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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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用水量标准

消防用水量标准
A.一般车间:25升/人·班,Kh=2.5 ~3.0 B.高温车间:35升/人·班
2)职工淋浴用水量标准(升/人·班)
脏车间:60升/人·班 一般车间:40升/人·班,其延续时间为1小时
消防用水量标准
1)城市或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下表)
由两个参数(①同时发生火灾次数和② 一次灭火的 用水量)确定。 火灾次数与人口数有关。 一次灭火的用水量(L/s)与建筑物层数有关。 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火灾次数×一次灭火用水量。
1
Bq/L
生产用水量标准
1)计算方法
按万元产值用水量表示 按单位产品的产量计算用水量 按每台设备每天用水量计算
2)影响因素
生产工艺的性质、生产过程 设备的型式、材质 生产用水使用的方法,如:循环、循序、直流。
工业企业职工生活用水量及淋浴用水量
这部分用水量由车间的性质而定 1)职工生活用水量标准(升/人·班)
2)职工淋浴用水量标准(升/人·班)
脏车间:60升/人·班 一般车间:40升/人·班,其延续时间为1小时
消防用水量标准
1)城市或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下表)
由两个参数(①同时发生火灾次数和② 一次灭火的 用水量)确定。 火灾次数与人口数有关。 一次灭火的用水量(L/s)与建筑物层数有关。 居住区的消防用水量=火灾次数×一次灭火用水量。
2)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
有两个参数:①同时发生火灾的次数;②一次灭 火用水量。 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室外消防水量=火灾次数 ×一次灭火用水量 其他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等有专门的课程 (建筑给水排水)
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
这部分用水与气候、生活习惯、土壤、路 面性质等因素有关。 1)浇洒道路:1~1.5 L/m2·次,每日浇洒2~ 3次(南方取上限,北方取下限) 2)浇洒绿地:1.5~2.0 L/d·m2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9.16•【文号】建设部公告第60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60号)现批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50331-2002,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9月16日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1总则1.0.1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 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 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地域分区│日用水量(L/人·d│适用范围┃┃│)│┃┠──────┼────────┼──────────────────┨┃一│80~135│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二│85~140│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三│120~180│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安徽┃┠──────┼────────┼──────────────────┨┃四│150~220│广西、广东、海南┃┠──────┼────────┼──────────────────┨┃五│100~140│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六│75~125│新疆、西藏、青海┃┠──────┴────────┴──────────────────┨┃注:1.表中所列日用水量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

城市用水指标

城市用水指标

城市用水指标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2.2.1 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

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

其中应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

2 .2.2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工业回用水率等因素确定。

2.2.3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预测宜采用表表城市单位人口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3/(万人·d))注:1、特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100万及以上的城市;大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及以上不满100万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及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小城市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2、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

3、经济特区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根据用水实际情况,用水指标可酌情增减(下同)。

4、用水人口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人口数(下同)。

5、本表指标为规划期最高日用水量指标(下同)。

6、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表城市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指标(万m3(km2·d))注:本表指标已包括管网漏失水量。

2.2.4 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综合生活用水量的预测,应根据城市特点、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4.1.1
城市居民家庭用水
城市范围内居住的非农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4.1.2
农民家庭用水
城市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4.1.3
公共供水站用水
城市范围内由公共给水站出售的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公共服务用水分类见表2。
表2 公共服务用水分类
序号
类 别 名 称
包 括 范 围
公共服务用水
为城市社会公共生活服务的用水
4.3.3
食品加工、饮料、酿酒、烟草加工业用水
粮食、饲料、植物油加工业、制糖业、屠宰及肉类禽蛋加工业、水产品加工业、盐加工业和糕点、糖果、乳制品、罐头食品等其他食品加工业、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软饮料制造业、制茶业和其他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的用水
4.3.4
纺织印染服装业用水
棉、毛、麻、丝绢纺织、针织品业、印染业、服装制造业、制帽业、制鞋业和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的用水
深井回灌用水
为防止地面沉降通过深井回灌到地下的用水
4.4.3
其他用水
除4.4.1
5 本标准同GB/T 4754对照情况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附 录A
(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对照表
表A1
本 标 准 分 类 名 称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门 类
大 类
居民家庭用水
-
-
4.1.1
城市居民家庭用水
城市 用 水 分 类 标 准
CJ/T 3070-1999
Classified standard for urban water consumption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用水分类的类别名称和包括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其他相关的计划、规划、设计、节水管理机构和工程建设等单位,可参照执行。

用水定额河南省地方标准

用水定额河南省地方标准

用水定额河南省地方标准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重要资源,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水资源是保障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为了合理分配和科学利用水资源,各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用水定额标准。

本文将介绍河南省地方标准下的用水定额情况。

河南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主要包括城市生活用水、农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和农业用水四个方面。

