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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研究

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研究

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研究摘要:证据展示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刑事诉讼中的“阅卷难”问题。

证据展示制度主要包括证据展示制度的适用范围、证据展示的时间和地点、证据展示的主体及展示内容、对违反法定义务的救济和制裁等。

关键词:证据;辩护;律师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这比原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律师只能在法院开庭前7日内介入刑事诉讼查阅案卷来说,辩护律师提前介入了刑事诉讼。

但是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只能查阅到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而即使到了审判阶段,也只能查阅到“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照片”。

而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在审判前7日内可以查阅到全部案件材料。

因此,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辩护律师可提前介入刑事诉讼,但其阅卷内容却受到很大限制。

这加重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活动的难度。

为了解决阅卷问题,让辩护律师全面了解案情,针对控方的指控,提出强有力的辩护理由,保证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可设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

一、证据展示制度(证据交换制度)证据展示,又叫证据开示、证据交换、证据先悉,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前或在审判进行中相互交换证据材料和信息的一种制度,它是对抗制诉讼模式建立和发展的一个重要配套制度。

它分为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前审查阶段两个时间段的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实质就是在审判前双方互相展示各自收集的证据,这样,辩护律师便可看到反映案件事实的全部案卷材料,避免立法上做出的限制辩护人阅卷活动的规定。

二、证据展示制度的适用范围证据展示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控辩双方向对方展示各自的证据。

因此,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展示制度应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辩护人(律师)的刑事诉讼案件。

下列案件可以排除:第一,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缺乏罪证的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刑事证据规则研究

刑事证据规则研究

刑事证据规则研究摘要:证据规则是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搜集证据、采用证据、核实证据、运用证据时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在诉讼活动中,证据规则可以规范诉讼各方的取证和举证行为.在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证据规则可以限制对证据的自由取舍.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证据规则贫乏、内容粗糙,相关证据规范没能形成完整的证据制度体系.虽然,近年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补充规定了一些证据规则,但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因此,我们应该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建立健全我国的刑事证据的取证、采证、查证、定案规则.关键词:取证规则采证规则查证规则定案规则证据规则是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收集证据、采用证据、核实证据、运用证据时必须遵循的准则.它不是一般的原则和制度,而是诉讼实践中可以操纵的尺度.证据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与核心,刑事证据规则在刑事诉讼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证据规则贫乏、内容粗糙,相关证据规范没能形成完整的证据制度体系.虽然近年来在司法解释中补充规定了一些证据规则但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被提上议事日程之际,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就加强有关刑事证据规则的立法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加快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进程,实现社会和谐进步.一、证据规则的历史发展第一阶段,神示证据制度,有的叫神明裁判.在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前期,生产力水平低下,与当时的控诉式诉讼制度相适用,“神示”成为人类历史最早的原始证据制度.主要特征是,以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其方法有灼铁法、沸汤法、决斗法、抽签法、卜筮法等等.信奉神灵、畏惧神灵是神示证据制度的鲜明特征.第二阶段,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在封建社会,与当时的纠问式诉讼制度相适用,法定证据制度成为比较通行的证据制度.主要特征是,由法律预先机械规定证据的采集、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等各项形式规则,不需分析判断证据本身的真实情况如何.只需按法律规定的各种证据可靠性的百分比,机械计算就行.证据被分为完全的、不完全的、不太完全的、多半完全的等几类.几个不完全的证据相加,可以构成一个完全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不管是自动供述,还是刑讯逼供,只要是亲口供述.就可以采用.我国封建社会诉讼的主要方式是主审裁断,辅之以刑讯逼供的口供至上法定证据制度.刑讯逼供的条件、程序、工具等都由法律规定,刑讯工具通常是法定规格的“杖”.法定证据制度对证据的形式要求比较周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主审的专横武断,比神示证据制度进了一大步.但是,这种客观公正的虚象,使得有罪推定、屈打成招的恐怖手段普遍地合法化.第三阶段,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在资本主义社会,与辩论式的诉讼制度相适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取代了封建社会通行的法定证据制度.法律不预先机械规定证据的采集、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等标准,由裁判者根据案件审判情况,结合法律素养、法庭经验和心理良知,通过内心确信去自由判断、查明事实.自由心证原则最先由法国于1791年的制宪会议通过,并于1808年写入《刑事诉讼法典》.其后,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至今仍然有效.有些国家对自由心证的形成规定了若干奈件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规则上,没有自由心证术语,但实际上实行由一系列判例形成的形式证据规则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的北洋政府和民国政府亦采用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体现出人道主义精神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使与检控权相抗衡的辩护权得到加强,具有民主性和文明性,比较符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要求.但是,对裁判者的素质要求比较高.否则,会为随心所欲的“内心确信”提供合法依据.二、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的缺陷(一)法条中缺乏必要的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证据章”关于证据立法有八条,仅就证据的概念和种类、客观取证、禁止非法取证、不轻信口供和证人作证等方面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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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的构建-【摘要】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制度模式的制约,在刑事诉讼领域迟迟没有建立证据展示制度。

