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院阶段律师辩护意见
公众存款非法吸纳案无罪辩护词

公众存款非法吸纳案无罪辩护词
背景
本案涉及公众存款非法吸纳的指控。
被告被指控以非法手段吸纳公众存款,从而构成犯罪行为。
然而,我们认为被告在此案中无罪,以下是我们的辩护词。
辩护理由
1. 缺乏证据支持指控:在本案中,控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以非法手段吸纳公众存款。
没有明确的文件、录音或其他证据可以支持指控的真实性。
因此,指控缺乏充分的证据,无法成立。
2. 证据证明存款合法性:我们将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所吸纳的公众存款是合法的。
这些证据将包括合法的存款证明、存款协议以及相关的银行记录。
这些证据将有力地证明被告并没有以非法手段获取公众存款。
3. 没有故意违法行为:被告并没有故意违法吸纳公众存款。
我们将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是在诚实、良好的意图下进行业务活动的。
被告的行为是出于商业考虑和合法经营的需要,而不是故意违反法律。
4. 无法确认损失额度:控方在指控中没有明确指出具体的损失额度。
在本案中,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行为导致了公众的损失。
因此,无法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结论
根据以上辩护理由,我们认为被告在公众存款非法吸纳案中无罪。
控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指控的真实性,同时被告的行为符合合法经营的要求。
我们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无罪。
以上为我方的辩护词,请法庭公正审理,依据法律判断。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辩护陈述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辩护陈述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就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进行陈述。
首先,我要明确表示,我的当事人坚决否认上述指控,并坚持认为他的行为不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以下是我为被告提出的几点辩护意见:
一、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 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2.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 扰乱金融秩序。
二、被告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1. 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我的当事人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活动,也没有对外吸收任何存款。
他的业务范围仅限于提供咨询服务,并未涉及金融业务。
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未经批准吸收公众存款。
2.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我的当事人并未吸收任何公众存款。
他提供的咨询服务,是基于客户的自愿支付,而非吸收存款。
此外,他的行为也没有任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 扰乱金融秩序
我的当事人并未进行任何金融活动,他的业务活动并未对金融秩序造成任何影响。
因此,他的行为也不构成扰乱金融秩序。
三、结论
综上所述,我的当事人并未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他的行为不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
因此,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的当事人无罪。
谢谢。
此致
敬礼
[您的名字]
[您的职业]
[日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在此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进行辩护。
在此,我们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公平地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以下是我们的主要辩护观点:一、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定性1. 被告承认在案件中所涉及的行为,但坚决否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
被告认为,其在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并未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且在资金使用上并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并不符合这一法律定义,因为在整个过程中,被告并未扰乱金融秩序,也未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1. 被告在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并未故意虚构项目、隐瞒事实,也没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
相反,被告是为了完成项目投资,才采取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
2. 被告在资金使用上,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1. 被告的行为并未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在案件中,所有投资者均表示已获得合同约定的收益,且被告至今未有违约行为。
2. 被告的行为并未扰乱金融秩序。
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未对金融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四、关于被告的处罚1. 我们认为,被告的行为情节轻微,未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故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2. 同时,被告已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相关处罚。
因此,我们请求法庭在判决时,充分考虑被告的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我们请求法庭依法审理本案,公正、公平地作出判决。
在此,我们再次感谢法庭对本案的关注和审理。
辩护人:(签名)[[今天日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词

关于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张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现根据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定性辩护人对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有异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查明事实不清,辩护人认为张某并未触犯刑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理由如下:第一、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而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某具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1)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明上可以查明:证据中包括询问笔录上可以看出,张某从未对外做任何公开宣传行为,也从未要求别人帮助宣传,以便吸收资金。
通过张某、被害人以及被害人亲友的相关笔录,可以明显发现本案中张某并未公开宣传,吸纳资金,并未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不符合以上的规定。
1.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可以反映,公安机关对做笔录的情况反映人都确切地问了一个问题,“张某有没有让你向你的亲戚朋友宣传借款给她?”所有被询问人都明确回答“没有的。
”2.大部分被询问人均对张某借款用途是明知的,不存在张某隐瞒的事实。