下面将逐一介绍。

1.城市生活用水:根据河南省地方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为每人每天65升。

这包括饮用水、洗浴水、厨房用水等。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生活水平、用水设施等因素。

2.农村生活用水:根据河南省地方标准,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为每人每天35升。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相对于城市来说较低,主要是由于农村人口密度较低、生活水平相对较低等因素。

3.工业用水:根据河南省地方标准,工业用水定额根据具体行业的需求而定,一般是以单位产值用水定额来衡量。

不同行业的工业用水定额会有所差异,同时也需要考虑到节水技术和措施的应用情况。

4.农业用水:根据河南省地方标准,农业用水定额主要根据不同农作物的生长需要来确定。

常见的农作物如稻谷、小麦、玉米等的灌溉用水定额在1800-2300立方米/公顷之间。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用水定额,河南省还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制定了一些特殊用水定额,如旅游景区用水定额、保护性生态用水定额等。

总的来说,河南省地方标准下的用水定额是合理而科学的,考虑了各个方面的因素,既满足了人们的生活需求,又兼顾了水资源的保护和节约。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用水需求也在不断增大,因此,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节约仍然是重要的任务和挑战。

(整理)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附条文说明).

(整理)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附条文说明).

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SL 367—200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施行日期:2007年6月1日1 总则1.0.1 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水资源,统筹城乡供水,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综合用水量的管理控制,可用于城市涉水专业规划的编制,亦可供城市发展和新区建设用水预测与取水总量控制参照使用。

达到相应规模的建制镇、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1.0.3 使用城市综合用水指标,应结合城市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水资源状况、城市性质和规模、产业结构、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做具体分析。

1.0.4 城市河道(湖泊)生态与环境用水不计入本标准。

1.0.5 城市综合用水量的控制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城市 city经国务院批准、全国行政区划公布的直辖市、建制市,不含建制镇。

2.0.2 城市规划区 city planning area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2.0.3 城市用水总量 general quantity of urban water use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公共供水系统以及自建供水设施提供的居民生活、公共服务、生产运营、消防和其他特殊用水的总用水量。

2.0.4 城市综合用水指标 integrated quota of urban water use反映城市总体用水水平的特定用水指标。

本标准给出的城市综合用水指标包括人口综合用水指标、土地综合用水指标和经济综合用水指标三类。

2.0.5 人口综合用水指标 integrated quota of urban water use for urban population将城市用水总量折算到城市人口特定指标上所反映的用水量水平。

本标准采用城市人口作为特定指标,城市人口指有常住户口和未落户常住人口的人,被注销户口的在押及劳改、劳教人员。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用水量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的规定。

条文说明:用水量标准本条按照地域分区给出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以下简称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1地域分区原则: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各种自然条件差异甚大。

本标准在分区过程中参考了GB50178—93《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结合行政区划充分考虑地理环境因素,力求在同一区域内的城市经济水平、气象条件、降水多少,能够处于一个基本相同的数量级上,使分区分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划分成了六个区域。

即:第一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本标准参照“GB50178—93标准”在一级区中将全国划为7个区,其中重点是将青海、 西藏、四川西部、新疆南部划出一个区,新疆东部、甘肃北部、内蒙西部又划出一个区, 其他五个区范围与本标准基本吻合。

2标准值的确定(1)数据调查结果在数据采集过程中,分别由沈阳、天津、武汉、上海、深圳、成都六城市自来水公司作 为组长单位对六个区的居民用水进行了用水情况调查。

其中沈阳组负责第一区调查,天津 组负责第二区调查,武汉组负责第三区(A )的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的调查,上海组 负责第三区(B )的上海、江苏、浙江、福建三省一市和第六区的调查,深圳组负责第四区的 调查,成都组负责第五区的调查。

调查工作分别用“四个调查表”采集了 108个城市的19 98、1999、2000年三个整年度的居民用水数据;2002年12个月的分月数据;对一些住宅 小区和不同用水设施的居民用户按A 、B 、C 三类用水情况进行了典型调查。

七个组对六个 区的调查数据经过加工整理后数据汇总情况见表1及表2。

表居民生活用水数据采集调查情况分组汇总表第二区:北京、天津、河北、 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宁夏、甘肃第三区:湖北、湖南、 江西、安徽、江苏、上海、浙江、福建第四区:广西、 广东、 海南第五区: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第六区:新疆、 西藏、 青海表2居民生活用水人均日用水量区域分类统计表表2中调查的A、B、C三类用水户其定义为:A类系指室内有取水龙头,无卫生间等设施的居民用户;B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卫生设施的普通单元式住宅居民用户;C类系指室内有上下水洗浴等设施齐全的高档住宅用户。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国家标准GB/T 50331-20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1总则
1.0.1为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制定居民用水价格,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

