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地举证责任分配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京都律师事务所戴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现逐年增多趋势。
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劳动者对主张的事实举证。
但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很多情况下根本无法证明主张的事实,加之用人单位故意不提供有关证据,造成人民法院常以举证不能为由判决劳动者败诉。
笔者认为,诉讼程序的根本价值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而不应当成为当事人获得有利结果的诉讼技巧。
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以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一般原理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法学界见仁见智。
通说认为,凡是主张权利发生者应就引起权利发生的事实举证;凡是主张权利消灭者应就引起权利消灭的事实举证。
诉讼中,原告应就引起自己请求权发生的事实举证,而被告应当就原告权利没有发生或者消灭的事实举证。
但是需要说明,这并不意味着原被告双方都有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在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义务并非同时发生,而是有先后顺序的。
原告在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发生后,被告才有义务举证证明原告权利并未发生或者已经消灭。
从诉讼架构上看,被告是以原告权利从未发生或者已经消灭来对抗原告的诉讼主张的。
从时间上看,在原告举证完成后,举证责任就发生了转移。
如果原告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已经发生,而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权利没有发生或者已经消灭,则被告就要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
我们在讨论举证责任时,往往笼统地说“案件事实”,而实际上任何案件事实都是由无数个相互联系的具体事实构成的。
如果要求原告就这无数个相互联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显然在客观上无法做到。
故《民事诉讼法》在确立“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对某些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特殊分析。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质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劳动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按照民法原理,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劳动争议纠纷中绩效考核方案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纠纷中绩效考核⽅案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纠纷中绩效考核⽅案的举证责任在劳动争议纠纷中,绩效考核⽅案的举证责任是案件处理的关键环节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举证责任的分配不仅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同时也考虑到劳动关系中⽤⼈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实际地位差异,对举证责任进⾏适当调整。
⼀、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在劳动争议中,⽆论是劳动者还是⽤⼈单位,对⾃⼰提出的主张都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主张其应获得特定的绩效⼯资,就需要提供相关的业绩表现、绩效表等证据来⽀持其主张。
同样,如果⽤⼈单位主张劳动者的绩效未达标准,从⽽不发放或少发放绩效⼯资,也需要提供相应的绩效考核记录、评估标准等证据。
⼆、⽤⼈单位的举证责任鉴于⽤⼈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其对内部资料的管理和掌握能⼒,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的举证责任做出了特别规定。
具体⽽⾔,当争议事项涉及⽤⼈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时,⽤⼈单位应当提供这些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在绩效考核⽅案的举证中,⽤⼈单位通常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绩效考核制度:包括绩效考核的标准、程序、⽅法等,以证明绩效考核⽅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考核记录:包括员⼯的实际⼯作表现、业绩数据、评估结果等,以证明员⼯是否达到绩效标准。
3.相关⽂件:如员⼯⼿册、劳动合同等,以证明绩效考核⽅案已经向员⼯公示并得到认可。
三、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虽然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涉及⽤⼈单位掌握的证据时,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劳动者需要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1.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作证件、⼯资条等,以证明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主张绩效⼯资的依据:如⾃⼰的业绩表现、⼯作成果等,以证明⾃⼰应获得相应的绩效⼯资。
四、举证责任的调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是⼀成不变的,⽽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调整。
试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二、 劳动 争议举 证责 任
( ) 一 劳动争 议举证 责任 概述 举 证责 任 一词 首先 由行政 诉 讼法 引入法 律之 中。 举证 责任 是 法律 假 定的 一种 后果 , 承担 举 证责 任 的 当事人应 当举 出证据 证 明 自己陈 述 的 即 事实是 真 实的 , 自己的主 张是 成 立的 , 则将承 担主 张不 被认可的 不利 法 否 律后 果 , 即如 果 举 证不 能 则很 可 能导 致 败 诉。劳动 争议 案件 中的举 证 也 责任指 当事人在 的 案件 处 理 中, 自己提 出 的主 张 提供 证 据 加 以证 明的 对 义务。 它包 括 两个 方面 的内容 : 是 举证 责任 的承 担者 , 一 即由谁 提供 证 据
之 规 定, 裁定 不予执 行 :( 裁决 的事 项 不属于劳 动争议 仲裁范 围 , 一) 或者 劳 动 争议仲裁 机 构无 权仲裁 的 ;( ) 二 适用 法律确 有错 误的 ;( ) 三 仲裁 员 仲裁 该 案时 , 有徇 私 舞弊 、 法 裁决 行 为的 ,( ) 民法 院 认 定执 行 该 枉 四 人 劳动 争议仲 裁 裁决 违 背社 会公共 利益 的 。 民法院 在 不予执 行 的裁 定 书 人 中, 当告知 当事人在 收 到裁 定书 之次 日起 三十 日内 , 应 可以 就该 劳 动争议 事项 向人 民法院 起诉 。 此 条规 定了向人 民法院 申请裁 定不予 执行 劳动 争 ”
( 下简称 “ 司法解 释 ( 》” 第十三 条规定 :“ 以 Ⅸ 一) 因用人 单位作 出的开 除、 名、 除 辞退 、 除 劳动 合 同、 少 劳动 报 酬 、 算劳 动者 工作 年 限等 解 减 计 决 定而 发生 的 劳动 争议 , 人单位 负举 证责 任 。 用 ”现实 中用人单 位处 于支 配 地位 , 如果 用人 单位不提 供 各种 发放 记录 、 核记录 及管 理记 录等 , 考 劳 动 者 是无 法举 证证 明的 。《 司法 解释 ( ) 一 》第 二十一 条规 定 :“ 当事人 申 请 人 民法院 执 行劳 动 争议仲 裁 机构 作 出的发 生法 律效 力 的裁决 书 、 调解
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

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关系是工作过程中确立的一种关系类型,一般进行劳动员工与单位之间都要签订劳动合同,以此来确定劳动关系。
这些在劳动法中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有一些情况导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发生劳动纠纷就要确定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需要进行明确,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解答。
一、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劳动争议通常由劳动者提起。
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事实用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