2)关于对象,本案中张某并未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所有债权人均为特定对象,都系张某亲戚、朋友,还有朋友的亲友,并未摆脱“熟人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xx事务所,接受了被告人刘XX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
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本案有关问题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本案就被告人刘XX犯罪事实而言,属于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刘XX为开拓市场销售易典通学习机,于2007年4月注册了天津市XXX科技电子有限公司。
在进行一定时间的正常经营后才以天津市XXX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
可见,其注册公司的起因是正常的市场行为而非为犯罪而注册公司。
此外,被告人刘XX注册成立天津市XXX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后,主要以正常经营为主,该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时间仅几个月。
因此,该行为应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
二、被告人刘XX系初犯,也是该案件的受害者,其本身主观恶性较小,具备酌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理。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作为一种侵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与传统犯罪相比其社会危害性更加隐蔽,从微观上看很难发现该行为给社会带来何种实质性的危害。
作为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老百姓更是难以将该行为与犯罪联系在一起。
2.某些群众贪图低投入、高回报的心理和行为在本案件中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被告人刘XX自带30多万元初到天津时,是为了销售“易典通”学习机。
因销路不畅,才雇用市场宣传员进行推销。
其刚来到天津时并未意图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而是在采取签订劳动合同并小范围借款后,发现很多群众存在贪图低投入、高回报的心理后,才真正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3.被告人刘XX自始至终认罪态度好且曾有坦检行为。
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篇一:辩护意见书辩护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书记员: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江苏省天翼律师事务所接受张伟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张伟的辩护人。
开庭前,我认真查阅并复制了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对案件情况已经基本了解。
现根据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伟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采纳:第一,客观方面,对被告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予以承认。
第二,第二,主观方面,我们认为被告张伟是过失行为,并非故意。
从被害人李豪和刘兵的陈述以及被告人张伟的供述中,我们可以得知,首先,被告人张伟有过三次吸毒行为,前两次毒驾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这造成了被告人张伟的疏忽大意,应当属于过失犯罪;其次,被告人张伟在吸毒后驾驶速度较快,是由于毒品导致兴奋。
在被告人张伟车上的其他人有所察觉,但并未及时提醒,也是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的原因之一。
最后,被告人张伟对于犯罪情节诚实供述,有主动认错的良好态度。
综上,答辩人请求法庭能充分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被告人张伟的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张伟从轻处罚,让被告人张伟能早日回归社会,服务于社会。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望予采纳。
辩护人:XXX篇二:起诉阶段辩护意见辩护意见XXX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X 律师事务所接受XXX法律援助处的指派,安排XXX律师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XXX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我们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XXX,现根据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XXX系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XXX出生于1997年11月16日,在2014年12月15日犯罪时,年仅17周岁,系未成年人。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XXX符合这一法定从轻情节。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

非吸辩护词认罪认罚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被告人_____的辩护人,在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表示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_____在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中,起初对该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
其并非主动策划、组织和主导整个犯罪活动,而是在他人的诱导和影响下,误触了法律红线。
被告人本身并无犯罪的故意,其参与的初衷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改善自身及家庭的生活状况,并非出于恶意或者不良动机。
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在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庭审过程中,被告人_____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
其没有隐瞒任何重要事实,对于案件的侦破和处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坦白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_____在此次犯罪之前,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其是初涉法律红线,缺乏对法律的准确认知和判断能力。
这次犯罪属于偶然失足,并非其长期以来形成的犯罪习性所致。
与那些累犯、惯犯相比,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改造和回归社会的可能性较大。
四、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为了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_____及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尽最大努力进行退赃退赔。
虽然目前的退赔金额可能还无法完全弥补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但这充分表明了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积极改正错误、承担责任的决心。
五、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_____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后,能够真诚地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的懊悔。
其已经充分认识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对社会、对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危害,并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这种真诚的悔罪态度应当在量刑中得到体现。
六、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特殊被告人_____的家庭情况较为困难,其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
