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基本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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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开题报告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开题报告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法律问题之一,其分配原则及具体操作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二、研究内容
1.举证责任的概念和作用。

2.举证责任的归属原则。

3.举证责任的转移原则。

4.举证责任的举证标准。

5.举证责任的举证方法。

三、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探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明确举证责任的概念和作用,界定其归属原则、转移原则、举证标准、举证方法等方面的问题,对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四、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对相关文献以及国内外典型案例的研究分析,对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五、预期结果
通过对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预期得出以下结论:
1.举证责任的归属原则应基于事实的性质和证据难易度。

2.举证责任的转移原则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避免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3.举证责任的举证标准应根据证据的可信度与可靠性进行评判。

4.举证责任的举证方法应充分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六、研究意义
本文对于明确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对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提高当事人维权的效率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

论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提供证据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和权利的分配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因此证明责任的分配对于公正裁判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本文将从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等方面进行探讨。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文件,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举证责任原则。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原告负有举证责任。

原告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否则将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被告在反诉时也要负有举证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当事人自负其证的理念,促使当事人充分准备证据,促进民事诉讼的迅速和有效解决。

2. 证据公正原则。

在法院审理案件时,法院应当根据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合法性来判断和认定案件事实,而不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请求来判断。

这一原则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和客观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证据保全原则。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证据的保全,是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重要手段。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赋予当事人权利和责任,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保全证据,保护证据的安全和完整。

以上就是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确保了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也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的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据收集难度大。

由于我国的证据收集制度还不够完善,导致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面临一定的困难。

特别是在涉外案件中,由于语言、文化等方面的障碍,证据的收集更加困难,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论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其适用探讨及研究报告

论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其适用探讨及研究报告

论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其适用X剑云民事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主干,而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

因为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往往发生在当事人起诉之前,作为法院法官来说,要完成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了解是建立在证据所证明的客观事实的根底上的。

证据是法院做出法律裁判的唯一凭据,是法院无限恢复客观事实状况的唯一途径。

然而当事人是最了解案件事实的知情人,但为了到达诉讼的目的,往往隐瞒案件的全部或局部事实,要使法院法官依据法律程序收集和判断证据,以最大限度的再现客观事实,这就需要实行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的分配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国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种限制和干预。

一、有关举证责任的几个概念。

目前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的认识众说纷纭,一种观点认为不存在举证责任的分配的问题,只是证明责任的分配和提供证据责任的问题。

而提供证据责任的产生依据是来源于分配了的证明责任。

提供证据责任存在转移,证明责任那么一经分配就不存在转移的问题。

另一种观点认为举证责任与主X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举证责任产生于主X责任,举证责任在一方完成以后就转移到另一方。

要正确理解主X责任、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这几个概念的关系,我们先要理解这几个概念。

通说认为,当事人的主X是指当事人陈述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的法律效果和案件事实。

当事人的主X包含了法律主X与案件事实主X。

法律主X是指当事人对所要求按某个法律关系满足自己的请求其法律真实性的证明责任。

事实主X那么有两个含义,即一方面要承当主X责任,另一方面还要承当让法官对当事人主X的案件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提供证据责任。

并在法官不予认定时承当证明责任。

主X责任实际上就包含了证明责任。

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构成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负担。

⑴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其产生于法律的规定及法官的认定。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基本问题研究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基本问题研究

