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要求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如果原告不能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这种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如何配置的问题。
一般来说,承担较重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公平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
依据本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责任确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固然可使环境侵害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但是,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也是环境污染纠纷中的重要问题。
本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表明环境污染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形下,将通常应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所负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由对方对否定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它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相对于一般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正常分配结果而言的。
其实质便是免除本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而就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将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义务加于污染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环境污染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环境污染侵权需污染者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浅议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 关■ 诩 】 境 侵 权 民 事责 任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环
1前 言 在 经 济 快 速 发 展 的 今 天 ,因 环境 污 染 造 成 的损 害 纠纷 日益 增 多 因此 而 引 起 的诉 讼 案 件 必 将 呈 上 升趋 势 。 当事 人 为 了 在环 境 侵 权 诉 讼 案 件 中 能 够处 于有 利地 位 .必 须 向 人 民 法 院 提供 有 关 证 据 来 支 持 其 主 张 .举 证 必将 在 整 个 环 境 民事 诉 讼 过 程 中 起 的 ,有 责 任排 除危 害 ,并 对 直 接受 到 损 害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赔 偿 损
原则。 从诉 讼 法 的角 度 看 . 环 境 侵 权 领 域 确 立无 过 错 原 则 与 在 明。 由于 现 代 工业 生 产 的复 杂 性 和 污染 过程 的错 综 复 杂 , 境 污 环
加 强 对受 害人 保 护 的宗 旨是 契合 的 : 一 , 害 人 的 过错 难 以 证 第 加
染 涉 及 到 复杂 的科 学 技 术 问 题 , 害 者 一 般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 以 受 难 证 明 致 害 者有 无 过 错 。 行 无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 利 于 加 强 对 受 害 实 有
违 法 排 放 污染 物 、 污染 物虽 然 达 标 排 放 但 仍 对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 违 法 开 采 矿 产 资 源 、 坏 生 态环 境 等 ) 实 施 了 侵 害 行 为 即 污 染 环 破 ,
贝 , 用举 证 责任 倒 置 。 证 责 任 倒 置 并 不是 由被 告 提 供 全部 证 6适 举 据 , 告无 须 承担 提 供 任 何 证 据 的 责 任 。 原 而是 将 一 部 分 本来 应 当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当前,在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对于污染环境、破坏⽣态致损的侵权责任进⾏了相应的规定,那么关于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呢?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相关规定如下:《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条【污染环境、破坏⽣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三⼗条【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态发⽣纠纷,⾏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千⼆百三⼗⼀条【两个以上侵权⼈的责任⼤⼩确定】两个以上侵权⼈污染环境、破坏⽣态的,承担责任的⼤⼩,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态的⽅式、范围、程度,以及⾏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等因素确定。
⼆、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私益诉讼要件惩罚性赔偿的适⽤范围,仅限于被侵权⼈提起的因污染环境和⽣态破坏⽽引起的私益诉讼。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使得《民诉法》的公益诉讼条款有了民事实体法上的依据。
但在《民法典》第1235条的公益诉讼赔偿范围中,惩罚性赔偿不在其列。
这也进⼀步说明,惩罚性赔偿不适⽤于公益诉讼。
在环境污染和⽣态破坏责任中引⼊惩罚性赔偿,是《民法典》的⼀⼤亮点。
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态环境”理念体现在民事私法中,赋予民法典以更多使命,解决环境保护等公法不能解决的问题,是正确理解民法典中绿⾊条款的关键。
