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超全考研笔记—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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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笔记背诵版之宪法学(3)

法硕笔记背诵版之宪法学(3)

法硕笔记背诵版之宪法学(3)第五节宪法与宪政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主要特征: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的核心,这一核心在政治实践中的集中表现,就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植根于宪法之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政府。

因此,建立有限政府应该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这一精神体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超越行使: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如果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幺公共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实现也就有了坚实的保障,而宪政也就能最终建立起来,因此可以说,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一般说来,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

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实质上也就是依宪治国,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或者说首要目标就是实行宪政。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必须具备的条件很多,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权利经济。

它不仅反对权力至上和人治,反对从属于行政权力和人治,而且由于它主要靠主体平等、意思自。

[法律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宪法学笔记(1)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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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词源(不用看)二宪法的特征:(1)根本法:1.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最高法律效力两方面的含义:A.是制定普通法法律的依据;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的法律更加严格: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B.通过或批准宪法修正案的程序更加严格。

〈注意〉提议的主体(两个)全国人大常委,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修改的主体(一个)全国人大(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略)(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略)三宪法的本质(讲了三点)(1)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2)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3)宪法的定义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及其发展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一)近代意义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3点)(1)经济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2)政治条件:资产国家政权的建立(3)思想原因:自由平等人权(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宪法(1)英国最早制定宪法,也是最早实行不成文宪法(2)英国宪法包括两部分:宪法性法律(成文部分)和宪法惯例,判例(不成文部分)(3)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4)欧洲大陆国家第一部宪法是法国1791年制定的宪法(5)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二我国现行宪法:四部宪法颁布的时间:1954,1975,1978,1982(记)(1)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2)三次修正:1.1988年修改的两个方面(看)2.1993年第二条和第五条(看)3.1999年第二和第五条重要三宪法的分类:(一)宪法分类的意义(不用看)(二)分类:(1)成文宪法(P103)(2)不成文宪法(P104)(3)刚性宪法(P104)(4)柔性宪法(P104)(三)分类(不用看)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点比较重要)一人民主权(P105)二基本人权三法治原则四权利制约原则:资为分权原则;社为监督原则。

法律硕士考研宪法学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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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单选、多选、简答)一.宪法的定义一般而言,宪法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通过控制、保障和规范国家权力(手段),来保障人权(目的)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的特征(一)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法理学内容)(二)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简答)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效力的最高性:(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

(2)通过或批准宪法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一般法律。

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
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修改宪法的机关: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提议: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通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法律上“以上”、“以下”都包含本数)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三.宪法的本质属性(一)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二)宪法是民主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多选、简答)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俄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

因此,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三)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1234。

山东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要内容梳理与案例分析

山东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要内容梳理与案例分析

山东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要内容梳理与案例分析山东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要内容梳理与案例分析一、引言宪法学是法学中的重要学科之一,它主要研究国家政权的性质、组织和职能,以及宪法对个人和社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山东省考研法学复习中,宪法学是一门重要的考试科目。

本篇文章将通过对宪法学的重要内容进行梳理,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帮助考生全面掌握相关知识。

二、国家政权1. 国家政权的性质国家政权是指国家用以实施统治的权力和职能的实体,它是整个国家统一意志的实现。

国家政权的性质包括六个方面:国家政权具有最高性、排他性、本位性、强制性、普遍性、无偏性。

2. 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在宪法学中,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单一制和分立制。

单一制是指国家政权的全部权力由一个机关行使,如中国的主席制;分立制是指政权的各个职能由不同机关行使,如美国总统与国会之间的相互制衡。

3. 国家政权的职能国家政权的职能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

其中,立法是最基本的职能,在宪法学中占据重要地位。

立法权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以确保国家政权的稳定运行。

三、宪法与人权1. 宪法与人权的关系宪法作为国家的法律基础和最高法律,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了每个人的尊严和平等,确保了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权利的平等享有。

2. 宪法对人权的规范宪法通过法律制度对人权进行明确的规范。

其中,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比如宪法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仰自由等权利,以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和人格尊严。

3. 案例分析:宪法与言论自由案例:某国A公民在社交媒体上批评政府所采取的政策措施,结果被政府以侮辱国家形象为由处以刑事制裁。

分析:根据宪法对言论自由的规定,公民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包括对政府政策的批评。

政府对A公民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涉嫌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宪法应当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并限制政府对言论自由的干预,以确保民主社会的正常运行。

云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要内容概述

云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要内容概述

云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要内容概述宪法学作为法学领域中的一门重要学科,涵盖了众多的内容和知识点,这些知识点是考研法学学子必须要掌握和了解的。

