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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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责任制度(4篇)

工程质量责任制度(4篇)

工程质量责任制度一、总则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国家形象,我单位制定了本《工程质量责任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二、规范要求1.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的落实工作,确保其切实有效地运行。

2.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

3. 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应与工程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相衔接。

4. 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的实施应以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任务明晰、协同配合为原则。

5. 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的监督管理要依法履行职责,确保责任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6. 工程质量责任制度要求企业依法承担工程质量主体责任,明确各层级责任的分工,形成责任压力传导机制。

三、责任主体划分1. 总体责任企业总经理是企业总体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度的责任主体,对企业全体员工的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

2. 部门责任企业的各个部门对所属的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负责。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内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环节。

3. 个人责任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负责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工作。

工程设计师、施工管理员、质量检查员等相关人员,要对自己的工作内容和结果负责。

4. 分包单位责任企业分包单位在承担相关工程任务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

四、职责明确1. 总经理职责总经理对企业全体员工的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负第一责任,负责制定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2. 部门负责人职责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本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配备相关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3. 工程项目负责人职责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合理性的审查,施工现场的质量检查,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等。

工程管理追责制度

工程管理追责制度

工程管理追责制度一、总则1. 本追责制度是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供应商等。

3. 工程项目的各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追责。

二、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整体规划和管理,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负总责。

2. 设计单位负责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并对设计的可行性和安全性负责。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4.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

5. 供应商负责提供合格的材料和设备,对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负责。

三、追责原则1. 谁主管、谁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对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质量负责。

2. 谁签字、谁负责:对于工程项目中的关键节点和重要决策,签字人应对其结果负责。

3. 谁违规、谁负责: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违规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追责范围1. 工程质量问题:包括使用不合格材料、施工不符合规范、设计缺陷等导致的质量问题。

2. 安全生产事故:包括因管理不善、操作不当、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

3. 环境保护问题:包括施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

4. 合同履行问题:包括违反合同约定、延误工期、拖欠款项等行为。

五、追责方式1. 警告:对于轻微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

2. 罚款:对于造成损失或影响的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罚款。

3. 暂停或取消资格:对于严重违规的单位或个人,暂停或取消其参与工程项目的资格。

4. 法律责任:对于触犯法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追责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各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

建筑工地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建筑工地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建筑工地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建筑工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建筑工地责任追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

第四条建筑工地责任追究应注重预防,强化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五条建筑工地责任追究范围包括:(一)工程质量问题,如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等方面的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二)安全生产事故,如坍塌、火灾、触电、物体打击等;(三)工程进度延误,如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进度;(四)投资超支,如工程造价超过预算;(五)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方面的问题,如扬尘污染、噪音污染、垃圾处理等;(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

第六条建筑工地责任追究对象包括:(一)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二)监理单位及其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三)建设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四)设计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员;(五)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章责任追究程序第七条建筑工地发生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的问题时,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调查核实应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

第九条调查组应根据调查结果,认定责任归属,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工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第四章责任追究的监督和保障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工地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建筑工地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工程质量追究责任制(五篇)

工程质量追究责任制(五篇)

工程质量追究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靖会公路改建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靖会公路改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图纸图集和上级部门管理文件等。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各参建单位各级人员的职责除按照交建集团的岗位职责执行外,具体的质量责任为:一、项目管理(含监理)单位职责:1、负责建立完善内部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制定项目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实施办法,形成长效监督机制;2、负责督查各参建单位现场及内业工作,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发出纠正指令,并及时研究处理存在的重大偏差;3、负责检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施工技术方案、工序检验单、变更文件、联测资料、计量文件与支付文件、延期与索赔文件的审查、签认和处理情况;4、组织开展内部质量管理、业务提升及管理程序的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5、制定总监办的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细则,设置各监理组并明确其监理职责;6、负责所辖范围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检查承包人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包括抽查、复查关键工序施工质量,负责工程资料签认、统计及整理归档;7、负责所辖范围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包括复查承包人的总体进度计划及控制工程的进度计划,督促承包人根据进度计划调整或加大工、料、机投入。

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随着工程行业的发展和建设领域的不断扩大,工程质量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工程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保障工程质量,减少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稳定,制定并落实项目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责任主体1. 业主单位:负责组织工程建设,承担项目的建设质量责任。

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 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工程建设,承担项目的施工质量责任。

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3.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配合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协调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4. 设计单位:负责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和确认,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5. 监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协助解决工程质量问题,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6. 其他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责任主体,并明确其责任范围和责任要求。

三、责任追究程序1. 工程质量巡查:每个责任主体应当定期进行工程质量巡查,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巡查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

2. 质量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定期对工程建设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向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3. 质量事故处理: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主体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组织调查工作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追究责任。

4. 质量责任追究:对于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具体程序如下:(1)责任调查:由责任调查组进行责任调查,明确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范围。

(2)责任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认定,确定应承担的责任和追究的方式。

(3)责任追究:根据责任认定结果,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包括经济赔偿、行政管理处罚、工程停工等。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1. 依法依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 严肃认真:对工程质量责任追究采取严肃认真的态度,确保责任清晰、追究到位。

3. 全面落实:全面落实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不留死角,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4. 纠错防范: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防范风险,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施工安全。

5. 公平公正:工程质量责任追究要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不偏袒、不包庇。

6. 严格监督: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严格监督,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三、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与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人员。

四、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1. 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

