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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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和管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二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关爱老人,服务社区”为宗旨,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的需求。

第三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尊重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老年人的隐私权。

第四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组织架构第五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主任一名,负责中心的整体运营和管理。

主任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第六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副主任若干名,协助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营工作。

副主任由主任任命。

第七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服务部、康复护理部、行政部等职能部门,负责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服务内容第八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服务内容:1. 日常生活照料:包括清洁卫生、饮食照料、衣物洗涤等;2. 康复护理:包括健康咨询、慢性病管理、康复训练等;3. 精神慰藉:包括心理咨询、文体活动、社交互动等;4. 其他服务:根据老年人的需求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四、服务流程第九条服务流程如下:1. 老年人或其家属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出服务申请;2. 服务中心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3. 服务中心与老年人或其家属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 服务中心根据服务协议安排服务人员,提供相应的服务;5. 服务结束后,服务中心对服务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6. 服务中心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回访,了解服务需求和满意度,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人员管理第十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服务中心应当对服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服务内容和流程,掌握服务技能。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章制度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章制度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和相关合作单位。

二、服务内容(一)生活照料服务1、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洗漱、穿衣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确保老年人生活舒适、整洁。

2、协助老年人进行家务劳动,如打扫房间、清洗衣物、购物等。

(二)医疗保健服务1、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进行健康检查,提供健康咨询和指导。

2、协助老年人就医,为患病老年人提供护理和康复服务。

(三)文化娱乐服务1、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如书法、绘画、唱歌、跳舞、下棋等。

2、为老年人提供图书、报刊、杂志等阅读资料,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四)心理慰藉服务1、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健康,定期与老年人进行交流和沟通,倾听老年人的心声,为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和安慰。

2、组织志愿者为孤寡、独居老年人提供陪伴和关爱服务。

(五)紧急救援服务1、为老年人配备紧急呼叫设备,确保老年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

2、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对老年人的紧急求助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理。

三、服务人员管理(一)服务人员招聘1、服务中心根据服务需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聘服务人员。

2、招聘的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热爱养老服务工作,有责任心和爱心。

(二)服务人员培训1、服务中心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服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2、培训内容包括老年人护理知识、医疗保健知识、心理慰藉技巧、应急救援知识等。

(三)服务人员考核1、服务中心建立服务人员考核制度,对服务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

2、考核内容包括服务质量、工作态度、业务技能、遵守规章制度等方面。

3、考核结果作为服务人员薪酬调整、晋升、奖励和辞退的依据。

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评估指标表

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评估指标表

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评估指标表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评估指标表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在广州市逐渐兴起。

为了确保这些项目的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一份评估指标表。

该表旨在规范评估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并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

一、老年人需求评估1、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估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如饮食、穿衣、卫生、休息等。

2、自理能力:了解老年人是否能照顾自己的日常生活,如独立洗澡、梳头、上厕所等。

3、社交能力:评估老年人的人际交往能力,以及与家人、朋友的联系程度。

4、精神状态:观察老年人的情绪状态、认知功能和睡眠质量等。

二、服务设施评估1、房屋建筑:检查服务设施的房屋结构、安全性能和室内环境等。

2、设备设施:评估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如电梯、走3、卫生环境:检查服务设施的卫生状况,包括清洁卫生、消毒措施等。

4、护理员配置:评估服务设施的护理员数量、资质和工作经验等。

三、服务质量评估1、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评估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接受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2、服务态度:考察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待老年人的态度是否热情、耐心、细致。

3、服务效率:评估服务机构的工作效率,包括响应时间、处理问题的时间等。

四、运营管理评估1、财务管理:审查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体系,包括资金使用、财务报告等。

2、资源调配:评估服务机构在资源调配方面的能力,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

3、安全保障:检查服务机构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消防安全、食品4、组织管理:评估服务机构的组织管理能力,包括团队协作、员工培训等。

五、总结与建议根据以上四个方面的评估结果,对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鼓励服务机构不断创新,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

总之,通过这份评估指标表,我们可以对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估,确保服务质量,为老年人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居家养老规章管理制度大全

居家养老规章管理制度大全

居家养老规章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生活安全和健康,加强管理,明确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服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管理,保证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管理制度,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行为。

第五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与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关系。

第六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管理和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第二章养老服务对象的管理第七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档案,记录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健康状况和服务需求等。

第八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进行健康评估,了解其身体状况和生活需求,并制定相应的养老服务计划。

第九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日常管理,保障其饮食、住宿和医疗等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养老服务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对养老服务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养老服务能力和素质。

第十二条养老服务人员应当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服务规范,保护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养老服务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避免传染疾病对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影响。

第十四条养老服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服务计划,做到有条不紊,细心照料,确保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

第十五条养老服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服从领导安排,积极配合工作。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六条对于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其行为表现和服务需求,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17•【字号】穗府办规〔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7日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工站〔家综〕”)建设、运营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工站(家综),是指在本市各镇(街)设置的,以服务困境群体为主,以家庭为本,以社区为基础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平台。