时 举证即显属不 当法律于是 将② ③ 两点 举证 义务转 由被告 承担 , 由被
告方 对无过错和 不存在 因果 关系进行 举证 , 告方只需 对受到伤 害 等基 原
本事 实举证即可 。在对上述 各类案件 的审理过程 中 , 法官 就应 当按照 实 体 法的规定实行 举证责任 的倒置 , 由被 告来 负担 大 部分 举证 责任 , 由 在 最 高法院颁布 的 《 关于 审 理 触 电人 身损 害 赔 偿案 件 若 干问 题 的解 释 》 中, 明确了 因高压 造成人 身损害 的案件 , 电力 设施 产权 人依 照 民法通 有
(新乡学 院政法 系 , 南新 乡 4 3 0 河 5 0 3)
【 摘
要】 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在当 事人之间的 分配, 是举证责任的核心问题。 民事诉讼中, 它 在 举证责任如何承担直接
影响 着当事人 的诉讼结 果。我 国民事诉讼 法对举证责任 的分担没 有系统 明确的规定等 原 因导致 了在 民事审 判实践 中对 举证责 任分 担应 用的 混乱局 面。 因此 , 民事证据立 法时很 有必要创 制具有可操 作性地举证 责任分担规 则。本文对 举证责任分 配的基本 问题 作 了阐述。 在
人, 若对 方当事 人对上述 法律要 件提 出疑 问 , 表示 该法 律要 件事 实的 构
成有欠 缺 , 由他负举证 责任 。 则 ( )英美法 系之利益 衡量 说 : 予遵 循判 例 的传统 , 于举 证责 任 2 给 对 感的分 配不预设标 准的一 般是 由法 官根据 案例的实际情 况 , 在审 理过 程 当中灵 活地予以考 虑 , 实践中 一般 主要 考 虑的 因素有 : 策 、 在 政 公平 、 证 据所持 或证据距 离 、 方便 、 盖然性 、 验规 则 、 经 请示 变更 现状 的 当事人 承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研究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研究在法律的广袤领域中,不当得利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调整无合法依据而获取利益并使他人受损的不当行为。

然而,在不当得利纠纷的处理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往往成为案件的关键焦点,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裁判结果。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以及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要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首先需要明确这些构成要件的性质和特点。

对于“一方取得利益”和“另一方受到损失”这两个要件,由于其通常较为直观和容易证明,一般来说,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当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比如,在金钱给付的不当得利案件中,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款项已经支付给了被告。

而“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这一要件,则相对较为复杂和难以证明。

在实践中,对于这一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承担“没有合法依据”的举证责任。

其理由在于,主张权利存在的一方应当对权利的成立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那么其主张就难以成立。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由被告承担“取得利益存在合法依据”的举证责任。

这种观点的出发点在于,通常情况下,被告更清楚自己取得利益的原因和依据,如果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在具体的案件中,法院往往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例如,双方的举证能力、证据的距离远近、待证事实的难易程度等。

如果原告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告取得利益的可能性较大,且被告无法对其取得利益的合法性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应证据,那么法院可能会倾向于要求被告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反之,如果原告的初步证据较为薄弱,而被告能够提供一定的证据证明其取得利益存在合法依据,那么原告可能需要进一步加强其举证。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并非一成不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随着证据的出示和案件事实的逐渐明晰而发生变化。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难题及解决探讨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难题及解决探讨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难题及解决探讨在要件事实分类说基础上,《民诉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体系。

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司法适用仍存在诸多难题,特别是严格适用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在一些特殊案件处理上可能导致诉讼利益失衡问题。

审判实践中,陷入举证之困的民事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而准确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无疑是破解此类难题的关键。

在要件事实分类说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文简称《民诉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为反映《民诉法解释》规定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适用现状,笔者以“举证责任分配”为搜索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随机挑选150份二审判决文书,其中因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被二审改判案件47件,改判率高达31.33%。

[1]以此47件二审改判法律文书为样本,下文分析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适用乱象的根源,并进一步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希冀对规范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适用有所裨益。

实践检讨民诉法解释下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适用现状案件事实查明是民事审判活动的核心,而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无疑又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中之重。

特别是当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举证责任分配更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一种“舶来品”,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下该问题又呈现出新老交替的特点。

一、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问题多发1 . 从分布区域来看,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问题存在分布广泛性特征一方面,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具有普遍性。

随机选取的47件二审改判案件涉及20多个省、市、自治区,案件分布范围十分广泛;另一方面,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具有全局性。

