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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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制度

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制度

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制度
特种行业指的是对公共安全和特殊行业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

如煤矿、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品运输等。

治安管理制度是特种行业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业准入管理: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与培训,设立岗位认证制度,只有取得相关资质证书的人员才能从事相应的特种行业。

2.安全生产管理:特种行业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应急演练。

3.人员管理:严格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制定员工考勤制度及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员工档案,了解从业人员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定期进行安全知识与技能培训。

4.设备管理:对特种行业所用设备进行严格的管理,包括设备的选型,采购,安装,维护,保养等环节。

特别是针对危险性较高的设备,要定期检测,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5.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监管机构,定期对特种行业进行安全监管,开展现场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督促整改,并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和纠
正。

综上所述,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制度是对从事特种行业的人员、设备和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管控,保障公共安全和特定人群安全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数据库建设
建立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数据库,将各类信息整合在一起 ,方便查询和使用,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信息共享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特种 行业治安管理的整体水平。
智能化技术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中的应用
智能化技术应用
近年来,智能化技术在特种行 业治安管理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例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 监控视频进行分析,提高监控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在安全防范中的职责和义务。
开展安全宣传活动
通过开展安全宣传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 自我保护能力。
完善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机制
建立警企联动机制
加强与特种行业企业的沟通与协作,建立警企联动机制,共同 维护治安秩序。
完善治安巡查制度
加大对特种行业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治安问题 。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
宣传
公安机关通过各种途径宣传特种行业治安 管理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对相关法律法规 的认识和了解。
VS
教育
针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特殊性,公安机 关开展专题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 识和安全意识。
03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具体 措施
对特种行业的登记与监管
建立完善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制度
特种行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明确安全保卫职责和 措施。
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特种行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负责维护场所安全。
安装安全防范设施
特种行业应当安装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防范设施,提高场 所安全性。
对特种行业的治安防范措施的要求
1 2
制定治安防范方案
特种行业应当制定完善的治安防范方案,明确 防范重点和措施。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皖发[2002]9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皖发[2002]9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若干意见(皖发[2002]9号2002年7月25日)为推动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深入开展,有力地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当前,我省社会政治稳定,社会治安总体平稳,人民群众基本满意。

但是,一些地方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基层组织软弱涣散,群防群治工作薄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还没有落到实处。

我国加入WTO 后,社会治安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社会治安问题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是确保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迫切需要。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觉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奖惩。

各级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要拿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深入调查研究,定期听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费要予以保证。

二、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一)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是国家对那些具有特殊性质、特殊任务或特殊环境的行业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该办法旨在规范特种行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对从业人员及场所的监管,确保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特种行业的定义和范围特种行业指的是在一般行业基础上,由于其特殊性质、特殊任务或特殊环境而被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定需要进行特殊管理的行业。

这些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安保、金融、旅游、交通、能源、危险化学品等领域。

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重要性1.保障公共安全:特种行业经营场所往往聚集着大量民众,如不进行管理,将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能够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制度和责任体系,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

2.维护社会稳定:特种行业的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一些特种行业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渗透和操控对象,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加强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身份审查,防止犯罪活动的发生。

3.促进行业发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通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从业人员准入管理: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背景,例如安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具备安全技能证书,金融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明等。

治安管理办法应明确规定相应的准入条件和程序。

2.经营场所管理:特种行业的经营场所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有必要,应配备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等设备。

治安管理办法还应明确经营场所的行业要求和标准,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3.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员工职责,严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治安管理办法应明确规定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强调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4.安全防范措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应包括安全防范措施的要求。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开展联合执法
积极参与国际联合执法行动,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执法 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跨区域的特种行业违法犯罪活动。
05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进建议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法律法规
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和完善特 种行业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明 确管理职责、权限和程序,强
化法律责任。
严格执法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特种行 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良好 的治安秩序。
,并明确许可证的有效期、经营范围和安全生产要求等。
许可证监督
02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对特种行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其
符合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条件和要求。
许可证变更和注销
03
根据特种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变化,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和
注销手续,确保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有序可控。
紧急情况处置
制定应急预案
针对特种行业可能出现的紧急 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行政法规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公安机关实施国家行政许可特别程序规定》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上海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国际条约与协定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联合国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
03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内容
行业审批
1 2 3
受理申请
接受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申请,包括但不限于申 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现场勘查。
审核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申请人的经营能 力、信誉、从业经验和经营场所的安全状况等 方面的评估。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特种行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部分,其治安管理至关重要。

这些行业由于其特殊的经营性质和服务内容,往往容易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滋生地或者被利用的渠道。

为了维护社会的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特种行业通常包括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等。

这些行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到人员的流动、财物的交易以及相关信息的登记等多个环节,如果管理不善,就可能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

对于旅馆业来说,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治安管理规定。

在客人入住时,要认真查验其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宿时间等信息。

不得为无身份证件、身份证件不符合规定或者人证不一致的旅客提供住宿服务。

同时,旅馆要加强内部的安全管理,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如监控设备、消防器材等,保障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典当业也是特种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典当行在收当物品时,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当物来源证明材料,对当物进行查验和登记。

对于来源不明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当物,不得收当。

并且,典当行要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的典当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公章刻制业有着严格的管理要求。

公章刻制企业必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才能从事公章刻制业务。

在刻制公章时,要严格审核委托单位的证明材料,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和数量刻制,并将刻制的公章向公安机关备案。

