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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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巴西贸易与投资风险分析及政策建议(正文)

中国-巴西贸易与投资风险分析及政策建议(正文)

中国-巴西贸易与投资风险分析及经济社会发展建议摘要:当前世界经济仍然处于需求疲软阶段,增长乏力的深度调整阶段,贸易和投资的保护主义,恐怖主义、区域冲突、难民问题等各类政治安全事件不断发生。

提别是英国脱欧、美国新政府明确提出的贸易和投资的保护政策,给世界政治和经济的带来的新的不确定性,后续欧洲的各国的选情也会给欧洲和世界带来新的不确定。

这些问题本质是各经济体僵化的经济与社会制度导致社会发展内部增长动力不足甚至受到阻,从而导致各项社会问题的爆发。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国际协调,为内部问题赢得时间和空间,但是最终的解决必须在与内部的政府改革,甚至可以说是内部政府革命性变革,从而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中巴两国作为世界主要发展中国,同为金砖国家,两国经贸合作合作关系密切。

多年来中国一直为巴西最大贸易伙伴,最大贸易出口国、最大进口来源国。

鉴于两国经济互补性强,贸易、投资在基础设施、农业、产能合作等方面合作前景广阔。

但是,在相对不确定的国内国际环境中,中巴经贸合作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防范和控制。

巴西是拉丁美洲最大经济体。

2000年到2012年,巴西是全球经济增长最快国家之一,每年GDP增速都保持在5%以上。

2010年,巴西经济增长率高达7.5%,2012年甚至一度超过英国成为全球第六大经济体。

2014年基本陷入经济衰退,2015年更是萎缩3.8%,创下35年最差表现。

2016年继续呈现衰退的态势。

她的衰退既有外部宏观经济影响,更重在于内部亟待解决各项问题所致。

1 2016年的中巴贸易与投资状况1.1 2016年中巴贸易贸易状况2016年受巴西经济下滑,中国增长防缓、巴西货币大幅贬值和人民币对美一定幅度贬值影响,中国退居巴西第二位进口来源国,但依然最大的贸易伙伴国和最大出口和最主要的贸易顺差国。

中国海关统计,2016年中巴贸易总额676.01亿美元,较上年下降5.89%,贸易额占中国外贸易总额比重由2011年的2.32%到的1.82%,贸易地位由第十位降到第15位。

巴西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

巴西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

第六章巴西第一节巴西反倾销调查的法律框架一、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巴西主要反倾销法律法规有巴西《反倾销条例》(1995年8月23日的第1602号政令,本章下称“《反倾销条例》”)和2001年11月28日的第59号通告。

二、反倾销主管机构及职能巴西负责反倾销的主管机构是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秘书处(SECEX)下属的贸易保护司(DECOM)。

根据巴西现行法律,巴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秘书处(由贸易保护司具体负责)负责确定反倾销案件的倾销幅度、损害和因果关系的技术报告,巴西财政部长与发展、工业和外贸部长共同决定所需采取的措施。

三、有关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巴西政府第1602号政令和第59号通告对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作了规定。

第1602号政令第7条规定,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可以在市场经济第三国相似产品售价的基础上确定正常价值或推定正常价值,或以该市场经济第三国向除巴西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价格为正常价值。

当这些方法均不可行时,可以基于任何合理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包括经必要调整的、包含合理利润的巴西国内市场相似产品实际支付或应支付价格。

一个恰当的市场经济第三国即替代国的选择应考虑进行选择时的任何已提交的可靠信息,应考虑调查的时间框架,如果可行,将以一个同时被调查的市场经济第三国为替代国。

根据第59号通告的规定,巴西在评估市场经济条件是否存在时,所审查的标准包括:①政府对企业或生产资料的控制程度;②国家对资源分配、价格和企业生产决策的控制水平;③有关产权、投资、税收和破产方面的立法;④雇主和雇员之间在谈判中确定工资的自由程度;⑤从中央控制经济体系承袭的,在有关资产摊销、其他资产减除、直接的资产交换和以债务补偿形式进行支付等方面依然存在的扭曲水平;⑥国家对货币兑换的干预水平。