因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被二审改判案件存在于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其中基层法院问题居多,但中院甚至高院也时有案件因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而被上级法院改判。

2 . 从案由统计分析,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问题存在案件类型多样性特征通过发改案件类型化分析,笔者发现47件因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被二审改判的案件,基本囊括了所有民商事专业审判领域。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论文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论文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论文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什么样的证据被认为是有效的,以及证据应该由哪一方提供,是很多案件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讨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规则。

不同的司法制度在这个问题上有着不同的安排。

在一些国家,举证责任压倒性的在原告一方,而在另一些国家,则往往会更加平衡地分配举证责任。

中国司法制度也对此规定的非常明确: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权利主张方承担,即原告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其权益受到了侵害,被告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其行为没有侵害原告的权益。

对于原告来说,他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

通常情况下,原告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比如说合同、收据、证明书等等。

这些证据需要直接证明原告的权利存在或者被侵害。

如果原告能够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利,则原告胜诉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但如果原告没有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话,则很难令法官对其主张作出支持。

对于被告来说,他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行为合法的证据。

比如说,在被告被指控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时,被告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并非侵犯了原告的权利;或者,在被告被指控违反了合同协议的情况下,被告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行为符合合同条款的证据以证明被告并没有违反协议。

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的话,则被告胜诉的可能性也会增加。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并不是完全确定的。

在某些情况下,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调整举证责任的分配。

比如说,在某些情况下,原告因为某种原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但是被告却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

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能会调整举证责任,使被告更加承担起证明责任。

总之,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对于原告来说,他需要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权利主张;对于被告来说,他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行为合法的证据。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原则决定了各方当事人需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和程序进程。

因此,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内涵、发展及其实际应用,为法律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内涵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性质,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提出证据并证明其主张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责任。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在传统诉讼理论中,通常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需提出相反证据或进行反驳。

然而,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深入,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逐渐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四、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实践应用(一)一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一般原则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要求,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此外,还考虑案件的性质、类型、诉讼阶段等因素进行分配。

对于涉及法律事实认定的问题,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法律推定、事实自认等情形,举证责任可能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二)特殊原则在特定类型的案件中,如知识产权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由于涉及到较高的技术要求和复杂性,往往采用特殊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例如,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由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而被告则需要提出合法来源抗辩等证据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五、举证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问题与挑战(一)证据难以获取和保全在民事诉讼中,部分案件涉及的证据可能难以获取或保全,如证人证言、物证等。

这给当事人提供了较大的举证难度,可能导致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够公正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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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基本问题研究姓名:秦冰学号: 071050093学校:新乡电大指导教师:翟同美写作时间: 2008年10月目录一、举证责任含义辨析 (3)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内容 (3)(一)大陆法系之法律要件说 (4)(二)英美法系之利益衡量说 (4)(三)基于我国审判方式,以大陆法系法律要件说为基础,并根据案情,综合进行利益衡量,达到公正、公平的司法效果 (5)三、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5)(一)保护弱者、维护公益的原则 (5)(二)公正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

(6)(三)举证责任分配使用公平原则 (6)1、举证责任的公平分配应首先考虑程序公正 (7)2、举证责任的公平分配以实现实体公正为最终目标 (8)参考文献 (10)论文摘要: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它是举证责任的核心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承担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诉讼结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分担没有系统明确的规定等原因导致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对举证责任分担应用的混乱局面。

因此,在民事证据立法时很有必要创制具有可操作性地举证责任分担规则。

本文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问题作了阐述。

关键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基本问题研究一、举证责任含义辨析所谓举证责任,目前学者定义不一,英美学者把举证责任分为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即指当事人所主张的争点未被证明时负担败诉的责任,其含义是富有举证责任的人证明的结果,能够说服审判者做出有利于他的决定。

