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3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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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Never give up is the best character of the investigator.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是怎样的是为了促进特种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管理的需要,对特种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相信第一次听到特种行业的人都特别疑惑,很多人感觉只要是属于正常经营的行业,那么就是一般性的受法律保护的,何谈特种行业。

其实说白了特种行业也就是指广泛上容易被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表面上看上去是合法经营,实际上从事违法乱纪活动的这些行业。

下面为大家介绍的是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是怎样的?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是怎样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一)旅馆业;(二)典当业;(三)公章刻制业;(四)拍卖业;(五)废旧金属收购业;(六)寄卖业;(七)旧机动车、旧移动电话、旧电脑等旧货交易业;(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维修业、机动车租赁业;(九)金银首饰加工业;(十)开锁业;(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三条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依法保护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等的合法权益,制止、取缔非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旅游、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规范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强化服务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六条鼓励建立各类特种行业协会,引导和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校园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校园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校园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稳定、健康的育人氛围,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校园情况,特制定本规定:1.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区范围的公共活动、集散的公共场所,包括:(1)教学楼、实训楼、图书馆、礼堂等教学、实训工作场所;(2)体育场、体育馆等场所;(3)食堂、学生公寓等人员聚集场所。

2.学校后勤保卫处是校区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体育场所、实训场馆、活动场所、学生公寓等各主管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治安管理责任人,健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治安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3.校园公共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建筑物及各项设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入道口畅通,并有明显的标志;(2)灭火器具和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3)夜间活动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并配有应急照明灯具;(4)场地的布局和设施应符合治安管理要求,核定人员容量,不准超员活动;(5)禁止吸烟,严禁擅自动用明火。

4.凡借用校内公共场所举行活动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各主管职能部门应事先向校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安全保卫部门备案,手续齐全方可进行活动。

5.借用校内公共场所举行活动的单位、部门、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1)符合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各项规定;(2)严禁在公共场所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3)一旦发现公共场所内设施有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整改。

6.各主办单位(部门)在活动前,治安管理责任人应事先检查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在活动中,要教育师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校纪校规;要爱护公物,讲文明、讲礼貌;不得肆意哄闹,不得发生有碍校园文明的行为。

7.学生在公共场所活动应遵守社会公德,听从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8.各项活动夜间终止时间以22点为限。

9.各类活动不得擅自售票。

如为解决场租费、劳务费等费用的售票,票价由主管部门书面向学校财务部报告,经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行。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规定》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有关公安处(局):现将市局制定的《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旅馆业单位加强学习培训并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切实抓好贯彻执行。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制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一○年三月二日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旅馆业单位住宿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馆业单位,包括宾馆、旅馆、招待所、留宿过夜浴场(室)、公寓式酒店和以计时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定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境内外政府部门颁发的,可以证明人员身份信息且带有本人头像照片的证件,以及军官证和士兵证(具体目录见附件)。

本规定所称无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有效身份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有效身份证件污损,人员身份信息、头像照片模糊不清、无法辨识的;有效身份证件有伪造、变造嫌疑的;声称有效身份证件遗失或被盗、抢等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本规定所称境外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第三条旅馆业单位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遇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告知其到旅馆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出入境管理部门核查身份,由公安机关开具《无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大陆内地居民住宿核查单》或《无有效身份证件境外人员住宿核查单》后(具体工作规范另行下发),方可接待入住。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正)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正)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秩序安全,加强治安管理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共场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允许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公共性功能和使用特征的场所。

第三条特种行业是指其经营活动可能影响公共场所治安,以及由于特殊风险性质需要采取一定管理措施的行业。

第四条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应当坚持以严格的管理和防控措施、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思想。

加大管理力度,及时发现治安违法行为,集中引导社区和企业间的治安共治行动,严厉打击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地方政府对推动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秩序安全、加强治安管理工作负责,要求政府各部门以市级为单位,以区县为中心,建立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机构。

第六条治安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由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联合组成。

机构的任务包括:(一)对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督导检查;(二)及时发现治安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安全隐患;(三)引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全社会安全工作;(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涉案刑事案件调查工作;(五)及时上报重大治安事件;(六)参与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章治安管理措施第七条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管理者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性质和特点,积极建立秩序,及早发现、及时制止犯罪活动,营造安全的工作学习环境。

第八条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管理者应当制定有关安全规范、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检查、测试,以确保实施。

第十条公共场所及特种行业的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治安管理措施,加强人防物防,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社会治安自治能力,切实打击各类治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独立安全监督人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审批的证件,按照规定履行其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和处理治安违法问题。