尽管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新增了辩护人证据告知义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证据展示制度的价值,但我国仍未建立完善的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

文章通过对现有的相关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构建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展示;阅卷权一、证据展示及其价值分析证据展示又称证据交换,证据开示,具体指,“庭审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即在辩护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条件下,法庭可以要求控诉方将其掌握的证据展示给辩护一方,展示的具体方式包括允许其阅览、复制;同时在法定特殊环境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护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指控诉方以公开。

”证据展示制度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一种十分重要的制度,是保证刑事诉讼公正、效益、秩序价值的关键所在。

首先,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是确保控辩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平等创造了司法和构成了司法。

控辩平等原则要求控方和被告人双方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实现平等武装。

其次,辩护权是被告人最重要的一项诉讼权利,是一项宪法性权利,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审判前了解被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并有针对性地准备辩护。

再次,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强化庭审功能,提高诉讼效益。

保障控辩双方在庭审中能有针对性的迅速确立争议焦点并对此展开充分的辩论。

也避免了庭审过程中法庭调查阶段的反复。

二、目前我国证据展示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其缺陷分析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缺失有关证据展示方面的相关法律。

新《刑事诉讼法》、《律师法》通过对律师阅卷权的规定,保证了辩方在庭审前对控诉方已掌握的证据知悉权。

但我国刑事诉讼中有关阅卷权的规定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展示制度。

阅卷制度无论是在内容、形式上,还是制度设计上都于证据展示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

刑事证据展示规则

刑事证据展示规则

刑事证据展示规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刑事公诉案件实行证据展示的若干意见(试行)》,并结合刑事诉讼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证据展示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开庭审理以前,控辩双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规则相互交换证据信息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有律师提供辩护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和辩护律师可以实行证据展示。

第四条凡涉及国家秘密、与证据有关的特情人员的情况:可能影响其他案件的侦查、可能暴露特殊侦查手段的证据等,其展示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不予展示。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拒绝进行展示的证据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予以证据展示。

第五条控辩双方进行证据展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关于证据展示的规定,不允许违背法律和本规则。

不得利用证据展示,互相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证据展示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和辩护律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六条控辩双方不得利用证据展示所获取的证据信息,授意或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供翻供;不得授意或唆使证人拒证、翻证;不得实施有碍证人、鉴定人等客观公正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行为;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案件秘密。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拟提起公诉的,应当在提起公诉前通知律师进行证据展示。

辩护律师掌握的证据,也应当同时向人民检察院展示。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在证据展示期间内,又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辩护律师又掌握了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不负刑事责任的新的证据以及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节的证据的,都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再次进行证据展示。

第九条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才委托律师或声更换律师的,以及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进行辩护的,辩护律师应当主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据展示的要求。

