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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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指的是,为适应金融企业特点和经营规律,所制定的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

该制度强调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同时充分考虑金融产品的特性和风险,确保企业的负债、资产和业务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下面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详解。

一、会计核算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

在此基础上,根据金融企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会计核算制度。

其中,重点应体现三个方面:1、面向风险管理的会计核算。

金融产品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较高,因此,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应体现风险管理的要求。

例如,在信贷业务中,应分别核算不同种类的贷款资产风险等级,以便对其进行风险控制和管理。

2、面向业务运营的会计核算。

金融企业的日常业务包括各种产品业务和投资融资业务。

会计核算应围绕不同的业务进行分类和核算。

对于投资融资业务,应体现投资收益变动的反映,以便分析投资业务的收益情况。

3、面向内部管理的会计核算。

金融企业应重视内部管理,关注内部业务流程控制和财务风险控制。

因此,会计核算应考虑资金流动的监控和资金流程管理的需要,以便更好地掌握内部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会计政策和估计的确定金融企业会计政策和估计应根据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确定,强化风险控制、透明度和实质合理性。

其中,应体现如下方面:1、将风险控制置于首位。

金融企业会计政策和估计应以风险控制为中心,确保会计政策和估计方案的实际应用能够实现合法、合规、透明和公正等目标。

2、适当注重科技创新。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金融业务越来越依赖科技,因此,适当注重科技创新,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和信息系统,可以提高银行业务的效率和质量。

3、财务分析分析应强化。

金融企业会计政策和估计应特别注重财务分析,通过分析、比较、检测银行资产、负债、收益的构成和变动情况,以及各项风险的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对其进行调整,从而达到最优的业务效果。

三、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指建立一套合理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控制体系,以保证企业财务管理的及时、准确、可靠和透明。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是指金融企业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按照规定的原则和方法所采取的会计核算和报告制度。

下面我将分为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两方面,介绍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核算、收入费用核算和业务成本核算三个方面。

首先是资产负债核算。

金融企业的特点是资产和负债规模庞大,种类繁多。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按照资产和负债的性质,合理分类核算,准确计量。

金融企业常见的资产包括现金、存款、贷款、债券等,负债包括存款、贷款、债券等。

会计人员要依据实际交易和业务活动,合理核算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确保反映真实的经济实质。

其次是收入费用核算。

金融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投资收益等,费用方面包括利息成本、手续费成本、员工薪酬等。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按照收入费用的性质和发生时点,进行核算和确认,确保收入和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最后是业务成本核算。

金融企业的业务成本包括人工成本、场所费用、技术费用等。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按照成本发生时点和业务活动的性质,合理确定业务成本,并确保成本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除了会计核算,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还要求进行会计报告,主要包括财务报告和业务报告两个方面。

财务报告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重要内容。

金融企业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这些报表是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结果的总结和反映,对外界提供了金融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重要信息。

业务报告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补充内容。

金融企业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对特定的业务和项目进行报告。

比如,对关键业务的分析、对风险管理的情况报告等。

这些业务报告旨在提供更详细的信息,帮助相关方更好地了解金融企业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综上所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是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所采取的会计核算和报告制度。

通过合理的会计核算,金融企业能够清晰地反映资产负债情况、收入费用情况和业务成本情况;通过准确的财务报告和业务报告,金融企业能够向外界提供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信息。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2002年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标志着我国会计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本文拟以银行金融机构为基本出发点,结合新制度,对我国现行银行会计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难点问题进行分析。

一、制度的统一性与特殊性难兼顾统一性是我国会计制度建设标准化的一部分,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就是打破了所有制和行业界限,拟尽可能地统一会计规范,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

而且,统一性也是商业银行统一法人体制的内在要求,商业银行统一的产品和服务、统一的营销策略、统一的对外信息披露等,都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统一的会计制度,以保证商业银行的经营战略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但是,统一性也并不是绝对地排斥特殊业务特殊处理、否认行业的特殊性。

