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的管理规则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培训机构资质认证:船员培训机构应经过相关部门的认证,并具备必要的培训设施和师资力量。
2. 基础培训要求:船员培训机构应按照国际航运组织(IMO)的要求,制定船员基础培训课程和教材。
3. 培训课程设置:船员培训机构应根据船员的岗位要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课程和实习计划。
4. 培训设施和设备:船员培训机构应具备符合国际标准的培训设施和设备,包括模拟船舶和模拟控制室等。
5. 培训师资力量:船员培训机构应具备合格的培训师资力量,师资队伍包括教学人员和模拟训练指导员。
6. 船员管理质量体系:船员管理机构应建立、实施和维护符合国际标准的船员管理质量体系,确保船员的合格培训和管理。
7. 船员评估和认证:船员培训机构应对培训结束的船员进行评估和认证,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和要求。
8. 船员培训记录管理:船员培训机构应对船员的培训记录进行有效管理,包括培训内容、时长、实习证明等。
9. 质量管理审计:船员培训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管理审计,确保培训和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10. 处罚和监管: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船员培训机构,相关
部门应依法给予处罚,并加强监管,确保船员培训和管理的质量和安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港监字[1998]143号 1998年5月27日)各港务监督:为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审核行为,保障审核工作公正、有序、有效地进行,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1998年6月1日生效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审核工作,确保审核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公正、循序和有效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1997年第13号令)第六章和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即STCW78/95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以下简称“质量体系”)的审核以及相关的审核机构、审核员和被审核单位,包括船上培训。
第三条质量体系的审核应达到以下目的:(一)确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STCW78/95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基本要求;(二)确定质量体系能否连续和有效地实现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的既定目标;(三)促进被审核单位的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和不断完善。
第四条质量体系的审核工作由审核机构负责实施,由有资格的人员组成的审核组独立进行。
审核机构向主管书[关负责。
审核机构和审核人员的资格应符合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
第五条质量体系审核应以体系的要素和相关部门及主要岗位的审核为中心,并按照质量体系运作的顺序进行审核。
审核的全过程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审核机构和审核员的资格与职责第六条审核机构与被审核单位应无隶属关系和无直接的利益关系,对受审核的质量体系的实施无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履行经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準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是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对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实施质量监督、检查、评估和稽核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建立质量体系,制定出包括质量方针的体系档案,使船员教育和培训工作在质量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第五条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质量体系,并形成档案,作为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和管理模式。
质量手册作为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质量体系的核心档案应涵盖质量体系程式并概述质量体系结构。
质量手册至少包括质量方针职责和许可权、教学计划、学员录取与管理、教学与管理人员、教学和培训装置、教学和训练的实施、质量记录控制、教学和训练的检查与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档案与资料控制、内部稽核等基本要素。
第六条质量方针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包含质量目标和质量承诺。
质量方针要与培训机构的总体目标以及用人单位的期望和需要相吻合。
质量方针应被其所有员工和学员理解,并坚决贯彻执行。
第七条职责和许可权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管理机构。
对所有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影响教育和培训活动质量的工作人员,应明确其职责、许可权和相互关係,并予以贯彻和保持。
第八条教学计划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档案化程式,保持教学汁划和大纲编写与开发的管理,以控制和验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满足stcw78/95公约和主管机关有关适任标準等方面的要求。
教学计划和大纲的编制必须充分考虑教育手段、师资力量、教学装置条件等相关资源,以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目标得以实现。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F2版)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F/2版)宣贯手册武汉理工大学教学督导与质量管理办公室编印二○一五年九月目录第一章基本质量术语 (1)一、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1)二、质量管理 (1)三、质量管理体系 (1)五、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2)第二章为何要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3)三、是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需要 (3)四、是满足用人单位质量控制的需要 (3)第三章我校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基本知识 (4)一、基本要求 (4)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作用 (4)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特性 (4)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实施 (4)五、词语定义和解释 (4)第四章对人员的要求 (5)一、管理层 (5)二、文件和资料管理人员 (5)三、所有受控的工作人员 (5)第五章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6)一、《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获得 (6)二、《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保持 (6)第六章我校质量管理体系的结构 (6)一、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承诺 (6)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图 (8)三、我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构成 (9)学习及宣贯要求 (11)思考题 (11)第一章基本质量术语一、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质量方针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总的质量宗旨和方向,要与机构总方针保持一致。
质量目标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在质量管理方面追求的目的,应与质量方针相适应,并具有可测性。
二、质量管理(一)定义:确定质量方针、目标和职责并在质量管理体系中通过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使其实施的全部管理职能的全部活动。