本文将从宪法学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和特点等方面进行概述,帮助考生们对宪法学重要内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宪法学的基本概念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科学,它旨在研究国家的根本法规——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组织和权力运行的总章程,也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准则。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国家制度、国家组织、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内容。

二、宪法学的主要内容1. 宪法的含义与作用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国家组织和权力的总规范。

宪法限制了政府的权力,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了社会的公正与稳定。

2. 宪法的性质与特点宪法具有法定性、统治性和特别性的特点。

法定性意味着宪法是最高法律,其他法律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统治性体现在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制与限制;特别性则体现在宪法的修改程序和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3. 宪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法治原则、人权原则、民主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宪法制度运行的基石,体现了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

宪法的价值体系包括自由、平等、公正等方面,为国家治理提供了基本准则。

4. 宪法的主要内容与结构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体、政体、国家机构设置、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国家的立法程序、司法制度、公务人员的选拔与任命等具体事项。

宪法结构上包括总则、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地方机构以及附则等部分。

三、云南省考研宪法学复习重点1. 中国宪法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中国宪法的地位与作用、宪法的修改和解释、宪法的基本原则等方面。

2. 国家组织与权力运行机制涉及国家机构的设置与职能、国家主席、国务院、全国人大等机构的职责与权力运行机制。

3.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包括公民的人权、公民的政治权利与社会经济权利、公民义务与社会责任等方面内容。

云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核心内容梳理

云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核心内容梳理

云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核心内容梳理一、引言宪法学是法学科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考研法学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对云南省考研法学的宪法学核心内容进行梳理和总结,帮助考生更好地掌握和理解相关知识。

二、宪法的定义与意义宪法是国家最高的法律,是国家政权和政治制度的基础,具有优先于其他法律的地位。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组织原则、权力机构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学作为法学的一门学科,研究宪法的形成、解释和实施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全民国家的民主主义原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治国原则、分权制衡原则等。

全民国家的民主主义原则体现了人民的统治地位和国家民主执政。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依法治国原则体现了法治的基本理念和国家管理的法制化。

分权制衡原则保障了国家权力的均衡和限制。

四、宪法的内容和结构宪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宪法的序言、总纲、基本原则、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等。

宪法的结构分为序言、总纲、各章节和附则等。

具体包括国家机构、国家权力的行使机构、地方自治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方面。

五、宪法的解释和修改宪法的解释有宪法解释权的行使和宪法司法审查两种形式。

宪法的修改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修正案需按照法律程序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才能生效。

六、宪法的实施和保障宪法的实施需要政府以及各级机关、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宪法履行职责和权力。

宪法的保障主要包括监督和诉讼机制,人民通过监督和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云南省宪法学研究的特点和趋势云南省宪法学研究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对少数民族地区宪法建设和实践的关注,以及对基层自治机构和农村社区的研究。

云南省宪法学研究的趋势包括与时俱进、加强实践和国际交流等方面。

八、结语本文对云南省考研法学的宪法学核心内容进行了梳理和总结。

江西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内容解析

江西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内容解析

江西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宪法学重点内容解析宪法学是法学专业的重要学科之一,对于考研法学的学生来说,掌握宪法学的重点内容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对江西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中的宪法学重点内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一、宪法的基本概念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对于组织和运行国家政治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宪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确保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良好运行。

二、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宪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如古罗马和古希腊的宪政思想。

现代宪法的发展主要源于英国、美国和法国等国家的宪政实践,其中美国宪法对于现代宪法编写以及国家制度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宪法实施的原则宪法的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宪政原则、法治原则、人权原则、民主原则等。

宪法的实施应当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

四、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结构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的前言、基本原则、国家机构、公民权利和义务等。

宪法的结构通常由总则、单行条款和附则组成,每个部分都对国家的政治制度、公民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五、宪法解释和宪法审查宪法解释是指针对宪法中存在的模糊、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条款进行解释,以保证宪法的正确实施。

宪法审查是指宪法法院对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以维护宪法的权威和稳定。

六、宪法修正和宪法权威宪法修正是指对已经实施的宪法进行修改和变更,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国家需要的变化。

宪法的权威来自于法律本身的合法性和公众的认可,宪法的权威性对于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影响。

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和途径宪法学的研究方法和途径包括文献研究、比较研究、历史研究、实证研究等。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各国宪法的实施情况,可以为国家的宪法制度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综上所述,江西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中的宪法学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宪法的基本概念、起源和发展、实施原则、主要内容和结构、解释和审查、修正和权威、研究方法和途径等方面。

