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武价房[2002]75号-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武征拆字[1993]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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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
正文:
---------------------------------------------------------------------------------------------------------------------------------------------------- 武汉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办公室
关于调整我市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
(武征拆字[1993]001号)
各房地产开发单位、各规划土地分局:
鉴于当前建筑材料上涨、房屋造价上升等因素,原由我局与市物价局颁布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已明显偏低,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区内房屋拆迁凡涉及自管产、私产房屋的拆迁补偿,按武价房字[1993]39号文规定的《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执行。
二、与被拆十成新相同结构房屋的土建单方造价等同于重置价。
附:表一、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略)
表二、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略)
表三、房屋新旧程度评定标准(略)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结束——。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武价房[2005]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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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武价房[2005]106号)各区物价局、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十日附:武汉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在中心城区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在远城区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查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旧城改造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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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是新一轮城市发展详细规划的重要内容,又是集约利用城市土地,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重要途径,也是使城市结构布局不断合理,并完善城市不同功能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和旧城改造等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及东湖宾馆至武汉天河机场主干道景观路综合整治改造工作(以下简称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步伐,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紧迫感实施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是我市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推进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紧迫感,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抓住机遇,克难攻坚,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优化城市空间。
(二)、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1)为加强对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阮成发任组长、副市长孙亚任副组长,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主要负责制订全市城中村和旧城改造有关政策,研究解决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9.13•【字号】武价房[2004]135号•【施行日期】2004.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公布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及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的通知(武价房[2004]135号)各区物价局、房产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及“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现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
正在执行的收费标准与此指导价标准不一致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表2、武汉市普通住宅小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指导价格表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附件1武汉市普通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指导价格表注:1、指导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一般不得超过20%。
2、服务标准降低或减少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相应降低。
附件2注:1、以上价格下浮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一般不超过20%。
2、车辆停泊服务费: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含室内车库)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不包括场地(车库)租金。
3、车辆损坏、丢失赔偿金由车主与物业公司另行商定。
4、对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车辆及业主搬家车、送货车(不含商网、办公送货车)不得收取车辆停泊服务费。
对临时进入小区接送客人的车辆,30分钟内不得收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价费字[199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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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正文:----------------------------------------------------------------------------------------------------------------------------------------------------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1993年1月18日价费字[1993]13号)建设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你部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实施房屋拆迁管理,并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用于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拆迁房屋等级和费用的审查、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拆迁纠纷的裁决、拆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等。
三、房屋拆迁管理费,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1%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除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外,不得再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它费用。
由财政全额拨给事业费的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拆迁管理费。
各级财政拨付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事业费,不得因本《通知》而减少或停止拨付。