社工站(家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运营,提供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服务。

社工站(家综)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密切联系群众,确保社会工作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辅助人员。

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工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工站〔家综〕”)建设、运营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工站(家综),是指在本市各镇(街)设置的,以服务困境群体为主,以家庭为本,以社区为基础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平台。

社工站(家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运营,提供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服务。

社工站(家综)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密切联系群众,确保社会工作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辅助人员。

其中,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是指具备相应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专门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社会工作辅助人员,是指尚未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但已接受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管理、培训的其他从业人员。

社会工作者应当拥护党的领导、践行党的宗旨、执行党的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社工站(家综)项目的购买方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承接方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督方是市、区民政局。

第六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全市社工站(家综)建设规划,制定完善项目评估规范指引、招标文件有关文本设定指引,申报市本级财政预算,指导、检查、考核各区社工站(家综)建设工作。

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在政府主导下,以家庭为基础,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整合和利用各类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满足其服务需求的社会化养老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对象,是指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需求的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不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对象范围。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统筹、指导、管理以及监督等工作。

市养老服务指导单位负责本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业务指导、政策宣传、人员培训、信息平台相关技术性等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数据管理等工作。

区养老服务指导单位负责本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政策宣传、人员培训、资助审核、服务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财政资金保障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评价体系,完善技能培训制度以及激励机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落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等工作。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服务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开放绿色诊疗通道,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老年人的工作机制等工作。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保障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公建配套设施的联合验收、接收移交等工作。

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工作。

居家养老服务站各类规章制度(4篇)

居家养老服务站各类规章制度(4篇)

居家养老服务站各类规章制度居家养老服务站是提供给需要居家生活但需要一定帮助和照顾的老年人的机构,它们为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医疗、心理支持等服务。

为了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站的正常运行和提供高质量的服务,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

下面是居家养老服务站各类规章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入住和退住管理1. 入住条件:老年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入住居家养老服务站,如年龄、健康状况等。

2. 入住程序:老年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专业人员的评估确认是否适合入住。

3. 退住程序:老年人或其家属提出退住申请,需提前一定时间通知服务站,以便服务站可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4. 退住费用:退住时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用于清理房间和相关服务费用。

5. 退住条件:老年人退住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健康状况稳定、无其他特殊需求等。

二、服务内容和标准1. 日常照料:包括饮食、洗漱、床铺整理、洗衣等。

2. 医疗保健:包括定期体检、按时服药、护理等。

3. 心理支持:为老年人提供情感支持、咨询、娱乐活动等。

4. 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安全设施,保证老年人的安全。

5. 社交活动:组织老年人参加各种社交活动,拓宽交际圈子。

三、人员配备和培训1. 服务人员:居家养老服务站需要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培训经验的护理人员。

2. 培训计划:定期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3. 人员配置:根据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规模和老年人的需求,合理配置服务人员数量。

四、财务管理1. 资金来源: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资金来自于老年人的费用、政府的补贴和社会捐赠等。

2. 费用标准: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3. 财务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站的收支情况进行核算和报告。

五、投诉处理1. 投诉受理: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及时受理老年人和其家属的投诉和建议。

2. 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处理程序,包括调查、听证、协商、处理等环节。

3. 处理结果通知: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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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各类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社会化服务。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全覆盖,适度普惠与保障基本相统一;(二)多层次,普遍性与个性化服务相并重;(三)多支撑,服务供给与服务需求相匹配;(四)多主体,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五条市民政局负责统筹规划实施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投诉、建议,负责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负责引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就近建立长期合作机制,促进养老事业和产业的对接与融合。

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区域统筹,以及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日常运营维护、资助资金清算、政策宣传、人员培训等工作。

市、区财政局负责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及时拨付。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补贴政策,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统筹协调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工作。

市、区卫生计生委(局)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开放绿色诊疗通道,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老年人的工作机制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本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受区民政局委托,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指导本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务,开展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和服务项目评估;负责制订设施建设、运营经费和服务补助标准及资金审核、拨付与结算;负责服务资助核实、政策宣传、人员培训、投诉处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负责本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设立养老管理员(养老管理员应具备初级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资质,与资助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50),依托街道(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承接服务申请,为本辖区享受服务资助的老年人制订服务方案,跟踪服务情况等具体事务工作;负责设施建设、运营资金申请和服务资助核实。

市、区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税务、残联等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市、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机制,通过调剂、聘用、购买服务等途径落实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和街道(镇)养老管理员(聘用养老管理员薪酬参照广州市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薪酬指导价确定),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调研、评估、培训、宣传、聘用人员等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服务设施第七条区和街道(镇)应设置以下社区居家养老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服务设施”):(一)区级服务设施。

各区应设立1个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设置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实训、照顾需求等级评估、服务项目评估、老年用品展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等功能设施。

