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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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权益保证措施

少数民族权益保证措施

少数民族权益保证措施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措施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并确保他们能够在社会中享受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这些措施涉及教育、就业、文化传承、法律保护等方面,并致力于促进少数民族融入主流社会并发展自身的经济和文化。

一、教育保障1. 提供多元化的教育资源。

国家鼓励少数民族地区建设学校,确保他们能够获得与主流地区相当的教育资源。

同时,针对不同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求,提供多元化的教育内容和教学方式。

2. 提倡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与传承。

鼓励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开设本民族语言的课程,推动少数民族语言的传统、文化以及历史的学习和研究。

同时,要加强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措施,确保其得以传承和发展。

3. 提供公平的奖助学金政策。

国家通过设立专项奖学金计划,鼓励优秀的少数民族学生进入重点大学深造。

此外,还给予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一定的奖学金支持,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二、就业保障1. 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

国家实行公平就业政策,禁止任何形式的种族歧视。

对于就业机会不足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积极的就业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在当地设立工厂和劳务输出基地,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2. 促进少数民族创业。

为少数民族提供创业资金支持和创业培训,加强对少数民族创业项目的评估和扶持,同时提供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支持,鼓励他们发展自己的经济。

三、文化传承保护1. 实施文化保护政策。

国家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修复保护历史遗址和文化遗产,开展文化传统的传习和研究。

同时,组织各类文化活动,提升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力和传播力。

2. 弘扬少数民族文化。

鼓励少数民族开展传统文化的展示和交流活动,举办各类文化节、民俗庆典和艺术表演,增加民族文化的影响力。

同时,将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纳入教材和课程,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播和弘扬。

四、法律保护1. 立法保障少数民族权益。

国家出台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各类针对少数民族的歧视和违法行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少数民族代表提案议案

少数民族代表提案议案

少数民族代表提案议案背景少数民族是一个社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权益,促进他们的发展,代表少数民族的议员通常会提出一些与少数民族相关的议案和提案。

这些议案和提案旨在解决少数民族所面临的问题,推动他们的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

目的本文档旨在探讨少数民族代表提案议案的重要性和影响,以及如何有效地提出和推动这些提案议案。

重要性1. 保护少数民族权益:通过提出少数民族代表提案议案,可以促进少数民族的权益得到保护。

这些提案议案可以包括涉及教育、就业、房屋、医疗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以确保少数民族的基本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 促进文化多样性:少数民族代表提案议案不仅仅关注权益问题,还关注文化保护和发展。

通过提出相关议案和提案,可以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促进社会的文化多样性。

3. 促进经济发展: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通过提出相关的提案议案,可以争取更多的经济投入和支持,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

提案议案的制定和推动1. 调研:少数民族代表应该深入了解和调研少数民族所面临的问题和需求,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的提案议案。

2. 建立合作:少数民族代表应该与其他议员、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相关提案议案的制定和推动。

3. 提案撰写:少数民族代表应该根据调研结果和实际需求,撰写提案文本,确保内容准确、清晰,并能够有效解决少数民族问题。

4. 推动和争取支持:少数民族代表应该积极推动提案议案在议会中的讨论和审议,与其他议员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取更多的支持和关注。

5. 建立舆论支持:通过媒体宣传、社交媒体等渠道,少数民族代表应该努力争取公众的支持和关注,扩大议案议案的影响力。

结论少数民族代表提案议案对于保护少数民族权益、促进文化多样性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少数民族代表应该加强合作,积极推动相关提案议案的制定和推动,以达到促进少数民族发展的目的。

实现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措施

实现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措施

实现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措施在中国这个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他们的文化、语言、习俗都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

为了实现少数民族当家做主,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促进少数民族的发展。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的教育。

教育是实现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基础。

我们应该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投入,建设更多的学校和教育机构,提高教育资源配置,保障少数民族地区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

同时,我们应该重视少数民族的语言教育,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化,让少数民族的孩子能够在学校学习自己的语言和文化,增强他们的文化自信心,为他们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扶持。

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是实现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重要保障。

我们应该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投资力度,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产业发展,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实力。

同时,我们应该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增强他们的发展动力。

第三,我们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参与。

政治参与是实现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重要途径。

我们应该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机构建设,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制度,让少数民族能够更好地参与地方政治决策,管理自己的事务。

同时,我们应该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让他们能够更好地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稳定做出贡献。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的文化保护和传承。

