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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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软件行业已成为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对于规范行业秩序、提升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 技术实力。

软件企业的技术实力是其认定的重要标准之一。

企业应具备一定的技术研发团队,拥有自主研发能力,并且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技术积累和成果。

此外,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专利拥有情况等也是认定的重要指标。

2. 产品质量。

软件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软件企业应具备一定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并且具备一定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经营状况。

软件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其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营业收入、利润状况等。

同时,企业的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知识产权保护等也是认定的重要指标。

4. 诚信经营。

软件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诚信经营意识。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保障用户权益,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并且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软件企业的管理办法。

1. 完善内部管理。

软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包括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管理、研发管理等。

企业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企业运作的有序性和高效性。

2. 加强创新能力。

软件企业应当不断加强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员工提出创新性的想法和建议,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自主研发能力,推动企业不断向前发展。

3. 提升产品质量。

软件企业应当注重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产品的研发、测试、上线等全过程的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4. 诚信经营。

软件企业应当坚持诚信经营,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保障用户权益,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树立企业良好的商业信誉。

5. 加强合规管理。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1、发布方:国家科技部软件处。

2、认定对象:符合国家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

3、认定标准:根据《国家软件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软件处令[2005]20号)的规定,对符合国家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认定。

4、认定流程:企业提出申请->软件处审核->现场查勘->专家评审->内审审批->复审->认定发证。

5、认定期限:认定有效期为2年,经期满之前,必须经复审后继续保持有效,否则认定自动失效。

6、认定效力:获得认定的企业,在向国家及社会声明其具备软件企业资格时,应出具本机构签发的认定证书及本机构网站发布的认定批复。

公司电脑软件集中管理制度

公司电脑软件集中管理制度

公司电脑软件集中管理制度
企业的电脑软件管理需要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所有使用的软件必须是正版,并符合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为此,公司应建立一套标准化的软件安装、使用和维护流程。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软件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公司所有电脑软件的采购、分发、更新及维护工作。

这一部门需定期对公司的软件资产进行盘点,以确保所有软件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对于新购置的软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流程,包括评估软件的功能、价格、供应商信誉等因素,确保所购软件性价比高且能满足公司的业务需求。

同时,新软件的部署应由专业团队负责,确保软件的正确安装与配置。

在使用环节,公司应制定明确的使用规范,比如禁止私自安装非授权软件、禁止使用可能侵犯版权的软件等。

员工在使用特定软件时,可能需要接受相应的培训,以便更高效地利用软件功能。

为了保障软件的安全性,公司应定期对电脑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病毒扫描,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重要数据应定期备份,以免因系统故障导致数据丢失。

维护方面,公司需确保有有效的技术支持渠道,一旦软件出现故障或问题,能迅速得到解决。

同时,软件的升级更新也应及时进行,以保持软件的性能和安全性。

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公司还应建立监督机制,不定期检查软件使用情况,确保所有人员都严格遵守管理制度。

违反规定的个人或部门,应按照既定的纪律程序进行处理。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企业需求的变化,软件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因此,公司应定期回顾和修订相关制度,确保其始终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地级市。

附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

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浙江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核定管理办法(意见稿)

浙江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核定管理办法(意见稿)

浙江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核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01]2号)及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编办字[2016]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管理工作实际,规范我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核定工作(以下简称“双软核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双软核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核定及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软件企业初审和“双软核定”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第二章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核定条件第六条软件企业核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须经工商注册;(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财税[2012]27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号)要求;(三)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经过核定的软件产品或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第七条软件企业核定材料:(一)《浙江省软件企业核定申请表》(见附件1)(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
在软件行业中,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
企业的发展定位、市场竞争力以及行业地位。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对软件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首先,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应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研发实力、技术水平、市
场表现、管理水平等多个方面。

注册资本是企业经营的基础,研发实力和技术水平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市场表现和管理水平则是企业成长和发展的重要指标。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综合评估,可以客观地评定一个软件企业的实力和能力。

其次,软件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应包括认定申请、资料审核、实地考察、评审
决定等多个环节。

企业在申请认定时,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接受资料审核。

同时,认定机构可以组织实地考察,以全面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

最终,认定机构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做出认定决定,对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给予认定资质。

此外,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更新。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行业的不断发展,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也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以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

认定管理办法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

总之,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对软件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健全完善的认定管理办法,才能有效提升软件企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推动软件行业的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重视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加强标准制定和管理办法的落实,为软件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信部联产〔2000〕968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18号文件,10月16日,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其实施细则之一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向其授权或撤销对其授权,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企业软件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企业软件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软件规章制度的制定与管理工作,规范企业内部管理行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软件规章制度,是指企业为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对企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工作流程、责任划分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软件规章制度的制定、发布、执行、修订、废止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软件规章制度的制定与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制定与发布第五条企业软件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确保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企业软件规章制度应当经过企业负责人审批后发布,并对企业内部人员公布。

第七条企业软件规章制度发布后,应当及时向企业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和掌握规章制度的内容。

