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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笔记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笔记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笔记第一章总纲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新宪法总纲的一部分,强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指导思想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性。

第二章基本原则在第二章中,我们看到了对国家的一些基本原则的确立,如人民主权、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等。

这些原则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以及国家治理的基本方针。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本章中,我们看到了对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包括人身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等。

这些权利和义务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民的全面发展。

第四章国家机构在这一章中,涉及到了国家的一些基本机构和职能,如国家主席、国务院等,以及他们的权利和责任。

这些国家机构的设立和运行,是为了有效地实现国家治理,维护国家的正常运转。

第五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这一章中,涉及到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职能。

这些机构是地方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处理各类地方事务,同时也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六章法院和检察院这一章涉及到了司法机关的组织和职能,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法律尊严的重要力量,对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权益保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七章国旗、国徽、国歌这一章涉及到了一些国家象征的规定,国家象征是国家主权和尊严的象征,具有重要的政治和精神意义。

国家旗、国徽和国歌以及它们的使用,体现了国家的形象和国民的爱国情怀。

第八章宪法的修正这一章规定了宪法的修改程序和条件,强调了对宪法的尊重和保护。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修改宪法的规定和程序是为了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不断发展。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和国家的正常运转。

通过学习和理解宪法,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国家的法律制度和运行,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为国家的繁荣富强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国宪法学详细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中国宪法学详细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中国宪法学详细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一、宪法的定义※ 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很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利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

二、宪法的形式特征1、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共性:1)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

2)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3)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4)内容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2、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区别: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普通法国家除外)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起他法律严格。

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关。

B,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一般要制定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

3、宪法内容的根本性:1)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章程,根本法。

2)宪法所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之所以为总章程也)A,国家的主权归属和政治统治的形态和基础。

(根本制度层面)B,有关国家生活中的基本体制和原则。

(国家和社会运作层面)C,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机构权利的范围界限和具体内容。

(操作约束层面)4、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及其表现。

1)对法的最高效力A、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依据和基础,为普通立法提供立法原则。

◎ 宪法是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

B、普通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 普通法是将宪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为可操作规则,目的是促成宪法规范的落实和实现。

◎ 宪法是整个国家的法制体系的构建和运作的核心和原则。

2)对人的效力A、“人”,一切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能都主体的概括和统称。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无人有权超越宪法。

宪法学习笔记

宪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笔记)
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总纲
第一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国家机构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

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宪法笔记——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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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笔记导⾔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宪法和宪政宪法的定义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它是有关国家权⼒及其民主运⾏规则、国家基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阶级⼒量对⽐关系及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

第⼀章宪法的历史第⼀节近代宪法的起源和发展⼀.西⽅宪法的发展(⼀)英国宪法1215年的⾃由⼤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法案⼤⼤限制了王权,确认了君主⽴宪的民主制度,标志着英国从封建专制制度向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的真正转变,因⽽是英国民主宪政史上最重要的宪法性⽂件。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832年的改⾰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72年的共同体法(⼆)美国宪法世界上第⼀部成⽂宪法1. 1776年《独⽴宣⾔》美国民主宪政制度的政治基础“⼀⼈权宣⾔”2. 1787年宪法正⽂《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主要原则:(1)⼈民主权和有限政府的原则;(2)权⼒分⽴和制约与平衡原则;(3)联邦与州的分权原则;(4)对军队的⽂职控制原则。

3.宪法修正案共27条,前10条有关⼈民权利的修正案为最著名的1789年“权利法案”第⼆节旧中国宪法发展简史⼀.清朝末年的⽴宪活动1908年《定宪法⼤纲》中国历史上第⼀个宪法性⽂件1911年《重⼤信条⼗九条》⼆.中华民国的⽴宪活动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史上唯⼀的⼀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件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923年曹锟《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中国历史上第⼀部正式颁布的宪法1925年段祺瑞《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28年蒋介⽯《训政纲领》,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部反民主的宪法性⽂件。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国民党统治时期制定的唯⼀⼀部正式宪法。

