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大港福居园公租房项目剩余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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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

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

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津政办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1年6月22日天津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本市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工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天津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做到城市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更新改造结果让群众满意,为人民创造更加幸福的美好生活。

(二)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坚持保护优先,注重历史传承,保护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延续城市历史文脉。

不搞千篇一律大拆大建,避免“千城一面、万楼一貌”。

(三)坚持统筹生产生活生态,提高城市发展宜居性。

注重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城市生产生活生态,强弱项、补短板,不断提高城市的宜居性、包容度和承载力。

(四)坚持守住安全底线,让群众住得安心放心。

聚焦群众改善居住安全条件的迫切需求,将涉及房屋安全的项目优先纳入工作计划,真正把人民生命安全摆在第一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1]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和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和相关政策等,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天津银监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的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和运营等工作。

2024年租赁保障性公共住房

2024年租赁保障性公共住房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租赁保障性公共住房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赁房屋描述1.1 房屋位置1.2 房屋面积1.3 房屋结构1.4 房屋设施第二条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2.2 租赁结束日期2.3 租赁续约条款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3.2 租金支付周期3.3 租金支付日期3.4 租金支付方式第四条押金4.1 押金金额4.2 押金退还条件4.3 押金退还方式第五条房屋维护与保养5.1 出租人责任5.2 承租人责任5.3 维修请求及响应时间第六条房屋使用规定6.1 房屋使用范围6.2 房屋禁止行为6.3 房屋损害赔偿责任第七条保险责任7.1 房屋保险7.2 第三方责任保险7.3 保险理赔程序第八条合同变更与解除8.1 合同变更条件8.2 合同解除条件8.3 合同解除后的处理事项第九条违约责任9.1 出租人违约责任9.2 承租人违约责任9.3 违约赔偿金额及方式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 协商解决10.2 调解解决10.3 法律途径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及管辖11.1 合同适用的法律11.2 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房屋交接清单12.2 合同附件12.3 双方联系方式第十三条合同生效条件13.1 合同签署日期13.2 合同生效日期13.3 合同终止条件第十四条双方声明14.1 出租人声明14.2 承租人声明14.3 双方共同声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房屋描述1.1 房屋位置本合同所指租赁房屋位于____市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号,具体房号为____。

1.2 房屋面积本合同所指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

1.3 房屋结构本合同所指租赁房屋为____结构,包括____室____厅____厨____卫。

1.4 房屋设施租赁房屋内设施包括:家具、家电、照明、给排水、供暖、通风等设施,具体清单见附件一。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群租房排查整治专项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群租房排查整治专项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群租房排查整治专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榕房〔2024〕54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群租房排查整治专项工作的通知榕房〔2024〕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近年来,我市开展了两次群租房专项排查专项行动,全面推动群租房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效化解了群租房带来的房屋安全隐患和社会矛盾。

近期我市群租房出现“返潮”现象,为全面消除群租房带来的消防、结构、治安等安全隐患,维护房屋使用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在2023年群租房专项整治行动基础上,继续开展群租房排查整治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4月20日至6月20日,开展全市群租房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排查整治范围包括成套住宅小区群租房及不符合出租要求的经营性自建房。

通过12345便民服务平台、电话举报等渠道收集线索;通过网格员、物业企业、街镇、村居对所属区域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工作,目标在两个月内对我市群租房进一步摸清底数,发现问题立整立改,达到去存量控增量的目的,全面消除群租房带来的安全隐患。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零容忍”整治态度,发现一起坚决处置一起。

(二)按照边排查、边纠正、边处置的原则,核实认定为群租房的,做到“三个一律”,即一律清人、一律封房、一律整改,务必限期整改到位,经营性自建房认定为不符合出租要求的,必须立即停止营业,30天内清人封房,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三)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严厉追责处置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三、认定标准1.成套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群租房:(1)将成套房内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隔为若干小间出租的;(2)将成套房内原始设计为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及其他非居住空间出租用于居住的;(3)出租的成套房内增设明显多于原设计数量的卫生间、电表、水表等设施的;(4)其他随意改变成套房内使用功能的。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组织公租房保障轮候家庭实物配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组织公租房保障轮候家庭实物配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组织公租房保障轮候家庭实物配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组织公租房保障轮候家庭实物配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路南区、路北区住建局,高新区城建局,市住保中心:现将《关于组织公租房保障轮候家庭实物配租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5月14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组织公租房保障轮候家庭实物配租的实施方案为做好路南区、路北区、高新区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唐住建发〔2016〕235号)、《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唐住建发〔2016〕266号)、《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唐住建发〔2019〕212号)、《关于延长〈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有效期的通知》(唐住建发〔2022〕45号)和《关于再次延长〈唐山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等3个文件有效期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物配租保障范围截止2024年4月30日,已通过资格审核、纳入租赁补贴保障且未参与过实物配租的家庭,共1025户。