第四章配合、协调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为治安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为了提高本市公安机关执法依据的准确性和实效性,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市局决定废止下列8件规范性文件:一、《颁发〈关于遵守铁路道口信号管理规定的通告〉的通知》(1987年8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铁道部上海铁路局联合颁布,沪公[交][1987]165号);二、《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1998年11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联合颁布,沪公发[1998]291号);三、《关于加强本市物业安保人员管理的通知》(2001年7月30日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联合颁布,沪公发[2001]338号);四、《关于金银饰品经营单位贯彻执行〈上海市金银饰品经营单位治安防范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3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联合颁布,沪公[刑][1995]42号);五、《关于印发〈本市自来水生产单位安全防范管理与设施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10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水务局联合颁布,沪公发[2002]371号);六、《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6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布,沪公发[2003]236号);七、《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办法〉的通知》(1998年7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物价局联合颁布,沪公发[1998]147号);八、《关于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考核和处罚办法的通知》(1994年5月31日,[94]沪公[交]67号)。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是国家对那些具有特殊性质、特殊任务或特殊环境的行业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该办法旨在规范特种行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对从业人员及场所的监管,确保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特种行业的定义和范围特种行业指的是在一般行业基础上,由于其特殊性质、特殊任务或特殊环境而被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定需要进行特殊管理的行业。

这些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安保、金融、旅游、交通、能源、危险化学品等领域。

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重要性1.保障公共安全:特种行业经营场所往往聚集着大量民众,如不进行管理,将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能够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制度和责任体系,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管理。

2.维护社会稳定:特种行业的管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一些特种行业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渗透和操控对象,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加强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身份审查,防止犯罪活动的发生。

3.促进行业发展: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行业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通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从业人员准入管理: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背景,例如安保行业从业人员应具备安全技能证书,金融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证明等。

治安管理办法应明确规定相应的准入条件和程序。

2.经营场所管理:特种行业的经营场所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有必要,应配备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等设备。

治安管理办法还应明确经营场所的行业要求和标准,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3.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特种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员工职责,严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治安管理办法应明确规定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强调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4.安全防范措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应包括安全防范措施的要求。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5.05.01•【字号】沪公通字〔2015〕2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公通字〔2015〕2号各分、县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沪公发〔2002〕253号)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后需继续实施,现决定作如下修改:一、对《上海市星级宾馆治安管理和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规范》(沪公发〔2002〕253号)的修改1.删除文件“二、安全保卫机构”中“应独立设置”;2.将文件“二、安全保卫机构”第(二)项第2目修改为:“安保人员须经严格培训上岗。

其中,安保干部(管理员以上)和安保队员在上岗前须接受相应的治安业务培训”;3.将文件“七、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第(一)项修改为:“举行300人以上参加的展览展销或节日庆典等活动,必须制定周密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还必须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4.将文件“八、处置突发事件”第(一)项修改为“保安部应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

二、对《关于加强本市拍卖行业后续监管工作的意见》(沪公发〔2005〕33号)的修改将文件“二、加强日常治安检查、严格执行各项制度”第(二)项第5目第(1)点中:“公安分、县局应当按照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治安许可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修改为:“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还必须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

三、对《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公发〔2005〕306号)的修改1.将文件中“市经委”均修改为“市商务委”。

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办理《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

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办理《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

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办理《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办理机构: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各分(县)局治安部门。

办理时限:公安治安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审核完毕。

申办对象资格:1、建筑物及各项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有与经营项目、活动人员容量相适应的场地; 3、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4、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申办手续:申办单位应在举办活动预定日的15日前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或者有关的专业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如是涉外的文艺、体育、展览展销活动,全国性、埠际性、跨区、县的活动,需向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提出申请。

需占用马路的,在向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申报同意后,再向治安总队提出申请。

申办大型活动的单位在向公安部门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区人民政府的批文; 3、活动场所的平面图以及临时需搭台的图纸; 4、举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方案需注明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的人数、保卫力量、安全措施等); 5、工作证件的设计样张及其使用范围的说明。

办理程序:
公安治安部门接到申办单位的申请和报送的有关材料后,5日内派员到申办单位实地检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举办条件的,核发《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须限期改进,逾期不予改进的,停止申办手续,退回报批材料,并向申办单位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及依据:根据上海市物价局沪价费(95)136号和上海市财政局沪财综(95)42号《关于调整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规定:《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每证收费20元。

办理依据:《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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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3修正)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06.26
【实施日期】199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
(一)舞厅、卡拉OK厅(包房)、游戏(艺)机房、台球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
(二)电影院、剧场、音像制品放映场所;
(三)设置按摩项目的服务场所;
(四)咖啡馆、茶座、经营酒类的餐饮场所;
(五)体育场(馆)、游泳池(场)、溜冰场、营业性射击场;
(六)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场所。

第三条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公安部门和专业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体育、旅游、文化广播影视、绿化、商业、卫生和新闻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和审核
第五条开办旅馆、印章刻制、旧货业中的典当行和拍卖行、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开办咖啡馆、茶座、营业性射击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举办大型公众性临时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以下简称《公
共场所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六条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二)符合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有治安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领《公共场所许可证》或者开办娱乐场所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筑物及各项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有与经营项目、活动人员容量相适应的场地;
(三)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特种行业和除娱乐场所外的公共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一)被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自被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公共场所许可证》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娱乐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并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一)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违反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娱乐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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