三.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和宪法性⽂件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纲》1941年《陕⽢宁边区施政纲领》1946年《陕⽢宁边区宪法原则》第三节中华⼈民共和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起临时宪法作⽤的《中国⼈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九五四年宪法中华⼈民共和国建国后第⼀部宪法(三)⼀九七五年宪法⼀部有严重缺点和问题的社会主义宪法(四)⼀九七⼋年宪法第三部宪法,存在缺陷,1979年,1980年修改(五)⼀九⼋⼆年宪法第四部宪法,也是最好的⼀部宪法(六)宪法修正案1988年,经济体制改⾰,私营经济,不得进⾏⾮法⼟地转让,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1999年,2004年总结:1.确⽴主权在民思想2.强调对于公民权利的规范3.国家权利受限制4.形式上宪法被⼴泛采⽤5.在近代宪法总体上是西⽅的政治和法律现象第⼆章宪法规范第⼀节宪法形式⼀.宪法形式(⼀)渊源形式:宪法基于不同效⼒来源形式的外部表现形式①成⽂性法典②宪法性法律:特征:1.国家⽴法机关制定2.规定国家某⼀⽅⾯根本问题3.法律效⼒低于其他,程序⾼于其他③宪法惯例④宪法判例⑤宪法解释:对宪法条⽂含义进⾏释义和解释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⑦权威性宪法著作:成⽂宪法国家是参考,不成⽂宪法国家可引⽤为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结构形式1.宪法结构:宪法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有机组合和有序排列2.宪法点典的形式结构:即宪法体系,宪法的全部条⽂,划分为不同各部分,分别由相应⽂字符号排列的形式结构。

宪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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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的概念1.宪法的概念:1,原始意义上的宪法,国家组织法2,立宪意义上的宪法,限制国家权利而保障人权3,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规律规范的总和,即包括在一个国家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4,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不仅制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宪法的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内容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3,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表现:1,宪法是一般法律制定基础和依据2,一般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3.宪法制定与普通法律的不同1,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其职责就是起草或指定宪法,在完成任务后,即予以解散2,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一般要求最高立法机关的议员或代表的特定多数4.宪法修改与普通法律不同1,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2,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3,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在宪法通过以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是指在一个国家之内,相对于所有社会主体的行为,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

宪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国家权力,而国家权力运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包括依据宪法制定法律和依据宪法作出具体的宪法行为。

国家权力运行最基本的方式是制定法律。

5.宪法的本质特征宪法是一国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的体现。

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要的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

宪法反映阶级关系对比关系,表现在: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主要表现为1,当阶级力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同志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发生宪法阶级性质的转换2,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总体框架相同而具体的对比关系存在量的差异时,宪法的具体内容也有所变化(同一国家+不同国家))6.成文宪法:由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不成文宪法: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宪法学整理笔记

宪法学整理笔记

宪法学整理笔记宪法学第⼀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1.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次使⽤宪法⼀次。

近代中国最早使⽤宪法⼀词的是马建忠的《适可斋记⾔》,中国最早在法律⽂件中使⽤近现代意义的“宪法”⼀语,则是1908年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纲》。

2.宪法的界定:①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包括成⽂宪法、威敏斯特模式的宪法性⽂件、独⽴于宪法⽂件本⾝之外的具有根本性质的宪法性法律、普通法系或⼤陆法系宪法判例以及因历史或传统⽽形成的宪法管理。

②形式意义的宪法: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

即宪法是指其指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上⾼于普通法律的成⽂法典。

3.宪法的特征:包括形式特征⑴: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①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般为⼀个专门机构,职责就是起草或制定宪法。

②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宪法草案及修正案的通过程序⽐普通法律严格。

⑵:宪法具有最⾼的法律效⼒:①宪法的效⼒⾼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效;②宪法是⼀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根本⾏为准则。

