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送达判决书
公告送达的费用谁出

公告送达的费⽤谁出判决书公告送达是⽂书送达的⼀种⽅式,⼈民法院需要将法律⽂书予以公告。
公告期满的,视为已经送达。
公告送达是需要⼀定的费⽤的,那么,公告送达的费⽤谁出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告送达的费⽤谁出判决书公告送达的费⽤由原告预交,胜诉之后由被告缴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条前款之规定:“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式⽆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
”和司法解释第⼀百三⼗⼋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期为准。
对公告送达⽅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式进⾏。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因此,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在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颁布之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时,不存在给当事⼈举证期限,⽽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颁布施⾏之后,根据该“规定”的第三⼗三条第⼀款规定“⼈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制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则:(1)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法律对公告⽅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式进⾏公告。
(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民法院。
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式⽆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法院送达公告方式

法院送达公告方式篇一: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民事送达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推动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刑事法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送达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办理有关诉讼文书在事务时,应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人则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统一安排人民法院可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送达事务。
对同期立案、当事人在同一被害者北部的不同案件,可开始集中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三条国内民事诉讼文书的寄发,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伎俩。
第四条用户名检察院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法官签收诉讼文书。
第五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中途退庭,或拒绝提货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日时之日。
第六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原件。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拒不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中级法院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法律后果。
第七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或可能获得送达地址的相关藏身之处(如要求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亲属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有效实施送达。
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推定为“当事人拒绝不提供送达地址”(一)受送达年轻人的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等这种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二)受送达人在本案中不出现或者有意受该躲避的,但在法院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三)在法院圣富瓦期间,受送达人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申请,但又暂未送达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
判决书直接公告送达合法吗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判决书直接公告送达合法吗判决书是需要送达到当事人的手里的,送达有很多方式,应该先采取哪种方式呢?那么要是判决书直接公告送达合法吗?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判决书直接公告送达合法。
判决书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六种。
(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
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
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为双方有利害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
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
(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根据《意见》第82、83、84条的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判决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公告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当事人可能无法亲自到庭参与诉讼。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与透明,现将判决书送达的相关规定及公告如下。
二、法律规定1. 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直接送达: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3)邮寄送达:通过受送达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邮政机构送达;(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2. 送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判决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判决书。
3. 送达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文书的送达地点为:(1)受送达人的住所地;(2)受送达人的经常居住地;(3)受送达人的工作单位;(4)受送达人的营业场所;(5)受送达人的其他合法住所。
4. 送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负责。
三、公告送达1. 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公告送达适用于以下情况:(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2)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2. 公告内容公告送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告送达的依据;(2)公告送达的文书名称;(3)公告送达的期限;(4)公告送达的地点;(5)公告送达的后果。
3. 公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告送达的期限为六十日。
四、公告送达的程序1. 确定公告送达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时,应当首先尝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2. 公告公告应当张贴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工作单位、营业场所等公共场所,或者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公告案件开庭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公告案件开庭是指在被告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通知到被告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通过公告方式通知被告应诉,并在公告期满后开庭审理的案件。
为确保公告案件开庭的公正、合法、高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就公告案件开庭的法律规定公告如下:二、公告案件的开庭条件1. 被告下落不明:指被告的居住地、工作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被告离开住所地后去向不明。
2. 无法通知被告:指法院已经尽到通知义务,但被告仍然无法通知到。
3. 公告期满:指法院在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应诉。
三、公告案件的开庭程序1. 起诉: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附具被告的基本情况。
2. 确认公告案件: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公告案件开庭条件的,应当决定公告案件。
3. 公告:法院在公告栏、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告案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公告期限等。
4. 公告期限:公告期限一般为六十日,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5. 公告期满: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应诉的,法院应当依法缺席判决。
6. 开庭审理:公告期满后,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开庭前,法院应当再次核实被告的下落,并通知原告、第三人等参加开庭。
7. 审理过程: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原告、被告、第三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进行审理。
8. 休庭: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需要休庭的,法院应当休庭。
9. 结束审理:开庭审理结束后,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四、公告案件的开庭规则1. 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被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陈述、有权质证、有权辩论等。
2. 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案件,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合法。
3. 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4. 法院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保密,不得泄露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信息。
5. 法院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不得滥用职权。
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文书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的概述、送达方式、送达程序、送达证明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概述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或其他法定受送达人的行为。
送达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送达的目的是确保当事人或其他法定受送达人能够及时了解诉讼进程,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三、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或其他法定受送达人的行为。
直接送达适用于以下情况:(1)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签收的;(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收或者盖章的;(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由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2. 间接送达: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达到受送达人的住所、营业地、经常居住地或者通讯地址的行为。
间接送达适用于以下情况:(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2)受送达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拒绝签收的;(3)受送达人的住所、营业地、经常居住地或者通讯地址不明确的。
3. 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公布于公告栏、报纸等媒体,以公告形式送达的行为。
公告送达适用于以下情况:(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2)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
四、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程序1. 送达前:送达前,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受送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等。
对于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核实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公告书之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

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篇一:法院公告送达的条件】法院公告送达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可见,合法的公告送达应当符合下列两个要件:首先,必须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
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第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
首先,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其次,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
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再次,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
否则,我认为构成程序违法。
第二,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
该条件是对第一个条件的补充,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采取了《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法院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并不能证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否则必然构成程序违法。
其次,必须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是指法院在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以后,必须在卷宗中将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记载明确,用于显示符合适用公告送达条件及适用公告送达方式的经过。
若原审卷宗中没有这方面的记载,说明原审法院即未证实被告人下落不明,也没有采取其他任何送达方式,显系程序违法。
什么是公告送达_公告_

什么是公告送达什么是公告送达法律术语,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技术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则:(1)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主要问题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公告送达急需规范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的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我国民事诉讼法公告送达的规定,对一些恶意逃避履行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有了有效的制约,对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权利可以尽快得到行使和确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但在司法实践中和制度设置上却存在诸多弊端,急需规范。
一、对下落不明的审查不规范法院对一些当事人提出要求采用公告送达的案件,立案环节的审查流于形式,并不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而直接采用公告送达,发生了许多问题:(一)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公告送达来逃避对方质证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二)个别责任心不强的法院工作人员嫌麻烦而简单地公告了之,严重影响到被公告送达人的诉讼权利;(三)对同城的法人单位也采用公告送达,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法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使变更工商机关也有备案,完全可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