第二节巴西反倾销调查基本程序一、反倾销原审调查(一)申请反倾销申请提交后20天内,调查机构将通知预审结果,即申请合格或需要补充材料。

如果是后者,申请人须提交补充材料。

巴西的大国外交战略

巴西的大国外交战略

巴西的“大国外交”战略吴志华【作者简介】吴志华,曾任《人民日报》常驻巴西记者、首席记者,现任人民日报国际部高级编辑。

(北京100733)【关键词】巴西/外交政策/大国外交/南美/发展中国家【参考文献】[1]Luiz Felipe Lampreia, " Diplomacia Brasileira: Palavras Contextos e Razes" , Prefácio, Lacerda Ed, Rio de Janeiro do Brasil,1999.[2]Amado Luiz Cervo & Clodoaldo Bueno, A Politica Externa Brasileira:1822-1985, Editora tica S.A.So Paulo, 1986.[3]Raquel Landim, " Brasil Faz Concesses Agrícolas aos Andinos" ,Valor Econmico, 2004-01-08.[4]Serguei Lavrov, " Em Via de uma Parceria Prática" , Jornal do Brasil, 2004-11-22.[5]Denise Chrispim Marim, " Países Acumulam Atritos Políticos e Comerciais" , O Estado de So Paulo, 2004-01-10.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应对冷战结束后出现的国际战略新格局,巴西对外交政策进行了调整。

巴西在继续稳定与美国和欧洲国家传统关系的基础上,更加积极地发展同其他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同拉美邻国和发展中大国的关系,以便在推动世界格局向多极化发展、促进和维护世界和平的进程中,体现和发挥巴西作为一个地区大国的政治作用和影响力,在新的国际战略格局中为巴西争取有利的国际地位,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

巴西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

巴西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

巴西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贸易主管部门巴西外贸委员会是巴西对外贸易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发展、工业和外贸部是对外贸易政策的执行部门。

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主要负责:工业、贸易和服务发展政策,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工业质量、计量及标准化,外贸政策,监管及执行外贸规划和措施,参与国际贸易谈判,实行贸易保护机制,提出支持微小企业及手工制造企业的政策,进行贸易登记备案。

巴西联邦税务总局是海关事务的主管部门,隶属于财政部,负责制定和执行海关政策、征收关税以及实施海关监管制度等。

巴西中央银行是外汇兑换的管理部门。

*贸易法规体系近年来,巴西采取了很多措施,使其所有立法和规则都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并且随时更新。

巴西主要的海关程序都编撰在2002 年12月26日的第4543号法令中,2004年7月12日的5138 号法令对其进行了修改。

关税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是1994年12月23日第1343号法令。

主要的进口措施都编撰在2003年12月1日的《进口管理规定》,2004 年2 月2 日、2 月11 日和5 月3 日的部门法令对其进行了修改。

出口措施都包括在2003 年9 月3 日的第12 号《出口管理规定》中,2004 年2月16 日、5 月3 日和5 月12 日的部门法令对其做了修改。

贸易救济制度主要由下列法律法规构成:1994年12月15日第30号法令,1994年12月30日第1355号法令,1995年3月30日第9019号法令(2003年12月修订)、1995年第1602号法令等。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一.进口管理制度2003年12月1日,巴西公布《部级法令合编》,将有关进出口管理的部颁法令进行了汇总。

之后,巴西对其进行了数次修订。

巴西外贸委员会是巴西对外贸易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发展、工业和外贸部是对外贸易政策的执行部门。

“巴西外贸网”是巴西统一管理对外贸易的网络系统。

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国务秘书处、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银行等外贸管理部门通过该对进口业务实施从审批进口许可到缴纳关税的一体化分步管理。