店铺⼩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因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他⼈损害的,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适 用、 环境 污染的侵权责任的归
【 关键词 】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污染者 环境污染行为
只要 行为 人 的行为 与 损害 后 环境 问题关系到人 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系到人与 自然和 指 无 论 行为 人 主观 上是 否 有过 错 , 谐相处 。 我 国 目前 正 处 于 工业 化 中 期 , 重 工 业 比重 高 , 原 材料 果 间 存在 因果 关系 , 就应 当承 担 民事责任 的归责 原则 。
但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也应 当承 担侵 权赔 偿 的民事 人有 责任 排 除 危 害, 并需 要对 直 接受 到损 害 的个人 或 者单 位 进 符 合标 准 , 行 赔 偿 。《 水 污 染 防 治法 》 规定 , 水 污 染 中 的排 污方 不 仅 要 承 责任 。
担 行政 责任 , 同时 , 因 水污 染 受 到损 害 的 一方 当事人 也 有 权 要 求 排污 方 赔 偿损 失和排 除危 害。
任 势 在 必行 。
错, 都 应 该 对 其 污 染 行 为 所 造 成 的损 害 事 实来 承 担 侵 权 的民 事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 责任的法律规定及归责原则
这 里 需要 注 意 的 是 , 根据 《 民法 通 则 》 第 一 百二 十 四条 的 规定, 当企 业 虽 然 有 污染 环 境 的事 实 , 但 未 违 反 国家 保 护环 境
《 侵 权 责任 法 》规 定 , 因污 染 环 境 造 成 损 害 的 , 污染 者 应 当承 或 地方 制定 的相 关 排 污 标 准 是我 国环 境保 护主 管 部 门决 定 对 担 侵权 责任 。《 环 境保 护 法 》规 定 ,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危 害 的行 为 排 污 单 位 是 否 收 取 排 污 费 的 主 要 依 据 。因此 , 即使 企 业 排 污
论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 学院, 湖北 武 汉 4 3 0 0 7 3 )
【 摘
要】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 环境污染事件频发 , 为 了确保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的利益, 我国法律确立了
环境侵权 民事诉讼 中的无过错归责原则与拳证责任倒置规则。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 但是, 当事人双方仍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对环境侵权 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证 明。 针对不同的构成要件, 应考虑原被告双方 的 差异 , 对 不 同主体 采取 不 同的证 明标 准 , 以配合举 证 责任 倒 置规 则 的 实施 , 更 好地 实现 相 关环境 立 法的 宗 旨, 维护
法律对弱者的保护 ,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在 一 些特 殊 领 域 , 例如在医疗事故、 共 同危 险行 为 、 环境 侵
权中, 往往采用举证责任倒 置规则 。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 , 是 指在特定案件 中, 提 出主张的当事人不需提供证据证明 自
的规定 。为了更好地解决环境纠纷 , 体现有关环境立法 的 宗旨和价值, 有必要对上述 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
一
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针 对 此规 定 , 有 些 学 者 认 为我 国确 立 的是 因果 关 系 的 推定原则 。 宋 宗 宇 教 授就 曾指 出: “ 《 证 据规 定》 第 4条 第 1 款 第 3项规 定 , 因环境 污 染 引起 的损 害赔 偿 诉讼 , 由加 害人 就 法 律规 定 的 免责 事 由及 其行 为 与损 害 结 果之 间 不存 在 因 果 关 系 承 担举 证 责 任 。 这 是 中 国有 关 司法 解 释 对 因 果 关系 推 定 理 论 的初 步性 规 定 。 ” 对此 , 笔者 不 敢 苟 同 。 首先 , 因 果 关 系 推 定 的前 提 是 基 础 事实 的 存 在 , 该 条任 倒 置规 则 的确 立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概述:环境侵权是指在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侵犯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环境民事责任体现了对环境的保护与修复,涉及到环境权益的行使与保障。
本文将从环境侵权行为、环境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形式以及环境侵权案例等方面进行探讨。
第一节:环境侵权行为环境侵权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在利用环境资源过程中,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导致环境受到损害或污染的行为。
常见的环境侵权行为包括非法排放废气、废水,擅自占用生态保护区,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等。
第二节:环境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1.责任主体:环境民事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行政机关等。
不同主体承担环境民事责任的方式和标准可能有所不同。
2.举证责任:环境侵权案件中,原告需要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以及环境受损的事实,被告有反驳的权利。
3.损害赔偿:环境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是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以及利益损失等方面的赔偿。
4.积极修复:环境侵权责任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环境修复,尽力消除或减少环境损害。
