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维权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

一、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1、私力救济所谓“私力救济”,是指被除了上访、诉讼、复议等公力救济方法之外,被征收人自行与征收方相对抗的维权方式。
2、信访所谓“信访”,是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3、诉讼与谈判遇到房屋拆迁怎么维权除了上述两种方法,其他的维权途径就是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了。
实践中,更多的情况则是实行“边打边谈”的策略,即将司法维权程序与协商谈判相结合,相互配合、互为辅助,从而争取合理补偿。
这种方式是征地拆迁中最安全、最有效、最合理的维权方式。
而在征地拆迁维权中,尤其是对于那些本身不懂法的被征收人来说,委托专业律师又显得尤为重要。
而专业律师之所以常常发挥出扭转乾坤的作用,是因为他们除了能熟练运用相关法律知识之外,还拥有丰富的诉讼、谈判经验,能够准确找到案件焦点问题,对症下药。
二、拆迁应具备哪些条件呢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提出的要求条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需要公证吗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1、“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2、“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综合来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对于完善拆迁协议内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房屋拆迁纠纷,稳定房屋管理秩序,保证房屋拆迁、安置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到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1、公证申请表;2、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3、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4、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5、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6、补偿、安置协议草稿;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page]三、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注意事项1、房屋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
2、属于共有房产的,要注意防止遗漏其他共有人。
3、根据规定,房屋拆迁协议应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四、公证处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主体资格合格;2、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3、协议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4、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对不合理拆迁应当如何维权?

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对不合理拆迁应当如何维权?大家遇到拆迁时总会或多或少有不公平的感受,但具体哪里不合理,哪里不公平老百姓也说不是很清楚,总觉得吃了亏,亏在哪里不知道。
就此现象我律所总结了一些常见的不合理拆迁表现以及常规的维权方法分享给大家。
一、巧立名目实施拆迁,实则商业开发与民争利,项目不合法不能成立。
维权方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8、9条对此有明确规定,首先项目的设立应当为公共利益需要,包括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建设、旧改等。
其次,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且四规划一计划的制定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二、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不合法,评估师无资格,评估方法错误,评估报告无效。
维权方法:申请复核评估,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9、20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只为被拆迁人维权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补偿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且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三、无证建筑当成违建无偿强制拆除,无证不等于违建。
维权方法:启动无证建筑认定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4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起诉状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起诉状【起诉状】原告:被告: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起诉状尊敬的法院:原告xxx于某年某月某日持本人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据,以被告xxx 为被告,就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事,向贵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存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事实;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相应的拆迁补偿费用;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原告的主张我是原告xxx,身份证明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独居于被告所在的拆迁区域内一处房产。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拆迁要求,我应当享有拆迁补偿的权益。
然而,被告在拆迁过程中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并未按照拆迁补偿政策给予我应有的拆迁补偿费用。