浅析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之建构

浅析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之建构

刑事证 据展 示也称刑 事证据展示 、 据出示 , 于对 证 属
《 刑事诉讼 法规则 》第 3 9条对辩 护律师 的阅卷时间 、 1 地
抗式诉讼模式 中的一种 审前程序 , 是指刑事诉讼 中的控辩
双方在庭审前依法相互出示 、 交换 与案件事 实相关பைடு நூலகம்证据
点, 可以查 阅的证据的范围等具体 问题进行 了一些解释。 从 上述 规定来 看 ,9 6年修 改后 的刑事诉 讼法 较之 19
年 来 的司 法 实 践 中 ,公 诉 人 出 于 对 辩 护 人 天 然 的 防御 心 理, 自觉 或 不 自觉 地会 利 用 这 一 制 度 空 间尽 可 能 少 地 的 向 法 院 移送 证 据 材 料 , 阻塞 了律 师 通 过 法 院 获取 尽 可 能 多 的 检 控 方证 据 信 息 的渠 道 。
复制本案的诉讼 文书 、 技术性鉴 定资料 , 其他辩护人 经检
察 院许 可 , 可以查 阅、 也 摘抄 、 复制上 述材料 ” ( 第 3 ; ) 6条 3 第 2款规 定 ,辩 护律师 自法 院受理案件之 日起 ,可 以查 “ 阅、 抄 、 摘 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 的材料 , 他辩 护人 其
证据展 示制度 的必要性 , 并为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展 示制度进行 了 具体设计。
关键 词 :证据 ; 证据展示; 刑事诉讼; 公正; 率 效 中 图分 类 号 :9 . D1 3 5 文献标 志码 : A
文 章编 号:02 28 (09 1 - 07'- 1 0- 59 20) 08 0 4 - 4
着全部证据材料 的检察机关 出于对抗策略的考虑 , 往往对 那些有利于被告人而对 己不利 的证据故意不 出示 , 证则 举 侧重指控 被告人有 罪 、 罪重的证据 , 对被告 人无罪和 罪轻 的证据及相互间有矛盾的证据材料 , 则不予举证 。这在一 定程度上削弱法庭辩护的功能 , 成控 辩双方对抗 中实质 形

刑事证据开示守则研究新探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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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新探索刑事证据展示制度若干问题初探-刑事证据展示也称刑事证据开示、证据交换或证据告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在庭审前依法相互展示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证据的活动。

它伴随着英美法系庭审抗辩制而产生,已逐步成为当前国际司法界的一个重要论题和通行做法。

随着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由过去的职权纠问式向控辩式方向转变,与之相配套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已呈明显滞后状态。

2003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深化了庭审方式改革,对突出庭审重点、提高诉讼效率无疑具有极大的帮助和促进作用,但仍未触及刑事证据展示方面的实质问题。

相反,却因证据展示制度的缺乏而在实施中面临一些实际操作困难。

纵观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之路,证据展示制度的建立乃是大势所趋,在我国尤其显得必要和紧迫。

下面,笔者就建立我国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当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一些初步探讨。

一、构建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价值取向公正和效率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两大主题,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而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就是实现司法公平和效率的一个重要环节。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施行,证据展示制度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已初现雏型,这对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建立起到了一个先导和促进作用。

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我国的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以顺应司法改革的潮流,完善司法改革配套措施,达到公正与效率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机统一。

1、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的过程就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个过程,其核心是通过对各类证据的收集、核实、认定以及分析判断,以达到对案件事实真相的了解和确认。

我国法律是以求真求实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就在于对证据的掌握和分析,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就是让控辩双方能在庭审之前充分获取证据信息,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的事实,查明案件真相,在此基础上为庭审进行充分的准备,防止将法庭演变成与查明真相无关的司法竞技场,以达到实体公正的目的。