文化传承是实现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重要保障。

我们应该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促进少数民族文化的融合和发展。

同时,我们应该加强对少数民族的文化产业扶持,支持少数民族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的文化软实力,增强他们的文化自信心。

总之,实现少数民族当家做主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

我们应该加强对少数民族的教育、经济、政治和文化的支持和保护,让少数民族能够更好地参与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和长治久安。

做好少数民族学生教育工作的对策思考

做好少数民族学生教育工作的对策思考

做好少数民族学生教育工作的对策思考1. 引言1.1 现阶段少数民族学生教育面临的问题现阶段少数民族学生教育面临着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挑战之一是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

由于历史、地理和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条件较差,师资力量不足,教学设施简陋,教学质量难以保障。

这种情况导致少数民族学生接受教育的机会相对较少,并且容易出现辍学现象。

由于文化差异和语言障碍,一些少数民族学生在学校学习中遇到困难,不同族群之间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式也存在一定差异,这给教育工作者带来了挑战。

少数民族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也日益突出,由于环境变化和生活压力等原因,一些学生存在适应困难、自卑等心理问题。

现阶段少数民族学生教育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教育资源不均衡、文化差异和语言障碍、心理健康问题等方面。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政策支持,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获得感,促进教育公平,实现少数民族学生全面发展。

1.2 做好少数民族学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少数民族学生是我国教育系统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在学习和生活中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做好少数民族学生教育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少数民族是我国多元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和促进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权利,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

少数民族学生是国家未来的栋梁,他们的教育素质关系着国家的未来发展,加强少数民族学生教育工作可以培养更多的人才,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做好少数民族学生教育工作也是一项基本国策,符合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教育政策,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实现全民族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

做好少数民族学生教育工作对于我国的民族团结、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是一项充满使命感和责任感的工作。

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学生教育工作,加大投入,制定更加科学的政策措施,努力提升教育质量,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综合素质。

2. 正文2.1 加强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加强少数民族文化教育是做好少数民族学生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不足与完善-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不足与完善-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不足与完善-宪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我国55 个少数民族中世代居住生活在西部的就有38 个之多,由于受丰富、独特的地域、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西部民族地区仍处于较落后欠发达状态,其各类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统一性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在新的社会发展阶段,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仍然是民族地方现代社会保持自身活力的一种积极的政策机制.①因此,作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不仅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还要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身优势,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逐步规范和调整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的各项事业.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现状我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及相继出台的较为完善配套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律地位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在经济不断发展、民生持续改善,各民族团结稳定共同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区域自治与民族自治很好地结合起来,有力地保障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是促进民族团结的稳压器,为民族自治地方法治的顺畅运行奠定了基础.但因受多种因素限制,我国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立法还存在诸多困境,如果不对其进行充分研究并予以完善,势必影响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发展,制约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建设和法治的健康运行.二、目前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 立法范围窄,民众参与少,自治立法权行使不充分从目前已颁布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其范围绝大多数是关于使用民族语言、照顾民族风俗、培养民族干部、发展民族人口等方面的规定,而有关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文化传承及生态保护的相关内容则少之又少,严重滞后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外,封闭循环式立法模式导致了立法化程度偏低.仔细分析立法的全过程,我们不难发现地方立法从项目建议的提出、审定,到正式提交审议,再到最后通过出台的整个过程,尽管包括大量的立法调研,并且也有部分专家参与,但基本上都是在国家机关内循环,社会公众和有关学者的参与程度非常低.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本来是调整地方性的事务,与各地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可是,在相当多的地方,这些法规规章却鲜为人知.由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并未充分行使自治立法这一权利,因而使得自治立法权在少数民族地区行使不充分.( 二) 立法质量不高,民族特色不鲜明,自治特点不突出由于种种原因,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理论研究滞后,缺乏立法创新能力.很多自治条例都是为了盲目追求大而全或小而全; 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技术落后,缺乏规范性; 地方实际,针对性不强; 没有鲜明的地方特色,照抄、照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不能体现当地民族的、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与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脱节,与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脱节,法规之间、规章之间相互冲突等问题仍然存在.这样,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特惠性无法得到体现,严重影响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民族自治法规的权威性.( 三) 立法观念陈旧,人员素质及立法效率有待提高立法观念还没有完全从计划经济的立法理念中摆脱出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权利、权力不分,职权、职责不分,权利义务观念不强; 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思想仍然还没有真正根除.此外,立法队伍专业化程度低,外行立法现象比较普遍.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一部分是退役人员,一部分是近年来通过公务员录用渠道招收的大学生、研究生,其余绝大部分则是从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通过工作调动进入的,他们中尽管也不乏精通法律和熟悉法律的人才,但其组成人员的法律素质还是不尽如人意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自2009 年修改数年来,五个自治区还没有一个关于实施该法的具体办法获得通过.自治区自治条例的缺失,不仅影响了自治区本身的民族自治工作,使自治区这一级民族自治优势没能充分发挥,而且影响了自治州、自治县这两级自治条例的制定与颁行,造成了我国民族立法体制不应有的严重缺陷.三、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完善建议( 一) 突出民族特点和区域特色,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立法权首先,明确立法任务和方向,分清轻重缓急,突出立法重点,发挥法规的整体功能.同时,完善对法律法规的变通和补充规定.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民族自治地方要敢于创新,勇于实践,积极主动地对法律法规进行变通或补充执行.其次,重视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和借鉴.要充分发挥习惯法的积极作用,摒弃其负面影响,为国家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提供空间和支持.( 二) 扩大立法范围,健全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经济立法要改变过去只重视制定关于使用民族语言、尊重民族风俗、培养民族干部等方面的自治法规的状况,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应根据当地的自然资源、旅游资源、人文资源及沿边沿海的优势资源等,制定相应的自治立法.( 三) 提高立法效率,加快制定五大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针对我国目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缺失过多和立法质量不高的状况,应制定详备的自治法规的立法规划,经过科学、严密的立法论证,在国家总体立法规划的指导框架下,突出民族区域的自治特点,把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立法作为一个的立法体系加以考量.以确保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性.。

