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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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龙岗区私营企业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2008年龙岗区私营企业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附件2:2008年龙岗区私营企业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切实有效地组织实施对私营企业的统计执法检查,提高私营企业的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及要求通过检查更加深入地向企业宣传统计法律法规;了解私营企业统计数据的质量;促使企业进一步抓好统计基础工作;帮助指导企业切实提高统计业务水平。

通过检查私营企业是否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数据来源是否可靠,基础工作是否规范;计算方法是否科学;企业统计人员是否客观真实地收集统计资料,依时上报;是否具备执行统计业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找查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对不配合执法检查,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要严肃进行查处,对影响恶劣的,要公开曝光,坚决维护统计工作的权威性。

二、组织领导成立由区统计局、区普法办公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岗分局、区贸易工业局共同组成的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综合科)具体负责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实施重点抽查等工作。

龙岗区私营企业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黄腾(区统计局局长)副组长:曾东兵(区统计局副局长)吴浚弘(区司法局(区普法办)副局长)刘学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岗分局副局长)方光都(龙岗区贸易工业局副局长)成员:游远良(区司法局宣教科)邓志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岗分局个协)钟建辉(区贸易工业局企管科)李波(区统计局人秘科)余洁平(区统计局综合科)彭亚林(区统计局社会经济科)张礼健(区统计局调查登记中心)付春晓(区统计局综合科)苏毓腾(区统计局人秘科)三、检查对象和内容检查对象为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登记注册类型为私营企业的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企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企业。

检查内容为2007年统计年报和2008年上半年定期报表期间:(一)统计资料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现象。

(二)企业领导人是否存在非法干预统计数据正常上报,统计人员是否参与修改统计数据问题。

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抽样调查参考方案

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抽样调查参考方案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调查方案(试点用)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制定个体经营户普查方案。

一、普查对象及范围个体经营户普查对象包括: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经营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本地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经营单位。

即:本地区内除农户外的所有个体经营户,包括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及其他服务业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二)虽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但有固定的地点、人员并常年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合伙经营单位(不包括纳入比照法人单位处理已经进行普查的个人合伙企业)。

二、普查的时点个体经营户普查的调查年度为2004年。

三、普查的调查方式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地的调查方法。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采用抽样调查的地区可参考国家提供的参考方案,也可以采用适合本地的其他抽样方案。

四、数据处理与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办公室于2005年6月底前,将分县的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综合表核转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

五、指标解释及填表要求行政区划代码:由所在地普查机构按照《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统一填写。

个体经营户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或据实填写。

业主姓名:填写领取工商执照的经营者姓名,或据实填写。

详细地址:填写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

行业类别代码:由所在地普查机构按照01工业,02建筑业,03运输业,04批发业,05零售业,06住宿业,07餐饮业,08房地产业,09居民服务业,10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1其他服务业填写代码。

从业人员: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营业收入:指个体经营户2004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活动等取得的全部收入。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2号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修订)正文:----------------------------------------------------------------------------------------------------------------------------------------------------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第三条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

第六条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经济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七条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二章经济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第八条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九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活动概述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活动概述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活动概述第一部分 概 述一、总体说明(一)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普查对象和范围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从事商品批发和零售经营活动、提供住宿和餐 饮服务的全部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按照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方案的规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普查,在范围上包括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中的两个门类四个大类,即: 1、批发和零售业(H)批发业(63),包括 9 个中类,48 个小类。

零售业(65),包括 9 个中类,45 个小类。

2、住宿和餐饮业(I) 住宿业(66),包括 3 个中类。

餐饮业(67),包括 4 个中类。

(二)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普查方法 1、对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务指标、财务 指标、能源消费、信息化情况、成品油流通、连锁经营等; 2、对个体经营户的单位基本情况采用全面清查的方法,对其业务和财务指标依据有关资料进行 推算(个体加油站除外)。

(三)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普查内容 根据第二次经济普查规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普查内容分两部分:一是纳入普查的年 报内容,二是年报以外的普查内容。

1、纳入普查的年报内容,包括六方面: (1)单位基本情况: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法人企业基本情况,多产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法人企 业所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附属的批零住餐业产业活 动单位的基本情况。

(2)财务状况、水及能源消费情况和信息化情况: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法人企业的财务状况、 能源消费和信息化情况。

(3)商品流转经营状况: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法人企业商品流转或经营状况,及“三上”(即 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下同)法人企业附属的批零住 餐业产业活动单位的商品流转或经营状况。

(4)连锁经营情况: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连锁总店的基本情况、连锁统一管理范围内的经营情 况、连锁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