第八讲2:巴西的外资政策

第八讲2:巴西的外资政策

4.转让股权不征税 转让股权不征税
外国投资者可以转让其所拥有的在巴西企业中的股权,也可让与或以其 他方式向国外转移。对此类转移行为巴西政府不征税,转移价格由企业 自主决定。投资易主时应重新在巴西央行进行外资注册,外资注册金额 以原投资注册金额为准,与实际转让价格无关。此类外资注册实际上是 在巴西央行办理投资者变更手续,以便新投资者能合法地将利润汇出、 利润再投资及撤资回国。
雷亚尔计划
雷亚尔计划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改用新的货币(雷亚尔);经济的非 指数化;初步冻结公共部门的价格;奉行紧缩货币的政策;实行币 值浮动,同时为其与美元相比的价值规定一个下限。这些政策使巴 西得以把月通货膨胀率从1994年第二季度的45%降低到1996年的 平均不到1%。1994年下半年经济活动由于国内需求的激增而趋于 1 1994 强劲,需求则由于受到通货膨胀率下降和实际工资增加的刺激而趋 于旺盛;1994年经济增长率为6%,1995和1996年分别为4.2%和 2.9%。然而,财政状况则发生了问题;用GDP的一个百分数衡量 的公共部门的余额在剔除支付的利息之后,从1994年的盈余4.3% 减少到19巴西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
(2)外商投资工业的迅速扩张促进了巴西的工业化进 程 (3)外商投资经济成为巴西不可缺少的税收来源 (4)利用外资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 (5)利用外资推动了巴西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6)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是巴西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 带动因素。 (7)利用外资对巴西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明显。 (8)利用外资在地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趋明显 (9)利用外资对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完善发挥了重要 作用。
巴西经济现状 巴西外资政策 巴西政策:关于外资进入的一般规定 巴西如何利用外资 巴西利用外资的特点 利用外资的直接经济效果

巴西税法详解

巴西税法详解

关于ICMS跨洲税金的计算(二)
• • • • 根据规定,2016年40%的ICMS差额需要交给买家所在的州 米纳斯州的州内税率为18% 米纳斯州的FECP(州扶贫基金– 可以理解为附加税)为2%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缴纳给米纳斯州的ICMS税金为: (货值+运费+IPI)*(米纳斯州内税率–跨洲ICMS税率)*40% =(100+10+20)(18%-4%)*40% = R$ 7,28 除了ICMS税金外,还另外需要缴纳2%的FECP,计算方法如下: (货值+运费+IPI)*2% =(100+10+20)*2% =R$ 2,60 在上述例子中,当IPI为20%,运费为10雷亚尔的情况下,需要支付给米纳斯州的ICMS和FECP 的金额分别为 R$ 7,28和R$ 2,60,总额为R$ 9,88,将近货值的10%,更为可怕的是,即使是采 用SimplesNacional的小微企业也需要按照这一公式计算并交纳税金。
2015年巴西最新税收调整(二)
• 2. 进口环节PIS和COFINS的税率上调: • 除了燃油外,进口环节的PIS和COFINS将会从之前的9.25%上调到 11.75%。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在进口时将会支付更高的税金。乍一看 这一政策似乎是不利于进口企业,但其实未必如此。 可能产生的影响: • 莱维的经济团队预期该改动将会为政府带来7亿雷亚尔左右的财 政收入。如果按照巴西的进口总量来看,如果上调2.5%的进口税的话, 显然影响应该不仅仅是7亿雷亚尔。这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本次的 调整事实上只是对于小型企业的进口成本产生影响,对于中大型企业 来说则影响不大。 • 对于采用SIMPLES NACIONAL(简易计税法)和LUCRO PRESUMIDO(推算利润法)的企业来说(大多数在巴西经商的华人同 胞企业都是采用这两种税制),确实是存在进口成本提高2.5%的局面。 • 而对于采用LUCRO REAL(实际利润法)的企业来说,由于进口 时候支付的税金可以和销售时的税金相抵,因此只是在进口时多缴纳 一些的PIS和COFINS,但实际上并不会增加进口的成本。

