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研究: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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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事项调研报告

行政处罚事项调研报告

行政处罚事项调研报告行政处罚是指政府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制度或其他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的行为主体进行的惩罚性处理。

行政处罚事项调研报告旨在通过对行政处罚的研究和调查,分析其现状、问题和原因,为行政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改进建议。

一、引言行政处罚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调研报告将就行政处罚事项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了解其现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为优化行政管理提供参考。

二、现状分析1.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完备性当前,我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完备,但仍存在一些细节和具体程序上的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2.行政处罚力度的不均衡在实际操作中,行政处罚力度存在不均衡的现象。

有些违法行为被处以过轻的行政处罚,难以起到有效威慑作用,而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大,可能导致过度惩罚。

3.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在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中,公正性问题也需要关注。

一些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存在不公正的情况,例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这对行政管理的公信力和合法性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三、问题分析1.行政处罚程序的不透明行政处罚程序的透明度较低,执行过程不够公开、公正,容易引发争议和质疑。

需要加强对行政处罚程序的法治化建设,提高公开透明度。

2.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不明确一些行政处罚决定缺乏充分的依据,导致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受到质疑。

应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规范,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行政处罚的社会影响力不足行政处罚的社会影响力不足,一些被处罚者并未从中汲取教训,导致违法行为屡禁不止。

应加强对行政处罚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行政处罚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四、原因分析1.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导致行政处罚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实践需求。

2.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水平不够,导致行政处罚的执行效果不佳。

调研报告行政处罚免罚制度

调研报告行政处罚免罚制度

调研报告行政处罚免罚制度行政处罚免罚制度调研报告一、引言行政处罚免罚制度是指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者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根据一定条件或程序,免除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给予一定的纠正机会。

该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调研报告旨在了解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免罚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和访谈法。

通过查阅相关法规、政策文件和学术文章,了解行政处罚免罚制度的基本情况。

同时,对相关行政机关、法律专业人士和受处罚对象进行了访谈,了解其对行政处罚免罚制度的看法和意见。

三、行政处罚免罚制度现状目前,我国的行政处罚免罚制度体现在多个法律法规中,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

根据相关制度,当行政违法行为被发现后,行政机关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也可以酌情免除或减轻处罚,给予一定的纠正机会。

四、行政处罚免罚制度存在的问题1. 免罚标准不明确:目前,免罚标准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不同法官或执法人员的处理结果可能不一致,影响了免罚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免罚程序不规范:免罚程序不够规范化,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南,导致行政机关在决定是否免罚时缺乏统一的标准,容易出现主观判断和歧视行为。

3. 免罚信息公开度低:免罚决定的信息公开度较低,公众难以获取充分的信息,无法监督处罚决定是否合理和公正。

五、改进建议为完善行政处罚免罚制度,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完善免罚标准:明确免罚的具体标准和条件,提高免罚的可预见性和透明度,降低免罚决定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

2. 规范免罚程序:建立规范化的免罚程序,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公正性,防止主观随意和歧视行为。

3. 提高免罚信息公开度:加强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公开,提供详细、准确、及时的免罚决定信息,让公众能够监督免罚决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行处罚研讨发言材料

行处罚研讨发言材料

行处罚研讨发言材料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本文进行修改: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很高兴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行政处罚的相关问题。

行政处罚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遇到了诸多挑战和困惑。

今天,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的看法。

一、行政处罚的原则我们要明确行政处罚的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遵循依法行政、处罚适当、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的原则。

这些原则既保证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又体现了人性化执法的要求。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严格遵循这些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

二、行政处罚的困境1. 证据收集难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证据收集往往是一大难题。

一方面,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发现难度大;另一方面,当事人往往不配合,甚至阻挠执法。

这使得执法部门在证据收集上面临很大挑战。

2. 法律适用困境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违法行为不断出现,而法律法规的更新相对滞后。

这使得执法部门在处理一些新型案件时,面临法律适用困境。

3. 执法力度与效果的平衡在行政处罚中,执法力度与效果之间往往难以平衡。

过于宽松的执法可能导致违法行为泛滥,而过于严格的执法又可能影响执法效果,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应对策略1.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是解决行政处罚困境的关键。