加强少数民族教育支持

加强少数民族教育支持

加强少数民族教育支持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的支持和发展。

少数民族教育的健康发展不仅关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也是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政策保障、师资培养、教育资源和文化传承等方面探讨如何加强对少数民族教育的支持。

一、政策保障为了保障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少数民族学校建设、少数民族教育资金保障、以及授课语言和教材规定等。

政策保障为少数民族教育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确保了少数民族学生能够获得公平的接受教育的机会。

同时,政策还鼓励培养和吸纳更多的民族教育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提供坚强的支持。

二、师资培养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需要具备跨文化背景和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的教育人才。

因此,加强师资培养是支持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方面,应该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高等教育毕业生的吸引力,鼓励他们回到自己的家乡任教。

另一方面,也应该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教师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教育教学水平和文化继承能力。

只有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才能够确保少数民族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三、教育资源为了提高少数民族教育的质量,必须加强对教育资源的投入。

首先,应该积极改善和建设少数民族学校的硬件设施,确保教学环境的良好。

其次,要增加教育设施和教材的供给,保证学生能够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和资源,提升学习效果。

同时,还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吸引和培养更多的教育专业人才。

只有提供足够的教育资源,才能够满足少数民族学生的教学需求,推动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四、文化传承少数民族文化是我国珍贵的文化资源,也是少数民族教育的重要内容。

在加强少数民族教育支持的过程中,应该注重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

这不仅可以增强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文化认同感,还可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繁荣和发展。

教育部门应该注重少数民族文化课程的设置,提供更多的机会让学生学习和了解自己的民族文化,培养爱国爱校的情感。

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必须进行的几点改革建议

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必须进行的几点改革建议1根据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特殊性,必须科学地改革幼儿教育和小学课程设置1.1我们都知道多数少数民族的文字是由多个字母组成一个字,再由多个字组成句子。

