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务员考勤及请销假规章制度
机关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5篇)

机关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对局机关作息时间、请假销假、带薪休假、考勤奖惩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特重新修订全局干部职工考勤请假制度。
一、考勤的范围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二、考勤的内容及方法考勤内容包括上下班考勤、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
1、上下班考勤考勤签到时间为上班8:30以前,下班5:00以后(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
未在规定时间签到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旷工。
具体工作由局人事科、监察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2、会议和重大活动考勤实行签到制度,如有请假者,由科室负责人将请假者名单及请假事由交考勤人员,由考勤人员汇总定期向局领导汇报。
3、因公外出和请假的考勤工作时间科室、单位人员不得随意关门,外出时,要在办公室门上公务活动告知牌上明确去向。
因公外出和请假,按管理权限逐级报批。
科室人员请假:____天内的(含____天),普通工作人员经本科室负责人批准;科室负责人经分管局长批准。
____天内的(含____天),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
____天以上的普通工作人员依次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依次报分管局长、局长批准。
副局长、纪检组长及县级非领导职务人员请假:____天及以上的报局长批准。
凡请假人员均须履行请假手续,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后报人事科,作为考勤依据。
4、请假的考勤产假、护理假、婚假、探亲假和年休假,由休假人填写《休假审批表》,在人事科审核休假期限后,休假人按管理权限签字报批。
休病假需出示公费医疗医院的诊断书休假。
休假、事假需要事前办理手续,事后补办的无效。
丧假,允许休假人口头请假(事后补填事假审批表)。
因公出差、检查、执法等不能签到、签退的,要填写《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干部职工外出签报表》,工作人员____日内的由主管局长审批,____日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2、机关考勤制度及请销假制度

机关考勤及请(休)假制度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中组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局(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串岗、脱岗,如需外出办事,应告知去向,便于查询联络。
第三条处长为考勤第一责任人,对考勤登记的及时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各处室要指定一名副处长负责考勤,每日详细记录处室所有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当月考勤情况须经全处工作人员核实签字后,在本处室内公示,无异议后,于次月3日前报组织人事处汇总(报送材料包括考勤表、病假证明及请(休)假登记表)。
第五条工作人员因病请假,须凭市级以上医院或市委、市政府机关门诊部有效证明第六条非特殊情况,病、事假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或转告,须由本人亲自办理。
遇事不请假或先休假后请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经2次调休(含2次)仍无法在当年休假的,根据有关规定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
请事假累计已超过当年应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不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八条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公休假。
休假时,须填写相关《休假登记表》,按层级和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局(馆)领导报送办公室,处及处以下工作人员报送组织人事处,休假完毕按时销假。
局(馆)长休假,由市委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办公室。
副局(馆)长、巡视员、副巡视员休假,均由局(馆)长批准,并告知办公室。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休假,由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办公室。
副处长、调研员、副调研员、科及科以下工作人员休假,均由处长签字、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工作人员因事请假1天(含)以上,须填写相关《请假登记表》,并按下列规定签字审批。
局(馆)长请假,由市委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办公室。
委机关请销假考勤制度

委机关请销假考勤制度
一、请假程序
1. 员工因私事需请假时,应提前向直接上级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请假的具体原因和时间。
2. 请假申请需经过直接上级审核同意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3. 紧急情况下,员工可先电话通知直接上级,并在事后补交书面申请。
二、请假类型及批准权限
1. 病假: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由直接上级审批。
2. 事假:根据请假天数由直接上级或部门负责人审批。
3. 年假、婚假、产假等法定假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由人事部门负责审批。
三、销假程序
1. 员工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2. 销假时,员工需提交请假期间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假证明等)。
3. 人事部门根据员工的销假材料更新考勤记录,并通知财务部门调整工资等相关事宜。
四、考勤异常处理
1.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员工,将视为旷工处理。
2. 连续旷工达到一定天数者,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严重者可能面临解除劳动合同的
后果。
3. 对于频繁请假影响工作的员工,部门领导需进行约谈,了解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监督与执行
1. 人事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2. 各部门负责人需对本部门的考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 员工对考勤记录有异议时,可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诉,由人事部门负责核查并给予答复。
六、其他事项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处理的,需报请公司高层批准后执行。
3.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考勤、请销假、公休假制度

考勤、请销假、公休假制度为了加强机关工作纪律,严格按时上、下班,维护本院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经党组2021年4月15日会议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考勤制度第一条本院各部门及人民法庭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建立健全本部门或本庭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院实行点名和查岗相结合的考勤制度(一)政治处每天早上8:15在法院五楼点名。
(二)上午点名后和其他时间由政治处和监察室联合采取查岗方法考勤。