(二)街道(镇)级服务设施。

街道(镇)应设立1个街道(镇)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设置日间托管、临时托养、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辅具租赁、照顾需求评估等功能设施。

可依托星光老年之家、日间托老机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综合设置或根据服务功能分散设置,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街道(镇)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应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合作设立医务室或医疗服务点。

(三)社区级服务设施。

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居住范围合理布设社区老年人活动站点(含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农村老年人活动站点)、农村五保互助安居点,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设置助餐配餐、文化娱乐等功能,有条件的应增设日间托管功能。

(四)其他服务设施。

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根据本区域实际设置的社区养老综合体、社区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助餐配餐中心等设施,设置单项或综合为老服务功能。

第八条服务设施应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等相应技术标准。

其中,提供餐饮、医疗保健服务的服务设施应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社区养老院应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同一区范围内的服务设施应统一名称和标识。

第九条各区应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单位常用公用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穗财资〔2012〕300号)及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服务需求、建设装修、设备购置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安排服务设施的建设经费。

各区应根据场地租金、设备维护、水、电、燃气、人力成本等因素安排服务设施必需的运营经费,场地租金参考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每年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或实际租金计算。

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运营经费每年不少于100万元,其中直接面向周边社区居民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每年不少于200万元。

街道(镇)居家养老综合服务平台运营经费每年每个不少于60万元,其中辖区老年人数不足3000人的可适当减少,具体由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共同确定。

社区老年人活动站点、农村五保互助安居点运营经费每年每个不少于3万元,其中设立助餐配餐功能的社区星光老年之家每年每个不少于5万元。

建设经费和运营经费由区财政负担,由各区民政局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合同要求拨付给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服务机构。

第十条街道(镇)和社区服务设施可由街道(镇)自主管理,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整体或分项目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运营,街道(镇)应向服务机构无偿提供服务设施并依据合同拨付运营经费。

各区、街道(镇)应积极盘活辖区闲置物业和场地设施,以无偿、低偿方式提供给社会力量在辖区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经区民政局确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其使用的水、电、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固定电话的月租费减半收取。

第十一条区、街道(镇)应优化本区域服务设施布局,对不符合设置要求、不适宜开展为老服务的,应改建或重新选址;确需撤销、关闭或改变用途的非社会力量自主举办的设施,须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备查。

第三章服务供给第十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三条社区居家养老基本服务包括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日间托管、临时托养、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临终关怀、“平安通”等服务项目。

支持服务机构根据老年人服务需求拓展科技助老、金融助老等服务项目。

第十四条区、街道(镇)举办的服务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或由各区、街道(镇)自主供给。

采取购买服务方式的,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以区、片区或街道(镇)为单位选定服务机构,并签订服务合同,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

其中,“平安通”服务由市民政局依据政府采购规定选定服务机构统一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由卫生计生部门采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疗点服务、设立家庭病床等方式提供。

第十五条承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应符合《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能严格按照协议使用服务设施,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管理和指导;认真落实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购买场地意外责任保险。

(二)能有效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文件和档案,真实完整记录并及时更新服务对象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三)建立防范服务风险制度,为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机构,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护理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教育背景或从业资格。

第十六条居家老年人可向居住地街道(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提出服务申请,选择服务项目和服务机构,并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机构按协议提供相关服务,服务协议应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形式、收费标准和双方权利、义务等。

本市户籍服务对象接受服务时,使用广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确认身份信息和服务项目;非本市户籍服务对象接受服务时,服务机构应将其身份信息、服务项目等信息录入市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七条服务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终止服务协议或提供转介服务:(一)服务对象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的;(二)服务对象患有精神疾病且病情不稳定的;(三)服务对象违反服务约定的;(四)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双方不能履行协议的;(五)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协议的。

符合第(一)、(二)项情形的,由街道(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通知服务对象委托人或近亲属送院治疗;无委托人或近亲属的,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市、区民政局应通过社会组织公益创投、购买专项服务等方式丰富和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养老机构、企业、社会组织承接所在区域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扶持慈善组织与志愿组织重点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搭建互助养老平台,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收费标准采取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根据本市实际,参照本地市场同类服务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专业程度、工作时长、消费水平等因素,制定发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指导参考价格,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未明确指导参考价格的服务项目,由服务机构自主确定收费标准。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服务场所和社区公示栏张贴公布。

第四章服务评估第二十条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本市统一标准进行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和申请其他养老服务的依据。

照顾需求状况发生变化,可由本人、家属或委托人依据医疗机构等有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部提出申请,经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核实后组织动态评估。

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员应由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初(中)级社会工作师、中(高)级养老护理员组成。

评估方式包括定点评估和上门评估,其中上门评估的不得少于2名评估员。

评估员应参加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组织的培训,考试合格的纳入评估员队伍管理,按照本市统一标准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服务对象参加户籍所在区的照顾需求等级评估,评估费用(含动态评估)由区财政全额负担。

鼓励其他老年人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评估费用(含动态评估)由个人和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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