实质特征:⑴对⼈权的基本保障,尤其是保护少数派特别是易受歧视的弱势群体。

⑵对国家权利的限制:①由于宪法规定了主要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活动原则和⽅式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因此宪法实际上成为授予⾏使国家权⼒的根据;②由于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使权⼒的范围、程序与⽅式,因此宪法同时也是对国家权⼒⾏使的限制。

4.宪法的根本⽬的即在于限制政府的权⼒,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由。

保障公民权利在宪法中居于核⼼的⽀配地位。

5.宪法的渊源:①成⽂宪法典(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之⼀);②宪法性法律(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③宪法惯例(是不成⽂法国家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④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是⾏使违宪审查权的普通法院或专门机构在适⽤宪法审判案件时形成的具有约束⼒的先例。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笔记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笔记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笔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他形式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最高政治领导组织,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先锋队。

全国各族人民高度重视党的领导。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条国家根据地域特点和行政效率需要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包括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主席制。

主席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国务院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

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的最高司法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中国的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

第四章国家经济和社会制度第十六条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十七条国家组织和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第十八条国家保护私有财产权,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人民币制度。

宪法的重点知识点总结

宪法的重点知识点总结

宪法的重点知识点总结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法规,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

以下是宪法的一些重点知识点总结:
1. 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原则,如人民主权、依法治国、平等、民主、自由、法治等原则。

2. 国家组织和权力制衡:宪法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和职能,包括国家机构的设置、权力的分立等。

在权力分立方面,宪法通常规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主要权力机关,以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平衡。

3.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宪法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权等。

同时,宪法也规定了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如守法、纳税、保卫国家等。

4. 国家政治制度: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包括国家的性质、政体、国体等。

例如,宪法可以规定国家为社会主义国家、民主共和国等。

5. 地方自治和分权:宪法通常规定了地方自治的原则和方式,保障地方的行政管理权和立法权。

这有助于实现国家的分权和地方自主,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6. 宪法修正和宪法解释:宪法一般规定了修宪和宪法解释的程序和条件。

修宪通常需要通过特定的程序和程序,以保证宪法
修正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宪法解释则是指对宪法具体含义的解释和解释权的行使。

总之,宪法是指导和规定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依据,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

对于公民来说,了解和遵守宪法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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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3-12 15:46:001.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a.宪法的社会化(人权观念、国家目标)b.国家机构:行政国家兴起c.自然法思想的复兴d.违宪审查的普及e.宪法的国际化与国际协调主义、和平主义f.宪法的多样化:社会主义宪法、民族民主主义宪法2.99年宪法修正的内容a.在序言中,将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同时将“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调整为“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并强调“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b.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c.丰富了宪法关于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规定d.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e.提高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f.将有关“反革命罪”的表述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3.04修正的内容a.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同时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并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b.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c.完善了有关土地征收、征用的规定d.完善了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并明确了国家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e.完善了有关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规定,并规定了私有财产的公益征收和征用制度f.增加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g.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h.完善了有关全国人大组成的规定i.将有关国家机关职权中的“戒严”扩充为“决定或宣布进入紧急状态”j.完善了有关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k.将乡、镇人大的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l.增加了有关国歌的规定4.我国宪法的基本特征a.成文宪法b.刚性宪法c.民定宪法d.社会主义宪法e.纲领性宪法f.派生宪法g.真实宪法还是虚假宪法?h.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还是语义性宪法5.公民基本权力的主体公民——基本主体,法人、外国人在一定范围内;未成年人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般主体、特殊主体、特定主体6.宪法关于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a.狭义的人身自由——人的身体不受控制的自由。