二、实物配租房源本次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共1025套,分别为:和顺园59套、祥泰园42套、河联园315套、惠民园52套、骏安园148套、荣华里4套、瑞安园122套、旭安园262套、益民园21套。

三、实物配租摇号时间和地点摇号时间:2024年5月20日上午9:00-11:30地点:唐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101会议室四、实物配租的摇号办法本次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采取分组摇号的办法进行,分别为:(一)第一组1.参加摇号的家庭:家庭人口为1人的,共603户;2.实物配租的房源:共603套,其中:和顺园35套、祥泰园31套、河联园151套、惠民园39套、骏安园143套、荣华里4套、瑞安园62套、旭安园123套、益民园15套。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津滨政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滨政发〔2024〕9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街镇:现将《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4年4月28日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支撑引领行动,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助力企业发展壮大,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降低用房用地成本1.创新产业用地供地方式。

鼓励新增产业用地通过不低于5年不超过20年的长期租赁、弹性年期、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切实控制和降低用地成本。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存量资产资源盘活。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国资委,各开发区、各街镇)2.降低土地交易成本。

对符合国家、天津市和新区重点产业发展的项目用地,探索按土地基准地价确定出让金底价,土地整理成本可在区域内经营性用地中摊付。

产业用地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年。

通过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调整土地用途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可适当延期缴纳。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各开发区)3.支持配套设施共享共用。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安全、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将产业园区内各产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者建筑面积集中起来,建设集住宿餐饮、商务金融、设备维修检测等功能为一体的产业邻里中心,实行共享共用。

(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各开发区、各相关街镇)4.允许用途改造和兼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浦建委住保〔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各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单位:根据《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沪住建规范联〔2022〕3号)以及《关于组织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和网签备案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相适应的高水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构建形成“规范租赁、优质服务、安全使用、高效治理、严格监管”的浦东新区保租房标杆样板,现就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聚焦规范优质、打造高水平运营(一)严格执行准入资格审核保租房的出租单位是准入资格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出租单位应认真规范执行准入条件,严格落实线上、线下审核流程,1-2个工作日内完成“随申办”申请资格审核,3-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路径申请资格审核。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

对新申请及续租对象应当全部开展准入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续租对象,应当及时予以清退。

建立电子化审核资料“一户一档”,确保资格审核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严肃性。

(二)全面依托信息化管理出租单位应当通过新区保租房信息化平台开展信息维护、价格申报、报表统计、日查上报等工作,并积极与市、区信息化系统对接,实现数据共享、流程互通。

已完成项目备案的保租房必须纳入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上线“随申办”平台。

所有保租房项目必须在市保租房业务审核系统内进行合同网签并完成备案,新供应项目3个月内、已供应项目1年内,网签备案率应达到100%。

应家保障性住房区块3-14地块限价房剩余房源申请指南(共19页)

应家保障性住房区块3-14地块限价房剩余房源申请指南(共19页)

应家保障性住房区块3#-1、4#地块限价房残剩房源申请指南一、工程介绍应家保障性住房区块3#-1、4#地块限价房工程〔工程地名“甬樾湾〞〕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南临铸锋路,西接规划康桥北路,占地面积约10.99公顷,建筑面积约29.1万㎡,限价房面积约22.5万㎡、2649套。

工程周边规划配套有幼儿园、九年一贯制学校和邻里中心等效劳设施。

本次推出的甬樾湾限价房是2021年3月推出申购后的残剩房源,截止本公揭发布日甬樾湾限价房残剩房源建筑面积约4.26万平方米、573套,此中建筑面积约72平方米426套,约78平方米117套,约88平方米30套,选房首日〔不含〕前如发生退房,将一并纳入本次推出房源。

二、政策依据《宁波市限价房打点方法〔试行〕》〔甬政发〔2021〕34号〕、《宁波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方法》〔甬政办发〔2021〕202号〕、《关于尺度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保障性住房产权措置打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建发〔2021〕71号〕。

三、供给对象及申请条件甬樾湾限价房残剩房源面向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市六区及三个功能园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家庭供给。

宁波国家高新区供给对象及申购条件见本申购公告。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取得本地城镇范围内常住户口〔即申请人现户口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单元集体户口以及2021年9月30日前在村民委员会户口性质为非农的〕满3年〔申请人落户时间不含原农业户口取得年限,市六区及三个功能园区落户时间可合并计算〕;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在市统计部分发布的202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51908.8元〕以下。