5.连带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多个人共同侵权的,侵权责任将由多个人承担,即连带责任。
6.过错要素:环境民事责任一般需要存在过错行为,即侵权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故意或者过失地侵害环境。
7.公平与公正:环境民事责任的认定与赔偿应当坚持公平与公正的原则,确保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三节:环境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1.损害赔偿:环境民事责任主要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根据环境损害的性质和程度,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2.民事救济:环境民事责任强调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民事责任。
3.公益诉讼:在某些情况下,环境侵权行为损害的是公众的利益,相关环保组织或公民可以代表公众提起诉讼,维护公共环境的权益。
第四节:环境侵权案例1.某化工厂非法排放废水案:某化工厂未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废水处理设施,直接将废水排放至附近河流中,导致周边水源被污染。
论环境民事侵权的证明责任
专题研 究 ・
论 环 境 民事 侵 权 的 证 明 责 任
徐 以祥
( 南政 法 大 学 , 庆 西 重 403 ) 0 0 1
摘 要 : 要件分类说是客 观证 明责任 的分配的一种主 导学说 。探讨环境 民事侵权 的证 明责任 问题 , 法律 须先讨论 环 境 民事侵权 的构成要件 , 由于盖然性 因果关 系理论 的采用 , 对证 明责任的分 配格 局发生 了影响。 关键 词 : 境 民事侵权 ; 环 证明 责任 ; 法律要件
一
应 当由谁承 担 不利 法 律 后果 的问 题 。 主观证 明责 任 是从 形式 上 , 序法上 和动态上 反 映 了证 明责任 。而 程 客观 的证 明责任更 强调从 实体 上 ( 质 上 )静 态 上反 实 , 映证 明责 任 。它可 以视 为一种 诉讼 风 险 的分 配 机制 , 而且 这种分 配机制 是相 对 固定 的 , 会 转换 于 当事 人 不 之 间 。只要 某一要 件事实 处于 真伪 不 明 的状 态 , 即 它 会 做 出某 一 固定 的分配 结果 。 因而 , 又被 称 为结果 它 责任。] [ 。 客观 的证 明责 任 ( 结果 责 任 ) 主观 的证 明责 任 与 的关 系如何 ?我 国学者毕 玉谦 认 为 , 举证 责任 所包 在 含 的行为责 任 ( 即主观 的证 明责 任 ) 和结 果责 任 ( 即客 观的证 明责 任 ) , 正 能够 代 表其 本 质 的应是 结 果 中 真 责任, 因为行 为 责任 只 是 一种 现 象 , 结果 责任 才 是 而 本质 。从证 据法设置 举证 责任制 度 的 目的来 看 , 主要
中 图 分 类 号 : F 4 D 6 文献标识 码 : A
证 明责任 的一般原 理 ( ) 明责任 的含义 一 证
对我国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再认识
判 中向法庭提供证槲证 明其 主张的案件待 证事 实 的责 任 , 在 承 .I 了时 , 并 f不 } _ 必然 要 负 担 J 的 J 玫诉 法律责任。德 圈学者古拉色 18 8 3年率先提出将 证 明责任划分 为行 为责任 ( 主观责任 ) 和结 果责
途 径 获得 救 济 ,证 据 制 度 将 决 定 实 体 权 利 是 否
的发 起人是原告 . 告承担证 明责任责无 旁贷。 原 从经济学 的角度分 析 , 原因可 以归纳 为 , , 其
町 以 防 止 原 告 滥 诉 ,二 , 司法 资 源 的 稀 缺 性 使
明责任 的“ 正置” 是什么 , 现行法语焉 不详 ; 二是 环 境诉 讼原告在诉讼 中究竟要证 明什么 ,对什 么承担证 明责任?如 王建华编著 的《 民事诉讼证
任 ( 观 责 任 ) 前者 以 当事 人 的 意 愿 作 为 是 否 客 。
压力 , 均衡双方 当事人 的诉讼成本 。《 最高人 民
法 院 关 于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明责任 ,后一个推 论 与前 个司法解释规 定没
有 任 何 逻 辑 的必 然 联 系 -一对 相 互 矛盾 的 事
对 我 国环 境侵 权 证 明 责任 分 配 原 则 的再 认 识
摘 要 : 明责 任 分 配原 则 作 为 证 据 制 度 的核 心 内容 , 过 诉 讼 活 动 对 整 个 案 件 的 方 向 与 结 证 通
果有着至关重要 的影响 我 国环境侵 权证 明责任 分配原则虽然 已经存 在于相 应的法律规 范之 中, 但是无论从理论上 的争论 , 还是 司法实践 中诸 多操作 问题都 急需其进行拷 问 , 清思路 , 厘 理顺逻
论我国环境侵权诉讼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损害方 。德 国 《 环境 责任 法》 规定 : “ 单 一设 备 对
所 造成 的个 别环 境污 染事件 实行 因果 关 系推定 ,如 果 依照个 案 的具体 情 形 ,某 一设 备很 有可 能引起 既 有 的损 害 ,则 推 定 该 损 害 是 由该 设 备 造 成 。 这 ”
一
日本在 环境 侵权 证 明责任 分配 领域 立足 于 因果
为 即 完 成 了 举 证 责 任 ,如 果 被 告 否 认 了其 有 那 样 的
无 害举 证 ,就应 解 释为并 不 能免 除其 责任 的解 释是
符 合社 会通 常 观念 的 ,原 告 只要 能证 明侵权 行 为与 损 害结 果之 间存 在着 相 当程度 的 因果关 系 的可 能性 就 足够 了 。 这一 判 例 就涵 盖 了 日本 的盖 然 性 说 、 ”
・2 1 5・
德国 《 水利 法》 第 2 2条 规定 : “ 有 排放 有 所
害物 质 的设 备 所有 人 ,被 视 为 连 带债 务 人 。 这 一 ” 条款将 相关 所有 人都 纳入 了损 害人 的行列 ,降 低 了 被害 人 的证 明责任 。被 害人 只需证 明这些所 有人 所
有 的设 备 排放 的废 物造成 了环 境破坏 ,或 者排 放 的 废 物是 所产 生 的破坏 的组成 部分 ,即可认 为对方 为
益 的事 实承担 证 明责任 ,受 害人 因承担 过重 的证 明 责 任而无 法举 证 ,诉 讼 目的也 难 以实现 。案件 得 不 到解决 ,意 味着环 境侵 害仍将 继续 ,而 且会 呈更 大 更 广 的趋 势 ,造成 的后果 也会 越来 越严 重 。
用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 事诉 讼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 的第 7 4条 仅 作 出 了相关 规 定 ,因环 境 污染 引
环境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否适宜倒置的研究
环境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是否适宜倒置的研究摘要:在普通的环境侵权诉讼中,往往双方当事人之间差距悬殊,进而导致举证能力有显著不同。