具体表现如下:1. 未按照相关程序通知原告及其家人进行拆迁,并未提前与原告协商;2. 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拆迁补偿政策和拆迁方案,致使原告对自身权益产生误解;3. 未全额支付原告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4. 未对原告合理的搬迁费用、安置费和过渡期的生活费作出必要的补偿。
基于以上事实,我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相应的拆迁补偿费用,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依据为支持本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以下事实依据:1. 房产证及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原告身为房屋拥有人;2. 出示被告提供的拆迁补偿政策和拆迁方案的不完整性;3. 提供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未按照相关程序通知拆迁事宜;4. 银行转账凭证和收款凭证,证明被告未全额支付原告的拆迁补偿费用。
三、请求判决的理由1.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按照相关拆迁补偿政策给予原告相应的补偿;2. 被告未经协商和通知,擅自对原告的房产进行拆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3. 被告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拆迁补偿政策和拆迁方案,导致原告对其权益产生误解;4. 被告未全额支付原告的拆迁补偿费用,给原告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5. 被告未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原告进行搬迁费用、安置费和过渡期生活费的合理补偿。
拆迁维权短视频文案

【视频开头】(画面:拆迁现场,一片狼藉,居民们面露愁容)配音:当家园被拆迁,生活被打破,你是否也陷入了维权困境?别担心,今天我们带你了解拆迁维权那些事儿!【拆迁背景介绍】(画面:拆迁政策宣传图、相关政策文件截图)配音:亲爱的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我国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快,拆迁改造成为常态。
然而,在拆迁过程中,许多居民因为不了解政策、缺乏维权意识,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如何正确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拆迁维权第一步:了解政策】(画面:政策解读专家在讲解拆迁政策)配音:首先,我们要了解拆迁政策。
拆迁政策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
这些政策规定了拆迁的程序、补偿标准、搬迁期限等。
只有充分了解政策,我们才能在维权过程中有理有据。
【拆迁维权第二步:收集证据】(画面:居民收集证据,包括房屋证明、合同、照片等)配音:在拆迁过程中,收集证据至关重要。
我们需要收集以下证据:1. 房屋所有权证明:包括房产证、购房合同等;2. 产权人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3. 房屋租赁合同:如有租赁关系,需提供租赁合同;4. 房屋状况照片:包括房屋内外部环境、家具、电器等;5. 补偿协议:如有签订补偿协议,需保留协议原件。
【拆迁维权第三步:申请评估】(画面:居民申请房屋评估,评估机构人员现场评估)配音:在拆迁过程中,房屋评估是关键环节。
申请评估时,我们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产权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评估机构将对房屋进行实地勘查,确定补偿金额。
【拆迁维权第四步:维权途径】(画面:居民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与拆迁方协商)配音: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以下维权途径:1. 向当地政府部门反映问题,寻求帮助;2. 与拆迁方进行协商,争取合理补偿;3.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拆迁维权第五步:注意法律风险】(画面:律师讲解法律风险)配音:在维权过程中,我们要注意法律风险。
拆迁谈判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拆迁谈判中有哪些注意事项被拆迁⼈⾯临房屋拆迁的时候,与房屋征收拆迁部门谈判是少不了的事情,谈判是⾮常重要的,直接影响到征收补偿的多少,征收补偿协议是依据谈判结果⽽定的,那么拆迁谈判中有什么注意事项?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拆迁谈判中有哪些注意事项1、提出⾼于预期的拆迁安置补偿条件,但⼀定注意不要让对⽅认为你是在满天要价。
2 避免对抗性的拆迁补偿谈判,千万不要在谈判刚开始就和拆迁⼈争辩,产⽣敌对情绪,这样只会导致对抗,致使谈判不能正常进⾏下去。
3、作为被拆迁⼈最好不要接受拆迁⼈第⼀次拆迁补偿报价,除⾮你拿到了⼀份合法的、完整的评估报告。
如果不假思索的就答应对⽅的第⼀次报价,这种做法通常会让对⽅产⽣两种反应:我们本来可以做的更好,⼀定是哪⾥出了问题。
4、学会在接受拆迁⼈关于拆迁安置补偿条件时感到意外,如果我们的被拆迁⼈能够读懂拆迁评估报告,就要是这对⾥⾯的⼀些项⽬学会感到意外,在你表⽰有些意外后,对⽅通常会做出⼀些让步。
如果你不表⽰意外,对⽅通常会拆迁⼈变得更加强硬。
5、拆迁谈判中“钳⼦策略”的使⽤⼀定要把精⼒集中到具体的补偿项⽬上⽐如⾃建⾯积的测量与补偿等,千万不要在意补偿总额,也不要⽤百分⽐的⽅式进⾏补偿谈判。
律师谈判的实际应⽤及效果进程的影响1、律师的作⽤在于对案件进程的把握,每⼀次谈判其实是整个维权过程的⼀部分,换句话说就是⼀种⼿段,谈判时推动案件进⾏的重要措施。
⼀⽅⾯可以固定证据,为当事⼈的维权进⾏了充⾜的准备,另⼀⽅⾯,可以把握拆迁⽅在拆迁及补偿的过程中底线,了解案件的进展,拆迁中的相关因素,最后,如果进展顺利,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结束拆迁补偿问题的谈判,满⾜当事⼈的合理要求。
2、在地位上,律师和普通的⽼百姓相⽐,律师是法律的代表,其有法律规定的法律权利来进⾏维权,例如调查证据,进⾏辩护等等,因此政府或是其他的拆迁⽅不会以⼀种地位不平的态度来进⾏对待,在做事的时候必将有所收敛,因此有利于维护当事⼈的合法权利。
房屋拆迁不合理找什么部门
一、房屋拆迁不合理找什么部门
房屋拆迁不合理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诉维权。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拆迁,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房屋拆迁不合理找什么部门
二、房屋拆迁有哪些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附属物,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补助和奖励。
