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设计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引言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是一种将固体废物与水泥窑设备相结合的处理方法。
该方法能够有效地减少固体废物的体积,同时通过高温下的煅烧过程将废物转化为无害的物质。
本文档旨在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以确保处理过程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技术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应满足以下要求:1.废物适用性:适用于处理各类非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煤矸石、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废渣等。
2.处理效果: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应能够将废物充分煅烧,使之转化为无害的物质。
在处理过程中,应确保废物的分解率达到 98% 以上。
3.燃料适应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应能够适应不同类型燃料的使用,包括煤炭、石油焦、天然气等。
4.窑炉温度控制: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过程中,应能够通过控制炉内温度,确保废物在高温下充分煅烧。
5.废气处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应配备完善的废气处理设备,包括除尘、脱酸、脱硝等,以确保废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操作规范根据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的要求,制定以下操作规范:1.废物前处理:对待处理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分选、粉碎等处理,以提高处理效果。
2.炉内操作:将经过前处理的废物均匀地投入水泥窑炉,控制废物的投入量和投入速度,确保废物在高温下能够充分煅烧。
3.防护装置:在水泥窑炉的进气口、出气口等位置设置防护装置,以防止废物溢出或气体泄漏。
4.炉内温度控制:通过调节燃烧炉的燃烧温度、燃烧时间等参数,控制水泥窑炉内的温度,确保废物在高温下充分煅烧。
5.废气处理:配备除尘设备,对废气中的粉尘进行过滤和收集;配备脱酸装置,对废气中的酸性物质进行去除;配备脱硝装置,对废气中的氮氧化物进行去除。
6.废渣处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处理后产生的废渣,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其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7.监测与记录: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进行监测,包括废物投入量、温度控制情况、废气排放浓度等,同时记录相关数据和操作记录,以备查证和分析。
危废经营许可证审批指南

危废经营许可证审批指南我干这危废经营许可证审批的事儿啊,也有些年头了。
这事儿啊,就像走在一条弯弯绕绕的胡同里,每一步都得小心着。
我记得刚接触这事儿的时候,那办公的地儿啊,小小的一间屋子,墙上的白漆都有些泛黄了,灯光也是昏昏暗暗的,像个没睡醒的人在那有气无力地照着。
桌子上堆满了各种文件,就像小山似的,我坐在那,看着那些文件直发愁。
旁边的老张,那脸皱得像个核桃似的,还在那念叨:“这许可证审批啊,可得仔细喽,一个小错儿就能让你跑断腿。
”我就瞅着他,心里想:“老张啊,你可别吓我。
”咱先说这申请的材料吧。
那真是得全乎喽。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这得清清楚楚的,就像人的身份证似的,一点都不能含糊。
还有那危险废物经营计划书,这个可费脑子了。
得写清楚咱这危废是咋收集的,运输的时候用啥样的车,司机得有啥样的资质,就像安排一场超级精密的军事行动似的。
我写这个计划书的时候啊,头发都掉了好几把。
我老婆还老说我:“你看看你,整这个许可证审批,把自己整得像个小老头似的。
”我就跟她急:“你懂啥,这事儿可重要了,关乎着整个危废处理的大事儿呢。
”然后就是那个现场核查。
那些核查的人来的时候啊,那眼神就像扫描仪似的,到处看。
咱那厂房啊,得干净整洁,危险废物的存放得规规矩矩的,就像小学生排队一样,整整齐齐的。
我那时候紧张得手心直冒汗,就盼着他们能给个好结果。
有个年轻的核查员,看着挺严肃的,板着个脸。
我就凑上去,陪着笑脸说:“同志啊,您看我们这都按照要求来的,有啥不足的地方您多指点。
”他就哼了一声,说:“看情况吧。
”可把我吓得不轻。
这审批的流程也是慢得像蜗牛爬一样。
我天天就盼着能有个消息,隔三岔五就往审批部门打电话。
电话那头的人有时候不耐烦了,我就赶紧陪着小心,说:“大哥大姐啊,我这心里急啊,您多担待。
”等啊等啊,好不容易有个消息了,说哪哪有点问题,得修改。
我这心里啊,又喜又悲的,喜的是有消息了,悲的是又得重新弄。
不过啊,这一路走过来,虽然难,但也学到了不少东西。
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全过程管控

准入判定
合同签订
调研取样
产废单位
异常情况反馈
反馈评估
配伍处置
入库暂存
配伍方案
危险废物处置全过程
收集转运 电子联单
进厂验收
二、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全过程
危险废物准入 1、根据《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 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以及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 规范》(HJ 662—2013)要求,危险废物 的协同处置应确保环保达标排放,同时入 窑物料应确保理化性质稳定,不应影响窑 运行工况和水泥产品质量。
二、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全过程
危险废物准入 3、危险废物样品进入实验室后,由实验室安排专人进行样品接收并安排检测项目。根据《水泥窑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 20760—括:含水率、热值、pH、F-、Cl-、SO3、CaO、SiO2、Fe2O3、Al2O3、 MgO等;重金属包括:砷(As)、铅(Pb)、铬(Cr)、镉(Cd)、铜(Cu)、镍(Ni)、锌 (Zn)、锰(Mn)、汞(Hg)等;安全性指标包括:闪点、相容性、腐蚀性等。通过对样品检测数 据的分析,对于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要求的予以准入。
二、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全过程
飞灰处置系统 对于HW18焚烧处置残渣类,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772-002-18),危险废物 焚烧、热解等处置过程产生的飞灰,在确保水泥产品质量如氯离子达标的前提下, 可通过计量,采用气力输送装置输送至窑头进行处置。一般情况下,飞灰类废物氯 离子含量可高达10%~20%,如直接入窑将可能造成熟料氯离子超标的现象。在此 情况下,可利用水洗技术将氯盐从飞灰中洗脱分离,氯离子降至1%后的飞灰再进入 水泥窑协同处置。
配伍原则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是指将某些固体废物与水泥窑生产过程中的回收热量进行结合,从而达到综合利用、合理分配资源、减少废物处置量和污染环境的技术。
首先,要实施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严格执行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其次,根据固体废物的特点和水泥窑的工艺流程,确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具体方案。
最后,要注意安全,妥善处置废物,以防止污染环境。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包括:
(1)水泥窑设备设计要求:满足固体废物高温燃烧过程中温度、压力、湿度等要求;
(2)固体废物处理要求:要求固体废物应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分类和分选,并清洁无污染;
(3)安全控制要求:应严格控制固体废物燃烧过程中的烟尘、气体、温度、压力等因素,以防止污染环境;
(4)管理体系建设要求:要建立健全的废物管理、清洁生产管理体系,科学合理利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是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进程的重要依据,其落实能够有效控制废物燃烧过程中的烟尘、气体、温度、压力等因素,有效防止污染环境,为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提供有力支撑。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方案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方案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固体废物愈加多样化、复杂化、有毒有害化,对于环境的污染和人类的健康造成巨大的威胁。
