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人员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编外人员用工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编外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和解聘等环节。
第三条编外人员用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与编外人员之间的和谐发展。
第二章招聘第四条编外人员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照岗位需求、招聘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招聘编外人员应公开信息,包括岗位名称、招聘条件、薪酬待遇、工作地点等,确保招聘过程的透明度。
第六条编外人员招聘应采取面试、笔试、技能考核等方式,全面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七条招聘过程中,人力资源部门应严格按照招聘条件进行审查,确保招聘的编外人员符合岗位要求。
第三章使用第八条编外人员一经录用,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编外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工作质量。
第十条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编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编外人员享有与单位在岗人员同等的培训、晋升、评优等机会。
第四章管理第十二条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人员管理制度,明确编外人员的岗位职责、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
第十三条编外人员应定期接受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单位应加强对编外人员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合同、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解聘第十五条编外人员因合同到期、工作需要调整等原因,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编外人员因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情形,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进行,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本单位的编外人员用工管理将更加规范,有助于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和加强编外用工管理,确保用工安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对编外用工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派遣工、临时工、劳务工等。
1.3 编外用工是指按照劳动者与用工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由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企业从事工作。
第二章编外用工的申请与审批2.1 用工企业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编外用工申请,包括用工数量、工种需求等相关信息。
人力资源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和派遣任务分配。
2.2 编外用工数量不得超过本公司一定比例的正式员工总数,并根据用工企业的实际需求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2.3 用工企业收到人力资源部门的派遣通知后,应及时为编外用工提供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编外用工的合同管理3.1 用工企业应与编外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薪酬福利、工作时间、休假规定等。
3.2 劳动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关于用工期限、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
3.3 用工企业需及时将劳动合同报送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并在合同期满前及时与编外用工进行续签或解除,确保用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四章编外用工的劳动保护4.1 用工企业需将编外用工视为正式员工一样,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工伤保险、工资支付、劳动纠纷处理等。
4.2 用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编外用工的工伤事故,并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
4.3 用工企业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合理安排编外用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编外用工的薪酬福利5.1 用工企业应按照相关薪酬政策,向编外用工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5.2 编外用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当不低于同岗位正式员工的水平,并按时足额支付。
5.3 用工企业需建立健全工资核算和支付制度,确保编外用工的工资计算准确,支付及时。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编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等单位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编外人员是指不属于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但在单位工作或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编外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编外人员的管理应与内设机构和编制内工作人员管理协调配合。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分类和管理第六条编外人员分为以下几类:1.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部分工作职责的人员,与单位签订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
2.劳务人员: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与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
3.临时工人:暂时增加单位工作任务时招用的工人,与单位签订临时工合同。
4.顾问专家:在特定领域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通过协议与单位签订合同。
5.社会实践志愿者:自愿参与单位工作的志愿者,与单位签订志愿服务协议。
6.其他特定岗位人员: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可酌情确定其他编外人员岗位。
第七条各类编外人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单位对编外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奖惩、劳动保障等管理应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进行,并与编制内工作人员一视同仁。
第九条单位应为编外人员建立档案,记录其基本信息、工作经历、考核情况等。
第十条单位应加强对编外人员的就业安全管理,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单位应支付编外人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单位应为编外人员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单位应加强对编外人员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指导,提高其工作能力和发展空间。
第十四条单位应建立编外人员与单位之间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四章编外人员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五条编外人员应按照约定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作要求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编外人员应保守单位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编外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编外人员管理工作,保障编外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编外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
第三条编外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编外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和续签等工作。
第五条用人部门负责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工作安排、考核、奖惩等。
第六条编外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七条编外人员的招聘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招聘编外人员应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要求、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
第九条招聘过程中,应聘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面试。
第十条面试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门与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培训与发展第十一条单位应定期对编外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编外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各类培训,提升自身能力。
第十三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职业发展机会,鼓励编外人员通过自学、进修等方式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章工作与考核第十四条编外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用人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分配编外人员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用人部门应定期对编外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的依据。
第十七条编外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团队协作、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六章薪酬与福利第十八条编外人员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九条单位为编外人员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编外人员的薪酬待遇可根据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七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二十一条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XXX、XXX《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XXX〔2010〕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任务繁重、编内人员不足,而聘用在辅助性、事务性、临时性、阶段性或其它特殊岗位,不纳入单位正式编制,实行合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编外用工管理的原则:1、实事求是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用工计划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
2、精简效能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核定的单位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编外用工。
对现有已经超编的单位,要从紧从严控制编外用工,防止用工过滥。
3、依法规范的原则。
条约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用工管理等必须遵循劳动用工有关法令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编外用工条件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情况的,可以招聘编外人员:1、编制空缺而行政事业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一时难以到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2、用人单位因车辆、仪器等设备增加,在编人员无法满足专业使用要求的;3、因特殊专业(职业)技术岗位的工作需要而聘用编外人员的;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1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岗位原则上不招聘编外人员。