而汉语没有字母组合字的规律。

字母组成的文字不需要每个字都要牢记,只要牢记几十个基本字母和句法、语法就可以掌握大量的字句。

而汉字就得牢记几千个以上的字的写法和涵义。

可能学汉字有必要从小背单字。

少数民族文字的字母很像英文字母A,B, C,D等几十个字母,所以没有必要从幼儿园开始学字母,背字母。

现不少地方在幼儿园学一次字母,到学前班再学一次字母,升小学一年级还学一次字母。

反复几次学习同样内容,对学生的学习兴趣产生倦怠心理,严重影响后来的学习兴趣。

甚至很容易出现学生厌学的现象,这是必须改革的一项内容。

这一项改革的第一步把重点放在少数民族幼儿教育的教学设计和教材、设备的编制上。

充分发挥幼儿爱玩的天性,在玩乐中开发智力,培养各种兴趣,培养语言能力,肢体协调能力,生活秩序能力等。

第二步要改革学前班在小学办的学制模式,把学前班继续在幼儿园办。

因为学前班学生的年龄特征仍在幼儿时期,还不能直接进入单纯的学知识阶段。

很多小学办学前班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学生来源。

现在小学学制为六年,加上学前班已经延长到了7年时间。

一个学生在小学就读7年时间,环境不变,学习模式不变,影响学生的上进心,某种程度上已经违背了教育规律。

1.2众所周知,在汉语授课的学校开设的是双语教学,少数民族语言授课的学校开设的是三语教学。

而且基本上这三种语言属三种语系。

相互可借用之处很少。

对少数民族学生带来很大的学习负担。

尤其是对农村牧区孩子来说将要同时面临两个不同的新语言,而且其中的一个几乎没有语言环境。

这是难上加难的事情,其实少数民族学生学习外语,多数毕业后没有用武之地,甚至少数人终生不会用一次。

所以说在少数民族学校课程中设置外语是针对少数人的课程。

目前,很多学生在学习外语上耗费的时间较多,用的精力较多。

加强少数民族学生管理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加强少数民族学生管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少数民族的教育问题备受关注。

作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家园,我国一直倡导民族团结和谐,努力落实少数民族教育优先发展的政策,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管理,努力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本文将从加强少数民族学生管理的重要性、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加强少数民族学生管理的重要性:第一,促进民族团结和谐。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团结和谐是国家的根本大计。

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管理,能够促进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和融合,增进民族间的了解和友谊,为实现民族团结和谐夯实基础。

第二,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水平。

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资源相对落后,学生们的受教育机会较少,受到的教育质量也不高。

加强学生管理,可以为少数民族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和更优质的教育资源,提高他们的教育水平,助力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教育的根本任务在于立德树人,这是国家教育的重要责任。

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管理,可以更好地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当前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一直积极推动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方面,一些少数民族学生在融入主流社会和学校时面临着诸多困难,他们的语言、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差异给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了不少困难。

一些学校在对待少数民族学生的管理方面存在着不足,往往抱有偏见和歧视,对他们的教育资源和机会不均等。

应对措施:一是重视少数民族教育问题,加大政策支持。

政府部门和相关教育机构要加大对少数民族教育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资源的投入,提高学校教师的培训水平,为少数民族学生提供更具有针对性的教育。

二是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管理。

学校要树立开放包容的教育理念,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帮助学生更好地融入学校和社会。

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措施

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措施引言: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我们有着56个不同的民族,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语言和传统。

然而,在这个多元的社会中,少数民族常常会面临各种挑战和困难。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平等、公正和尊重的待遇。

一、教育的包容性和多样性教育是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政府应该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教育资源,并且确保这些资源对所有少数民族都是平等和可及的。

为了促进包容性和多样性,学校教育应该尊重和宣传各个少数民族的文化和语言,为少数民族学生提供适当的学习环境和资源。

二、社会公共服务的平等和普及政府需要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公共服务的投入,确保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够与其他地区相媲美。

例如,医疗机构、交通设施、供水供电等基本服务应该普及到每个少数民族居住区,确保少数民族能够享受到公平和优质的服务。

三、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基础。

政府应该加强对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制保障,确保他们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

此外,加强对侵害少数民族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保护。

四、经济发展和民族地区的扶持经济发展是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基石。

政府应该积极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并为少数民族提供就业机会和创业支持。

通过提供各种扶持政策和项目,帮助少数民族提高生活水平,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五、文化传承和保护少数民族的文化是中华民族宝贵的财富,应该得到传承和保护。

政府应该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的研究和保护,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的传统和现代价值的发展。

同时,支持和鼓励少数民族代表参与文化交流和国际交流活动,增进不同民族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结语:保障少数民族的权益是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举措。

通过教育包容性、社会公共服务的平等和普及、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经济发展和民族地区的扶持以及文化传承和保护等措施,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平等、和谐的社会,让每个少数民族都能够享受到自由、尊重和幸福的生活。

健全民族领域法治法规体系

健全民族领域法治法规体系
健全民族领域法治法规体系是指完善和强化涉及民族问题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使之形成一个完整、科学、有效的体系,以保障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发展,维护国家的民族团结和稳定。

为了健全民族领域法治法规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完善立法:加强民族问题的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涉及民族问题的法律法规,确保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 加强执法: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对民族领域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

3. 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对民族领域案件的审理,确保司法公正、公开、公平,提高司法公信力。