水泥窑废气在高温条件下,可将臭氧消耗物和NOx进行还原或氧化分解,达到减少废气对环境的污染作用。
水泥窑废气的特点使其可以广泛应用于由含有危险废物制成的固体废物的协同处置中,能达到固废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目的。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方案水泥窑协同处置方案是指危险废物和其他固废经过预处理后,与水泥生产过程相结合,利用水泥窑进行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的方法。
该方案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可行性已得到国内外的广泛认可。
危险废物主要有以下几种:1.化工类废物:包括废酸、废碱、废油和废涂料。
由于其含有大量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需采取特殊措施处理。
2.医疗废物:包括被感染的医用废品、药品过期废品和废旧器械等。
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威胁,需要采取科学严谨的处置措施。
3.电子废物:包括废旧电子产品、电线电缆等,含有各种有毒有害的金属元素,如铅、汞、镉等。
处置流程1.废物的先进预处理:将固体废物进行物理、化学、生物等多种方式先进处理,降低它对环境和人体造成的危险性。
2.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将经过处理后的固体废物,与水泥生产的石灰石、粉煤灰等材料混合,通过高温下煅烧,破坏有机物,吸收有害物质,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效果。
3.烟气净化:在水泥生产中,可能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产生,需要对废气进行净化,以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常用的烟气净化技术有湿法除尘、电除尘和脱硝等。
##优点1.处理成本低:与传统的危险废物处置方法相比,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的成本较低,特别是在大量减少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2.资源化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的过程中,固体废物在高温下煅烧,可转化为水泥成分之一的矿物质,具有很高的资源化利用价值。
3.环境效益明显:利用水泥窑进行废物协同处置可以大大减少固体废物的排放,避免了危险废物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核发青海宏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核发青海宏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同意核发青海宏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青海宏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青海宏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宏政字〔2020〕1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青海宏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依托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水泥窑开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属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指南(试行)》中确定的分散式联合经营模式,两公司需作为危险废物经营共同体开展经营活动。
我厅同意向青海宏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核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内容(一)证书编号:6301220014(二)法人名称: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运营单位:青海宏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运营单位: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三)法定代表人: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运营单位:陈鑫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运营单位:叶发旺(四)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地址:西宁市甘河工业园区东区(五)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HW02医药废物,HW03废药物、药品,HW04农药废物(不包括263-009-04),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不包括201-003-05),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有机溶剂废物(不包括900-401-06、900-402-06、900-403-06、900-404-06),HW07热处理含氰废物(CN-含量小于0.01mg/kg的固态废物),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不包括251-001-08、251-005-08、071-001-08、071-002-08、072-001-08),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900-005-09、900-006-09、900-00-09),HW11精(蒸)馏残渣(不包括251-013-11、252-011-11、252-013-11、252-016-11、450-003-11、261-008-11、261-022-11至261-025-11、261-030-11至261-035-11、261-100-11至261-136-11、321-001-11、772-001-11),HW12染料、涂料废物(不包括264-002-12、264-005-12、264-006-12、264-007-12、264-009-12、900-250-12至900-256-12、900-299-12),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不包括265-102-13、900-451-13),HW14新化学物质废物,HW16感光材料废物,HW17表面处理废物(不包括336-050-17、336-053-17至336-062-17、336-067-17、336-068-17、336-069-17、336-101-17),HW18焚烧处置残渣,HW19含金属羰基化合物废物,HW22含铜废物(不包括397-004-22),HW23含锌废物,HW24含砷废物,HW31含铅废物(不包括397-052-31),HW32无机氟化物废物(900-000-32,经鉴别确定为HW32无机氟化物废物的危险废物),HW33无机氰化物废物(不包括336-104-33、900-029-33,CN-含量小于0.01mg/kg的固态废物),HW37有机磷化合物废物(不包括900-033-37),HW38有机氰化物废物(不包括261-067-38),HW39含酚废物(不包括261-070-39),HW40含醚废物,HW46含镍废物,HW47含钡废物,HW48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9其他废物(不包括900-044-49、900-045-49),HW50废催化剂(不包括900-048-50)。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65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指导和规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现予公布,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一、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为指导和规范环保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关于证明材料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组织,利于查阅。
三、关于审批程序及时限(一)受理(5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二)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