为了保障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诉讼地位平等,我国引入了举证责任倒置。
要对不同的案件进行不同的分析,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充分发挥法官的居中裁判职能,而非机械地使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责任倒置;举证能力;规则适用1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背景1.1举证责任倒置的引入。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我国法律在普通环境侵权这一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固然可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但是,环境侵权案件中有关于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认定也是环境侵权纠纷中的重要问题。
我国传统民事诉讼使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但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双方主体较为特殊,不能完全继承并使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传统原则。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为了平衡举证责任,保证原告的权利得到充分的救济,同时也是为了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我国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做了强制性的举证责任分配。
即“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1.2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现实意义。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免除了本应该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将举证因果关系的义务附加于污染者,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件中,受害人对其所受损害及侵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对损害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就可予以认定。
对于侵害人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一事实,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污染者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该事实的认定应当适用更加严格的证明标准。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相比于被告,经常处于劣势地位。
因此,基于诉讼正义,我国立法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目的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平等。
2法律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环境侵权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作者:赵志阳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6期
[摘要]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性,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在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情况下,污染者的排污行为即便是具有合法性,致害人主观上不具有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在环境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与加害人的证明责任分配成为关键性一环。
[关键词]环境侵权;违法性;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
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与破坏随之产生并日益严重,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人类生活的严重社会问题,对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法律控制,也成了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从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当事人败诉的可能性,举证责任越大,败诉的风险可能越大。
本文将结合环境侵权行为的特点、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等方面,从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发,针对双方当事人的具体举证分配进行简要分析。
一、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性分析
环境侵权行为是指致害人在从事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致使人类所生存的自然环境发生不良变化,造成严重的污染或者破坏,直接或间接侵害一定范围内的公民的财产、人身权益。
与一般传统的民事侵权行为相比较,环境侵权具有如下的一些特征:
(一)环境侵权行为具有复杂性、广泛性
随着经济的不断进步,科学的不断发展,工业企业不断扩展规模,生产、生活活动的增多导致污染环境的可能性逐渐增大,然而许多企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污染治理的技术和硬件设施建设没有跟上脚步,农业、生活污染越来越严重。
甚至整个社会都处在不同程度的污染之中。
在许多情况下,环境民事侵权行为并非一种原因对受害人造成影响,而是通过多种原因、多个环节作用导致人或者物的损害,受害人的权益受损害原因是多方面的,致害人的侵权行为隐蔽性更强。