对于金融业这样的特殊行业,对于特殊行业中的某些特殊的业务,如何使会计规范既实现统一性,又兼顾金融业的特殊性,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早在1995年《银行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讨论时,就有两种意见,一是银行会计准则的内容应该涵盖银行会计核算的所有业务,另一种是银行会计准则可只就银行特有的基本业务核算作出规定。

但不论采取哪一种意见,也不论是用准则还是用制度的方式,有一点认识是统一的,这就是要突出银行业务的特殊性。

目前,《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从形式到结构安排上都与《企业会计制度》相仿,这不仅充分体现了制度的统一性特征,而且使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法制体系上与企业会计制度处于并列地位,而非从属地位,突现了金融会计的重要性,更有利于金融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但现行的会计制度在内容上并没有充分体现银行业务的特色,且不说银行正在新兴拓展的中间业务及金融创新业务,仅就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金融机构往来等传统的主营业务在制度中也没有得到突出体现。

我们认为应对金融业务进行特殊分类,寻求特殊的处理方法,以突出金融业务特点,真正发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金融业务会计核算的规范指导作用。

二、制度的现实性与前瞻性难规范不容否认,一切事物总处在不断运动变化的过程之中,会计规范的制定是一个动态过程,会计制度需要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修订和完善,但现时的制度制定时,也必须要考虑制度的现实性与前瞻性的关系问题。

现代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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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大全现代金融企业的会计制度是其金融业务和经营管理的重要支撑系统。

会计制度的完善与健全对保障金融企业的经营安全和利润创造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现代金融企业的会计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制度是现代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会计核算基础:明确会计核算对象,确定会计核算基础和会计核算基本单位。

2.会计核算方法:包括比较法、历史成本法、现值法等。

3.会计账簿:明确各类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凭证、台账等。

4.会计核算程序:组织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的具体流程,包括会计账簿填制、凭证填制、会计分录记载、会计资料处理等。

二、会计报表制度会计报表制度是现代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状况。

2.利润表:反映企业的收入、费用、利润和税金状况。

3.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的现金流入、流出和变动状况。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企业的股东权益分配变动状况。

三、财务管理制度现代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其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主要内容包括:1.预算管理制度:包括年度预算、季度预算、月度预算等,以确保企业资金和经营管理的合理运作。

2.资金管理制度:包括流动资金管理、长期资金管理、借贷管理等,以确保企业的资金收支、资金使用和融资等活动的稳健和高效。

3.补贴与补助管理制度:对于现代金融企业而言,领取政府各类补助的管理非常重要。

应明确领取补贴的方式、审批标准、具体流程等。

四、会计稽核制度会计稽核制度是现代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重要保障,有助于发现企业财务问题并防范财务风险。

主要内容包括:1.审核会计核算凭证和会计账簿:确保会计核算工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财务报表审计制度: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全面评估企业财务状况。

3.内部控制稽核制度:对企业内部控制进行稽核,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水平。

五、税务管理制度税务管理制度是现代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简介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指金融企业为正常经营和管理需要而规定的财务会计基本制度。

它主要包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构成、基本内容、组织和实施。

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订和实施好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于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保证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及时和规范管理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制度构成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1.会计核算制度:包括会计政策、会计核算方法、会计科目设置和管理等内容。

2.财务报表制度:包括财务报表编制、审计、发布、披露和管理等内容。

3.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包括资产管理、资金管理、负债管理等内容。

4.预算管理制度:包括年度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控制等内容。

5.成本管理制度:包括成本核算、成本控制、成本预测等内容。

6.税务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申报、税务审计、税收筹划等内容。

7.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目标、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评价等内容。