如果对被告人判处过重的刑罚,可能会导致其家庭陷入更加艰难的困境,给其家庭成员带来极大的痛苦和生活压力。
法律援助涉恶案件辩护词(3篇)

第1篇您好!我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其法律援助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庭审活动。
在此,我谨代表被告人XXX,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关于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认定1. 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被告人XXX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而是意外事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遭受暴力袭击后,出于自卫,对袭击者进行了反击。
其行为虽然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并非故意伤害。
2. 被告人XXX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遭受暴力袭击后,出于自卫,对袭击者进行了反击。
然而,由于当时情境紧张,被告人未能准确判断防卫的必要限度,导致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因此,被告人XXX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
3. 被告人XXX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二、关于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认定1. 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轻微。
首先,被告人XXX的行为并非故意伤害,而是意外事件。
其次,被告人XXX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此外,被告人XXX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的犯罪情节轻微。
2. 被告人XXX不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等严重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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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X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律师辩护意见
XXX人民检察院:
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XXX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辩护人。
辩护人查阅了本案卷宗,向被告人了解了案件情况,辩护人对于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贵院依法采纳。
一、定性:对被告人涉嫌犯罪的定性无异议
二、罪轻情节
1.【初犯】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此事实有公安机关出
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予以证实;
2.【从犯】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系从犯地位,本
案中被告人的一切涉案行为均由其上级安排,并接受
其指令,同时其工作报酬也由其支付,只起到上传下
达作用,对主要事实并不清楚,在公司主要担任后勤
等辅助性工作,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此事实
有公安机关的笔录为证;
3.【自首】关于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辩护人认为,应当
认定其为“视为主动到案的自首”,根据2010年12月
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
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的规定,“明
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虽然没有亲自报警,但在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况下有机会逃走而未逃走,留在现场等待抓捕,即“能逃而不逃”,这种情形体现了其主动、自愿将自己交付法律制裁的意图,对控制犯罪嫌疑人有一定意义,故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系因受伤、醉酒、被群众包围等客观因素而未能逃跑,或者滞留现场是寻找作案机会、继续作案而非等待抓捕,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根据本案情况可以得出,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并未逃走,也非客观不能逃,所以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其自首情节。
4.【主观】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在社会经济大环境下,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不熟悉国家的金融管理体系,且非法集资参与人为获取经济利益,在明知存在风险并涉嫌违法行为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参与,对涉嫌犯罪结果的发生和程度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5.【认罪悔罪】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和追赃工
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深刻,积极努力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挽回经济损失,愿意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未公开宣传】被告人未作公开宣传,客户来源主要
靠亲友推荐口口相传,从未用短信群发或发放传单等
方式进行公开宣传;
7.【社会责任】近几年,社会中非法集资成风,屡禁不
止,有关机关监管不力导致各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
为频发,在被告人从事违法活动初期,没有受到任何
监管机关的提示和处罚,导致违法时间拉长金额增
大,大量客户积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也对
被告人涉嫌的犯罪行为和后果起到推波助流的作用,
所以社会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不能将全部
责任归于被告人。
三、酌定情节
1.【全家涉案父母年迈无人照料】本案被告人全家涉
案,父母均已年迈,案发后精神上受到很大的打击,
几度住院治疗;需要有人照料,被告人悔罪深刻,已
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
2.【家中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本案被告人膝下尚
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子女年幼正需要母亲的照
料,母亲的长期缺失将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极其不
利,被告人虽有罪,但孩子无罪,被告人愿意承担法
律责任,但也请法庭考虑到子女的成长情况,从轻酌
定。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目的】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
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也愿意积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教育目的已经达到,处罚的目的也是教育,所
以希望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鉴于上述事实,辩护人建议为发挥刑罚的教育、感化功能以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量刑建议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当前的社会条件及被告人的家庭困难,建议贵院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提出量刑建议,并适用缓刑!
XX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实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