巴西贸易壁垒概况

巴西贸易壁垒概况

贸易壁垒(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巴西的WTO平均约束关税非常高,达到31.4%。

巴西的约束税率和适用税率存在过大差距,因巴西政府可以提高适用税率至约束税率,外国出口商会面临关税方面的不确定性,给出口业务带来困难。

2011年2月,巴西政府宣布临时调增氨基树脂、服装附件、橡胶或塑料模具、挂车及半挂车等产品的最惠国进口关税。

若干氨基树脂(南共市税号39093020)的进口关税已从14%增加至20%;若干分指手套、连指手套及露指手套(南共市税号40151900)的进口关税已从16%增加至35%,而南共市税号40151900Ex001项下的产品的进口关税则维持在16%;2011年3月1日起,若干作注射或压缩用的橡胶或塑胶用型模(南共市税号84807100)的进口关税已从14%增至30%。

自巴西实行“强大巴西”计划以来,巴西频频实施贸易保护措施。

2012年,巴西根据南共市25/2012号决议,宣布将对从南共市以外国家进口的100种商品关税实施临时性上调措施,大部分由12%—14%提高至20%—25%,其中包括农产品、石化、化工、钢铁、医药和机械等产品。

该措施有效期为12个月,到期后可延长至2014年底。

(二)进口限制巴西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范围广,申办进口许可证必须呈交大量文件,审批程序比较繁杂,涉及的部门或机构多,过程和手续非常费时,审批延误的情况屡见不鲜。

尽管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网站公布了需要申领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产品类别,但尚缺乏有关非自动进口许可要求的具体信息,以及披露主管部门拒绝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的具体细节。

