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价房字[2004]73号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过户费的通知

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过户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武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10.21•【字号】武房市[2004]99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过户费的通知(武房市〔2004〕99号)各区物价局、各区房地产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2004〕61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对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过户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七个中心城区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过户费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5元计收,城郊各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按30元计收。
二、原《武汉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管理办法》(武房〔1998〕224号)文件、《关于调整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收费的通知》(武房管〔1999〕274号)文件中涉及的有关收费标准的内容停止执行,其他内容仍按(武房〔1998〕24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收费,并向广大住户公示办事程序及收费标准。
四、要加强对房屋转让、调换工作的管理,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严禁弄虚作假,做到为广大住户排忧解难。
五、本通知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缴纳的有偿转让过户费,一律不予退还。
附件:1.武汉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申请书(略)2.武汉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审批表(略)武汉市房产管理局武汉市物价局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4号)
![《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ae284515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16.png)
《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4号)第一篇:《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4号)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各规划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建设单位:为鼓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确保房屋拆迁顺利进行,现对房屋拆迁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增加拆迁补助费用,具体规定如下:一、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拆迁人增加补偿两个月的拆迁补助费。
二、拆迁补助费标准参照武汉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武价房字[2002]75号文中关于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仅适用于房屋拆迁中房屋用途认定为住宅部分建筑面积的的补偿。
四、直管、自管产住宅房屋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私有房屋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篇: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甲方(拆迁人):地址:电话:乙方(被拆迁人):地址:电话:甲方因_*****************_建设需要,经批准取得****拆许字(****)字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被拆除房屋现状房屋所在地点: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________)字第号),房屋的用途_____ ____,房屋的产权性质_______,土地面积:平方米(土地证号:***国有()字第号),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
第二条经************有限责任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为元,搬迁补助费为元,临时安置费为******个月元,奖励费为元,其他补助费为元,合计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Word]武价房字【2004】135号文件
![[Word]武价房字【2004】135号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4db4672ffd0a79563d1e7209.png)
[Word]武价房字【2004】135号文件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武价房[2004]135号文章来源: 武汉市物价局更新时间:2008-8-29 15:39:15 字体显示:【大】【中】【小】各区物价局、房产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及“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现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
正在执行的收费标准与此指导价标准不一致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表2、武汉市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表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附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指导价格表费用标准服务项目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M2.月小区规划红1、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2、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综合管理 0.15 线范围内,涉按规定公布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内容及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
3、每年对房屋及设施设及共有财产备进行一次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4、管理人员80%持和公共事务有物业管理上岗证书,特种作业员工100%持有专业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上岗,全体的管理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服务。
5、运用计算机对业主资料、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办公等进行管理,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6、设置客户服务中心和服务热线,有效投诉处理率100%。
7、夜间有专人值守,处理紧急报修、水、电等紧急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8、每年进行一次服务满意率调查,征求用户意见不低于入住总户数的80%,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
1、维修养护制度健全并在工作场所明示,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明确,执行良好。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168号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168号](https://img.taocdn.com/s3/m/fc615b65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a6.png)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168号2004年12月5日)各区物价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了规范房地产收费项目管理,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2004]6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04]184号),经清理核定,现就规范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和省已公布取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规划红线定位费、拆迁旧房污染费、垃圾清运损失补偿费等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不再收取。
二、保留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明确规定涉及房地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7项,即: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商品混凝土交易服务费、工程勘察设计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费、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网员信息服务费、分包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建筑节能设计技术咨询服务费、现场文明施工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费、城市规划咨询费、土地登记代理费、土地交易服务费、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测绘费、环境影响咨询费(以上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对涉及房地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体现自愿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和市场化原则,严禁将经营服务性收费作为行政审批(或许可)的前置条件强制收费,严禁将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收费窗口”搭车收费,各经营服务性收费部门在收费点上应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对在执收中变相强制性服务和超标准收取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武价房[2005]106号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武价房[2005]1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aeaf531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29.png)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武价房[2005]106号)各区物价局、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日附: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在中心城区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在远城区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查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5.27•【字号】武价房[2002]75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2002]75号)各区物价局,市规划国土局各分局,各建设单位: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制定如下:一、房屋搬迁补助费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确定如下:(一)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除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为300元,被拆除房屋面积每增加20平方米(增加不到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房屋搬迁补助费增加100元,但补偿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二)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双倍计算。
(三)拆迁商业经营用房、生产用房及办公用房、其它用房,搬迁补助费及安装、停业等补偿费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执行。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一)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二)拆迁商业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
25武价房[2002]75号-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
![25武价房[2002]75号-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40b6a8da0116c175f0e48d7.png)
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2002]75号各区物价局,市规划国土局各分局,各建设单位: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制定如下:一、房屋搬迁补助费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确定如下:(一)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除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为300元,被拆除房屋面积每增加20平方米(增加不到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房屋搬迁补助费增加100元,但补偿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二)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双倍计算。
(三)拆迁商业经营用房、生产用房及办公用房、其它用房,搬迁补助费及安装、停业等补偿费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执行。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一)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二)拆迁商业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
(三)拆迁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它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元计算。
(四)拆迁个人租住的直管房屋住宅经批准改为商业经营门点的房屋,拆迁人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 00元,但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0元。
武汉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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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费
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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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环保局鄂价费字 建设项目环境 市环保服务机 [1994]50号,鄂价费字[1993]32 影响评价费, 环评费议价,监测费等依照文件执行 构 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 环境监测费 费字581号 噪音防治费 排污水费 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 武价服字[2002]54号 鄂价房地[1999]195号 新文件鄂价费[2001]329号 鄂价房地[1999]195号 新文件鄂价费[2001]330号 0.5元/m2(经综合测算摊入房价 0.05元/t 700元/m2以用地面积计算 未达标的,按绿地 差额补交 武汉市4元/平方米.日 其他市.州及省直管市2.5元/平方米.日;县 (市)1.4元/平方米.日 收费按建筑工程建安工作量收取,收费标准 武汉市中心主城区为1.2‰,武汉市其他城区 及其他各市、州、县为1.5‰。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涉及的服务收费按上述标准的70%计取。 基坑造价≤500万元 基坑造价的0.7% 基坑造价>500万元 500万元以内按0.7%,超 过500万元部分按0.3% 防雷装置设计审查 元/㎡ 类:0.30 二类:0.25 类:0.20 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 一类:1.4 二类:1.3 三类:1.2 一 三 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 一类:1.4 二类:1.3 三类: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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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建筑施工安全 武汉市城建安 收费依据:鄂价房服[2007]177号 技术服务费 全生产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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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易地建设 市人防办 费
收费依据:鄂价费【2004】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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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标放线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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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
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字[2004]73号
各区物价局、市国土规划局各分局:
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二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征用的我市集体所有土地上,其农民住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通知如下:
一、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含托管区)农民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分为三类:一类区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区域,二类区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中环线)之间的区域,三类区为三环路以外(含三环路)的区域。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经认定的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乘积,其中,一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2280元/平方米,二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920元/平方米,三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二、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陂区范围内(不含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的宅基地区位及其补偿价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报市物价局、市国土局批准。
三、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标准调整将根据武汉市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修定。
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