论刑事证据展示制度

论刑事证据展示制度

0 引 言
刑 事证据 展示 , 又称 刑事证 据开示 , 刑事诉 讼 的控辩 双方 , 开庭 审理前 , 指 在 将各 自掌握 的一定 范 围的证
据材料向对方展示的制度 , 是对抗制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 是审判公正兼顾效率的基本保 障。其核心是 , 在 辩护 方提 出合 理 申请 的情 况下 , 法庭 可 以要求指 控方 在审判 前允许 辩护方 查 阅或得 到其掌握 的证据 材料 ; 同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并未就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作 出规定。《 刑事诉讼法》 3 第 6条规定 , 辩护律师 自人民 检察 院对案 件审查 之 日起 , 以查 阅 、 可 摘抄 、 复制 本案 的诉讼 文书 、 技术性 鉴定 材料 。辩 护律 师 自人 民法 院受 理案件之 日 , 起 可以查阅、 摘抄 、 复制本案所指控 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而这里犯罪事实 的材料也只能是《 刑 事诉 讼 法》 定 的证 据 目录 、 规 证人 名 单 和主 要证 据 复 印件 或 者 照片 。对 于 主要证 据 ,最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执 《
刑事案件, 除法庭审理阶段的控辩对抗体现一定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外, 在其他各个诉讼阶段 , 特别是在大 量的程序性事务如送达、 通知证人 、 鉴定人 、 应申请调查取证 , 谋求当事人接受调解、 调查核实证据中, 仍带有浓
厚的职权主义色彩 。这种大包大揽也 是我 国 的法官 队伍 庞大 、 工作 负荷 重 , 而人 均 办案数 却 远不 如英 、 美等 国 的主要症结所在 。此 时 , 由法 院来 主持证据展示 , 再 势必又增加 法官 的工作 负担 , 不利 于提 高审判效率 。 2 )由法 院 主持庭前 证据 展示 的制 度有 悖公 正 司法 的理 念 。司法 公 正 表 现 为两 个 方 面 , 是 程 序 正义 , 一 二是 实体正 义 。证 据 只有在 法庭上 展示 并经 质证 , 作为定 案 依据 , 才 这是 程序 正义 的要 求 。而 由法官 在庭前 组织展 示证 据 , 由控辩 双 方就展 示 的证据 提 出意见 , 活动虽 在庭 前进 行 , 并 该 似乎 仅是一 项 程序性 的 工作 , 但 所产 生的法 律效 果却 是法 官对双方 没有 争议 的证 据材 料 的确认 并在 今后 的庭 审 中作 为定案 的证 据使 用 。 由 于庭前 证 据的展 示及 控辩 双方意 见 的发表 , 虽缺 少被 告人 的 陈述 、 解 , 辩 但根 据不 轻信 口供 的认证 原 则 , 只要 其他证 据 间形成 锁链 , 被告 人 的陈述 、 解 已显 得不那 么 重要 , 辩 对被 告人 有 罪 ( 无罪 ) 或 的思 维 此 时 已在法 官 头脑 中形 成定式 , 又 回到 了 9 这 7刑事诉 讼法 试 图摒弃 的“ 先定后 审 ” 的窠 臼之 中 , 罪 推定 的诉 讼 法 被实 质 无

浅议刑事证据展示制度

浅议刑事证据展示制度
20 0 9年 8月
大 众 商 务
P p lrB sn s o ua u ie s
No 8, 0 9 . 20
( 总第 14期 ) 0
( u l i l, O 14 C muav y N . 0 ) te
浅 议刑事 证据 展 示制 度
付真 真
( 西北政法 大学 , 西西安 7 0 6 ) 陕 10 3
证据展示法定原 则是指证据展示制度 . 包括 证据展示本 身应坚持 的 原 则、 证据 展示的主体 、 内容 、 程序 以及 法律 责任等 , 应 由法律 明文规 都 定 。建 立我国的刑事证据展 示制度 , 该将 散存 于《 事诉讼 法 》 司 应 刑 和 法解释 中的有 关证据 信息交换沟通 的规定进 行归 类、 补充 、 完善 , 形成相 对 系统 的法律规 范 , 成为我 国刑事 诉讼 法律 制度的 有机组 成部行 。 1 3 证据 展 示 双 向 全 面 原 则 . 这是确定证据展示范围 的原则 。双 向是指在证据展 示活动 中, 不仅 控方有 向辩护方展示证据 的义务 。 辩护方 也有 向控方展 示证 据 的义务 。 控、 辩双方相互展示 , 能够帮助双方了解对方掌握证 据的情况 , 避免 庭上 “ 证据突袭”。 明确双方对 案件 事实和 性质 的争 辩焦 点 , 立辩 论重 心 。 确 控、 辩双方在庭前对某些 问题达 成 共识 , 可以减 少庭 审中举 证的 工作 还 量, 提高诉讼效率 。所谓全面 , 主要 指控方掌握的证据 中 , 既有证明被 告 人有罪 、 罪重的证据 , 也可能 有证明被 告人 无罪 、 罪轻 的证据 , 进行 证 在 据展示时 , 控方应将这两方面 的证 据都 向辩护方 展示 。这样规 定 , 要 主 是基于担 任控方的检察机关是 国家法律监 督机关 , 有监督法律 公正 实施 的职责 , 应把对被告人有利 的证 据展 示给辩 护方 , 使被告人 受 到法律公 正 的 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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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研究-刑事证据展示?DisclosureofEvidence?,又称刑事证据开示,是指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将各自掌握的一定范围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展示的制度。