此外,进口商常被以非正式和非官方的方式告知,进口许可证的发放还需满足最低进口价格要求。

该最低进口价格系由巴西政府在经国内产业请求后,与国内产业协商确定,并由海关在边境实施。

满足最低进口价格是获得进口许可证的前提条件和计算进口商品海关价格的基础。

最低进口价格措施缺乏透明度。

巴西政府规定,中国产皮鞋必须逐一获得事先审批后才能进入巴西市场,审批过程可能长达60天。

近代巴西经济发展史

近代巴西经济发展史

近代巴西经济发展史殖民地时期的巴西经济1500年,葡萄牙人佩德罗·阿·卡布拉尔到达巴西沿海登陆,将登陆地命名为“真十字地”,并宣布该地为葡萄牙王国的属地。

随后他又将“真十字地”更名为“圣十字地”。

后来,“圣十字地”被巴西这个名称取而代之。

1530年,葡萄牙国王派大贵族马丁·阿方索·德索萨率领400多名移民到巴西,建立殖民地,实行殖民统治。

从此,巴西便沦为葡萄牙的殖民地。

在殖民地时期,巴西的经济发展有以下特征。

①实行土地分封制,建立殖民统治机构。

葡萄牙殖民者入侵巴西后,为了加强对巴西的统治和掠夺,广泛地推行分封制,建立殖民统治机构。

所谓分封制,就是指葡萄牙殖民者将巴西分成若干管区,委派大贵族官吏进行统治的总称。

1534年,葡萄牙将巴西的领土划分为13个管区,由国王任命葡萄牙的大贵族负责统治。

每个管区所辖的土地,都作为国王的领地授予葡萄牙大封建主及贵族出身的人。

各个管区的封建主和大贵族享有行政、立法、司法、征税、募兵、铸币、建立城市、经营庄园、奴役印第安人等特权。

大封建主和贵族统治者“每年除将收入的20%上交国王外”,其余中饱私襄。

1549年,葡萄牙王室为了加强对巴西的统治和奴役,在萨尔瓦多(即巴伊亚)建立总督府,委派托梅·德索萨为首任总督,负责管理巴西殖民事务。

在总督府下建立8个都督府作为地区行政机构,分别管理本地区的殖民事务。

②推行大庄园奴隶制。

16世纪30年代,葡萄牙殖民者在巴西建立殖民地后,宣布全部土地归王室所有,并将土地作为国王领地分封给大封建主和贵族,建立大庄园,推行种植园奴隶制。

所谓种植园奴隶制,就是指葡萄牙殖民者在巴西的土地上利用奴隶劳动进行种植棉花、甘蔗、烟草、咖啡等农作物,剥削和奴役印第安人的一种制度。

葡萄牙殖民者在巴西推行种植园奴隶制,允许农场主或大业主任意鞭笞、虐待、甚至杀害黑奴。

同时,葡萄牙殖民当局还命令禁止农民生产小麦、葡萄酒、植物油和可以从宗主国进口的其他农产品和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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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2009-05-14 05:49 文章来源:驻巴西经商处*贸易主管部门巴西外贸委员会是巴西对外贸易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发展、工业和外贸部是对外贸易政策的执行部门。

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主要负责:工业、贸易和服务发展政策,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工业质量、计量及标准化,外贸政策,监管及执行外贸规划和措施,参与国际贸易谈判,实行贸易保护机制,提出支持微小企业及手工制造企业的政策,进行贸易登记备案。

巴西联邦税务总局是海关事务的主管部门,隶属于财政部,负责制定和执行海关政策、征收关税以及实施海关监管制度等。

巴西中央银行是外汇兑换的管理部门。

*贸易法规体系近年来,巴西采取了很多措施,使其所有立法和规则都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并且随时更新。

巴西主要的海关程序都编撰在2002 年12月26日的第4543号法令中,2004年7月12日的5138 号法令对其进行了修改。

关税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是1994年12月23日第1343号法令。

主要的进口措施都编撰在2003年12月1日的《进口管理规定》,2004 年2 月2 日、2 月11 日和5 月3 日的部门法令对其进行了修改。

出口措施都包括在2003 年9 月3 日的第12 号《出口管理规定》中,2004 年2月16 日、5 月3 日和5 月12 日的部门法令对其做了修改。

贸易救济制度主要由下列法律法规构成:1994年12月15日第30号法令,1994年12月30日第1355号法令,1995年3月30日第9019号法令(2003年12月修订)、1995年第1602号法令等。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一.进口管理制度2003年12月1日,巴西公布《部级法令合编》,将有关进出口管理的部颁法令进行了汇总。

之后,巴西对其进行了数次修订。

巴西外贸委员会是巴西对外贸易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发展、工业和外贸部是对外贸易政策的执行部门。

“巴西外贸网”是巴西统一管理对外贸易的网络系统。

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国务秘书处、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银行等外贸管理部门通过该网站对进口业务实施从审批进口许可到缴纳关税的一体化分步管理。

所有进出口操作都必须通过该网站进行。

“巴西外贸网”除了链接外贸管理部门外,还链接进口商、报关行、运输商、仓储商及金融机构。

巴西海关对进口报关货物实行抽检的方式,即按照绿色、黄色、红色三种不同颜色分类处理。

绿色即报关货物可全部免检,并自动通关;黄色即仅检查报关文件,核实后,货物自动通关;红色即报关文件和货物均需经过检查后方能通关。

根据规定,海关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验货结果,验货时当事人应在场,货物若需样检,所发生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一。

进口许可证巴西进口大部分商品都必须办理进口许可证,分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两种。