(三)上、下班时间按照国家机关作息时间执行。
(四)出外公务的办理。
干警出外公务半天以内的,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在警务室<外出公务人员登记册>登记;出外公务1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公务审批单交政治处登记备案,同时在警务室登记;出外公务1天以上的,报告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院长审批,填写公务审批单交政治处登记备案。
出外公务1天以上的,审批期限届满或提前回院,公务人到政治处报到。
(五)基层法庭干警参加早点名,在法庭工作期间由庭长考核干警出勤情况,由庭长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如实填报。
政治处、纪检监察部门对基层法庭考勤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
(六)政治处对干警的考勤情况每月通报一次。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5个工作日或两个月内累计10个工作日不上班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取消福利待遇。
(七)对工作年限满30年且年龄在53周岁以上的工作人员,倡导积极工作,遵守工作纪律,对其出勤情况登记管理。
第三条每月对干警迟到情况进行通报。
对每月迟到超过5次以上的,由纪检组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请法定假的视为全勤。
第五条严禁工作时间无故脱岗、办私事,严禁上班时利用电脑从事游戏、上网聊天等娱乐活动。
严禁上班时间到茶社、歌厅、洗澡中心等休闲娱乐场所活动。
考勤及请销假管理规定

XX县xxx单位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出勤及请销假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考勤管理1、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统一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工作岗位.2、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不得从事玩游戏、看电影、炒股、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项.3、实行考勤公示制度,及时在公示栏公布工作人员出勤情况.日常考勤及公示由综合科负责,办公室每周不定期检查2次,并作好记录、按月通报.4、严格节假日值班管理.节假日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提前通知到人.值班人员必须按正常工作时间到岗到位,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原则上不允许调班,特殊原因确需调班的应提前报分管领导批准.值班期间的考勤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二、请销假管理1、病假:工作人员因病需要治疗或休息的,需履行请病假手续,请病假1天以上的,应出具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长期病假按江苏省人社厅工作人员病假待遇有关规定执行.2、事假: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须履行请事假手续.3、公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公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须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4、审批程序: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3天以内的,经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报分管领导批准;超过1天的,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班子成员请假,由主要领导批准.5、请假应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审批表,按审批程序办理后交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可电话请假,事后应尽快补办请假手续.延长请假时间的,需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期满的,应及时通知办公室销假.6、办公室应做好职工请销假情况备案和检查工作,并作好记录、按月通报.三、奖惩1、考勤和请销假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并按考评标准计分评比,作为科室及其个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2、工作人员迟到、早退或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每发现1次,扣减其年终目标考核奖100元.因迟到、早退或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等被有关部门通报、对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科室及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个人作书面检查,扣减其年终目标考核奖1千元.3、病假全年累计达1个月以上的含1个月,扣减年终目标考核奖的10%,另扣减绩效工资的5%;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扣减年终目标考核奖的20%,另扣减绩效工资的10%;6个月以上的含6个月,扣减年终目标考核奖的30%,另扣减绩效工资的15%.4、事假全年累计15天以上的含15天,扣减年终目标考核奖的10%,另扣减绩效工资的5%;1个月以上的含1个月,扣减年终目标考核奖的20%,另扣减绩效工资的10%;3个月以上的含3个月,扣减年终目标考核奖的50%,另扣减绩效工资的15%;6个月以上的含6个月,扣减全部目标考核奖.5、旷工全年累计1天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超过3天的,停职检查,扣减年终目标考核奖的20%,另扣减绩效工资的10%;超过10天的,扣减全部目标考核奖;超过15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按程序办理辞退.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XXXXXX2015年4月21日。
机关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机关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保持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内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1、考勤要求。
坚持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
工作时间不得有上网游戏、炒股、聊天等与工作无关的情况,更不得随意旷工、擅离职守。
上班时间个人有事或因公临时离开工作岗位,要向股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请假,讲明去向及所需时间。
2、考勤登记。
上班时间实行头脸扫描签到制度,坚持每个工作日上午8:30以前进行头脸扫描签到,过后视为迟到或缺勤。
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时,应事先在委机关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查。
3、考勤通报。
由委机关办公室具体负责考勤事务,每月月初对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进行公布。
4、考勤处罚。
未经批准,每迟到、早退1次各扣50元,旷工1天扣100元,当月累计迟到、早退5次以上或旷工3天以上给以经济处罚的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上网聊天、看电影、购物、玩游戏、炒股票等,被暗访组通报者,扣发当月下乡费。
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报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请销假制度1、请销假要求。