其核心要求是,在辩护方提出合理申请的情况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审判前允许辩护方查阅或得到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辩护方将其准备在审判中提出的证据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开。

刑事证据展示制度,是对抗制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审判公正兼顾效率的基本保障。

一、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起源作为控辩双方在庭审前相互展示证据的一项制度,证据展示发端于英美当事人主义对抗制的刑事诉讼。

因为在英美对抗制的刑事诉讼中,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以及法官消极的中间仲裁者地位,决定了证据展示极为必要,否则法庭审判将完全演变成一场纯粹的司法竞技,案件的客观真实难以发现,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相互突袭不可避免。

所以美国学者在论证《联邦行使诉讼规则》第16条时,指出这一规定中确立的证据展示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刑事政策:有利于使得案件的诉讼程序变得高效、迅捷。

因此,尽管在其产生的过程中也存在过争论,但证据展示制度在英美刑事诉讼中无疑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证据制度。

美国1946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6条中首次确立了证据展示规则,以后各个州也相继进行了规定,并逐渐扩大了证据展示的范围。

英国历史上从17世纪中叶开始就陆续出现过证据展示的司法判例,及至本世纪90年代,又对证据展示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改革,在皇家刑事委员会的努力下,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CriminalProcedureandInvestigationAct1996?中以实体法典的形式对证据展示问题进行全面的规定。

不仅如此,一些传统上采用大陆职权主义诉讼形式的国家,如意大利、日本等,在诉讼模式由纠问式转向对抗式的过程中,摒弃卷宗移送主义的同时,建立了证据展示制度。

二、我国在刑事证据展示立法上的缺陷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没有设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而这里犯罪事实的材料也只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对于主要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解释为:?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为主要证据;?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应该讲,这种解释弹性是很大的,尽管较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简化?更加明确些。

从以上规定可见,辩护律师无论是在法院还是在检察院,所能查阅的证据材料是很有限的。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规定中第4l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由于控辩双方角色不同,对控诉不利的证据,辩方是很难从检察官那里收集、调取的。

对于辩护律师向检察院,人民法院向检察院申请,被申请方如若不移送证据材料,法律也无相应的制裁措施。

因此,这种申请易于流于形式,而无实际效果。

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如果没有列入可查阅主要证据的范围之内,申请展示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规定第155条规定,公诉人出示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如果辩护方提出对新的证据要做必要准备时,可以宣布休庭。

这里是“可以”非“应当”,这为司法实践不休庭找到了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规定第119条规定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进行的工作之一是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人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该条规定了辩护方庭前五日内向法庭提交拟庭审的证据材料。

但并没有规定法院通知检察官进行查阅,司法实践中检察官有庭前查阅的情况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以上规定是辩护方查阅案件证据材料的范围和获取有关证据材料的途径以及辩护律师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材料的范围和时间。

从这些规定可知,我国辩护方庭前了解到的控方证据材料很有限,辩护方向控方展示证据材料未作任何规定更没有证据展示的程序规定。

我国并没有设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

三、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我国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是刑事诉讼永恒的价值目标,是衡量刑事诉讼模式优劣的根本标准。

在我国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对于保证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与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1?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保障控辩平衡,实现司法公正。

在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其具有更充分的条件收集证据,而且其收集的证据往往是构成案件事实的主要基础。

作为代表被告人的辩护人,虽然也具有收集证据的权利,但其权利和能力是有限的。

此外,在我国,庭审采取由控辩双方举证的诉讼形式,从双方力量对比来看,辩护方明显处于不利地位。

而且为了强化庭审的中心地位,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仅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根据刑诉法第36条,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虽然提前,但其接触、掌握的证据材料反而更少。