我们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2.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针对新型违法行为,我们要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同时,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3. 创新执法手段在执法过程中,我们要善于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率。

例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测和预警,提高执法的精准性。

4. 强化执法协作加强部门间的执法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行为。

同时,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确保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

刑事不起诉与后续行政处罚衔接

刑事不起诉与后续行政处罚衔接

刑事不起诉与后续行政处罚衔接作者:姚彩云刘冰柯王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4期摘要不起诉是刑事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被做出不起诉处理之后,其与后续行政处罚衔接问题普遍没有得到重视,这可能导致相关的法律规定被架空。

本文梳理了当前不起诉案件后续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不起诉行政处罚衔接作者简介:姚彩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刘冰柯,广东省公安厅,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王乐,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哲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5-02近年来,不起诉案件数量总体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以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12年不起诉总人数为92人,2013年上升至134人,同比上升45.65%。

随着不起诉案件总量的不断增长,需要给予后续行政处罚的不起诉案件数量也在相应增加,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却普遍被忽视。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①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后,仅仅是简单地对被不起诉人解除强制措施,忽视了应该给予其相应的后续行政处罚。

而这种疏漏很容易导致相关的法律规定被架空,削弱刑法的打击犯罪功能,不利于保护社会的安宁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当前不起诉案件后续行政处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于不起诉案件,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采取两种终局处理方式:一是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对被不起诉人进行“倒裁”,即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一般是处以行政拘留,由于被不起诉人已经在前期的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被羁押,故不需要对被不起诉人再进行拘留。

当前行政执法中案件移送存在的问题

当前行政执法中案件移送存在的问题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当前行政执法中案件移送存在的问题劣质奶粉成婴儿杀手,有毒香肠危害群众健康。

”一段时间以来,此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不断涌现,其根源被追溯出来后,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严,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的问题再一次凸显出来。

对行政执法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认真执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已成为行政执法机关的当务之急。

一、当前行政执法案件移送中存在的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专项整治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也暴露了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问题。

具体表现为:四多四少,即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实际发生多,查处少;行政处理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处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纵主犯和查办职务犯罪少;判缓刑多,判实刑少。

近年来,尽管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发案数逐年增长,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也在增加,但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形式诉讼程序的很少。

可见当前行政执法案件移送中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中以罚代刑现象较为严重。

经济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先由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在移送公案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移送多少。

实践中,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驱使等种种原因,把一些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法代替刑事处罚,以罚代刑,导致公安机关无米下锅二是公安机关在立案环节上把关不严。

虽然行政司法机关已经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是一些公安机关在某些巨大的阻力面前,不排除其会在主观上拖延立案的时间甚至根本不予立案的问题。

其次,即使立了案,当案件告破,某些公安机关仍可能会采取以罚代刑的处置决定,通过对犯罪人的罚款来代替或者减轻其应受的刑事处罚,在刑事诉讼的前置环节上阻却了对犯罪行为的追诉。

三是案件移送程序不够完善。

虽然早在2001年7月国务院就出台了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但在具体*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

案件移送不及时检察建议书

案件移送不及时检察建议书

案件移送不及时检察建议书案件移送不及时是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涉案事实明确、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未能及时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导致案件滞留、延误、影响司法公正的现象。

针对这一问题,作为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我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强案件信息共享与沟通1. 增设案件移送工作人员专门岗位,负责案件的汇总、筛选和移送工作。

2. 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作,确保案件移送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

二、优化案件移送程序1. 制定明确的案件移送时间要求,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应有相应的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2. 加强对案件的初步审查,尽早确定案件的性质和证据情况,减少移送前的犹豫和迟疑。

三、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和监督1. 提高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责任意识,加强对案件移送工作的培训和教育。

2. 建立健全案件移送质量评估机制,对于移送不及时的情况进行追责和问责,确保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四、优化案件移送的工作流程1. 简化案件移送手续,减少冗余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2. 加强对案件移送过程的监控和管理,确保案件的及时移送和审查起诉。