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模板】

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模板】

附10:普查工作进度表附9: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一、调查目的在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个体经营户作为样本进行深度调查,推算个体经营户的相关经济数据。

二、调查总体和总体单位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所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有证照和无证照的个体经营户为抽样调查总体。

总体单位按照《普查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规定》(附件3)执行。

三、调查内容和调查时间调查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和经济指标。

个体经营户名称、个体经营户主姓名、联系电话、区划代码、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行业代码、从业人员期末人数等基本情况由普查取得。

营业收入、营业支出、雇员报酬、缴纳税费等经济指标由抽样调查取得。

调查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调查数据时期为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

四、抽样方法对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4个直辖市采用随机等距整群抽样方法,抽取一定数量的普查区,对抽中普查区的全部个体经营户进行调查。

对各省、自治区采用分层两阶段整群抽样方法。

第一阶段先将调查总体划分为地级市(含副省级城市)和县(市)两层。

地级市层由市区个数为5个或5个以上的地级市构成,县(市)层由所有县、县级市及市区个数少于5的地级市构成。

在地级市层抽取一定数量的城区,在县(市)层抽取一定数量的县、县级市及地级市。

第二阶段,在一阶段样本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普查区,对抽中普查区的全部个体经营户进行调查。

五、样本量的计算与分配(一)抽样精度要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抽样精度统一规定为,在95%的概率保证程度下,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数的最大相对误差不超过10%。

(二)直辖市样本量的计算与抽取利用简单随机抽样样本公式计算,即其中,i N为第i个直辖市的普查区个数,iσ为第i个直辖市各个普查区之间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数的标准差, 1.96t=,i∆为第i个直辖市普查区从业人员平均数允许的绝对误差限度。

根据国务院经普办下发的抽样框,将每个直辖市的普查区按照个体经营户从业人员数进行排序,根据样本容量确定抽选间隔,然后随机确定起点,每隔一定的间隔抽取一个普查区作为样本普查区,直到抽取全部的样本普查区。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简介及填报应注意的问题-精品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简介及填报应注意的问题-精品

• 本部分所讲述的各种问题,是历次 普查、调查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我们 将其归纳总结,分18个门类做重点讲 解。
一、采矿业(06-11大类)
• 1、采矿企业的主要业务活动及有 关问题
• ⑴ 采矿企业的主要业务活动是直 接从自然界开采、洗选固体、气体、 液体等矿物质,主要包括煤、石油、 天然气、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 属矿物质等。
钢压延加工 17 %
金属结构制造 12 %
电子器件制造 18 %
建筑施工
7%
房地产
11 %
批发零售
20 %
• 从上述活动看,企业的经营活动已跨行
业门类和大类,如果简单地按照增加值份 额判断,则这个钢铁企业的主要业务活动 应为批发零售,其行业类别为批发和零售 业,这显然与实际不符。因此,应先从门 类判别。该企业的炼钢、钢压延加工、金 属结构制造、电子器件制造四个行业所占 份额的合计为62%,其他活动分别为7%、 11%、20%,所以该企业应首先判断为从事
• 水处理工程修建,应编建筑业“4723工矿工 程建筑”的有关代码;
• 水资源开发或水资源利用,应编792水利管理 业的有关代码。
四、建筑业(47-50大类)
• 1、建筑企业的主要业务活动及有 关问题
• ⑴ 建筑企业的主要业务活动是建 筑施工活动,如房屋建筑施工、铁路 施工、安装施工、建筑装饰施工等等。
简称;

4、每一项主要业务活动栏只能填写一种业
务活动,不能用“和”、“与”、“及”等连词
填写两个以上的业务活动;

5、填写主要业务活动的名称,应尽量依据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中行业小类下所列的
产品和业务活动填写。
三、判断主要业务活动的两个

清查工作细则

清查工作细则
【9.园地面积】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为主的多年生木 本或草本作物,覆盖率大于50%,或每亩株数达到合理株数的70%的 土地。包括果园、茶园、桑园及橡胶园等。果园面积:指种植果树的 园地面积;茶园面积:指种植茶树的园地面积;桑园面积:指种植桑 树的园地面积;其他园地面积:指除上述茶、果、桑园以外的园地面 积。
清查时普查员必须携带有效证件。 普查员清查时要告知清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督
促清查对象如实提供信息。 普查员有权查阅清查对象有关的统计和排污申报
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 普查人员对清查对象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清查和普查的区别。(清查是普查的基础,是所有国情调 查的必备环节。清查质量优劣决定普查工作质量的优劣。 普查需要的一些详细信息留待普查再去做。)
规模化农场为:种植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豆类 和薯类)、经济作物(包括棉花、麻类、桑类、 油料、糖料、烟草、茶、花卉、药材、果树等) 和蔬菜作物(包括根茎叶类、瓜果类、水生类) 的,且耕地和园地总面积在10000亩以上的农场。
规模化农场种植业基本情况清查表 (QC2-1表)
【7.耕地总面积】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不包括种植茶、桑、 果等多年生木本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 休闲地(含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 树、桑树或其他林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 海涂;抛荒不满三年的耕地。南方宽度小于1m,北方宽度小于2m固 定的沟、渠、路和田埂也算耕地。
不包括已改为鱼塘、果园、林地的土地,被工厂、公路、铁路等设施 占用的土地,已退耕还林、还草或已损毁的耕地。也不包括抛荒三年 以上的耕地。
林农、果农间作的土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的按耕地计算,以果树为 主的计为园地,以林地为主的计为林地。已实施国家退耕还林、还草 项目并已享受补贴的,无论是否间作农作物,都不算为耕地面积。