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因公或私事外出、因病请假(提供医院相关证明)、休假等一律实行严格的请销假制度,填写请假审批表逐级报批并报委机关办公室备查。
2、请假程序与审批权限。
班子成员请假由主任批准;股室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主任批准;工作人员请假1天由股室负责人批准,2天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由主任批准。
3、销假要求。
所有工作人员请假,必须按时返回,并立即向准假领导销假。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须经准假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返回后到委办公室补办手续。
逾期不归并未批准的,视为旷工。
4、处罚。
全年请事假(冲减公休假后)30天以上,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旷工10天以上,迟到、早退累计20次以上者,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年终第13个月工资奖励。
机关考勤请销假管理制度
机关考勤请销假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机关单位工作纪律,规范员工考勤管理,保障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考勤请销假管理制度。
旨在明确员工工作时间、考勤规定、请假流程、休假安排等内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全体在编人员、合同制员工及临时工作人员。
三、工作时间1. 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执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如下: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7:302. 工作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由单位负责人提前通知全体员工。
3. 员工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到岗到位,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4. 因工作需要,员工需加班时,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5. 员工应按时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特殊情况需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1)员工每日需通过单位指定的考勤系统进行签到,签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指纹识别、刷脸识别、IC卡等。
(2)员工签到时应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不得冒用他人身份签到。
(3)员工签到后,考勤系统将自动记录签到时间,作为考勤依据。
2、签到次数和时间(1)员工每日应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上班签到。
(2)上午上班签到时间为08:30-09:00,下午上班签到时间为13:30-14:00。
(3)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到,视为迟到。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1)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的,员工应提前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填写外出申请表。
(2)外出返回后,员工需在第一时间完成签到,并注明外出原因。
(3)未提前报告的外出,视为旷工。
4、忘记签到处理(1)员工如因特殊情况忘记签到,应在发现后及时向考勤管理员报告,并提供合理解释。
(2)考勤管理员核实情况后,可予以补签,但补签次数每月不得超过两次。
(3)连续两次忘记签到,将在当月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5、考勤管理责任分配(1)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的考勤情况。
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通用10篇)
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通用10篇)请销假制度和考勤制度 1一、考勤制度考勤实行签到登记制度。
各单位应设兼职考勤员,负责每天上下班考勤登记工作,任何人不得委拖他人代签或代替他人签到,否则一经发现,双方均按缺勤处理,并责其作书面检查。
当天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视为缺勤半天。
二、请销假制度(一)严格请假制度,实行分级审批:1、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请假二天以内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三至五天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六天以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人事局审批。
2、单位副职领导请假5天以内,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6天以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人事局审批。
3、不论是病假、事假、法定假,都要按程序报批请假手续。
(二)各类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单位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所在单位和个人各留存一份。
(三)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向单位领导请假并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四)请假期满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五)假毕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三、法定假期规定(一)探亲假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
(二)病假1、病假2个月内,工资照发2、病假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1)工作年限满10年,工资照发;(2)工作年限不满10年,工资发90%。
3、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1)工作不满10年,工资发70%;(2)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工资发80%。
病假3天以上的,应有公立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病假期间的工资不包括岗位津贴、出勤津贴和在岗津贴;但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三)产假1、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者15-30天;怀孕4-7个月流产者,假期42天。
2、正常分娩者,假期90天;晚婚晚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135-180天,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一周的照顾假。
2023年公务员考勤请销假制度_公务员考勤规定
2023年公务员考勤请销假制度_公务员考勤规定公务员考勤请销假制度(一)1、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正确评价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考核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勤、缺勤、工作纪律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考勤内容:出勤、迟到、早退、缺勤、旷工及工作纪律情况。
3、机关考勤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
工作自上午8:30正式点名签到,实行周通报制。