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学》知识点详解(3)-法硕.doc

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学》知识点详解(3)-法硕.doc

2016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宪法学》知识点详解汇总一、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答:1.宪法典宪法典是实行成文宪法制国家主要的宪法规范渊源。

世界上绝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都将其宪法内容以宪法典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

1787年,美国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以宪法典为其规范内容基本表现形式的先例,并对其后各国的宪政运动及成文宪法的制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于其中,但在形式上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

一般认为,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最主要的宪法规范的渊源,如英国即是。

此外,在有成文宪法典的国家,往往也颁布一些宪法性法律,作为对宪法典的补充,宪法性法律虽然不像宪法典那样内容广泛,有的只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问题,但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延伸和具体化。

在我国,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法以及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一般被视为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宪法惯例一般不会被破坏。

宪法惯例在英国的宪政体制运作中尤显重要。

在成文宪法制国家,宪法惯例也是存在且必不可少的。

这是由于宪法的各项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而且一般不能应时而变,而当把这些原则性和概括性的条款适用于复杂而变动的政治生活时,就需要宪法惯例来调节。

可以说,宪法惯例是使宪法具有适应性的手段之一。

在我国,政协的全体会议在全国人大会议之前先行召开,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等,也是多年形成的惯例。

4.宪法解释所谓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形式,也是宪法规范渊源的一种。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哪个机关,各国情况并不一致,大体分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由议会解释宪法在我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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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改变命运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第一章.民法导论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两种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前者中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与主体的人参不可分离,一般不能转让,后者是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1)保护方法不同。

前者遭到破坏时,对责任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对后者的责任人则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行为。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某种积极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前者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后者则需要义务人协助;2)前者中义务人一般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后者则承担积极作为义务。

3.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是指行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债权关系的权利人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物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予以配合,债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

3)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券关系的义务人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4.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者的区别:1)事实行为不需要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意思表示2)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是有意识地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行为在主观上并无建立或变更、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

考研改变命运5.事件与事实行为事件是指与主体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现象。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1)事件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无关,事实行为与民事主体的意志有关。

2)事件是一种客观现象,事实行为是民事主体的行为。

第三章公民1.公民与自然人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根据中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我国领域内一切具有自然生命形式的人,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二者的区别:1)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而自然人则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2)自然人的范围大于公民。

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的资格。

民事权利是指则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法律利益。

二者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但并不能因此而给民事带来实际的利益;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参加某一项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实际享有的法律利益。

2)民事权利能力既是是指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取得利益的可能性;3)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由法律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思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有关。

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人身是密不可分的,民事主体不能放弃,他人也不能剥得,而民事权利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放弃或转让,也可以依法被剥得其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二者的区别是:1)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限制民事习惯难为嫩绿是指法律赋予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虽已考研改变命运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像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

二者的区别是:1)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不同2)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范围不同。

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依法宣布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的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而宣告死亡是指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二者的区别是:1)条件不同,一般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两年即可宣告失踪,而公民下落下落不明4年,才能宣告死亡。

2)法律后果不同。

宣告失踪的唯一后果是为失踪人的财产设定财产代管人,而宣告死亡产生的后果是失踪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因此产生与自然死亡一样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法人1.法人与个人合伙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而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

二者的区别:1)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个人合伙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合伙不能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财产所有权由法人享有,个人合伙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享有。

4)法人成员仅在向法人投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3.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近世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二者的区别: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具有一致性。

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不一致性。

2)法人民行为能力范围受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不一致性影响而范围不一致,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一致性影响而具有一致性。

1)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的,而自然人是通过自己来实现的。

4.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者的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开始,到法人终考研改变命运止时消灭。

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到死亡时结束。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如继承权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于法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也不可能享有。

一.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不同。

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的,一致的和平等的,相互之间没有多大的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受到经营范围和各自章程的约束而相互差异很大。

5.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具有法律上的人格的整个过程,也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

法人的成立则是指法人开始具有人格,成为民事权利主体。

二者的区别:1)法案人的设立是创设法人的活动,而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得以存在的事实状态。

2)法人的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前提,而法人的成立是法人设立的结果。

3)在法人设立阶段,法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在法人成立阶段,法人具有了民事主体资格。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利权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而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思而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1)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而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而民事行为中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则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2.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性为。

而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后果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活动。

二者的区别是:1)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而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一种或多种意思表示构成。

3.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是给予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双方法律行为是指给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者的区别是:1)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双方法律行为则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2)单方法律行为自行为人独立表达其意思时即可成立,而双方法律行为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才成立。

考研改变命运4.单务法律行为与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也都负有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者的区别:1)单务法律行为中只有一方负有义务,而双方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

2)双务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而单务法律行为的履行则无需此类制度。

5.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只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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