五、加大对案件移送工作的宣传和督促力度1.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对案件移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2. 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社会上的关切和疑虑。

六、加强对案件移送工作的监督和评估1. 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案件移送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2. 建立完善的案件移送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对案件移送工作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估,为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七、加大对案件移送工作的投入1. 加强对案件移送工作的物质和人力投入,提供足够的资源和支持。

2. 积极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提高对案件移送工作的重视度。

总结起来,对于案件移送不及时这一问题,我们应加强案件信息共享与沟通,优化案件移送程序,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和监督,优化案件移送的工作流程,加大对案件移送工作的宣传和督促力度,加强对案件移送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加大对案件移送工作的投入。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三篇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三篇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三篇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文章3篇 , 欢迎大家参考查阅!第一篇: 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加强案件管理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执法活动,保障案件质量。

各基层检察院自成立案件管理中心以来,在案件监督管理方面虽然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化程度不高、运行机制不健全、管理流程不规范等,还有一些基层检察机关面临案件数量大,疑难案件多的困境。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有清晰的认识,并应提出相应对策。

就实务层面来说,当前一些基层院所尝试的案件管理模式有不少创新之处,新兴事物的出现总要经过实践的检验,现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对当前案件管理状况做一些探讨。

一、本院案件集中统一管理的现状案件集中统一管理指由案件管理中心统一受理和移送案件,严把案件进出口 ,控制办案环节,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和审查,确保案件质量。

我院案件管理中心于成立于2023年6月份,自成立以来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09件,办案管理系统软件的应用覆盖了全院主要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

案管中心主要职能为:(一)案件受理、分流和赃证物管理。

案管中心将原先各业务部门独立受理案件的工作集中统一起来,对全院案件实行网上受理、分流,对冻结、扣押涉案款物及收缴的赃款赃物进行网上备案登记,并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否超期、案件卷宗材料是否齐备等情况进行审查,统一登记后移交业务部门或承办人。

在案件受理中以程序审查为主,辅之于实体审查。

针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自侦部门不立案或撤销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应办案部门申请,对移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追加漏犯、漏罪及变更强制措施等进行审查。

案件办结后,将需要送达的材料及法律文书统一送达侦查、审判机关或有关当事人。

(二)定期对业务信息进行统计与分析。

充分运用办案系统软件,对案件实行动态登记录入,随时掌握诉讼进程并提供各类案件的详细统计数据,通过定期对案件开展调查研究,在掌握案件管理资料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性意见和建议。

2018-2019-读检察机关不起诉工作实务,心得体会-范文word版 (10页)

2018-2019-读检察机关不起诉工作实务,心得体会-范文word版 (10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读检察机关不起诉工作实务,心得体会篇一:加强检察机关自我监督能力心得体会在行使检察权的内部监视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

为此,本文以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视职责进程中,为了保障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应不断加强对本身执法活动的内部监视。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其执法活动的规范性直接影响到法律监视职能行使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根据权利必须接受监视的一般准则,作为法律监视者的检察机关一样要接受监视,这既包括来自外部的监视,也包括检察机关本身的本体监视。

如何解决检察机关作为监视者如何自我监视,发挥纪检监察部分内部监视职责,加强执法办案监视,增进检察职员端正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加强执法管理是检察机关实践工作中倍受关注的题目,是对执法活动规范性的重要保障,也是检察机关内部进行司法改革,杜尽错误案件和队伍违法违纪现象发生的重要课题。

1.明确纪检监察部分执法监视的主要内容a.在执法监视工作中,明确监视的对象和重点,可以免盲目性,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纪检监察部分执法监视的主要对象是反贪污贿赂部分、渎职侵权检察部分、侦察监视部分、公诉部分、监所检察部分、控告申诉部分等行使检察权的主要业务部分。