〔二〕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是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劳动部分颁布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人事部分颁布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在职人员;2.申请人近5年在市六区及三个功能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36个月;3.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在市统计部分发布的202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51908.8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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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大港福居园公租房项目剩余房源
配租登记工作的公告
为了尽快解决满足滨海新区户籍中等收入偏下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求,做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出租工作,福居园公租房项目经营单位自2019年10月11日起,受理申请家庭承租意向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福居园公租房项目坐落于大港港东新城北侧。

四至范围:东至六经中路,西至汉港快速路,南至学府三路,北至朝霞道。

该项目现有空置房源共计128套,其中一居室93套(建筑面积约55平方米)、两居室35套(建筑面积约65平方米),月租金标准为 15元/建筑平方米。

二、登记对象
面向符合新区公租房承租条件且持有《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的家庭。

三、登记
(一)登记时间
福居园公租房项目剩余房源配租首先进行集中登记,集中登记结束后进行日常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日期起至2019年10月18日将进行集中登记,2019年11月1日后开始受理日常登记。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工作日期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申请登记。

(二)登记地点
福居园公租房项目管理办公室(福居园2号楼1单元104室)。

(三)登记规则
1.每个家庭只允许选择一个户型进行登记,不能同时登记两个户型。

2.申请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只可承租一居室户型住房;3人及以上家庭,可承租一居室或二居室户型的住房。

其中,单亲家庭(家庭人口2人)成员为父女或母子关系且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上的,准予选择承租二居室户型的住房。

3. 申请人为精神或智力残疾的,应当与监护人(家庭)共同配租,并审核监护人(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

4.已经入住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家庭不能进行登记。

(四)登记所需要件
1.全体家庭成员签名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
2.有效的《天津市符合公租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集中登记期间还需提供以下要件:
租房补贴重点优抚对象申请家庭需携带《天津市定期抚恤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天津市定期补助人
员证》或《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租房补贴重点优抚对象需经相关部门核实后认定。

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应提供相应残疾等级的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非重点优抚对象但有伤残军人且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成员的申请家庭,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开具的肢体、视力残疾证明。

因疾病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登记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办理登记手续,被委托人须持本人、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委托书》。

四、选房
集中登记结束后,将根据登记人数确定是否组织摇号,如果申请家庭数量少于所登记的同户型房源数时,将根据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如果申请家庭数量多于所登记的同户型房源数时,将由项目经营管理单位于10月22日组织摇号工作。

日常登记期间不组织摇号,申请家庭申请登记的先后顺序即为选房顺序。

申请家庭需在项目经营管理单位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房。

五、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66378687
25990778(大港)
66876509(塘沽)
25696206(汉沽)
登记咨询:65229977
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2019年10月11日
附件: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
2.《委托书》
3.公租房承租资格办理流程图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现申请,共同承诺以下事项:
本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已如实申报和提供家庭成员的全部户籍、收入、房屋、财产状况和残疾有关材料,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如有瞒报、漏报或不实,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申请家庭因提供要件不齐、未交回收入核查单或未提供租赁担保等原因,距申请时间已超过6个月的,自动放弃。

本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同意并授权有关管理部门将家庭人口、户籍、住房、收入、财产等信息、以及享受住房保障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公示或公告;同意、授权并配合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受理、审核部门向有关单位(如房管、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公安、交管、金融、证券等)和个人收集、比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有关审查管理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资料。

本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承诺享受期间,本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本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承诺享受满整年后的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本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

未领取租房补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向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申报。

本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认真履行所有约定。

如发生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经催告仍不缴纳等行为的,同意相关管理单位将本人及申请家庭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期间,本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同意授权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单位,暂停发放全体家庭成员租房补贴,暂停办理全体家庭成员续租、以及住房保障申请等手续,暂停全体家庭成员购买住房以及名下私有住房出售或者公有住房置换、过户、分户、并户给申请家庭成员以外人员的行为。

本人及申请家庭成员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申请人(签章):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签章):
委托人(签章):监护人(签章):
申请时间:年月日
委托书
本人(身份证号:),因不能亲自到现场登记选房,特委托(身份证号:)到现场登记选房。

(被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我们全家共同推荐的委托人,其登记选房行为代表我们全家。

本人及家庭成员了解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登记选房政策,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字):
申请家庭成员(签字):
已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
补贴的申请审核流程
未取得“两种补贴”资格的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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