考勤员要认真负责,如实记录。
4、考勤结果应作为评定工资、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和事业人员发放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
5、事假:按国家规定,工作人员因事可以请假,但需填写请假条。
1天以内由站所负责人批准,3天及3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
累计事假超过年休假20个工作日的,扣年终目标管理奖的10%。
6、病假: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休病假。
到外地出差,须持当地区级(农村乡镇级)以上医院急诊诊断书。
如有伪造诊断书的,经查实后按旷工处理。
7、因公或因私外出,各站所负责人3天以内,由分管该站所的副乡长审批,3天以上由乡党委书记审批。
副科级领导干部一律由党委书记审批。
8、年休假、婚丧假、产假、探亲假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休假要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提出,经乡党委各书记后审批后方可休假。
9、学习考察结束或假期休满后,请假人应到批准人处销假。
如需要延长休假时间,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延长期间按旷工处理。
10、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连续旷工不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不超过30天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扣发旷工期间工资及本人年度目标管理奖。
11、本制度由大河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下页更多国家公务员请销假制度公务员考勤请销假制度(二)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
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局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
局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局内考勤及请销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管理公平公正,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考勤管理一、考勤时间1.所有局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外出出差、加班等,应提前向上级领导请示并填写请假表。
2.正常上班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早上8:30-12:00,下午1:30-5:00。
3.特殊情况下,部门领导有权调整上班时间,但调整必须提前通知所有员工并报局领导审批。
二、考勤方式1.局员工考勤采用指纹考勤系统,员工应按时按规定刷卡打卡。
2.考勤记录将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迟到、早退、缺勤等行为将影响员工的绩效评定。
3.外出出差情况下,需要填写出差申请表,并提供出差地点、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由部门领导审核后存档备案。
三、迟到、早退及缺勤处理1.迟到、早退:每次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将扣除当日的工资,超过3次者将做出相应的扣款处理。
2.缺勤:未经请假的缺勤行为将扣除当月工资,并记入员工档案。
3.近期未发生的惩罚只是口头警告,但同一事端如再发生则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请假管理1.请假种类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等,员工应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应的请假类型,并在请假表上填写申请原因、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2.请假应提前向部门领导请示,并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生效。
事假、病假等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禁止擅自请假,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五、销假管理1.员工销假后应填写销假表,并报告部门领导,以便及时调整工作安排。
2.销假时间不能与请假时间重叠,一经发现将被视为旷工处理。
3.员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销假,应提前向部门领导请假并说明情况,经领导同意后可延期销假。
第三章请销假流程一、请假流程1.员工事先填写请假表,提出请假申请,向部门领导请示。
2.部门领导审核并批准请假申请后,将请假表存档备案。
3.员工按请假时间外出,返回后需及时填写销假表,并报告部门领导,以便重新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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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职工考勤及请销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除国家规定的公休、节假日外,在工作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需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工作人员每周一至周五按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脱岗和旷工,正常值班补休及国家法定公休、节假日值班补休,按局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假日假期制度第五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的放假调休日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的青年放假半天)。
第七条年休假(一)年休假的条件和假期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要从严掌握,原则上不超过两段,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全体职工享受年休假,原则上做到应休尽休。
第八条婚假根据《婚姻法》以及《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二)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三)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四)婚假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九条丧假(一)丧假的条件: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二)丧假的假期:根据具体情况,按相关程序由局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三)路程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四)丧假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第十条产假(一)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
(二)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期间工资照发。
(三)女职工产假及男职工护理假包括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
(四)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给予其每天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病假(一)请病假,由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连续不满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不满6个月的,经单位批准后由人事干部科备案;连续满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的,经本单位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备案。
