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实用参考]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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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人保发〔2000〕36号2000年2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修改意见报总公司审计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审计规范的通知》,以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内审工作实际,对审计工作规范作如下规定:一、审计部门工作程序(一)审计部门要根据保险发展需要,结合本系统年度工作会议精神和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总经理室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审计部门审查或备案。
(二)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采取适当形式落实审计任务。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每项审计任务完成后,要写出工作总结或审计报告。
由上级部署或情况重要的,要报上一级审计部门。
(四)审计部门在执行审计计划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帐,记录审计工作情况。
(五)要及时、准确填报各类统计报表,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年度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有:1、审计任务的完成情况;2、审计采取的主要方法、措施及效果;3、审计工作经验与体会;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制定的改进措施;5、进一步搞好审计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六)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每项审计任务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
二、审计项目程序(一)根据上级公司部署(或授权)和本公司、本部门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方案,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经理经济责任审计和重大审计项目要由人事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经总经理室批准后方可立项。
2024年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2篇)

2024年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益,保护保险机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险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公正、独立、适度、科学、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责。
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纳入保险机构的企业治理框架,与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等部门进行配合。
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由具有内部审计相关资格的人员执行。
第七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关于保险机构内部管控和风险情况的独立意见。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秘密,不得泄露保险机构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保险机构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第二章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设置第十条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拥有相应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备。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收集、分析、评估和报告保险机构的风险情况;(三)审核保险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四)评估保险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决策程序是否合理;(五)提出合理化改进建议,监督改进措施的落实;(六)跟踪和评估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七)协助保险机构管理层提高内部管控和风险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拥有独立的决策权和执行权,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和影响。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向保险机构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呈报审计工作的进展和重要发现。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与监管部门保持沟通,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和程序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审计保险机构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审计保险机构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三)审计保险机构的合规管理制度和合规情况;(四)审计保险机构的业务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五)审计保险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决策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六)审计保险机构的资金运作、投资决策和资产负债情况;(七)审计保险机构的内外部环境对保险业务的影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发[2007]26号【失效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4.09【实施日期】2007.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7〕26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为加强保险监管,建立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二○○七年四月九日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依据《保险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是指保险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业务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经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等开展的检查、评价和咨询等活动,以促进保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健全内部审计体系,认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
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者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布日期】2000.02.16•【文号】人保发[2000]36号•【施行日期】2000.02.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人保发〔2000〕36号2000年2月1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现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修改意见报总公司审计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审计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贯彻执行审计规范的通知》,以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内审工作实际,对审计工作规范作如下规定:一、审计部门工作程序(一)审计部门要根据保险发展需要,结合本系统年度工作会议精神和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总经理室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审计部门审查或备案。
(二)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采取适当形式落实审计任务。
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每项审计任务完成后,要写出工作总结或审计报告。
由上级部署或情况重要的,要报上一级审计部门。
(四)审计部门在执行审计计划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帐,记录审计工作情况。
(五)要及时、准确填报各类统计报表,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年度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有:1、审计任务的完成情况;2、审计采取的主要方法、措施及效果;3、审计工作经验与体会;4、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制定的改进措施;5、进一步搞好审计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六)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每项审计任务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
二、审计项目程序(一)根据上级公司部署(或授权)和本公司、本部门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方案,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07•【文号】保监发〔2015〕113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15〕113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5年12月7日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机构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IT审计专门规范和要求的,保险机构IT审计工作应从其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保险机构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规范的规定,依法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建立与公司目标、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一、总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规定。
本办法的任务是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和范围,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内部审计工作。
二、内部审计的目的和任务内部审计是指独立开展的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和业务行为的审查和评价活动,旨在为公司提供独立的、客观的、有价值的咨询服务,帮助公司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和效益。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保障公司利益,保护公司资源,完善内部控制,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度和精度,提升经营效益和品牌形象。
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1.审计公司业务管理活动,评估风险和效益;2.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识别和评估潜在的业务风险,为公司提供风险管理建议;3.评价和改进公司业务和管理流程,提高管理和执行效率;4.确认和评价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度,建议并监督财务报告流程和审计活动;5.根据公司的要求为内部审计项目提供咨询服务;6.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适用、是否有效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监察。
三、内部审计的组织管理1.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和职责公司设置内部审计部门,部门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内部审计计划,评估内部审计的风险,确定审计范围、节奏和资源投入;(2)组织和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包括审计方案设计、现场调查、证据收集、分析和评价等工作;(3)提供审计意见和建议,协助和指导管理层制定和实施风险控制措施;(4)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测和评估,提供风险管理咨询服务;(5)制作内部审计报告,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汇报审计结果;(6)监控、跟踪和评估审计的推进和执行效果;(7)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和操作手册。
2.内部审计计划的制定和实施(1)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公司的经营管理要求和内部控制标准,制定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经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审批;(2)内部审计计划应涵盖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财务和业务流程、信息系统和技术、人力资源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和业务发展情况;(3)内部审计工作应按照计划进行,审计部门应保证内部审计项目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保险代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保险代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在保险代理行业,内部审计是保证公司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一套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有助于提升公司管理水平,确保业务稳健发展。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保险代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内部审计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确保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提高公司经营效益,防范和化解风险。
2.原则: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严谨性。
二、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1.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向公司董事会负责。
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任命,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3.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保持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三、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1.财务审计:检查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规性,评估财务风险。
2.风险管理审计:评估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检查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合规审计:检查公司业务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4.内部控制审计:评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整性、有效性,提出改进建议。
5.其他专项审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公司重大投资、股权变更、重大合同等进行审计。
四、内部审计的程序和方法1.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明确审计重点、时间安排和人员分工。
2.开展审计工作,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访谈等方式,收集审计证据。
3.编制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4.跟踪审计整改情况,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五、内部审计的保密和问责1.内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内部审计的持续改进1.定期对内部审计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其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2.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激励,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保险代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重要性。
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暂行规定(发文)

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暂行规定(发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经营风险~确保审计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对所辖机构各项经营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实施审计后~发现的违反国家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活动或行为。
第三条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被审计单位负有整改义务和责任。
单位负责人为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布置和指导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等工作。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要按《审计报告》中规定的时间向内部审计部门报送整改结果报告~并对整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要严格1审查~必要时可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后续审计~以确保各项审计发现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辖各级机构。
第二章整改时限第七条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部门下发的审计报告后~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对确有原因暂时无法整改的问题要向审计部门做出书面延期整改说明, 经审计部门审核认可后按照延期时限完成整改。
第三章整改标准第八条被审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审计报告要求~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对照审计发现问题逐项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直至审计发现问题得到纠正和内控制度趋于完善为止~确保审计发现问题不再重复发生。
第九条被审计单位在整改过程中~应遵循“举一反三”的原则对照《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但不局限于这些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2第四章整改措施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各项审计发现问题要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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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经营管理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改进公司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效果,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总部各部门、所有分支机构都要依照本规定接受公司内部审计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要求,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总公司审计监察部是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责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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