(三)审批(2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给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制作颁发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制作并颁发许可证;批准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详细版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详细版展开全文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指导和规范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我部制定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现予公布,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一、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为指导和规范环保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关于证明材料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可参考本《指南》附一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组织,利于查阅。
三、关于审批程序及时限(一)受理(5个工作日内)负责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环保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二)专家评审(4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
(三)审批(20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依法发布有关给予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制作颁发许可证(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部门制作并颁发许可证;批准日期以公告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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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提升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的整体水平,制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许可条件,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
一、适用围《指南》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新申请、重新申请领取和换证)的审查。
二、术语和定义(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是指将满足或经预处理后满足入窑(磨)要求的危险废物投入水泥窑或水泥磨,在进行熟料或水泥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的过程。
(二)水泥磨,是指将熟料、石膏和混合材等材料混合研磨生产水泥的设备。
(三)窑灰,是指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以下简称窑尾烟气)布袋除尘器捕获以及在增湿塔和窑尾余热锅炉沉积的颗粒物。
(四)旁路放风粉尘,是指通过水泥窑窑尾旁路放风设施排出水泥窑系统的颗粒物。
(五)窑尾烟室,是指水泥窑分解炉底部与回转窑尾端(物料入口端)之间的衔接空间(包括上升烟道)。
(六)预处理,是指为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入窑(磨)要求,对危险废物进行干燥、破碎、筛分、中和、搅拌、混合、配伍、预烧等前期处理的过程。
(七)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是指在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外设置的,用于对收集的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的专门场所。
(八)分散联合经营模式,是指水泥生产企业和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分属不同的法人主体的情况下,危险废物在预处理中心经预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后,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不再进行其他预处理而直接入窑(磨)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
(九)分散独立经营模式,是指水泥生产企业和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情况下,危险废物在预处理中心经预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后,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不再进行其他预处理而直接入窑(磨)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
(十)集中经营模式,是指在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对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和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包括危险废物预处理和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或运营属于同一法人或分属不同法人主体的情况。
(十一)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是指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活动和辅助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危险废物预处理活动的独立法人或由独立法人组成的联合体。
(十二)预处理产物,是指经过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处理得到的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的产物。
(十三)新型干法水泥窑,是指在窑尾配加了悬浮(旋风)预热器和分解炉的回转式水泥窑。
(十四)反应性废物,是指经《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5)鉴别具有爆炸性质的危险废物和废弃氧化剂或有机过氧化剂。
(十五)重金属吨熟料投加量,是指每生产1吨熟料,随常规原料、常规燃料、废物投入水泥窑的某种重金属元素的质量,单位为g/t·熟料。
(十六)重金属吨水泥投加量,是指每生产1吨水泥,随常规原料、常规燃料、废物、缓凝剂、混合材投入水泥窑和水泥磨的某种重金属元素的质量,单位为g/t·水泥。
三、审查要点(一)技术人员1.采用分散独立经营模式和集中经营模式的单位,应有至少有1名具备水泥工艺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具备化学与化工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3名具备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3名具有3年及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依法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或安全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模式的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应有至少1名具备水泥工艺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水泥工艺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5年及以上在水泥工艺专业工作经历)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具备化学与化工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3名具备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3名具有3年及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依法取得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或安全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模式的水泥生产企业,应有至少1名具备水泥工艺专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至少1名具备化学与化工或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4.水泥生产企业应设置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的协同处置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危险废物运输1.具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