证据展示制度却可使辩护方从其中获得自己无法收集的证据,从而促进控辩双方力量均衡,以便能带来更加公平合理的审理。

2?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毋庸置疑,在开庭审判前有权了解被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是“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性原则的应有之义,然而,由于新的刑事审判方式取消了卷宗移送方式,被告人的这一权利必将大打折扣。

证据展示制度,无疑会将这种因立法改变而给被告人权利造成的损害降低至最低限度,因为依此制度,被告人可以通过其辩护律师,知悉支持起诉的证据,并有针对性地准备辩护。

同时,通过证据展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还可以了解到检察机关所掌握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这些证据无疑会成为支持辩护的强有力的理由,尤其是在我国辩方收集证据的条件和手段远远不及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的情况下,这一作用更为明显。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证据展示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没有证据展示,被告人便没有保障辩护权的充分行使的手段,控辩双方程序意义上的平等对抗则将成为一句空话。

3?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由于证据展示是双向的,检察官可以通过证据展示了解辩护人的辩护证据,特别是被告人不在现场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等证据。

从而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出庭准备,避免辩护人当庭出示这些证据,搞“突然袭击”,造成控方不得不请求延期审理或者对被告人被宣告无罪的尴尬局面。

4?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保证案件审判质量,推进审判方式改革。

以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为契机,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庭审中虽然引进了对抗制,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合议庭当场宣判的比例却不高,究其原因,除了法官个人的因素以外,还在于法庭上控辩双方的证据往往不能充分展示,各执一词,法官为避免错案,只好依靠也只能依靠庭后阅卷然后合议再行宣判。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庭前只向人民法院移送主要证据的复印件。

“六部委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甚至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还有超越立法权,规定法官可以在庭后进行调查的权力。

制定这些规定的初衷实际上是法庭证据展示不力,居中裁判的法官并不能通过庭审获取最大量的信息来确定控辩双方所出示的证据的真伪,故只能通过庭后的阅卷来判别,这实际上乃是职权主义思想和审判方式在我国刑事审判改革中的残留。

5?建立证据展示制度,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益。

证据展示不仅可以使法庭审判不至因为需要调查核实证据而经常进行休庭,以保证法庭审判不间断地进行,而且可以保证案件事实建立在可靠的证据基础上,被告人服判的可能性增大,不必要地上诉和申诉必将大大减少。

(二)我国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可行性我国法律虽然并未确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但从现有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看,设立证据展示制度是可行的。

首先,《刑诉法》第37条规定了辩护律师取证权,第159条规定辩护方在庭审过程中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这使辩护方能够拥有相当数量的证据用于对抗控方。

其次,我国《刑诉法》第150条和六部委《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法院提供的材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辩护方依据《刑诉法》第36条,可以在检察院、法院查阅上述材料,从而对整个案件控方证据进行了全面了解,做好有针对性的防御或攻击。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第4项规定: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使控方有机会在庭前掌握辩方动向,从而在双方间实现证据信息交换。

可见,设立证据展示制度并不违背《刑诉法》的立法原则,恰恰正是《刑诉法》规定的新的庭审方式的补充和完善,是可行的。

四、建立我国证据展示制度的构想在我国庭审方式改革的进程中,借鉴、引进西方的一些有益的做法是应当的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引进的过程中不能全盘照搬。

从当前的实际状况出发,如果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证据展示制度,需要解决以下一些关键问题:第一是如何展示。

英美国家有一个从单向转至双向展示的过程。

我国如果要确立庭前证据展示也要确定是单向还是双向展示。

第二是展示的地点。

目前,有说在人民检察院进行的,有说在法院进行,美国的刑事诉讼规则只规定了控辩双方向法官申请而未对展示地点进行规定,实践中大都是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的。

第三是证据展示的范围,这是问题的重中之重。

第四是刑事证据展示的保障机制问题。

(一)证据展示的方式和地点。

美国的证据展示是在预审法庭,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进行展示。

日本是辩护律师在检察官提起公诉后,到检察厅阅览证据并作己方的证据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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