(二)病假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地延期转正定级。
第十二条陪护假根据《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我局具体情况,按相关程序由局领导批准,父母年满六十周岁以上且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
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
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陪护假所指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父母。
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公(婆婆)。
陪护假需提供父母的身份证明及患病住院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事假根据《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请事假,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事假一般应提前一天写出请假申请,注明事由、期限,按程序批准后方可休假。
无医院诊断书,视为事假。
事假可用年休假代替,不能用其它假代替。
20个工作日(含)以内的,经单位批准后由人事干部科备案;20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以下、或因特殊情况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经本单位同意后报市人社局备案。
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第三章请(销)假程序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学习、开会、培训、办案、借调、再教育等)前,须填《机关人员公出审批单》、《借调人员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并按批准时限执行。
《机关人员公出审批单》第一联送人事科备案。
因公出差返回后,及时到人事干部科进行销假,凭《机关人员公出审批单》第二联到财务审计科核销差旅费。
工作人员在请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陪护假前,必须填写《干部职工请假报告单》。
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并按批准时限执行。
《干部职工请假报告单》送人事干部科备案。
第十五条请病、事假,需按下列程序办理:(一)2小时以内(午休时间计入请假时间),由本人填写《临时外出人员请假登记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按照时限执行。
(二)超过2小时、1天内的,由本人填写《干部职工请假报告单》,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按批准时限执行,《干部职工请假报告单》送人事干部科备案。
(三)超过1天(含1天),由本人填写《干部职工请假报告单》,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按批准时限执行,《干部职工请假报告单》送人事干部科备案。
(二)、(三)项事假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上班或下班考勤的,应提前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向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没有履行请假程序或未说明情况的,视为迟到、早退。
第十七条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人事干部科销假,并告知主管局长。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销假,应办理续假手续,本人不能办理续假手续的,应委托本部门负责人联系直系亲属按相关请假程序办理续假。
第四章假期待遇及处理规定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陪护假等,不超过规定期限的,视为满勤,工资及各种津、补贴正常发放,不影响其调资、晋级。
第十九条按规定请病假,且不超过相关期限的,工资及津、补贴正常发放。
请病假超过规定期限的,参照黑龙江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下列标准:(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 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
(四)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牡丹江市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1.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2.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
3.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计算,满l年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五)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牡丹江市机关单位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六)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在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七)工作人员不得以病、事假为由长期脱岗,不得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
否则,停止病、事假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请(销)假及考勤情况纳入全年目标管理,按照《牡丹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目标管理工作考评办法》执行。
第五章考勤及请(销)假的管理及公示第二十二条考勤采用黑龙江省公务员平时考核管理系统。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日常监督的第一责任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上报。
第二十三条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在岗查人数、离位查登记的办法,严格按照各单位编制人数检查、抽查考勤情况,将在检查中发现的迟到、早退、脱岗、旷工情况及时统计报目标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执行日常检查、办案、参加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公务前,须请示主管局长,无特殊原因科室需留1人在岗处理本科室业务。
第二十五条日常检查、请假情况公示。
(一)日常检查公示:人员在岗情况、工作状态情况、着装情况、参加学习培训和会议情况。
(机关党委负责)(二)请假人员情况公示(人事干部科负责)1.短期请假人员公示。
包括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陪护假、病假(年度累计2个月以内)、事假(年度累计20个工作日以内)。
2.长期请假人员公示。
工作人员事假年度累计超过20天,工作人员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
(三)公示时间1.出勤和请假情况每月第一周公示上月情况。
2.日常检查情况每次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公示。
3.参加学习培训及会议情况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累计计算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如连续请病、事假跨年度的,应从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中下列词语的含义:(一)工作人员:指在职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