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合集下载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维护公众饮用水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确保公众饮用水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划定水源保护区,建立健全水源地保护机制,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

第二章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源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应当包括水源地及其周边区域。

第六条划定水源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确定保护区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使用规划应当符合水源地保护的要求,禁止采石、挖矿、排放有害物质等危害水源地的行为。

第八条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利设施、建筑物和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水源地运行安全。

第九条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乱倾、乱排、乱占,严禁在水源地周边开展破坏性活动。

第十条水源保护区内的农业、畜牧业和工业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减少对水源地的影响。

第三章水质监测和评估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网络,定期对水源地的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水质监测应当包括对水源地的主要污染物和水质指标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每年对水源地的水质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计划。

第四章水源地保护措施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

第十五条加强水源地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减少水源地的污染源。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重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管理机制,加强对水源地的监管和执法。

第十七条指导和支持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条例,损害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第五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及有关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沟渠、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政府职责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因地制宜推进城乡统筹区域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

第四条【政府职责二】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等,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对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拟定和饮用水水源工程建设的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有关环境管理的有关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城市管理、农业、林业、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第六条【其他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确定第七条【水源地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的要求,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统筹规划。

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4.02•【字号】•【施行日期】1997.04.0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1996年11月27日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湘江长沙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范围是南起暮云市北至傅家洲的湘江水域及地面水依自然地势直接流入该水域的集水陆域。

第三条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损害保护区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对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质量负责,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保护区内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均有保护本辖区湘江饮用水水源的责任。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市交通部门航政机关是对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的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市规划、国土、公安、卫生、水利、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二章分级保护第六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区划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猴子石三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处至傅家洲尾的湘江主河道河段及其两岸集水陆域。

一级水源保护区各自来水厂取水口周围100米半径的水域及取水口近岸一侧上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河滩为饮用水源核心保护区。

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大托乡黄鹤岭至三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处河段、桔子洲头至傅家洲尾西侧河道及其两岸集水陆域。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湖南省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维护公众饮用水水质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湖泊、水库、河流、地下水、泉水等供人们生活饮用的水源地。

第三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坚持保水为本、源头治理、综合管理的原则,采取措施对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和监管。

第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规划和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开展与水环境保护不相符的活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考虑区域的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敏感性,确保饮用水水源的质量和数量。

第七条
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污染性工业、养殖等影响水质的活动,禁止乱排乱倒、偷排偷倒、非法占用水资源。

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设置警示牌,加强巡查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水源的安全和清洁。

第九条
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质问题,保障公众饮用水的安全。

第十条
对于因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破坏造成的损害,应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和责任,不得故意污染、破坏水源,不得妨碍对水源的管理和保护。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岳阳市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岳阳市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岳阳市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0.08•【字号】岳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水资源正文岳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1号《岳阳市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已经2023年8月1日岳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2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8日岳阳市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3年8月1日岳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治水体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铁山水库以北干渠取水口为中心,半径2000米范围内的水域;饶港水库取水口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

陆域范围,铁山水库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饶港水库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陆域,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铁山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水域,月田河以赵家坡为界,毛田河以南冲桥为界(一级保护区水域除外);饶港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水域(一级保护区水域除外)。

陆域范围,铁山水库一级保护区外3000米区域,不超过山脊线;一级保护区3000米外水域边界按自然地形外沿50米的陆域(毛田镇南冲桥至南冲村杨条组以水岸线为界),不超过山脊线。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4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4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4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农民群众的健康。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任务,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要条件。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把它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科学编制规划目前,我省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尚有1500万人。

“十一五”期间,我省规划解决农村750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重点解决好农民群众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严重污染水以及局部地区严重缺水的问题,优先解决血吸虫病疫区、水库移民、少数民族和农村学校的饮水不安全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现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市区政府批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19〕70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7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安全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核心,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强供水厂、供水管网建设和提质改造,加强水质安全监测、监管执法和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备用水源建设和供水应急能力建设,确保到2022年基本建成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保障体系。

二、主要任务(一)切实扛起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政治责任。

1. 切实提高对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思想认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和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高度,切实把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作为重要任务、民生工程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增强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省直有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2. 严格落实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原则要求,切实担负起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责。

(省直有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

3. 优化饮用水水源保障规划。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流域水资源规划,制订或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规划,调整优化在用水源、应急备用水源的布局。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湖南省的饮用水水源,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涉及饮用水水源的开发、保护、管理、监督等方面。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综合、协调的原则,加强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保护饮用水水源的稳定供应。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决策的原则。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加强社会公众参与,广泛宣传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知识,提高公众饮用水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饮用水源地及其周边区域,范围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地质地貌等因素确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科学评估和划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管理办法,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保护区的管理和监督。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破坏水环境、破坏水资源和污染饮用水的活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对饮用水安全有威胁的设施和项目。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饮用水水源周边地区应当建立水资源保护区,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包括限制性开发、禁止开发、限制性使用等。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和饮用水源地之间应当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污染源对饮用水水质造成影响。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要求,严禁违法占用、利用和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和农业养殖场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与监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由省级人民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与监督。

第十六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测评估体系,及时掌握饮用水水质和水量,评估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状况。

第十七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对从事饮用水水源开发和利用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开发利用活动符合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湖南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湖南省的饮用水水源地,维护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供应城乡居民饮用、工业、农业生产用水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水源。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和全过程控制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加强监测和评估,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的特点,科学确定保护区域,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饮用水水源地的划定范围和级别。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控制线的划定。

3.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禁止开展的活动。

4.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的特殊管理措施。

5.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的建设和改建。

第七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城市规划、环境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相衔接,并纳入相关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确保水源地周围的生态环境相对稳定,生态系统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2.确保水源地的水质达到相关标准,杜绝污染源的直接排放。

3.严禁对水源地进行垦殖、堵塞取水口、破坏水源地地下水文环境及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4.加强水源地周边土地管理,严禁违法用地和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

5.加强水源地周边涉水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

6.加强对水源地的监测和评估,确保水质安全。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责任与监管
第九条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责任主体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饮用水供水企事业单位及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单位。

第十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落实。

第十一条饮用水供水企事业单位应当负责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的水质安全。

第十二条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单位应当严禁垃圾倾倒、污水排放等对水源地造成污染的行为,积极配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停业。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破坏,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水源保护控制线,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确定的水体保护范围。

第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的水质安全,指水源地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附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示意图
法律名词及注释:
1.饮用水水源地:指供应城乡居民饮用、工业、农业生产用水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水源。

2.水质安全:指水源地的水质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3.水源保护控制线: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确定的水体保护范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