开发区单位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开发区单位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开发区单位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做好第二次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工作,根据市县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单位清查的目的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范各类普查报表实施范围,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

单位清查的目的,是为了摸清全区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类别和联系方式,准确界定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表发放的对象与种类,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种类准确和普查单位的不重不漏,为普查培训、普查表印发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动员等各项经济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单位清查的对象和范围单位清查的对象,是在全区辖区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单位清查的原则和方法组织原则单位清查采取“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组织原则。

块----在地统计原则。

即;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在主要经营活动地进行清查。

条----特定法人及其所直接管理的下属单位。

登记原则单位清查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区经普办要在现有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以社区、村委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核实清查,并填报相应清查表。

组织方法根据全区统一制定的单位清查方案,采用统一的统计标准,统一进行业务培训、问题解答、数据处理、数据比对分析和数据质量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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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实施办法深圳市龙岗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实施办法单位清查是经济普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准确确定普查对象总体,规范各类普查表实施范围,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

为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工作,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省、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及《深圳市龙岗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的目的清查的目的主要是摸清我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类别,准确界定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与种类,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表发放种类准确和普查对象的不重不漏,为普查培训、普查表发放和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动员等各项经济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二、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的对象和范围清查的对象是我区区域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的原则和方法(一)清查原则清查实行在地登记原则。

即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清查登记,但建筑业企业在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清查登记。

在现有行政区划的基础上,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划分普查区,对所辖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清查。

所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均须填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

法人单位在填报《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中的数量指标时(如:从业人员数、主营业务收入),应包括其在本地和异地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在内的全部数据;产业活动单位只填报本单位的数据。

同时,多产业法人单位还需填报《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

个体经营户填报《个体经营户清查表》。

(二)清查的方法1. 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采取全面调查的方式,组织“地毯式”清查;其后将清查结果与底册进行比对,生成查漏补缺核查册,并组织查漏补缺工作。

2. 对个体经营户,采用“地毯式”一次性全面清查的方式,查清个体经营户的户数、从业人数和行业分布。

3. 跨地区产业活动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与其隶属法人单位不在同一街道行政区域)采取双重报送原则。

法人单位向实际所在地经普办上报自身及属下所有产业活动单位的清查表;与法人单位不在同一地区的产业活动单位须同时向经营所在地经普办上报清查表。

四、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清查的表式和内容(一)清查表清查对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分别采用不同的表式。

具体表式见附件1、2、3。

1.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表内容包括:核查顺序码、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联系电话、行业类别、登记注册情况、机构类型、单位类型、执行会计制度情况、期末从业人员数、主营业务收入、企业资质等级及连锁经营情况、总部企业情况。

2.多产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一览表内容包括:多产业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名称、行政区划代码、产业活动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详细地址、行政区划代码、归属专业等。

3.个体经营户清查表内容包括:个体经营户名称、户主姓名、地址、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大类)、期末从业人员数、联系电话、有无营业执照、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等。

(二)清查汇总表1. 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汇总表汇总分行业、分地区和规模(仅限规模以上、资质内或限额以上)的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数及从业人员数,用以确定各地区、各专业统计年报范围、非统计年报范围的单位数量,为经济普查的正式登记提供依据。

具体表式见附件6。

2. 个体经营户清查汇总表汇总分行业、分地区的个体经营户数及其从业人员数,用以评估个体经营户清查数据与各部门行政管理数据的差异,为科学推算各地区、各行业的个体经济总量提供基础依据。

具体表式见附件7。

(三)清查数据综合表为便于与部门和专业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确保单位清查数据质量,专门设计了单位清查、部门及专业统计单位数据综合表式。

具体表式见附件8。

五、清查时间和清查的工作安排清查工作从2008年10月8日开始,至2008年11月25日结束。

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清查登记时点数据为2008年9月30日数据,时期数据为2008年预计数。

