的不健全,使其固有的 税收策划和节税功能未能得到有效体现,委托 人设立家族信托的意愿不强烈。
(5)税务策划,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收费相对较低
目前,境内资产是无法控制境外资产的,设立信托也无法 解决境外资产的分配与隔离问题。目前处理的方式就是设立 境外信托。 家族信托中,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合作机构的收费以按服 务次数为准,总体收费很低。招商银行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收 费机制是,以按税务筹划前后所节省出来的资金为基础,按 一定比例提成。法律咨询的收费则相对较低
信托受益预期 受托资金投向 主要受托报酬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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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一)家族信托项目交易结构的合法合规性? 家族信托项目交易结构一般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二)由于资产的配置中,有大部分为固定收益类的投资,权益类投 资仅占一部分,且客户对于目标收益率是有所要求的,能否在合同中 设置目标收益率,且提示该目标收益并不意味着最终收益? 根据《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 们认为,本信托并非完全投资于证券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在信托合 同中设置目标收益率且提示该目标收益率并不意味着最终收益与为证 券投资信托产品设定预期收益率不同。我们理解该等安排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三)由于将配证券类的产品,如何对证券类的产品设置浮动信托报 酬? 根据《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们 认为,本信托的浮动信托报酬收取的比例和计算方式应根据项目的实 际情况在信托文件中明确约定,且只能于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 收取。
外资产管理日益重要 参与中国企业海外实业投资和资产管理 借由专业渠道为境外直投的审批提供了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