8.经营分析制度:包括财务分析、经营分析、决策支持等内容。

基本内容1.会计核算制度: 1.1 会计政策 1.1.1 费用计入原则 1.1.2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政策 1.1.3 存货计价方法 1.2 会计核算方法 1.2.1 现金基础核算方法 1.2.2权责发生基础核算方法 1.3 会计科目设置和管理 1.3.1 会计科目设置 1.3.2 会计科目管理2.财务报表制度: 2.1 财务报表编制 2.1.1 资产负债表 2.1.2 利润表2.1.3 现金流量表 2.2 财务报表审计 2.3 财务报表发布和披露 2.4 财务报表管理3.资产负债管理制度: 3.1 资产管理 3.2 资金管理 3.3 负债管理4.预算管理制度: 4.1 年度预算编制 4.2 年度预算执行 4.3 预算调整 4.4预算控制5.成本管理制度: 5.1 成本核算 5.2 成本控制 5.3 成本预测6.税务管理制度: 6.1 税务申报 6.2 税务审计 6.3 税收筹划7.内部控制制度: 7.1 内部控制目标 7.2 内部控制制度 7.3 内部控制评价8.经营分析制度: 8.1 财务分析 8.2 经营分析 8.3 决策支持组织和实施1.金融企业应当建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确立管理科学、合理、完整、规范化的目标,通过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使企业取得有效的财务信息,从而更好地管理企业的各项业务活动。

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1. 引言金融企业是指以提供金融服务为主要业务的企业。

作为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其核心管理制度之一,它规定了金融企业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方法和流程。

本文档旨在制定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财务会计制度的目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目的是: - 规范金融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过程和方法,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 提供金融企业内部和外部用户所需的财务信息,为决策、监管和投资者关系提供参考依据;-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保证金融企业的合规经营。

3. 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则金融企业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业务实质原则: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进行会计处理,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 - 会计持续性假设:假设企业将会持续经营,并基于此假设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主体性原则:金融企业与其股东、其他企业及外部环境相互独立,独立核算; - 会计期间性原则:将会计周期分为年度,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时编制财务报表; - 息税折旧摊销(TAD)原则:按照税务规定,计提利息、税费、折旧和摊销等。

4. 财务会计核算的方法金融企业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时应遵循以下方法:- 记账核算方法:根据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变动; - 核算估计方法:对一些不能准确确定金额的经济业务,通过合理的估计方法进行核算;- 高级核算方法:根据特定需要,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进行专项核算,如准则业务核算、金融工具分类核算等。

5. 财务报告的内容和要求金融企业的财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资产负债表:反映金融企业在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状况; - 损益表:反映金融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收入、费用和利润情况; - 现金流量表:反映金融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财务报告应满足以下要求: - 真实性和准确性:财务报告应真实地反映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情况; - 完整性:财务报告应包括所有与金融企业有关的必要信息; - 时效性:财务报告应及时制作和披露,确保对决策者有参考价值; - 一致性:财务报告应在相同的会计期间和会计政策下进行比较和分析。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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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改革方案
01
改革目标
针对现有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某金融企业提出了改革的目标,包括
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加强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效率等。
02 03
改革措施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某金融企业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包括建立 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建立内部控制机制、 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等。
专业化趋势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应更加注重专业化的发展,提高会计人员的 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国际准则比较
通过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比较,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 地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国际准则借鉴
在制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可以借鉴国际准则的内容和框架,提高我国金 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质量和水平。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审计流程
审计准备阶段
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制 定审计计划,分配审计资 源和人员。
现场审计阶段
进行现场调查,收集审计 证据,进行符合性测试和 实质性测试。
审计报告阶段
撰写审计报告,汇总审计 结果,提出改进建议。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监督机制
政府监督
政府机构对金融企业的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和检查,确保合规性和规范性。
CHAPTER 06
案例分析:某金融企业的会 计制度改革
背景介绍:某金融企业的会计制度现状和问题
现状描述
某金融企业现有的会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核算不规范、信息披露不透明、 内部控制不完善等,这些问题导致了财务报告质量不高,影响了企业的决策和发 展。
问题分析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企业缺乏一套规范、科学的会计制度,同时也没 有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此外,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高,也是 导致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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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篇法规中有关证券业务的规定已经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发布尔日期:1999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6日)废止金融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3月17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简称金融企业,第三章所称银行系指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第四章所称公司系指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性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