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b.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所有与人的人格独立有关的权利和自由,如i.生命健康权——我国宪法虽无明文规定,不过应被视为是当然包含在人身自由之内(保障:罪刑法定、刑罚谦抑、禁止刑讯逼供、国家赔偿、刑法、民法)ii.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iii.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iv.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c.人身自由具有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等特点d.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权利,是享有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基础7.全国人大的职权a.立法方面i.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ii.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b.人事任免i.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ii.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by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央军委组成人员由军委主席提名iii.罢免——3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c.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i.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ii.审查和批准估价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iii.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iv.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v.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制度d.监督权i.监督宪法事实ii.改变和撤销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e.议案的提出、审议、表决和公布的程序i.提出和审议宪法修正案ii.提出和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院、最高检提出的议案iii.提出和审议一个代表团或30以上的全国人大提出的议案iv.表决和通过宪法修正案v.表决和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vi.公布选举结果和其他议案8.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a.一般任务——审议议案;提出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审议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想抵触的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决定、命令、指示、决议,提出报告;审议质询案,听取答复,提出报告;对同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b.特别任务i.民族委员会——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区的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向人大常委会报告ii.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听取专门委员会就法律草案提出的意见iii.临时工作机构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9.我国司法权运行的基本原则a.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回避制;合议制;两审终审制10.宪法保障的种类a.制度化保障(实体和程序)b.未制度化地保障——国家的紧急权、国民的抵抗权11.存在论式的宪法分类a.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b.纲领性宪法与中立性宪法c.纲领性宪法因其纲领的不同又可分为:自由主义宪法、社会民主主义宪法、社会主义宪法、民族民主宪法d.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与语戏性宪法12.宪法修改(与宪法废弃与宪法制定相比有和)特征a.以承认宪法为前提;合法地变更宪法地内容;依宪法所定程序由意识地进行地宪法变动1.刚性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严格于一般法律,稳定、最高权威性2.柔性宪法——与普通法律效力相等,后法优于前法,且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3.钦定宪法——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颁布的宪法,主权在君原则意大利、日本、路易184.民定宪法——由民意机关或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人民主权原则5.协定宪法——由君主和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瑞士、法国6.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7.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立法确认了君主立宪制。

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8.贿选宪法——1923年10月10日公布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在起草和通过过程中受到曹锟贿选的操纵。

旧中国反动派正式公布的第一部宪法9.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1946年4月23日召开了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时制定的,宪法性法律是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纲领的体现,是制定陕甘宁边区宪法的基础10.宪法修改——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11.宪法保障——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地位和实效的各种机制和措施12.政权组织形式——实现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13.半总统制半议会制——总统是国家元首,有任免总理等权力,总理是政府首脑,就政府的施政纲领对议会负责,议会可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理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

14.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类型。

15.联邦制——联邦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邦组成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组成联盟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16.单一制——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特别行政区等组成,各组成单位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17.多数代表制——候选人依法定标准,得票较多者即可当选的制度。

可进一步分为相对多数代表制和绝对多数代表制18.比例代表制——依一定的计票方法,使各政党依其所得票数,按比例选出代表的制度19.地域代表制——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者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作为选举单位来选举代表或议员的选举体制。

根据每一选区是仅产生1名代表还是产生2名或2名以上的代表,可进一步区分为小选区制(单数选区制)与大选区制(复数选区制)20.职业代表制——将选民按职业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根据职业群体而不是居住区域或行政区域来选举代表或议员的选举体制。

法国1851年宪法最早采用此种体制,现代各国一般也都兼采职业代表制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a.普遍i.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ii.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但未被检察院或法院决定停止行使政治权利的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虽被判决有罪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处罚的人。

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投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iii.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届满的人重新登记,按正常途径参加选举;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确实无法行使选举权的,不列入选民名单;旅居国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b.平等i.凡是选民在权利和地位上一律平等,每人在每一次投票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票效力相等。

ii.相对性: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5%。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5%。

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普通代表选举与军队代表选举。

妇女、归侨和华侨c.直接间接并用i.直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镇人大代表;乡级40 or 1/1500,不超过160,人数不足2000不得少于40,县级人常确定报上级人常备案;县级 120 or 1/5000,人口超过165万不得超过450,人口不足5万不少于12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常报全国人常备案ii.间接——县级人大代表→(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地级:240 or 1/25000,人口超过1000万不超过650省自治区人常报全国人常备案;省级:350 or 1/15万 1/25000万不超过1000人;全国不超过3000全国人常确定d.无记名投票i.尊重选民自由选择意志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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