第五条招聘编外人员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2、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具有符合工作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其中新招聘人员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4、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术资格证书;5、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编外用工审批和招聘第六条需招聘编外人员的单位提出用工计划,填报《景宁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审批表》,经乡镇(管理区)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编委审批。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编外用工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本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编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外包服务人员等。
二、编外用工的原则1、总量控制原则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和实际需求,合理确定编外用工的总量,严格控制编外人员的增长。
2、按需设岗原则按照工作性质和职责,科学设置编外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3、择优录用原则通过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方式选拔编外人员,确保录用人员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4、规范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编外用工管理制度,规范编外人员的招聘、使用、考核、薪酬福利、社会保险等管理工作。
三、编外用工的招聘1、招聘计划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编外人员招聘计划,经单位领导审批后,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2、招聘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2)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3、招聘程序(1)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岗位、条件、程序和报名方式等。
(2)报名和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或面试。
(3)考试或面试,根据岗位特点,采取笔试、面试、技能操作等方式进行选拔。
(4)体检和考察,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和考察,了解其身体状况和政治表现等。
(5)公示和录用,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录用手续。
四、编外用工的合同管理1、合同签订编外人员录用后,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2、合同内容合同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合同解除和终止等条款。
3、合同续签合同期满前,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外人员的工作表现,决定是否续签合同。
续签合同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五、编外用工的薪酬福利1、薪酬标准编外人员的薪酬待遇根据岗位性质、工作任务和工作表现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乃至事业单位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是指依照职位空缺需要或临时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合同等形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的雇佣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非编制人员的聘用。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聘用的非编制人员的数量。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制定并公布非编制人员聘用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与所担任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二)身体健康,无法合法履行聘用工作职责的疾病或身体缺陷;(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四)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五)具备通过面试或考核的能力。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明确编外聘用的岗位基本要求,明确聘用人员的工作职责、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将非编制人员的招聘需求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人员的报名。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成立聘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非编制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采取面试、考试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和能力评估。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编制人员的相关流程进行。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公布招聘结果,对于未被聘用的人员,应当给予解释。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第四章工资待遇及福利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和工作能力进行薪酬制度的设计,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其缴费比例和方式应与编制人员一致。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节约行政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市财政拨付定额补助的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且市财政未拨付定额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聘用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控制数由市编办核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充分使用现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其它事业单位调剂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1. 本单位工作人员已满编制或超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 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 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
4. 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服务社会化要求的。
5 .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工计划:1. 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 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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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景委办〔2010〕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任务繁重、编内人员不足,而聘用在辅助性、事务性、临时性、阶段性或其它特殊岗位,不纳入单位正式编制,实行合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编外用工管理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用工计划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
2、精简效能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核定的单位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编外用工。
对现有已经超编的单位,要从紧从严控制编外用工,防止用工过滥。
3、依法规范的原则。
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用工管理等必须遵循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编外用工条件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情况的,可以招聘编外人员:
1、编制空缺而行政事业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一时难以到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2、用人单位因车辆、仪器等设备增加,在编人员无法满足专业使用要求的;
3、因特殊专业(职业)技术岗位的工作需要而聘用编外人员的;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岗位原则上不招聘编外人员。
第五条招聘编外人员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具有符合工作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其中新招聘人员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
4、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5、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编外用工审批和招聘
第六条需招聘编外人员的单位提出用工计划,填报《景宁县机关事业单位编
外用工计划审批表》,经乡镇(管理区)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编委审批。
第七条编外用工申报每年二次,上半年在1月31日前,下半年在6月30日前上报用工需求计划。
上报需求计划要结合用工单位编制数、实有人数、岗位设置
和实际工作需要。
对于目前聘用编外人员数已超过总编制15%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审批用工计划。
第八条用工计划指标下达后,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要求提出用工条
件,原则上由县人才交流中心组织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方式根据岗位
要求确定。
第九条人员招录后,由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
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第四章编外用工待遇和保障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与派遣人员实行工资协商制度。
编外人员工资分基本工资
和岗位考核奖两块。
基本工资不低于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基本工资增长幅
度参照我县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标准确定。
岗位考核奖具体由用工单位根据
有关规定结合考核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编外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参照城镇企业职
工的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编外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
享受年休假。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或国有营运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面向劳务派遣人员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对于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的城镇失业人员、驻军家属、国有企业改制
下岗人员、再就业困难人员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编外人员招录工作中要给予倾
斜照顾。
对于聘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再就业困难人员,可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
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第五章编外用工管理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动者应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等情形。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期限、用工规则、劳动报酬、经费拨付、
社会保险和派遣关系解除或终止等情形。
第十七条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派遣人员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及派遣服务费
等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并及时拨付到劳务派遣公司。
岗位考核奖及工作期间产生的
相关费用由用工单位直接给付。
劳务派遣公司必须按劳动合同规定及时发放工资、
交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第十八条对于编制空缺而顶编使用编外人员或编外人员控制在总编制15%之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县财政将给用工单位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派遣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奖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