2.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测、调查和管理的单位。

3. 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的单位。

4. 负责人员:各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

五、责任追究的主要内容1. 违规违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违约施工合同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2. 质量问题:对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安全隐患:对工程施工安全隐患,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4. 违规操作: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违规操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 违反管理制度:对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违反管理制度,造成重大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程序1. 发现问题: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等情况。

2. 确认责任: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3. 调查核实:对问题进行详细调查核实。

4. 提出意见: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和建议。

5. 确定责任: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追究责任。

6. 追究责任:根据责任情况,进行相应的追究处理。

七、责任追究的处罚措施1. 受到警告:对轻微违规或违约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工程质量终身制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工程质量终身制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水北调中****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全面落实项目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进一步规范项目部的管理行为,不断增强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全力打造精品工程、安全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中****工程项目部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水北调中****工程项目部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凡参与本项目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无论何时出现工程质量事故,都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对参与本项目建设的人员在建设过程中违规责任和发生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部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建设期间各自管理职责。

发生事故、出现违规并经核实确认后,按本办法对违规人员追究责任,同时对相关负责人及主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追究责任。

第五条项目部要按照“谁施工、谁审核、谁采购、谁试验检测、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本单位的质量登记及责任追溯制度,制定责任追究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建立管理档案,锁定施工者责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六条项目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划分1、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项目部对南水北调中****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现场负责人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负第一管理责任。

2、项目部是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的主体,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责任制,对南水北调中****工程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七条项目部要加强工作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与专业技术教育,明确界定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质量责任。

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认真落实质量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工作,建立起每个施工工序与环节的质量责任界定、追溯体系,不断完善自控机制。

《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印发中化#处《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管内各单位: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为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落实工程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现将《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认真执行。

附件:质量问题处理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为认真贯彻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落实工程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问题(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化#局中化#处所属各单位及合格供方。

第三条引用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五、GB/T19001-2008/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六、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七、ZYGS/SC01-2011《质量手册》。

第四条术语和缩写一、引用ZJYGS/SC01-2011《质量手册》中的术语。

二、中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各架子队统称为各-2-“单位。

四、四不放过” 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是本制度的主管领导。

第六条安全质量管理部是质量问题处理及质量事故管理的 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与检查,并负责组织严重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评审和处理。

并对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提报处理意见,上报质量委员会讨论结案。

建设工程 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工程责任追究制度在当今社会,建设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建设工程责任追究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一份建设工程责任追究制度的范本,旨在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一个参考框架。

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旨在明确建设工程中各方的责任,规范责任追究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公共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供应商等。

3. 建设工程责任追究坚持公正、客观、及时的原则,确保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二、责任主体1.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整体管理,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

2. 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的合理性、科学性,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4.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5. 供应商负责提供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及配件,保证其产品质量。

三、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 对于因设计不当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追究设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 对于监理失职导致的问题,追究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 对于因供应不合格材料、设备导致的质量问题,追究供应商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处理措施1. 根据责任大小和造成的后果严重性,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资质、吊销资质等措施。

2. 对于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于举报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制度细则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施工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工程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制度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一套管理规定。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制度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质量不达标、工程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四条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适用的原则,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五条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应由相关管理单位和监督部门共同实施,建立健全相关责任体系,形成联合惩戒的机制。

第六条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制度的内容包括责任追究、罚则、处理程序等方面,具体工作由工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第七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是指对工程项目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追究责任人的行为。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问责、通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措施,应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等相关人员,对责任人进行定性、定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的程序包括调查核实、报告上报、决定处理等环节,要求相关部门及时落实,确保责任人得到应有处理。

第三章罚则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处罚的实施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具体罚则包括警告、罚款、停工整顿、责令改正、暂扣资格证书等措施。

第十二条对工程施工中出现严重安全事故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应立即停工整顿,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严厉处理。

第十三条对工程施工中出现施工质量不达标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对质量不达标的工程进行整改,确保符合规定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对工程施工中出现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暂扣相关资格证书,追究法律责任,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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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第四项目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图纸图集和集团公司文件等。

属于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调查事故处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111号”执行,公司各有关领导、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司内部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程序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员的职责除按照集团公司的岗位职责执行外,质量责任:
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项目经理是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各种法律法规、各种规章制度和资源的配备,严格按照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经审批的文件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各级管理人员按照相应的岗位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第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按照工作范围和管理职责,为事故报告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第九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分公司主管领导、主管生产、安全领导报告;
主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各级管理人员服从上级的安排,接到质量事故或严重不合格报告后,项目部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公司内部相关专家及各相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
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

必要时聘请外部有关专
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一)组织事故技术鉴定;(二)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四)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六)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七)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应将调查报告送总经理,经确认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预付,待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第五章事故责任认定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试验检测、专家意见等综合分析,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同时,界定出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部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承担直接责任:(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二)不考虑合理工期,以求进度,忽视质量管理程序的;(三)未
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及措施和办法的,未适时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资料不完整的;(四)使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组织工程施工的;(五)未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施工的,不按工程设计或变更设计施工的;(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七)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八)未对涉及结构安全构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九)对设计存在明显失误或工程地质、水文等条件同设计有较大变化未提出设计变更及完善设计,仍按原设计施工的;(十)不按照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调查核实的事故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事故发生的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主管部门视情节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给予行政处罚;赔偿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五)损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对不按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
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建筑分公司第四项目部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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