第三章执行与监督第八条企业软件规章制度一经发布,企业员工应当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第九条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企业软件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十条企业应当定期对软件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第四章修订与废止第十一条企业软件规章制度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和员工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企业软件规章制度的修订,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企业软件规章制度废止时,应当经过企业负责人审批,并对废止的规章制度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废止的规章制度进行归档管理,便于查阅和追溯。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企业负责人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软件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规范员工行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认真执行本办法,确保软件规章制度的制定与管理工作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地进行。

新《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4月1日起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印发 《 软件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 》的通知
工信部联软 [ 2 0 1 3] 6 4 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 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 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财务局 : 为贯彻落实 《 国务 院关于印发进一 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 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 知 》 ( 国发 [ 2 0 1 1] 4 号 ),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 ,特制定 《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贯
该办 法将 于4 月1 日起实 施 。 办法 由总则 、认 定 条件 和 程序 、行 业 规范 、监 督 管
径分别按照财税 [ 2 0 1 2] 2 7 号文件第十三条 、第十六条
的规定 归集 ” 。 申报认 定及 相关 资 质 的软 件企 业应 给予 足
够 重视 。
理和附则五章2 6 条组成 。办法强调软件企业认定须符合 财税 [ 2 0 1 2] 2 7 号文件 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明确指 出 “ 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 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 件产 品 开发 销售 ( 营业 )及 相关 服务 ,并 符合 财 税 [ 2 0 1 2]2 7 号文件有关规定 的企业” 。并且 ,具体规定
彻 执行 。
特 此通 知 。
2 0 1 3 年2 月6 日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 国务 院关 于印发 鼓励软件产 业和集成 电
的从 事软件 产品 开发 销售 ( 营业 )及相 关服务 ,并符合 财
税 ( 2 0 1 2] 2 7 号 文件有 关规定 的企业 。 第三条 工业 和信 息化部 、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 员会 、财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软件企业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保障软件企业的发展和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将就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 注册资本。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的第一项是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软件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基础,也是衡量软件企业实力的重要指标。

一般来说,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够保障软件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2. 人才队伍。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还包括人才队伍的构成。

软件企业需要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包括软件开发工程师、项目管理人员、市场营销人员等。

这些人才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保障软件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3. 技术实力。

软件企业的技术实力是认定标准的重要内容。

软件企业应当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能够独立开发和创新软件产品,具备一定的技术壁垒和核心竞争力。

4. 经营状况。

软件企业的经营状况也是认定标准的重要内容。

软件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记录,能够保障软件产品的稳定供应和客户服务。

三、软件企业管理办法。

1. 加强人才培养。

软件企业应当加强人才培养,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体系,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软件人才,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

2. 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软件企业应当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团队建设,推动软件产品的不断升级和更新,保持市场竞争力。

3. 完善内部管理。

软件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企业制度和管理体系,加强对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4. 加强市场开拓。

软件企业应当加强市场开拓,拓展国内外市场,积极开展市场营销活动,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推动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结语。

软件企业是信息技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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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七条软件企业认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第八条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软件企业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可从“中国双软认定网”下载填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三)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四)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六)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究开发费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政策口径分别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归集);(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软硬件设施清单等;(八)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九)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省级主管部门自受理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情况、技术研发能力情况(包括研发环境、研发团队、以及场所购买或租赁情况等)、质量保障能力情况(包括质量保障体系、测试实验环境与工具等)、知识产权情况(包括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情况、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等)、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团队、经营管理制度等)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产业、财务等专家围绕上述方面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第十条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做出认定,并将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

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发回报送的省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二条省级主管部门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并将获证软件企业名单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第十三条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

软件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等有关规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审材料(软件企业年审申请书可从“中国双软认定网”下载填写)。

省级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其认定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将年审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上对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

有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备案,发回报送的省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确定、公布年审结果,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软件企业的资格,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不再享受有关鼓励政策。

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如在优惠期限内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则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企业对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异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省级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企业对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复审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软件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备。

变化后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软件企业认定资格。

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软件企业变更报备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认定年度次年2月份前,省级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

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可将上述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分别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章行业规范第十六条软件企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应当加强信用评价等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推动软件行业自律,自觉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软件企业开发销售的软件产品和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软件企业应当增强创新发展能力,优化人才结构,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

(一)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深化产学研用结合;(二)加大研究开发投入,提高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三)加强软件开发环境和信息技术服务支撑环境建设,改进软件开发过程,开发软件测试和评价技术,提升软件产品测试、验证水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四)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品牌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建立国际化营销网络和研发中心,提高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出口能力和国际市场占有率。

第十九条软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的有关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时报送相关经济运行数据和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省级主管部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级主管部门、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可给予通报、限期改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相应机构,可责令省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参与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认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三)违反认定工作保密规定等要求;(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通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税务部门。

(一)在申请认定或年审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二)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三)在安全、质量、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对被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软件企业认定申请。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软件企业,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并按相关规定享受鼓励政策。

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软件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各一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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