在诉讼中,原告负担证明其主张的诉讼原因的证明责任,而被告负担证明其反对原告主张的抗辨事实的责任,故这里所说的举证责任不论对原告还是对被告来说,都是从证明的最终结果能否说服法官做出有利于举证责任人的判决而言的。

德日等大陆法系学者将举证责任分为主观的举证责任(形式的举证责任)与客观的举证责任(实质的举证责任),亦称证明责任,确认责任,指当事人在提供证据以后,如果没有使法官对要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在这里,应该重点理解举证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及与“举证必要”的区别。

与前者的区别在于:一是责任的主体不同。

在一般民事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原告;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是被告。

无论一般民事案件,还是特殊民事案件,提供证据责任的主体即可以是原告,也可以使被告。

二是责任的来源或依据不同。

提供证据的责任来源于原告或被告的内在取胜欲望,而举证责任来源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提供证据的责任属于任意性的规定,取决于主张者或反驳者的自由意志,他可以行使主张权或反驳权,也可以放弃主张权或反驳的权利。

三是后果不同。

原告或被告“提供证据展开攻击或予以反驳”这种责任如果履行不能,并不必然导致败诉的后果,而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如果没有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则必然会导致败诉的风险。

与后者的区别:举证责任与举证必要概念上的区别为德国和日本的通说。

举证必要是指在具体的诉讼状态下,一方当事人如不提出证据将招致不利后果。

没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也由举证必要,这种举证必要的作用在于妨碍法院对对方当事人所证明的事实形成确信,而行为责任则不同,它必然依附于结果责任。

可见被告的举证行为属于举证必要,而非行为责任的表现。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内容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它是举证责任的核心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承担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诉讼结果。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分担没有系统明确的规定等原因导致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对举证责任分担应用的混乱局面。

因此,在民事证据立法时很有必要具有可操作性的举证责任分担规则。

目前理论界对于举证责任分配的方式方法和具体操作规程尚无定论,在实务中我们可以参考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在此方面的一些规定和学说,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进行运用。

(一)大陆法系之法律要件说其主要内容为:凡主张权力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就权力发生的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进行举证;凡否定权力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力消灭法律要件,或者权力制约法律要件存在的事实进行举证。

该学说将法律关系的发生及发生后的变更、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交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若对方当事人对上述法律要件提出疑问,表示该法律要件事实的构成有欠缺,则由他负举证责任。

比如: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借款,依该学说,原告应对借款法律关系的发生的证据---到期借据进行举证。

若该法律关系曾发生变更,如增加减少,还应对其举证。

若被告对该借款法律关系的构成存在疑问,如提出该借据上的签名不是本人签名,签名是在违背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谓等,则由被告对此负举证责任。

此观点具有标准明确,可操作性强的优点;缺点是灵活性不够,需要在实践中总结运用。

(二)英美法系之利益衡量说给予遵循判例的传统,对于举证责任感的分配不预设标准的一般是由法官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在审理过程当中灵活地予以考虑,在实践中一般主要考虑的因素有:政策、公平、证据所持或证据距离、方便、盖然性、经验规则、请示变更现状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等等。

可以看出,该制度灵活多变,不拘泥于固定的规则当中,可以较好的适应多变的案件事实,但该制度需要由有较高法律素养及社会经验的法官来运用,否则易陷于恣意妄为或无所适从的误区。

虽然该学说尚不能为我们全盘所用,但其中的一些规则却值得我们借鉴。

如依据证据由谁持有或由谁举证更为便捷来分配举证责任,在极特殊情况下无法通过其他规则分配举证责任时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分配等。

例如:一案原告购买一楼一套房间,在装修已经完工尚未入住之际,发生了二楼大量漏水的事件,导致近两万元的损失。

经查,漏水是因为二、三、四、五楼的用户公用的下水管道被堵塞所致,事后从下水管道中挖出菜叶等普通生活垃圾若干。

原告将其楼上的二、三、四、五楼用户告上法庭。

本案中,以法律要件说应由原告对侵权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进行举证,即原告应对受损害事实、明确的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因果联系进行举证,但事实情况是,原告无法明确侵权行为究竟是有二、三、四、五楼用户中的那一家或几家所为,他只能证明该行为一定是其中的一家或合力所致。