五、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到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对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各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开支者,依照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七、本通知自1993年3月1日起执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限价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4〕20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限价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限价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规〔2014〕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限价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限定销售对象我市限价安置房与市、区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土地储备项目的房屋征收安置工作对接,销售对象为房屋被征收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加强计划管理限价安置房建设计划由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辖区内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土地储备项目安置住房需求,向市住房保障房管局提出申请,并附拟建项目建设规模(面积和套数)、销售均价说明、销售对象及销售监管方案、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和套数说明、房屋户型说明等资料。
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政策性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分别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项目立项、周边基础设施配套、选址定点、建设规模、销售均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初步审查意见。
经上述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市住房保障房管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国土规划局下达限价安置房项目建设和用地计划。
三、规范建设管理(一)限价安置房项目取得建设计划后,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受理项目土地交易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国土规划局审批。
(二)市国土规划局发布限价安置房项目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公告,出让公告应当明确限价安置房销售均价、建设规模、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环境保护等限制性内容,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竞得人。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_鄂价房服[2002]47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_鄂价房服[2002]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2d2638bd0d233d4b14e694f.png)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文件鄂价房服[2002]47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住房建设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土地统征包干收取不可预见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403号)中规定的“不可预见费”对住房建设免收。
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合并后的“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武汉市不超过1‰;其它市、州不超过1.2‰,县(市)及林区不超过1.4‰。
取费基数为上一年完成的建安工作量。
工程定额测定费的收缴办法及管理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收取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6]296号)规定执行。
三、降低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筑消防设计资格证费收费标准。
(一)征地管理费:取消个人建房用地征地管理费,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第四条修改为:“征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1.建设单位缴纳征地管理费标准:(1)一次性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下同)或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0.7%的征地管理费;动迁100户以上或安置农业人口30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200人以上的可收取1.1%。
(2)一次性征用耕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10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的,动迁量不大,工作量较小的,可按基数计收1.1%的征地管理费;动迁50户以上或安置农业人口150人以上,办理无地村组农民农转非100人以上的可收取1.4%。
关于调整拆迁补偿过渡费标准的建议

关于调整拆迁补偿过渡费标准的建议随着国家重点⼯程天兴洲长江⼤桥建设和青⼭⽼⼯业城区安居⼯程建设,青⼭区将有两万余住户⾯临着拆迁安置问题。
但拆迁安置补偿过渡费补偿标准太低,引起了绝⼤多数拆迁户的严重不满,成为阻碍拆迁⼯作顺利进⾏的⼀个重要因素。
⾃2002年3⽉1⽇起执⾏的《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武汉市⼈民政府令第130号)规定拆迁安置补偿有两种⽅式供拆迁户⾃⾏选择,⼀种是拆迁安置货币补偿⽅式,另⼀种是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式。
由于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价格持续上涨,造成拆迁户所获拆迁安置货币补偿资⾦购买不起房屋,致使选择拆迁安置产权调换⽅式和拆迁安置货币补偿⽅式的拆迁户⽐例,由2003年的5:5,逐步上升到现在的9:1,即平均每个拆迁项⽬中选择产权调换安置补偿⽅式的拆迁户⾼达90%。
⽽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制定我市中⼼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2]75号)第⼆条第⼀款规定: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积每⽉每平⽅⽶6元计算,超过协议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超过之⽉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积每⽉每平⽅⽶12元计算。
该《通知》规定是2002年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市场⾏情核定的价格,时隔6年没有变动,⽽这6年正值全市乃⾄全国房地产市场⼤动荡的6年。
据青⼭区调查分析,2003年青⼭区商品房价格为2000元/平⽅⽶,经济适⽤房价格为1100元/平⽅⽶,⼆⼿房价格为1300元/平⽅⽶,租房⼆室⼀厅(50平⽅⽶)价格为300元/⽉。
⽽2008年青⼭区商品房价格为6000元/平⽅⽶,经济适⽤房价格为2800元/平⽅⽶,⼆⼿房价格为4000元/平⽅⽶,租房⼆室⼀厅(50平⽅⽶)价格为600元/⽉,由此可见,现在的房地产市场(含租房)价格⽐2002年翻了⼀番,补偿过渡费标准严重滞后,也就是说⽼百姓拿着这个钱根本租不到过渡房,特别要说明的是这两万余户拆迁户绝⼤多数为特困群体(包括低保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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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2002]75号
各区物价局,市规划国土局各分局,各建设单位:
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制定如下:
一、房屋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一)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除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为300元,被拆除房屋面积每增加20平方米(增加不到20平方米的按20平方米计算),房屋搬迁补助费增加100元,但补偿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二)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双倍计算。
(三)拆迁商业经营用房、生产用房及办公用房、其它用房,搬迁补助费及安装、停业等补偿费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执行。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一)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二)拆迁商业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
(三)拆迁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它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元计算。
(四)拆迁个人租住的直管房屋住宅经批准改为商业经营门点的房屋,拆迁人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 00元,但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0元。
三、被拆除房屋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四、2002年3月1日起发放拆迁许可证并实施动迁的拆迁项目按以上标准执行。
在此前已发放拆迁许可证并实施动迁的项目仍按武价房字[1996]36号文件执行。
五、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周边城区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标准,并报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