三、金融企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年度终了,办理决算。

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四、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

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应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简写为“年%”;月利率简写为“月‰”;日利率简写为“日‰”;外币记帐单位和外币符号按国际惯例。

五、会计凭证是各项业务和财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和记帐的依据,是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

银行业记帐凭证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

基本凭证是银行业根据原始凭证及业务事项自行编制的传票。

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

帐薄是记录一切交易事项、业务活动及资金、财产变化情况的重要薄籍。

一切帐薄必须根据凭证记载。

各种帐薄(卡)的种类、格式,由各银行自行规定。

帐务核对应每日和定期进行。

应保证帐帐、帐款、帐实、帐表、帐据、内外帐核对相符。

经办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核对相符后,必须签章。

六、金融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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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下面是整理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欢迎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下同),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

第三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四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五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六条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 金融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 金融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 金融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

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金融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二)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三) 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八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章资产第九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金融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还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第一节流动资产第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的流动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存放款项、拆放同业、贴现、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款、应收信托手续费、存出保证金、自营证券、清算备付金、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买入返售证券、短期投资、短期贷款等。

(一) 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提取及缴存现金的款项,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等,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存放同业款项。

存放款项,应按实际存放的金额入账。

(二) 拆放同业,是指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出的资金头寸。

资金拆放应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入账。

(三) 贴现,是指金融企业向持有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客户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贴现的款项。

金融企业办理贴现,应按票面金额入账。

(四) 应收利息,是指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及购买债券等,按照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以及其他应收取的利息。

应收利息应按当期发放贷款本金、购买债券面值等和适用利率计算并确认的金额入账。

(五) 应收股利,是指金融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

应收股利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

(六) 应收保费,是指金融企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

应收保费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

(七) 应收分保款,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开展分保业务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

应收分保款应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

(八) 应收信托手续费,是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收的各项手续费。

应收信托手续费应按当期应收的手续费金额入账。

(九) 存出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交存的保证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存出分保准备金、存出理赔保证金、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存出其他保证金等。

存出保证金应按实际存出的金额入账。

(十) 自营证券,是指金融企业为了获取证券买卖差价收入而买入的、能随时变现的且持有期间不准备超过1年或虽不能随时变现但其发行期或购入至到期日的剩余期限不满1年(含1 年)的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等经营性证券。

自营证券应当按照清算日买入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实际成本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

(十一) 清算备付金,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清算备付金应按实际交存的金额入账。

(十二) 代发行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发行的股票、债券等。

代发行证券应当按照承销合同规定的价格入账。

(十三) 代兑付债券,是指金融企业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债券而实际支付或垫付的款项。

代兑付债券应按实际兑付的金额入账。

(十四) 买入返售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而融出的资金。

买入返售证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入账。

(十五)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债券等。

1.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1) 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等,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 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的债券等,如为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2.短期投资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利息 "的除外。

3.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

4.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节贷款第十二条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一) 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进出口押汇等。

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用自有资金发放的1年期(含1年)以内的贷款也包括在内。

短期贷款本金按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

期末,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

抵押贷款应按实际贷给借款人的金额入账。

(二) 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各种贷款。

(三) 长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的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本息分别核算。

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

期末,应当按照贷款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取的利息,并分别贷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核算。

(二) 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三) 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分别核算。

自营贷款是指金融企业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金融企业承担,并由金融企业收取本金和利息。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金融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

金融企业因发放委托贷款而收取的手续费,按收入确认条件予以确认。

(四) 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

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

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

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

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

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当在期末按本制度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应当分别列示。

第三节长期投资第十五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 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一)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2.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以非现金资产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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