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细分填报两项:2008年1月至9月累计的实际发生数和2008年的全年预计数。

具体工作安排:1、“两员”选调培训和普查(小)区划分(10月7日前):2008年9月底前完成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调、聘用及培训工作。

清查前完成普查(小)区的划分、编码和绘图工作。

2、清查入户登记阶段(10月8日至11月2日):各街道、市大工业区的经济普查机构(以下简称经普办)于2008年10月31日完成清查登记工作,2008年11月2日前向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经普办)上报单位清查数据库;3、查漏补缺阶段(11月3日至11月25日):各街道、大工业区经普办于2008年11月20日上报完成查漏补缺工作及数据库的上报,11月25日为数据上报截止日,区经普办向市经普办上报数据库;区经普办于2008年11月中旬开始,组织进行清查质量抽查,数据对比分析,2008年12月20日上报正式的单位清查基层数据、综合数据,以及清查结果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之间的差异分析报告。

六、清查的标准清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

具体包括:《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及单位划分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统计上单位划分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

七、清查的实施步骤单位清查统一采用“先清查后比对”方法。

即区、街道经普办先组织进行“地毯式”清查,然后将“地毯式”清查结果与各部门提供的底册进行比对;然后进行查漏补缺。

具体实施步骤如下:(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聘和培训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和培训参见《关于做好龙岗区第二次经济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调和培训工作的通知》。

(二)划分普查区普查区的划分参见《普查区划分与绘图工作细则》。

清查前必须先完成普查(小)区的划分、编码和绘图工作。

(三)收集有关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建立清查结果比对底册清查开始前,区编办、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统一要求向区经普办提供行政登记资料;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如教育、科技、建设、交通、劳动保障、公安、司法(包括监狱、劳教)等部门,以及对某些特殊行业有前置性审批权的煤炭、黄金、矿产、化工、卫生、环保等部门,参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共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经普办字[2008]12号)的要求,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行政登记资料。

各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记录表式见附件4。

企业法人及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的行政登记资料,由各级税务、工商、质监、发改、经贸、建设、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交通、公安、邮电等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行政登记资料,由编办、质监、教育、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行政登记资料,由编制、民政、质监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个体经营户的行政登记资料,由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提供。

区经普办将收集到的各部门行政登记资料进行整理、剔重,建立清查结果比对底册(表式见附件5),分解到街道经普办。

(四)清查的其他准备工作1.街道、市大工业区经普办准备好开展经济普查的有关文件、法律法规文书、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本、行政区划代码本、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编码、清查表及其封面(见附件10、11)、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工作用表(见附件12、13、14)、普查(小)区地图、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作证件、工作手册、笔、垫板、宣传单张、《致经济普查对象的一封信》等用品。

并将用品按实际需要发放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手里。

2.街道、市大工业区经普办组织各普查(小)区的普查员与区内的物业管理公司、出租屋管理机构、交通(或治安)协管员、批发零售市场或集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就清查工作进行协调。

请其提供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特别是在出租屋内办公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名称、地址、摊位等情况;帮助协调处理清查时经济普查对象与普查员间可能出现的问题;协助普查员派发《致经济普查对象的一封信》,同时要求经济普查对象准备好其登记注册证件(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只限于建筑、房地产、物业管理企业)、财务报表及复印件等材料,减少因证照不全(或老板不在等原因)而二次上门;协助普查员与负责人不在的单位(户)进行预约等。

3.区经普办在深圳侨报、有线电视台、龙岗广播电台、龙岗统计信息网站,街道、市大工业区经普办在主要电子政务屏幕和街道电视台播发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的公告和有关普查标语、宣传广告。

(五)“地毯式”清查1.确认清查区域,制定清查路线清查开始前,各普查(小)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做到:第一,对相邻的普查(小)区按照各普查(小)区示意图沿交界处实地勘查,确定区域范围;普查(小)区内确需再分组清查的,要明确各组普查员负责的清查区域的范围和界线,保证清查区域不重不漏。

第二,熟悉环境,明确所负责区域内的街道名称、门牌起止号码,掌握区域内的建筑物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重点了解写字楼、商住两用楼和各类市场的情况。

第三,按地形和道路情况,制定清查时行走的路线。

2.逐一入户登记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沿着已制定好的路线,逐一入户进行清查登记。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须持有经普办统一印制的《普查指导员证》和《普查员证》,并主动出示证件,自我介绍,说明来意。

其后查验对象的登记注册证件(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等材料,判断其单位类型。

确认后向其发放相应的清查表。

同时在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清查工作用表(附件12)上登记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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