4.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普及法治知识,提高各民族群众的法治意识,增强各民族群众的法治观念。

5. 建立健全民族事务监督机制:加强对民族事务的监督,确保民族政策的有效实施,防止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现象的发生。

6. 加强民族事务研究:深入开展民族问题研究,为完善民族领域法治法规体系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依据。

7. 促进民族交流融合: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民族融合发展,共同维护国家的民族团结和稳定。

通过以上措施,不断完善和强化民族领域法治法规体系,有利于维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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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几点建议经济的快速增长,是少数民族地区获得长足发展的首要环节,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又依赖于教育的进步。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民族教育立法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这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和当地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诚然,现有的成就是不容忽视的,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能发现民族教育立法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民族教育立法位阶过低、地方性立法滞后、立法思想不够完善和理论研究过少等等。

解决以上问题并不能一蹴而就,这要求我们在完善立法体系、推进地方立法进程、提高思想觉悟、加强理论研究等方面做出不懈的努力。

拟对少数民族教育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指出其缺陷,给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一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相关立法现状建国以来,立法机关在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特别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我国民族教育立法进入了充分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具体来说,应从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分析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现状。

1. 全国性立法现状。

( 1)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84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立法的总体原则,使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立法权有了法定的依据。

此后的一个转折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颁布。

此法出现之后,我国在教育领域又颁布了一整套法律法规,具体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其中的相关规定明确提出要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国务院在20XX 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主要从教师的角度为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提供法律帮助,具体措施就是提高教师的收入,加强对教师的理论培养,以及采取多方面的措施使教师稳得住、留得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建国以来我国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根本法,该法以根本法的形式保障了每个少数民族公民都能享受与其他地区基本相同的受教育权。

该法通过对多年来教育发展实践的总结,针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划,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

( 2) 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关于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状况,除了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的法律外,还应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其具体内容包括: 《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是综合性的法规; 《关于在有关省区试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的通知》和《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 试行) 》是关于双语教学的; 《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快中西部地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主要是关于民族职业教学方面的法规; 有关民族大学、学院等方面的规定有: 《关于加强民族院校教材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所属民族学院改革和发展步伐的若干意见》。

还包括一些高等大学对民族大学、学院的对口支援的法规《关于对全国143 个少数民族贫困县实施教育扶贫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内地西藏班工作的意见》等。

2. 地方性立法现状。

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发展,在《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下,我国各地方,特别是少数民族自治区域也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少数民族教育的地方性法规。

其中有八个少数民族地区,颁布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分别是: 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 湖南省的《湖南省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的《四川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 贵州省的《贵州省关于改革和发展民族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的《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 甘肃省的《关于加快甘肃省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吉林省的《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

这些地方行政法规认真贯彻了中央各民族教育立法的精神,并对其规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也更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

这些均对各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地方性行政规章陆续颁布,例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条例》等。

这些地方性规章为本地区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依据,为地方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相关立法的缺陷1. 少数民族教育法规体系不够完备且位阶较低。

从数量上说,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已经具有相当规模。

但深入分析即可发现,其体系还不是十分完备,如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法规以行政规章和规章性文件居多,没有关于少数民族教育专门的单项立法,最为重要的是目前仍没有居于《宪法》和《教育法》之下的民族教育基本法。

众所周知,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居于首位,其次是基本法律,一般法律,行政法规,然后才是行政规章。

而目前整个少数民族教育立法体系中,没有少数民族教育基本法,行政法规的数量也很少,占大多数的是位阶较低的各种行政规章。

由于行政规章的法律位阶不高,其效力也相对较低,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理想。

由此可见,少数民族教育立法体系尚不完备,这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实际需求是不吻合的。

2. 少数民族教育立法中对传统文化的重视程度不够。

从教育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更多的是对少数民族地区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而没有给该区域优秀传统文化以足够的重视。

在现代化进程中,人们很容易为了追求先进文化而忽视了对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众,由于经济、文化相对落后,更容易受到现代化的冲击,保护传统文化的意识更为淡薄。

这导致大量优秀、灿烂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正在逐步消散。

其次,我国一直在提倡双语教学,这客观上忽视了对于少数民族语言的保护。

除此之外,在高校招生方面,我国一直对少数民族考生有较好的优惠政策。

一方面,这为少数民族地区学生的更好发展提供了宝贵契机; 另一方面,大多数高校只重视升学优待,而后期教育深造工作并没有真正地规范管理,这导致少数民族毕业生的质量普遍不高。