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二、证明劳动关系的资料引发事实劳动关系方面的劳动争议,主要证据有六种: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二是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三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四是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五是考勤记录;六是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劳动者只要拿出三或四当中的任一种资料,就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而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能够拿出相反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劳动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不违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法领域中最基本的概念是劳动关系,只有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才要受劳动法律的规范,才要适用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
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就谈不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谈不上劳动法律的适用,因此劳动合同法首先要研究劳动关系什么时候成立。
劳务合同_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原则1. 谁主张,谁举证:劳务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 举证责任倒置: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负有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性的责任。
二、举证责任分配1. 劳务合同存在纠纷时,当事人应按照以下顺序提供证据:(1)证明劳务合同关系存在:如合同文本、工作记录、证人证言等。
(2)证明劳务合同履行情况:如工作成果、工资支付凭证、加班记录等。
(3)证明劳务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辞职信等。
2.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时,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三、举证责任承担1. 劳务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承担如下:(1)劳务提供方:证明劳务合同关系存在、履行情况及终止原因。
(2)劳务接受方:证明劳务合同履行情况、支付工资及解除合同合法性。
2.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具体表现为:(1)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2.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注意事项1. 当事人应积极收集和保存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提供。
2. 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避免产生纠纷。
3. 在劳务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充分了解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劳务合同纠纷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当事人应充分认识举证责任的重要性,积极履行举证义务,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在审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公正、公平地处理纠纷。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方怎么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怎么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劳动具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向⼤院提起诉讼进⾏解决。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
由于各种原因,双⽅之间产⽣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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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怎么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仲裁中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般原则。
同时,考虑到⽤⼈单位作为⽤⼯主体⽅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般⽆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单位提供证据⼜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规定再次明确和扩⼤了⽤⼈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对⾃⼰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法获得法律的⽀持。
如劳动者要求⽤⼈单位发放⼯资的,就需要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法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单位发放⼯资的请求就⽆法获得法律的⽀持。
举证责任是纠纷解决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
举证责任的⼀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但任何原则都有例外,在举证责任分配⽅⾯,需要考虑当事⼈举证的能⼒,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单位出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证据都在⽤⼈单位的掌控之中,如各种劳动⼈事资料都是⽤⼈单位在保管,⼀旦发⽣纠纷,劳动者⽆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
因此,为了确保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对于特定事项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当事⼈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由他⽅当事⼈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当事⼈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的⼀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发⽣在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不管是⽤还是来解决劳动争议都需要当事⼈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持⾃⼰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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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确定纠纷属于劳动纠纷的前提和基础。
在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规定,劳动者提起仲裁申请必须提供,否则不予⽴案。
⽤⼈单位与劳动者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很多⽤⼈单位为逃避责任⽽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仲裁机构以劳动合同作为受理依据,显然是错误地适⽤了法律。
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应当作为劳动案件受理。
⽤⼈单位若否认双⽅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劳动报酬纠纷的举证责任。
劳动报酬纠纷是劳动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规定,在因⽤⼈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作年限等决定发⽣争议时,⽤⼈单位负举证责任。
表⾯上看,此规定赋予了⽤⼈单位对劳动报酬问题的举证义务,但是实际上对⽤⼈单位并⽆多⼤的约束。
这是因为:其⼀,按照该规定,只有因⽤⼈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发⽣争议时,⽤⼈单位才承担举证责任,但⽤⼈单位在作出上述决定时并不出具书⾯⽂书,劳动者显然不能证明⽤⼈单位作出过类似决定。
其⼆,按照该规定,只有⽤⼈单位作出减少劳动报酬决定时才承担举证责任。
要使该条规定得以执⾏,劳动者必须⾸先证明⾃⼰劳动报酬减少,再由⽤⼈单位举证减少的根据。
但这对劳动者⽽⾔,基本上是不可能做到的。