2.危险废物运输的其他要求应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HJ2025)中的相关规定。
3.预处理产物从预处理中心至水泥生产企业之间的运输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三)协同处置工艺与设施1.厂区(1)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生产企业所处位置应当符合城乡总体发展规划、城市工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2)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相关要求,应与地方现有及拟建危险废物处置项目统筹规划。
(3)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应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复印件等项目审批手续相关文件。
(4)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所在区域无洪水、潮水或涝威胁,设施所在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10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现有和各类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5)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的危险废物贮存和作业区域周边应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
(6)危险废物运输至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的运输路线、预处理中心至水泥生产企业的预处理产物运输路线应尽量避开居民区、商业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当因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位置位于环境敏感区周边导致危险废物运输路线无法避开环境敏感区时,危险废物装车后应及时离开,避免长时间停留。
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的防护距离没有居民等环境敏感点。
(7)危险废物的贮存区、预处理区、投加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分开。
2.水泥窑(1)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应为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小于2000吨/天的新型干法水泥窑,窑尾烟气采用高效布袋(含电袋复合)除尘器作为除尘设施,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排气筒(以下简称窑尾排气筒)配备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要求,并安装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颗粒物、氮氧化物(NO X)和二氧化硫(SO2)浓度在线监测设备。
(2)对于改造利用原有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在改造之前,原有设施的监督性监测结果应连续两年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的要求,并且无其他环境行为。
3.贮存(1)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应建设危险废物专用贮存设施,贮存设施的选址、设计及运行管理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HJ2025)的相关要求。
(2)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模式和分散独立经营模式时,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预处理能力的15倍,水泥生产企业厂区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2倍。
(3)采用集中经营模式时,对于仅有一条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10倍;对于有两条及以上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5倍。
(4)贮存挥发性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应具有较好的密闭性,贮存设施采用微负压抽气设计,排出的废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如篦冷机的靠近窑头端(采用窑门罩抽气作为窑头余热发电热源的水泥窑除外)或分解炉三次风入口处,或经过其他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采用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的方式处理废气的贮存设施,还应同时配置其他气体净化装置,以备在水泥窑停窑期间使用。
(5)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在再次盛装其他危险废物前应进行清洗。
(6)危险废物贮存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HJ662)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HJ2025)中的相关规定。
4.预处理(1)针对直接投入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会对水泥生产和污染控制产生不利影响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采用集中经营模式的协同处置单位应根据其特性和入窑要求设置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
(2)危险废物的预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室车间。
(3)含挥发或半挥发性成分的危险废物的预处理车间应具有较好的密闭性,车间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并采用微负压抽气设计,排出的废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如篦冷机的靠近窑头端(采用窑门罩抽气作为窑头余热发电热源的水泥窑除外)或分解炉三次风入口处,或经过其他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采用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的方式处理废气的预处理车间,还应同时配置其他气体净化装置,以备在水泥窑停窑期间使用。
采用独立排气筒的预处理设施(如烘干机、预烧炉等)排放废气应经过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4)对固态危险废物进行破碎和研磨预处理的车间,应配备除尘装置和与之配套的除尘灰处置系统。
液态危险废物预处理车间应设置堵截泄漏的裙角和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5)危险废物预处理的消防、防爆、防泄漏等其他要求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HJ662)中的相关规定。
5.厂输送(1)从生料磨或水泥磨投加的危险废物的厂输送设施可利用水泥生产常规原料、燃料和产品输送设施,其他危险废物厂输送设施应专门配置,不能用于水泥生产常规原料、燃料和产品的输送。
(2)危险废物的物流出入口以及转运、输送路线应远离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
移动式输送设备(如各种运输车辆)在厂运输危险废物时,应按照专用路线行驶。
(3)危险废物的管道输送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密闭性,防止危险废物的滴漏和溢出;非密闭输送设备(如传送带、提升机等)和移动式输送设备(如铲斗车等)应采取防护措施(如加设防护罩等),防止粉尘飘散、挥发性气体逸散和危险废物遗撒,移动式输送设备还应定期进行清洗。
(4)输送危险废物的管道、传送带应在显眼处设置安全警告标识。
(5)厂危险废物输送设备管理、维护产生的各种废物均应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6.投加(1)应根据危险废物(或预处理产物)的特性在水泥窑中选择合适的投加位置,并设置危险废物投加设施,水泥窑的危险废物投加位置和投加设施参见《指南》附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