这对少数民族地区的长远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3. 地方性民族教育立法较为滞后。

我国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等大大小小自治地方共有154 个,但仅有十分之一左右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相关的教育法规,绝大多数地区在此领域仍属空白。

若要使民族教育法律、法规在地方实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则须有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细化。

更进一步讲,地方人大、政府身处民族自治地方,对其辖区的人情地貌、风俗习惯都较为了解,地方人大及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更加适合本地区教育发展的行政法规、规章。

地方性民族教育立法的滞后,不利于贯彻中央民族教育法律法规,也不利于各少数民族地方因地制宜地处理本地区的教育发展问题,这样将无法为其教育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保障。

4. 民族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

一部值得信赖的法律的确立,除了依靠大量实践工作之外,深厚的理论研究也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现阶段,少数民族教育立法方面的理论研究却倍受相关研究者的冷落,无论是系统性的还是指导性的基础理论建设,均未得到各方的重视,各大高校、研究所也鲜有人涉足。

但民族教育立法是刻不容缓的,而理论的缺失必将影响立法进程的正常开展。

因此,民族教育立法理论研究亟待加强。

三完善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的建议1. 加快少数民族教育基本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立法步伐。

一套完善的教育法体系,对于保障少数民族地区公民的受教育权是非常必要的。

而少数民族教育基本法是使这一体系得以建立的最关键环节。

它既能充分地细化《宪法》和《教育法》关于少数民族教育的规定,又能为后期国务院和地方的立法工作起到指导和引领的作用。

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应该尽快把少数民族教育基本法列入立法进程。

除此之外,国务院还可相应制定一部分关于少数民族教育的行政法规。

目前,中央立法中基本没有关于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行政法规,实际工作中通行的,多是行政规章和规章性文件。

法律位阶过低,必然会影响其效力。

使用位阶过低的法律来规范关系经济命脉的教育事业,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诸多问题。

因此,尽快制定少数民族教育基本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是当务之急。

2. 强化少数民族教育立法中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视程度。

传统文化是区分不同民族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大量优秀的少数民族文化是其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的繁荣在于交流,若少数民族文化因为缺乏保护而最终消失,在国内,中原文化将失去重要的交流与借鉴对象; 在国外也将丧失自我的独特品格。

我国传统文化就无法繁荣发展,建设世界性文化强国更是无从谈起。

然而,我国诸多民族教育立法中,不管是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很少有关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专门规定,这种现状不容乐观。

因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应是今后立法工作中的重点,而解决此问题的关键是思想观念的扭转。

全国各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要加强有关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宣传力度。

首先在思想层面上,引起人们的关注,然后再由国家立法部门从法律层面进行确认。

具体来说,可以修改或增加现存民族教育立法中关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条款,也可以制定专门的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单行法。

思想上的转变以及立法上的保护,都可以在保存以及延续少数民族地区优秀传统文化的工作中,发挥极大的促进作用。

3. 不断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地方性教育立法。

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受教育权,仅仅依靠中央性立法是远远不够的。

因为,立法的精神、原则等可以由中央性立法确定,但实际贯彻实施的,仍旧是在地方。

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广大、人口众多,而少数民族的地域分布并不平衡,其风俗习惯也是千差万别的。

相对于中央来说,地方人大和政府更加了解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的基本情况与实际需要。

但遗憾的是,目前少数民族教育立法中,地方性法规数量极少。

因此,各地方要加快少数民族教育的立法进程。

其具体步骤应为: 首先,五大自治区实现关于民族教育的地方性立法,其次,其他包含有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的省份逐步逐层实现。

其立法层次应为: 首先,制定并颁布省级行政法规、规章; 其次,颁行地市级行政法规、规章; 最后是县级行政规章。

以上工作的实行,可以构成一个立体化的地方性法规体系,这对保护各少数民族公民的受教育权来说是极为必要的。

4. 深入开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立法理论研究。

深厚的理论研究是立法的必要前提,也是后期法律得到切实执行的保障。

在我国,研究民族法的学者总体人数很少,而研究民族教育法的学者更是寥寥无几。

这对民族教育法的立法以及少数民族公民教育权的保护是很不利的。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关于民族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

首先,可以在每个省,尤其是有少数民族分布的省份,建立少数民族教育立法研究所; 其次,鼓励各大高校加强对民族教育领域人才的培养; 最后,可以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专门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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