由于劳动争议的情况复杂,店铺⼩编并不能统⼀为⼤家介绍其中的举证责任,只是在上⽂中为⼤家介绍了⼏种⽐较常见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家可以看到,很多时候承担举证责任的是⽤⼈单位,这是因为不少的证据都是由⽤⼈单位掌握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为便于当事⼈进⾏劳动争议诉讼,下⽂现就当事⼈在劳动争议诉讼中的举证事项进⾏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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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在⽤⼈单位处劳动,但⽤⼈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的,⽤⼈单位应当提交反证;(⼆)⽤⼈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资的情况举证;(三)⽤⼈单位延期⽀付⼯资,劳动者主张⽤⼈单位系⽆故拖⽋⼯资的,⽤⼈单位应就延期⽀付⼯资的原因进⾏举证;(四)劳动者主张加班⼯资的,⽤⼈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作时间的记录举证;(五)双⽅当事⼈均⽆法证明劳动者实际⼯作时间的,⽤⼈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作岗位的⼀般加班情况举证;(六)⽤⼈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七)⽤⼈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的事实举证;(九)⽤⼈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的⼯伤赔偿⽀付事实举证;(⼗)依法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原告向⼈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原告、被告⽅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然⼈的应证明姓名、性别、出⽣年⽉⽇、民族、⼯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商登记情况或法⼈登记情况,列雇主为当事⼈的应证明雇主招⽤⼈员⼈数;(⼆)劳动仲裁申诉⼈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三)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通知的书⾯裁定、决定、通知;(四)原告收到仲裁⽂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三、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劳动者主张⼯资标准就应当⾼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资标准举证;(⼆)劳动者主张⽤⼈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三)劳动者主张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举证;(四)劳动者主张⼯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伤害的事实及⼯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伤住院治疗起⽌时间及费⽤、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等事实举证;(五)⼥职⼯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证的事实举证;(六)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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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转自华律网原文作者于洋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是劳动双方不可避免的问题,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的,其主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劳动关系的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劳动关系主体在平等下掩盖着的不平等的地位关系,如何在劳动争议处理中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合理分配证明责任,使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负担适当的举证义务,实现争议处理的公平正义。
同时结合劳动领域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具体应用.结合劳动争议实践,就我国劳动争议中的分配原则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目录摘要 (Ⅰ)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及一般原则 (1)(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种类 (1)(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 (1)(三)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 (1)二、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 (2)(一)劳动者就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2)(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4)(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 (4)三、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 (5)(一)用人单位应当就其掌管的和其作为的承担举证责任 (5)(二)用人单位应当就由用人单位履行的积极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5)四、我国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不足及完善 (7)(一)相关法律规定实践操作还存在困难 (7)(二)对现行劳动争议举证分配提出完善的建议 (8)参考文献 (9)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及一般原则(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及种类[1]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的享受与履行产生的矛盾而引起的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的种类包括: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概念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的,其主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
如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就需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请求就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
举证责任是纠纷解决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容:一是举证责任的承担者,即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二是如果不能举出充足的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由谁承担后果的问题。
(三)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法律规定了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由于劳动仲裁程序不属于诉讼法领域的畴,过去的劳动仲裁程序适用劳动部颁布的劳动仲裁规则,并参照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进行。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了“谁主,谁举证”为主,有限举证责任倒置为辅的原则。
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谁举证”。
但任何原则都有例外,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需要考虑当事人举证的能力,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出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证据都在用人单位的掌控之中,如各种劳动人事资料都是用人单位在保管,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无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
因为劳动法和民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分别调整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平等性和劳动关系主体在平等下掩盖着的不平等有着本质区别,所以为了维护正义和公平,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不能直接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