纪检监察部分执法监视的重点是当事人不服不立案、不批准(决定)逮捕、不起诉和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撤消案件、错案赔偿的案件;上级或其他专业部分否定检察技术部分鉴定的案件;变更强迫措施的案件;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下级院提出请抗诉,上级院决定不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本地区办理的大案要案;上级批转、领导交办、人大转办、新闻媒体暴光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等。

b.明确纪检监察部分执法监视的主要方式方法,正确处理程序和实体监视的关系根据上级***颁布出台的《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监视办法》,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在把内部执法监视延伸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的同时,正确处理好程序监视和实体监视的关系,既要重点监视办案程序,及时预防和纠正检察干警在办案进程中存在的一些题目,又要留意监视案件实体,及时发现案件质量中存在的题目,把二者有机的同一到内部执法监视工作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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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的思考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标准愈加严格,不起诉案件的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而不起诉案件在后续处理方面暴露出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这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九条第二款共同构成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但实践中由于可操作性规定的缺失,检察机关在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问题上存在与行政机关沟通不畅、移送不及时、对行政机关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XX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问题展开了调研与探索,与工商、食药监、公安等机关进行了有效沟通,签署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对规范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的概念界定与研究动因所谓“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不起诉处理后,认为有必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以检察意见书的形式,将案件移送相关行政主管机关,并提出处罚意见的制度。

该制度以法条的形式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但经过研究我们发现,实践中,不少案件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处理后,并未及时移送行政机关,建议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有的案件虽然移送了行政处罚,但并没有得到行政机关的有效回复。

这种情况使得某些行政违法人员逃脱了法律制裁,既不利于严密法网,也不利于规范检察机关不起诉司法行为。

二、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调研情况基于上述情况,区检察院在201X年成立了调研小组,确立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机制研究”这一院级重点调研课题,并通过查阅资料、问卷调查、走访行政机关等方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研究,历时七个多月,撰写出了九千余字的《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机制研究》,剖析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的现状,论述了实践中出现问题的原因,研究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的可行性,尝试构建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机制。

经过调研我们发现,如果不起诉后检察机关不及时移送案件,行政机关就无法有效了解案件,并予以行政处罚,这种情况在经济犯罪中尤为明显。

造成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司法实践中大量经济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发现并侦查。

公安机关受理的刑事案件,从来源上讲一般有两类:一类是通过控告、举报等,公安机关直接发现并侦查;一类是有关部门案件移送,尤其是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

从正常程序上讲,一般是由行政执法机关接受案件线索,先期介入调查,发现案件可能构成犯罪的,根据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

但是实践中,大量案件都是公安机关接受举报或发现线索后,直接立案侦查,相关行政机关对此不知情,导致案件一开始就进入了刑事司法程序,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刑事司法程序就此宣告结束。

这种情况下,缺乏相应的案件移送机制,就难以有效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这也就促使我们检察机关需要在不起诉后,履行移送案件的职责,起到衔接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作用。

经过调研我们认为,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制度的建设主要具有以下四方面的意义:第一,弥补处罚漏洞,彰显公平正义。

如前所述,大量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发现并侦查,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前期并未介入,因此行政机关无法获知案件情况,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后,公安机关往往做撤案处理,对被不起诉人不进行行政处罚,实际上,对于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也无权作出行政处罚。

这样,被不起诉人既没有得到刑事处罚,也没有得到行政处罚,出现了处罚漏洞,使违法之人逃脱了惩处。

而情节更轻的行政违法人员,由于明显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在发现后常常将案件交给行政机关处理,由行政机关接手进行处罚。

二者相比,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情节更重的被不起诉人反而没有受到处罚,这显然无法体现公正司法的理念。

所以由检察机关承担起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的职责,可以弥补处罚漏洞,严密法网,彰显公平正义。

第二,贯彻刑诉法规定,规范司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有责任将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被不起诉人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建议行政处罚。

但由于没有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该项工作作出具体的规定,实践操作比较困难,导致移送工作不顺畅,甚至较少开展移送工作,这不利于刑诉法的贯彻与落实。

法律规定是概括的、原则性的,但司法实践是具体的、细致的,我们检察机关需要把“纸面上的法条”通过具体应用,适用到实践当中,变成“鲜活的法律”。

另外,不起诉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中的不起诉案件,如果没有行政机关介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赃证物的处理将成为一个难题。