各地在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市居民city's residential
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
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3日用水量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
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用水量标准。

CJT3070-1999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前言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水的分类名称及其涵义


本标准的分类
由于我国幅员广阔

做到既集中统一了全国汇总类别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范围
引用标准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
基本要求
城市用水分类
居民家庭用水分类见表
表居民家庭用水分类
公共服务用水分类见表
表公共服务用水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实施
生产运营用水分类见表

生产运营用水分类
消防及其他特殊用水分类如表
表消防及其他特殊用水分类
本标准同
表。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4.1.1
城市居民家庭用水
城市范围内居住的非农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4.1.2
农民家庭用水
城市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4.1.3
公共供水站用水
城市范围内由公共给水站出售的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公共服务用水分类见表2。
表2 公共服务用水分类
序号
类 别 名 称
包 括 范 围
公共服务用水
为城市社会公共生活服务的用水
4.3.4
纺织印染服装业用水
棉、毛、麻、丝绢纺织、针织品业、印染业、服装制造业、制帽业、制鞋业和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的用水
4.3.5
皮、毛、羽绒制品业用水
皮革制品制造业、毛皮鞣制及制品业、羽毛(绒)制品加工业的用水
4.3.6
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业用水
木材加工业、木制品业和竹、藤、金属、塑料家具制造业的用水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城市用水分类标准
CJ/T 3070-1999
Classified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用水分类的类别名称和包括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其他相关的计划、规划、设计、节水管理机构和工程建设等单位,可参照执行。
4.2.1
公共设施服务用水
城市内的公共交通业、园林绿化业、环境卫生业、市政工程管理业和其他公共服务业的用水
4.2.2
社会服务业用水
理发美容业、沐浴业、洗染业、摄影扩印业、日用品修理业、殡葬业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业的用水
4.2.3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用水
各类批发业、零售业和商业经纪等的用水
4.2.4
餐饮业、旅馆业用水
医药制造业用水
C
27
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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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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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金属矿和非金属矿以及其他矿和木材、竹材采选业的用水
4.3.3
食品加工、饮料、酿酒、烟草加工业用水
粮食、饲料、植物油加工业、制糖业、屠宰及肉类禽蛋加工业、水产品加工业、盐加工业和糕点、糖果、乳制品、罐头食品等其他食品加工业、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软饮料制造业、制茶业和其他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的用水
交通运输业、仓储、邮电通讯业用水
除城市内公共交通以外的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及其相应的辅助业、仓储、邮政、电信业等单位的用水
其他生产运营用水
除4.3.1
4.4 消防及其他特殊用水分类如表4。
表4 消防及其他特殊用水分类
序号
类 别 名 称
包 括 范 围
4.4
消防及其他特殊用水
城市灭火以及除居民家庭、公共服务、生产运营用水范围以外的各种特殊用水
C
31
金属冶炼制品业用水
C
32~34
机电制造业用水
C
电子、仪表制造业用水
C
41~42
其他制造业用水
C
43
电力、煤气和水生产供应业用水
D
E
44~46
47~49
地质勘查、建筑业用水
F
G
50
52~58
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讯业用水
G
9
其他生产运营用水
-
-
4.4
消防及其他特殊用水
-
-
4.4.1
消防用水
-
-
4.4.2
非金属矿物制品、建材业用水
水泥、砖瓦、石灰和轻质建筑材料制造业、玻璃及玻璃制品、陶瓷制品、耐火材料制品、石墨及碳素制品、矿物纤维及其制品和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用水
金属冶炼制品业用水
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制品业的用水
机电制造业用水
机械制造业、各类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武器弹药制造业和电机、输配电控制设备、电工器材制造业以及有关修理业的用水
电子、仪表制造业用水
通信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电子元器件制造业、仪器仪表、计量器具、钟表和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及其修理业的用水
其他制造业用水
除4.3.3
电力、煤气和水生产供应业用水
电力、蒸汽、热水生产供应业,煤气、液化气生产供应业、水生产供应业的用水
地质勘查、建筑业用水
地质勘查、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等工程的用水
4.2.8
社会福利保障业用水
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救济业以及其他福利保障业的用水
4.2.9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用水