严禁私刻公章或者伪造、变造公章。

废旧金属收购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开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行业,开锁从业人员应当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在提供开锁服务时,应当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能随意为陌生人开锁。

为了确保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公安机关承担着重要的监管职责。

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特种行业管理条例

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第一条特种行业指的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因涉及安全、专业技能或特殊环境要求而需要特殊管理的行业。

特种行业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

第二条特种行业的管理主体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相关单位,各管理主体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特种行业的监管和指导,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特种行业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法治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执法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处置风险和突发事件,确保特种行业运行安全。

第四条特种行业管理应当重视人才培养和技术创新,促进行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强与国际接轨,推动特种行业向高质量发展方向迈进。

第五条特种行业管理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和信誉。

第六条特种行业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机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特种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可控。

第七条特种行业管理主体应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保护环境,推动循环经济,促进绿色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八条特种行业管理主体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共享和智能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创新管理模式,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满足特种行业发展的新需求。

结语特种行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特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各管理主体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推动特种行业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01•【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4年9月26日在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韦大伟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9月23日上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建议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23 日下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以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公安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

24 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9月25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关于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修改稿第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对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有些组成人员提出,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应当斟酌,具体实践中难以判定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犯罪;建议公布举报受理方式,对举报者予以奖励,为其保密,并将举报处理机关明确为公安机关。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鉴于《安徽省保护公民举报条例》已经对举报受理方式、对举报人的奖励和保密等作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本条例可以不再规定;举报的处理机关不限于公安机关,根据情况,也可能为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建议不作修改。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有权制止和举报”修改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表决稿第七条)二、关于对开锁业设定行政许可修改稿第十条规定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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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已经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拍卖业;(五)废旧金属收购业;(六)寄卖业;(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九)金银首饰加工业;(十)开锁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三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旅游、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六条鼓励建立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引导和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业治安管理,指导和督促相关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履行治安义务。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发现特种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者。

第二章从业管理第八条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治安管理的要求:(一)有必要的财物保管设备和治安防范设施;(二)有依法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三)设立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有健全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经营特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禁止设点的范围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十条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依法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项所列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接受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备案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单通过其部门信息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治安责任第十二条特种行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

特种行业承包经营负责人或者聘任的经营负责人为共同治安责任人。

治安责任人的责任是:(一)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检查治安隐患并进行整改,落实内部治安防范措施;(二)根据单位规模,配备专(兼)职治安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保安员,组织本单位的治安员、保安员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业务培训;(三)对公安机关查处涉嫌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予以配合;(四)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救援、处理,组织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维护现场秩序。

经营特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相应的治安责任,制定治安防范措施,检查治安隐患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公安机关实时传输治安信息;暂不具备实时传输条件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旅馆业,典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业,其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主要通道和保管库房以及停车场等部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保证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保证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被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

典当业经营者应当将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两个月以上,前款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将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一个月以上。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指导特种行业开展治安防范业务培训。

公安机关开展治安防范业务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和治安防范业务培训,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监督检查和治安防范业务指导,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以个人为服务对象的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如实登记服务对象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服务时间等信息;以单位为服务对象的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留存服务对象出具的单位证明材料,如实登记服务对象的名称、服务时间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登记业务经办人的身份信息。

第十七条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验视下列物品,登记相关物品信息:(一)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和新旧程度等;(二)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来源证明;(三)旧机动车的品牌、车型、颜色、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等;(四)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的品牌、型号、颜色和串号等。

第十八条旅馆业经营者应当建立访客提醒制度。

对零时尚未离开旅馆的访客,服务人员应当提醒访客离开,或者按照规定对访客进行住宿登记。

第十九条公章刻制业经营者承制公章,应当验视、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并建立印章刻制档案备查,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第二十条开锁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到公安机关留存身份证件、开锁工具的相关信息;(二)承接开锁业务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等,确认委托人拥有被锁物品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能确认的不得承接;(三)现场开锁时,应当填写开锁服务记录单,由委托开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留存备查;(四)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不得进行开锁技术培训或者传授开锁技术;(五)不得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

第二十一条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违禁物品或者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情况实行记分等级制管理。

公安机关按照行业特点科学确定记分等级标准,根据记分情况确定特种行业治安等级,实施相应的治安管理措施。

公安机关应当将记分等级情况及时告知经营者,并通过其部门信息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实地查看经营场所治安管理条件落实情况;(二)检查从业人员身份证件;(三)检查交易物品或者承揽物品;(四)调阅从业人员名簿、视频监控录像和其他相关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未出示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进行检查,实行治安检查登记制度。

检查结果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开展治安检查和查办案件,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知晓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参与、变相参与特种行业经营活动;(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收取费用;(三)为利用特种行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提供庇护;(四)不履行对特种行业的监督检查职责;(五)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按照本条例备案的特种行业停业的,经营者应当告知原备案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经营特种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关组织依法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采集、上传或者报送有关人员与物品信息的;(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以及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登记服务对象及相关物品信息的;(四)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违禁物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经营特种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规定四项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特种行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旅馆业经营者对零时以后滞留旅客房间的访客,未按规定登记身份信息的;(二)公章刻制业经营者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或者自行留样、仿制公章的;(三)开锁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对快递业的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度说明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

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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