自动进口许可证审批过程比较简单且自动批准。

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主要包括需要经过卫生检疫、特殊质量测试的产品,对民族工业有冲击的产品及高科技产品,以及军用物资等国家重点控制的产品,具体涉及大蒜、蘑菇、绝大部分化工产品、绝大部分医药原料和成品、动植物产品、轮胎、纺织品、玻璃制品、家用陶瓷器皿、锁具、电扇、电子计算器、磁铁、摩托车、自行车、玩具、铅笔等。

申请非自动许可证的审批过程比较复杂,需要出示各种文件和证明,并要经相关机构会签,通常在货物装船前进行。

2009年1月,巴西政府宣布将对包括纺织品,面粉工业用谷物、矿质燃料、铁矿、运输用材料、汽车、玩具、光学仪器及手术器材、玩具、鞋子、成衣和照相机在内的24种进口产品实行许可证制度。

一旦被认定为可以进口,涉及该产品的进口许可证将在10日内发放。

相关措施对部分中国出口巴西的产品造成很大影响。

巴西总统将该规定衡量为“显著”过失,这一措施有悖巴西在反对保护主义问题上一向秉承的立场。

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和财政部在2009年1月底联合宣布撤销对24个不同领域产品必须预先领取进口许可证的规定。

2008年1月26日之前已经确定必须领取进口证的产品如医疗设备和药物等的规定则继续执行。

(二)配额纺织品:2008年,中国纺织服装产品出口巴西仍根据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于2007年1月17日起实施的《巴西联邦共和国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加强贸易投资领域谅解备忘录》中有关数量限制的规定执行。

沙丁鱼:2008年5月5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国务秘书处公布了第6号法令,规定对南共体共同对外关税号为0303.71.00的沙丁鱼征税2%,2007年5月21日—2008年5月20日间全球配额为6万吨,2008年4月16日—2009年4月15日间全球配额为8万吨。

阴性电极棒:2007年12月4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国务秘书处公布了第39号法令,规定对南共体共同对外关税号为8545.90.90的用于生产初级铝的阴性电极棒征税2%,全球配额为8186吨,有效期为2007年11月30日—2008年11月29日。

氯氰苄产品:自2008年3月8日起,巴西对南共体共同对外关税号为2926.90.91的氯氰苄产品征税2%,配额仍为4万吨,有效期12个月。

三磷酸盐:2008年8月13日,巴西开始把三磷酸盐(南共体税号2835.31.90)进口关税从10%临时下调至2%。

该措施实施期限为12个月,全球进口配额9.4万吨。

碳合金钢管:2008年6月12日,巴西外贸委员会通过第34号决议,决定将税则号为7305.12.00的碳合金钢管进口关税从原来的14%降至2%,全球配额为38794吨,上述决议的有效期为3个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三)外汇管理巴西中央银行是外汇兑换的管理部门。

在巴西,进口外汇兑换通过进口商与巴西央行授权的商业银行签署的“外汇买卖合同”进行。

1.进口贸易外汇兑换的基本程序外汇兑换分两步:第一,巴西进口商与经巴西央行批准有权经营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签署“外汇买卖合同”;第二,按合同进行外汇买卖交割。

合同的签署和交割均应通过“巴西央行网”(SISBACEN-巴西中央银行电脑网络)在央行登记。

外汇合同交割后,银行在5 个工作日内代进口商对外付款。

巴西央行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进口贸易的付款期不得超出货物装船前180 天和货物装船后360 天;“外汇买卖合同”的签署和交割之间不得超过360 天;此外,交割期也不得超过对外付款期。

2.“外汇买卖合同”的签署通过签署“外汇买卖合同”,进口商既可以购买现汇,也可以购买远期外汇。

分期付款应分期购汇。

购买远期外汇时,进口商应遵循以下时间原则:(a)若付款在报关之月起6 个月内进行,进口商应在报关前签署“外汇买卖合同”;(b)其他情况下,进口商应在付款之月前6 个月内签署“外汇买卖合同”;(c)“外汇买卖合同”的交割:A.提前付款方式下的进口贸易:进口商应向商业银行出示形式发票、商业合同或具同等效力的其它文件,清楚表明货物价值、提前付款条件及交货期;若进口商品受LI (非自动进口许可证)限制,在“巴西央行网”进行交割登记时应注明发展工商部批准的LI 号;若进口商品不受LI 限制(或受LI 限制但不必在装船前申请),在“巴西央行网”进行交割登记时应加以注明货物预计装船日期。