以往的做法一般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涉案赃证物也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我们经过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公安机关赃证物处理部门表示,很多不起诉案件的赃证物一直存放在公安机关无法处理。

如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在嫌疑人被不起诉后,公安机关查扣的商品,不可能发还给被不起诉人,而且公安机关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没有罚没的权力,罚没决定应当由工商部门作出,这就造成了公安机关既不能发还,也不能罚没,赃证物只能堆积在仓库储存,不管不问。

又如,涉及销售药品类的非法经营案件,由于许多药品含有对人体或环境有毒害的成分,需要专门的销毁机构进行专业销毁,简单的埋藏或者焚烧会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而公安机关自身不具备这种销毁能力,药品长时间的堆积也会产生一定的污染,如果没有移送行政机关,不起诉后涉案药品的处理也面临重大问题。

这种不起诉后赃证物处理程序的缺失,在当今规范司法行为的大环境下,极易导致公民对司法机关司法行为的规范性的质疑,进而造成对案件处理公正性的怀疑。

因此,由检察机关在不起诉后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既可以贯彻、落实刑诉法的规定,更能够促进不起诉工作司法行为的规范化。

第三,行刑反向衔接,形成移送闭环。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一直以来都是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近些年来一系列重要文件的出台都促进了“行刑衔接”工作的推进。

但研究较多的都是由行政执法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避免“以罚代刑”的问题,对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实践较少。

通过构建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制度,弥补了“行刑衔接”单向性的问题,使得行政机关受理的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可以向司法机关移送,而检察机关已经做出不起诉处理,司法程序终结的案件,可以向行政机关移送。

这样就真正实现了从行政到司法以及从司法到行政的闭环。

第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检察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五个体系之一,同时,《决定》强调,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

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制度,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一种方式,通过案件的移送,检察机关可以督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作出行政处罚。

三、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的探索与实践进行调研后,丰台院尝试向区工商局移送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在移送过程中,我们发现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事实认定、处罚程序、工作做法上存在很大差异,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并非仅仅履行法律手续,发送检察意见书即可。

要想移送行政处罚有效果,检察机关首先要了解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规则、程序、工作流程,还要有共同的制度对双方的移送进行规范,这样才能切实达到规范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行为、对行刑衔接工作进行有益补充的效果。

随后,丰台院组织人员走访了XX市工商局丰台分局、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行政管理机关,深入了解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流程,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会同XX市公安局丰台分局、XX市工商局丰台分局、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了多次会议,讨论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的相关问题,行政机关也提出了一些如刑事证据能否在行政执法认定中使用、案件移送的方式、赃证物移送流程等问题,我们在协调、沟通中解决上述问题后,我院与XX市公安局丰台分局、XX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XX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达成了一致意见,由我们草拟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办法(试行)》,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后,进行了会签。

《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办法(试行)》主要从三个方面对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工作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移送案件的范围,将可移送案件扩展到检察机关所有不起诉类型;二是确定了移送案件的方式,检察机关以检察意见书的形式移送案件,并将案件证据材料一并移送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罚后,应当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三是确立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在制定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办法》之后,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移送流程更加顺畅,反馈效果更加迅速。

我院审查办理的仲伟非法经营案,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该案移送到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局对仲伟作出没收扣押药品、罚款人民币600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了解,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X年上半年作出的罚款决定一共2000余万元,由我们移送的三件案件作出的罚款数额占了三分之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非常明显。

至今为止,丰台院已经向XX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XX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等三家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十五件,其中六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其余行政机关正在调查取证或行政处罚过程之中。

201X年7月28日,人民检察院在丰台院召开了“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系列新闻发布会,人民日报、法制日报、XX日报、XX 晚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十九家新闻媒体到场进行采访,并在各大报刊、网络、电台中宣传、介绍了丰台院的做法,其中人民日报、法治晚报等媒体记者还就自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了提问,得到了满意的答复,丰台院的做法得到了市院和社会的高度认可。

201X年8月,最高检微博也对丰台院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制度进行了报道,丰台院白世平副检察长也在“刑事检察实务讲坛”中向检察机关介绍了丰台院关于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的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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