科学研究、气象、地震、测绘、环保、工程设计等单位的用水
金融、保险、房地产业用水
银行、信托、证券、典当、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单位的用水
机关、企事业管理机构和社会团体用水
党政机关、军警部队、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管理机构和境外非经营单位的驻华办事机构、驻华外国使领馆等的用水
2 引用标准
GB/T 4754-199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
3 基本要求
本标准只设一、二级全国统一汇总类别,三级以下的细分类别,可由各城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或不予设置。
4 城市用水分类
4.1居民家庭用水分类见表1。
表1 居民家庭用水分类
序 号
类 别 名 称
包 括 范 围
4.1
居民家庭用水
城市范围内所有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F
G
I
J
N
O
P
51
60
68、70
72、74
92、93
94~97
991
其他公共服务用水
G
P
59
999
4.3
生产运营用水
A~G
4.3.1
农、林、牧、渔业用水
A
01~05
4.3.2
采掘业用水
B
06~12
4.3.3
食品加工、饮料、酿酒、烟草加工业用水
C
13~16
4.3.4
纺织、印染、服装业用水
C
17~18
4.3.5
4.3.4
纺织印染服装业用水
棉、毛、麻、丝绢纺织、针织品业、印染业、服装制造业、制帽业、制鞋业和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的用水
4.3.5
皮、毛、羽绒制品业用水
皮革制品制造业、毛皮鞣制及制品业、羽毛(绒)制品加工业的用水
4.3.6
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业用水
木材加工业、木制品业和竹、藤、金属、塑料家具制造业的用水
皮、毛、羽绒制品业用水
C
19
4.3.6
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业用水
C
20~21
4.3.7
造纸、印刷业用水
C
22~23
4.3.8
文体用品制造业用水
C
24
4.3.9
石油加工及炼焦业用水
C
25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用水
C
26
医药制造业用水
C
27
化学纤维制造业用水
C
28
橡胶制品业用水
C
29
塑料制品业用水
C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用水
4.1.1
城市居民家庭用水
城市范围内居住的非农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4.1.2
农民家庭用水
城市范围内居住的农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4.1.3
公共供水站用水
城市范围内由公共给水站出售的家庭日常生活用水
4.2 公共服务用水分类见表2。
表2 公共服务用水分类
序号
类 别 名 称
包 括 范 围
4.2
公共服务用水
为城市社会公共生活服务的用水
61~65
4.2.4
餐饮业、旅馆业用水
H
K
67
78
4.2.5
卫生事业用水
L
85
4.2.6
文娱体育事业、文艺广电业用水
L
M
86
90~91
4.2.7
教育事业用水
M
89
4.2.8
社会福利保障业用水
L
87
4.2.9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用水
N
2
金融保险、房地产业用水
I
Jபைடு நூலகம்
2
3
机关、企事业管理机构和社会团体用水
4.3.7
造纸、印刷业用水
造纸业和纸制品业、印刷业的用水
4.3.8
文体用品制造业用水
文化用品制造业、体育健身用品制造业、乐器及其他文娱用品制造业、玩具制造业、游艺器材制造业和其他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的用水
4.3.9
石油加工及炼焦业用水
原油加工业、石油制品业和炼焦业的用水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用水
基本化学原料、化学肥料、有机化学产品、合成材料、精细化工、专用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产品制造业的用水
城市 用 水 分 类 标 准
CJ/T 3070-1999
Classified standard for urban water consumption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用水分类的类别名称和包括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其他相关的计划、规划、设计、节水管理机构和工程建设等单位,可参照执行。
表A1
本 标 准 分 类 名 称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门 类
大 类
4.1
居民家庭用水
-
-
4.1.1
城市居民家庭用水
-
-
4.1.2
农民家庭用水
-
-
4.1.3
公共供水站用水
-
-
4.2
公共服务用水
F~P
4.2.1
公共设施服务用水
K
75
4.2.2
社会服务业用水
K
76、79~84
4.2.3
批发及零售业贸易用水
H
4.4.1
消防用水
城市道路消水栓以及其他市内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各种建筑物的灭火用水
4.4.2
深井回灌用水
为防止地面沉降通过深井回灌到地下的用水
4.4.3
其他用水
除4.4.1
5 本标准同GB/T 4754对照情况见附录A(提示的附录)。
附 录A
(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对照表
宾馆、酒家、饭店、旅馆、餐厅、饮食店、招待所等的用水
4.2.5
卫生事业用水
医院、疗养院、专科防治所、卫生防疫站、药品检查所以及其他卫生事业用水
4.2.6
文娱体育事业、文艺广电业用水
各类娱乐场所和体育事业单位、体育场(馆)、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影视拍摄等事业单位的用水
4.2.7
教育事业用水
所有教育事业单位的用水(不含其附属的生产、运营单位用水)
深井回灌用水
-
-
4.4.3
其他用水
-
-
资料来源:化验室网站
本文中涉及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标准等,未经中国化工仪器网验证,请谨慎参考。
其他公共服务用水
除4.2.1
4.3 生产运营用水分类见表3。
表3 生产运营用水分类
序号
类 别 名 称
包 括 范 围
4.3
生产运营用水
在城市范围内生产、运营的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在生产、运营过程中的用水
4.3.1
农、林、牧、渔业用水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用水
4.3.2
采掘业用水
医药制造业用水
化学药品原药、化学药剂制造业、中药材及中成药加工业、动物药品、化学农药制造业和生物制品业的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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