三、房屋拆迁补偿款什么时候下来
拆迁的补偿应该在被拆迁人搬迁之前到位。
即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这是拆迁工作中重要的一项原则,不能违背。
(一)如果选择的以货币安置形式赔偿的,在签完货币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就会发放补偿款;
(二)如果选择的以房屋置换(赔偿安置房)形式赔偿的,在签完房屋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会一次性补偿1-2年的过渡费用,如果1-2年到期后安置房仍未交付的,会按协议再次补偿过渡费用。
安置房不能办证?与协议不一致?遇到这些情况,拆迁户可以这样维权!
拆迁律师告你:安置房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与协议不一致?这样办!近来,有拆迁户咨询我们,拆迁方虽然与我们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也顺利地签订了补偿协议,但在实际履行时,却与协议的内容不符。
比如,安置房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或者与补偿协议中约定的面积、区位不一致等。
遇到这些情况,拆迁户应该怎么办呢?今天,国内知名行政法、征地拆迁专业律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大家盘点拆迁补偿协议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以及拆迁户的维权途径。
一、安置房不能办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拆迁户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而房屋的产权如何取得?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取得依据登记生效,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
所有的不动产权证,就是登记的表现形式。
从法律上讲,判断某个房屋归谁所有,只需要看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产权人是谁。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户未能取得不动产权证,也就相当于未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这也意味着,拆迁户不仅失去了原来的房屋,还没有新的房屋作为补偿,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安置房不符合协议内容《征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拆迁方应当就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地点、面积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拆迁户要注意,拆迁补偿协议的本质是行政合同,行政合同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使行政相对人摆脱完全的被管理者地位,使得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晰化,从根本上讲,是为了限制政府权利,保障行政相对人利益而建立的一项制度。
拆迁方不按照协议的约定提供安置房,构成违约,拆迁户可以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大胆维权。
三、安置房低于原房屋价值《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拆迁方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与拆迁户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如果是因旧城改造征收个人住宅,拆迁方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拆迁行政起诉状
拆迁行政起诉状当事人信息原告: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被告:名称:地址:认定事实1.原告是被告所在的拆迁范围内的合法居民,持有房屋产权证书和居民身份证。
2.被告依据政府拆迁规划,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了征收拆迁工作,并给予了原告一定的补偿款。
3.然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并未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导致原告的房屋被毁,生活无着落。
法律依据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实施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其行为违法。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所有人有依法处分、使用、收益和依法拒绝他人侵犯等权利。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应当依据规划、程序、条件、标准、补偿方式等要求进行,保护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
请求意见1.原告要求被告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对原告房屋的拆迁和侵占,恢复原状。
2.原告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原告房屋的损失和维修费用。
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失。
证据材料1.房屋产权证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拆迁补偿款收据及无法取得拆迁安置房证明。
3.拆迁时拍摄的现场照片和证人证言。
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和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代理人意见本人系原告代理人,有代理权,已审阅本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并认为其属实、充分。
本人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并且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到了原告的日常生活。
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也必须尊重个人合法权益。
因此,本人强烈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尽快给予原告符合情况的合理补偿。
申请人签字原告(代理人)签名:日期:。
注意!邮寄征收拆迁维权材料只能选择邮政EMS!