举证责任的规则包括一般规则、举证责任倒置和特殊规则。
所谓举证的一般规则,即?谁主,谁举证?的规则,具体是指在争议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就其主必须有依据,这种依据除法定无须举证的情形外一般表现为证据。
在劳动争议中具体容为: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或原告应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及相关的请求事项如工资金额等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的一方当事人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此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主一方所主的事实主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预定性和滞后性,导致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具体规定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在此情况下由裁决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确定的举证责任承担的方式。
当然也有无需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一般表现为在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或对一方当事人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裁决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的;对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免除举证责任。
二、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一)劳动者就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争议中,主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劳动关系的确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前题。
一般情况下,谁提出申诉,谁要承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出现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常会由劳动者填写职位申请表等材料,此材料由用人单位保存,录用后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劳动者任何书面的材料。
劳动者在提起申诉时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者难以举证,从而面临败诉的风险。
适用“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能否解决此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劳动者可以提供的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主要由以下证据材料:(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该证明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可以取得)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各种奖励证明;(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入门证、通行证、工作卡、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件,向劳动者颁发的职工手册、培训手册等资料;(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动者主劳动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应当就劳动合同容(劳动合同的期限、岗位、报酬水平等条款)承担举证责任。
包括劳动者主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再次,应当举证证明被告的消极行为的存在或积极行为使劳动者的权利受到损害及损失等,比如劳动者应当证明自己被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辞退了,对辞退事实起码是要举证的。
最后,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劳动者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所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证明、已经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的情形)的证明。
当然,如果证明劳动者履行了劳动合同义务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届时发生争议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但劳动者在能掌握这些证据的情况下最好自己搜集、保存一些证据,劳动者拒不提供或不积极提供自己应当提供而且能够提供的证据的,很可能承担败诉的责任。
因此即便是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但从仲裁或诉讼策略角度,也应提交,防止用人单位提供伪证。
(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时间、工资支付等变动与劳动合同约定不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不一致而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需要对以下事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中,加班时间的计算和加班费密切相关,直接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相联系。
加班时间多少的举证责任分配在解决争议中至关重要。
劳动者可以提供诸如加班通知、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工资条或证人证言等可以证明其加班的证据,劳动者提交的相关证据只要可以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即应视为其完成了对加班事实存在举证责任的完成,而对于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能够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劳动者应举证证明该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在劳动者完成该举证责任后则用人单位即应当提供,如不提供,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由此可知,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
完善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考勤制度。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发生争议,劳动者应当提供拖欠工资凭证,休息休假和加班工资的证明材料,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银行工资存折。
如果因工致伤的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表》,工伤补助金,医疗期和医疗费用的证明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2003)第14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而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被告的消极行为的存在或积极行为使劳动者的权利受到损害及损失等,比如:劳动者应当证明自己被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辞退了,对辞退事实起码是要举证的。
劳动者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证明材料,被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通知或证明书等。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提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证明、违章的证明。
三、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及法律规定在劳资纠纷中只有一小部分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仲裁,极大多数是劳动者提出,其原因还是在劳动关系中作为资方的用人单位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管理劳动者的优势,其往往处于强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明显不平衡,劳动者的权利时刻处于被侵犯和剥夺的危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