其损害后果覆盖的对象越来越复杂,损害区域越来越广泛。
(二)环境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难以确定
实际情况下,环境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一般都有潜伏性与持续性等特点。
其损害往往是通过一定的“媒介”进行扩散,而不是直接作用于人身、财产上,导致受害人不轻易能够察觉究竟是谁造成的。
而且部分情况下,其损害发生已经发生,但损害后果却不会立刻显现出来,可能潜伏隐蔽较长时间。
实际情况中,即使污染者已经停止污染、破坏环境,但其已经实施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持久性的损害的可能性,会在以后较长的时间内慢慢对受害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
损失。
如在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发生后几周仅有几十人死亡,然而却在未来的日子里直接或者间接导致成千上万的人患病甚至死亡,危及后代。
二、受害者承担的举证责任分析
在环境污染损害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能因此完全减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其仍然需要针对诉讼的主要事实承担部分举证责任,即应举出盖然性证据。
在环境侵权诉讼案件中,发生损害后果的受害人必定有一定的事实根据证明污染、破坏确实存在,其有必要提供证据证明致害人的污染破坏行为和自己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至少要证明致害人的污染行为有可能造成当事人的损害。
因而需要承担如下的证明责任:
(一)证明在客观上加害人实施了污染损害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是污染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没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则构不成相应之侵杈。
在环境污染民事诉讼中,污染受害者应当对污染致害人确实实施过污染行为举证证明。
由于环境污染行为的复杂性,特别是某些污染行为涉及到复杂的专业技术领域,或许只有污染实施者才明白事情的真正原因,污染受害者往往无法准确举出证据来证明导致的污染的原因究竟是什么,但受害者必须举证证明致害人确实有污染破坏行为实施过,至于污染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则由污染者提供证据加以对因果关系的证明。
需要说明的是,受害人提出的此类证据,一般只要具有一般表象证据即可,不必严格到这些证据与加害人的行为之间必然的直接联系,即两者之间只要存在证明的逻辑关系,该证据的证明效力即具有诉讼上的法律意义。
(二)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存在
损害事实是指受害人因接触或者暴露于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
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前提,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则请求赔偿无从谈起,诉讼基础不存在,则对方当事人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损害事实一般包括受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的损害,由于环境污染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潜伏性、隐蔽性,受害者往往无法准确、有力地举证,证据证明损失,从而陷入被动,但对于已经确定的损害应当通过必要的手段予以取证证明。
三、致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基于抗辩可能成立的前提,加害人应当举证证明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责任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能够证明其行为与对方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一般有如下几个方面需要证明:
1.法律上的免责事由
法律上的免责事由必须是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得到事由,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的免责事由包括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战争或者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等情况。
2.诉讼基础不存在
在环境污染诉讼中,污染者实施过污染行为和受害人确有损害事实是诉讼的基础,如果证明了污染行为的不存在或者是根本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或者是损害事实根本不是污染造成的,则证明了不具有因果关系。
但在作出具体判断前,应当注意加害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潜伏性和长期性。
这就需要更多的证明方法去证明两者之间的关系。
3.科学数据证据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证据的证明力运用数据统计方法达到科学和概率上的相应标准,即可根据数据结论进行认定,比如举出的证据可以证明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可能不是因为污染者的排污行为造成受害者的损害的,剩余百分之十左右处于不确定状态,那么就可以推断加害人与受害人的主张不存因果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某些损害结果具有较长的潜伏期,隐蔽性,当时的科技研究水平还不具备发现的条件,应按照公平原则,虽不完全免除污染者责任,但应适当减轻污染者的侵权责任。
四、结语
体现在司法个案中,就是要求执法者及裁判者严格按照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特殊举证责任规定,加重对污染者的举证责任,加大对受害者的保护,增强生产经营者的排污责任承担,促使其积极改进生产技术,加强污染处理设施的建设,加大防治污染的思想力度,促进其履行环保法律责任,在生产活动不断扩大、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的同时,能够有效保护周边环境不被破坏、污染,并且把自己作为创建生态文明的一份子,积极努力,打造一个环保、健康的发展模式,创建一个更加美丽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