此时,处于维护社会正义的考虑,应当进行利益衡量,将该部分的举证责任定于被告负担,由被告对其未实施侵权行为进行举证,若不能举证,则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基于我国审判方式更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现实,考虑到当前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在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时应以大陆法系法律要件说为基础,并根据案情,综合进行利益衡量,达到公正、公平的司法效果。

三、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价值取向和要实现的终极目的,这里对这一问题作一阐述。

(一)保护弱者、维护公益的原则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的体系的日益完备,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日益对立,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同时,现代民法已摆脱传统民法的桎梏,从维护形式公正前进到了维护实质正义的境界,表现为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强化以及对财产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的限制。

反映在实体法上,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将过错从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悬挂物脱落致人损害、医疗事故致人损害等事实的法律要件中剔除,从而免除了此类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或将举证责任倒置于对方承担。

上述类型的案件,都属于公民个人难以举证的情况,如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原告就需要对三项内容进行举证:①原告遭受了人身损害;②被告医院在对原告进行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③原告的损害同被告的过错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事实是,原告作为普通人不可能精通医疗手段及措施,同案件相关的大量证举在医院的手里而不在患者的手里,此时,要求原告对上述三点同时举证即显属不当法律于是将②③两点举证义务转由被告承担,由被告方对无过错和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原告方只需对受到伤害等基本事实举证即可。

在对上述各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就应当按照实体法的规定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由被告来负担大部分举证责任,在由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因高压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有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的倒置,由被告对受害人的故意进行举证。

(二)公正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法官在决定哪些案件事实由哪方当事人负责举证时,除“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外,还应考虑到下列因素:1)将举证责任置于有能力、有条件举证的一方。

由于社会专业化分工的细化和科技的发展,当事人在举证能力方面的差别越来越大,涉及到需要对一些技术性问题进行举证的时候,有时原告方根本不具备对事实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以及被告方过错的举证能力,这时,就应考虑将举证责任转交给被告承担。

此外,若双方当事人分别是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审理过程中也应特别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例如个人同医院或电信企业,产生医疗或电信服务纠纷诉至法院,法官进行举证责任分配时就应考虑到举证能力的因素。

2)持有证据一方当事人不提供证据,同时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此项内容在《规定》第三十条中做出了规定,按此规定,若一方当事人故意使本应承担举证责任的另一方当事人陷入了不能举证的境地时,推定该举证责任人的主张为真实,若对方予以否认,则必须对其提出的否认事实进行举证。

(三)举证责任分配使用公平原则举证责任的公平分配与法官认证有着密切的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不公正,直接影响到法官适用程序法是否公正,认证过程是否公正,关系到案件事实能否查清以及实体处理是否公正。

因此,公平的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民事审判中的重要环节,举证责任一旦分配不公,不但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给司法秩序造成混乱。

举证责任的公平分配与重复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或辩解必然会举出一些证据来证明,但有时法官在认证过程中,发现有的关键证据并不能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或者由的政局不具备证据的三性,与本案争议焦点没有联系时,法官们往往本着“案件事实必须查清”的旧观念,要求当事人另行举证,或者在一方当事人所举证据无效的情况下要求对方当事人举出相关的反证。

如:某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件中,原告在举证期限内举出了工程款结算标准的证据,该证据无论是在证据的形式上还是在举证人的资格上都存在一定问题,特别是该鉴定是由所谓的鉴定人根据铁路工程主管部门作出的某期间的各工程造价和预算的标准性文件,而不是对双方争议的工程完工后的验工结算依据,这种对铁道部关于工程结算标准性文件的复制,不能鉴别原、被告争议的工程款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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