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性质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用地分类、用地性质朗读本贴2.0.5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0.5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R11R12R13R14一类居住用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2R21R22R23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R24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3R31R32 三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R33R34道路用地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R4R41R42R43R44四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C12市属办公用地非市属办公用地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C2 C21C22C23C24C25C26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市场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C3 C31C32C33C34C35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CC36 游乐用地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C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41C42体育场馆用地体育训练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C5 C51C52C53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用地卫生防疫用地休疗养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C6 C61C62C63C64C65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特殊学校用地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C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C8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M 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T22T23长途客运站用地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长途客运站用地T3 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T4 T41T42 港口用地海港用地河港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海港港口用地河港港口用地T5 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S道路广场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S1S11S12S13S19道路用地主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支路用地其他道路用地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次干路用地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S2 S1S2广场用地交通广场用地游憩集会广场用地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S3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类别代号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S S31S32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U1U11U12U13U14供应设施用地供水用地供电用地供燃气用地供热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U2U21U22U29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用地货运交通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U3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U4U41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处理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D3 保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E水域和其他用地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E1 水域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E2E21E22E29耕地菜地灌溉水田其他耕地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除以上之外的耕地E3 园地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E4 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E5 牧草地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E6E61E62E63E69村镇建设用地村镇居住用地村镇企业用地村镇公路用地村镇其他用地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村镇其他用地E7 弃置地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R8 露天矿用地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3.0.1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 城乡用地分类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4.2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2.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11。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
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 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22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2.1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
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 2.2.3的格式。
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
2.2.3
2.2.4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 2.2.4的格式。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2.2.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建设部[ 1990-7-2]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7月2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和土地分类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21010-2007)一级类二级类含义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标准准则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01 耕地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实行 011 水田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012 水浇地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013 旱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02 园地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
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021 果园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022 茶园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 023 其它园地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03 林地土地。
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 031 有林地地。
032 灌木林地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
包括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10-19%的疏林地)、未成林 033 其它林地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04 草地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041 天然牧草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地042 人工牧草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地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 043 其它草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北京用地性质分类与标准

北京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城市用地分类
1.1.1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共大类、中类、小类。
1.1.4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
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
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1.2规划兼容性
1.3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1.3.1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类别应当按照用地性质及其适建范围
(表1.2、表1.3)确定;
1.3.2村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可参照表1.2、表1.3的规定执行。
表1.2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1.3综合性质用地
1.3.1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混合的建设用地称为综合性质用地。
1.3.2综合性质用地各类建筑规模的比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用地条件、基础设施条件、公共配套需要、周边环境影响等因素作出具体规定。
11。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3.1 一般规定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 城乡用地分类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4.2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2.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1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 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7月2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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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1.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1.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1.1.3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
类、小类。
1.1.4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
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1.1.5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
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1.1.6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