B.即期付款方式下的进口贸易:若通过汇票支付,需在外汇买卖文件中附上商业发票、装船单、汇票等票据的副本;若以即期信用证支付,需在外汇买卖文件中附上议付银行通知的副本;遵守第i 条中的后两项规定。

C.远期付款:进口商应向银行出具通关证明;若付款需在装船后60 天内进行,进口商可以不必出具通关证明,但必须附上商业发票、装船单、汇票等单据(若采用信用证方式,需出示议付银行通知的副本)。

这种情况下,也要遵守前述相关规定。

(4)巴西政府运用电脑联网系统对外贸进行管理,“巴西央行网”与“巴西外贸网”互联,发展工商部和央行随时通过电脑网络对报关程序和外汇兑换进行监控,若发现与规定不符,就可能出现通关受阻、进口商无法结汇或被罚款的情况。

二、出口管理制度(一)出口许可巴西对部分出口产品实行预先许可制度。

2008年,巴西规定仍需申请出口许可的产品包括部分活动物、活植物;部分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部分化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部分有机化学品;部分药品;木及木制品;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机器零件;部分车辆机器零部件;部分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武器、弹药及其零附件。

(二)出口促进为鼓励出口,巴西财政部宣布,自2008年3月17日起,取消出口结汇限制,出口企业必须将出口外汇留在国内的比例由当时的70%降至0,取消0.38%的出口金融操作税(IOF);另外,对进入收益固定的基金和国债领域的外资征收1.5%的金融操作税。

2008年5月13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公布第29号决议,确定了微型、小型和微小企业在经营中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的方针以及可得到出口保障基金和联邦保障基金的支持。

有关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如下:微型和小型和微小企业需同时满足年净营业额不超过6000万雷亚尔,年出口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条件。

联邦保障基金将在企业装船前和装船后间或者装船后阶段提供。

在企业装船前和装船后间的融资应由同一金融机构提供。

2008年5月16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外贸国务秘书处公布了第8号法令,将可在SISCOMEX系统登记注册“出口简化登记”的出口业务规定改为可立即装船出口且结汇在5万雷亚尔(或相同金额的其他货币)以下。

2008年9月3日,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发布了“2008—2010年巴西出口战略计划”,该计划旨在实现巴西政府2008年5月发布的新产业政策(PDP)中的两项目标,即扩大巴西在国际贸易中的占比以及使更多小型企业进入市场并成为国家出口的基础。

巴西出口战略计划制定了五大宏观目标:增强巴西出口竞争力;增加出口产品附加值;增强出口基础;扩大市场准入和加强服务业出口。

新产业政策中有促进巴西小型和微小出口企业发展的内容,该内容共分三个层次,即“根本措施”、“产业系统结构项目”和“战略重点”。

其中,“战略重点”旨在增加出口企业数量、丰富出口种类以及使出口目的地国多元化,以促进巴西产业的长期发展。

该项目面临的挑战包括增加出口产品科技含量和进一步丰富高科技含量的产品出口。

项目执行单位为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具体将通过出口融资计划、对基准利率的调整,在巴西社会经济发展银行允许巴西出口使用欧元结算、定期发布相关政策法规、扩大出口退税产品实施范围、将物流服务出口向境外汇出的个人所得税降为0、推动中小企业出口和简化外贸操作程序等措施实行。

三、贸易救济制度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贸易保护局负责审查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立案或复审申请,就是否发起该调查或进行复审提出意见;贸易保护局还负责确定倾销幅度或补贴数额以及是否存在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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