导读:在征收拆迁的案件中我们经常需要和政府部门等国家机关打交道,比如被征收人需要向政府部门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行政复议申请书、违法查处申请书、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申请书等各类文件。
同时政府部门也需要及时对我们进行答复,答复材料往往需要邮寄才能到达我们手中。
如果作为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当事人,在律师的指导下自行向政府部门寄送材料的时候,一定都会记得律师强调过三遍以上的:一定要用EMS邮寄!许多当事人都会不解,我家楼下就有一家顺丰,我用顺丰寄不行吗?此外,还有许多当事人在签收政府部门邮件的时候也不管是哪家快递都一律签收,当事人想着“快递公司那么多,政府部门选择的这家民营快递直接送到家门前,更方便!”殊不知其实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
《邮政法》第55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这是法律的底线。
所谓国家机关公文是指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文体和格式,并加盖了国家机关公章的书面材料。
它不仅指国家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传递的正式公文,还包含因处理诉讼、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举报、申诉等活动制作的需要送达当事人的各类材料。
此外,《邮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船和邮政工作人员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需要通过禁行路线或者禁止停车路段停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准通行、停车。
邮政快递的这一优先特权更有效的确保了邮件的及时送达。
不仅如此,《邮政法》还规定了邮政企业每周在城市、乡村以及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营业时间和投递次数的最低标准,因此也从邮寄的地域范围和时效上方便了公文的邮寄。
近日在明所的团队就收到了一份用顺丰快递邮寄的国家机关公文,梁律师将依法对此种违法行为提起法律程序。
此前已有胜诉的案例,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贾友宝诉青岛市黄岛区政府行政复议不作为案中,存在采用顺丰快递方式送达政府机关公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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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泰律所:
拆迁维权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遭遇违法拆迁,哪些材料对维权有用?怎么收集证据才有针对性有效果?小编今天总结了一些经验以供参考。
拆迁维权材料内容简述:
一、论证主体资格的证据。
拆迁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本次拆迁举措是否合法,这是根本性的问题。
要注意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区别,房屋征收部门要是政府才具有主体资格,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注意主持各项工作的实际单位所作的行政行为是否在其的工作职责范围内。
论证这些主体资格可以通过这些资料比如《征收决定公告》,《搬迁奖励通知》、《限期腾退通知》、《行政裁决书》等等。
同时也要注意被拆迁人及利益关系人的主体资格,看其是否有权参与法律程序。
例如如果对政府举措有异议,谁有权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谁有权提出行政复议,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论证这些主体可以通过这些资料比如身份信息、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合同、收据、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土地承包合同等。
二、论证拆迁程序的证据。
拆迁程序是否合法要审核的是整个拆迁活动从始至终,这是一个系列的证据链,这些证据证明了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比如拆迁项目的设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有什么文件可以佐证,是否经过了法定程序。
比如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经过论证和征求公
美泰律所: 众意见,征集意见和依据意见修改的情况是否予以公布,这些有无证据证明。
比如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否有报告等资料可以佐证。
比如做出征收决定前,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有无帐户信息、存款等资料证明。
土地与房屋征收是关系民生的大事,国家非常重视,每一个步骤都有具体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我们有权利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注意收集实体性证据。
与以上两点相比较而言,这一点是我们被拆迁人通过自己的细心就可以固化保存好的证据类型。
这些实体性证据包括了得知拆迁信息时要及时把自己的房屋进行拍照留证,房屋原貌、房屋内的物品都可以录像留证。
土地征收时及时把地上附着物,植被作物等进行留证,包括树木、农作物、养殖场、房屋等。
另外每一次与拆迁方的协商对接也可以用录像等方式留证,政府的每个举措、通知等都注意留下证据。
这些对未来万一出现问题时的维权都有重要作用,因为这些证据都可能随时间推移而灭失或者损毁。
以上是拆迁维权时需要准备的简单资料内容,前两点需要专业律师帮助您去收集和甄别,第三点需要您在平时的生活中细心留证,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