(二)注解1.质量管理是各级管理者的职责——质量管理是单位管理的中心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质量管理责任必须由最高管理者承担;质量管理需要全员参与并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2.质量管理职能——质量方针制订与实施;实施质量方针就须对质量策划、资源及其他与质量有关的系统活动进行控制;质量管理的目的是实现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审核和发证活动。
第三条开展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必须依据本规则建立、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机构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使船员教育和培训活动在质量管理体系的连续控制之下进行,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审核机构在主管机关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活动。
第二章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要求第五条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建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质量方针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总的质量宗旨和方向,要与机构总方针保持一致。
质量目标是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在质量管理方面追求的目的,应与质量方针相适应,并具有可测性。
第六条职责、权限和沟通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确保组织内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得到规定和沟通。
应明确适当的途径,确保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沟通。
质量管理体系范围至少应包括下列人员及所在部门:(一)教学人员;(二)教学和学员管理人员;(三)招生、设施和设备、人事、文件资料、档案、图书教材等管理人员;(四)内部审核员;(五)其他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人员。
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应推进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并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所需的资源。
最高管理者应在本机构的最高管理层指定1名管理者代表,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一)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的管理;(二)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的需求;(三)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人员的质量意识。
第七条教学和培训计划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对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标准)的编制、评审、审批、发布、修改等过程进行控制,对教学和培训实施计划的编制、审批和发布进行控制,以保证教学和培训计划符合规定。
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

**学院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宣贯材料质量管理办公室二○一八年九月编印前言我校建立与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简称“质量管理体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其目的是使船员教育和培训活动的全过程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下进行,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能够达到既定的目标。
2018年下半年,我校将迎接国家海事局的质量管理体系换证审核。
为了让质量管理体系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有效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办公室修订印发了本宣贯材料。
质量管理办公室2018年9月*一.**技术学院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方针和目标质量方针:确保培养出符合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和用人单位要求的优质船员。
质量目标:●航海类三年制专科毕业生专业理论满足经修正的STCW公约和国家船员管理法规规定的操作级要求。
●实践技能满足操作级要求。
英语听、说、读、写能力强,环保意识、安全意识和服从意识强。
●各类专项培训的学员,满足国家相应的发证要求和与用人单位约定的质量要求。
*二.**学院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见质量手册*三.STCW公约概况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简称“STCW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IMO)约50个最重要的公约之一,目前已有158个缔约国,于1978年7月7日通过,1984年4月28日生效。
我国于1981年6月8日加入该公约。
STCW公约生效实施以来,对促进包括我国在内的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对海难事故的影响,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航海技术及航运业发展的需要,STCW公约进行了多次修正,于1995年和2010年分别进行了全面修正,带来大范围的履约培训。
1995年STCW修正案称STCW78/95公约于1997年2月1日生效。
该修正案保留了公约正文内容,全面修改了公约附则,新增了与公约和附则对应的更为具体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即STCW规则),其中A部分为强制性标准,B部分为建议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解读

2020-5-23谢谢阅读 Nhomakorabea8
理解:
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应根据自身船员教育和培训的 规模、师资和设备状况、教学环境、教学质量、管理 水平、发展目标等情况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质量方针是机构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的质量宗旨 和方向,机构可根据自身教育和培训总体质量宗旨和 方向制定一个统一的质量方针,也可以单独针对船员 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制定质量方针。
(一)教学人员;
(二)教学和学员管理人员;
(三)招生、场地、设施和设备、人事、文件资料、 档案、图书教材等管理人员;
(四)审核员;
(五)其他负责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人员。
20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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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应确定质量管理 体系的受控范围,对所有与船员教育培训质量 有关的部门和人员,应规定其职责与权限并进 行沟通。并确保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对 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沟通。并形成文件。
应结合组织机构图来表述质量管理的组织结构 与相互关系。
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与相关关系可以通过质量管 理体系文件来表现,例如岗位指导书等。可写 明上下级关系、特定岗位的替代关系。
20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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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范围至少应包括下列人员及所在部门: (一)教学人员。包括理论和实操教师(员)。 (二)教学和学员管理人员。包括教务管理、学员(生)管理人员。 (三)招生人员。 (四)场地、设施和设备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实验室、实训场所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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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机构是指开展各类船员培训 的培训机构和具有航海类专业的各类院校。
各类船员培训仅指主管机关规定的各类船员适 任培训、专业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的管理,建设公正、廉洁的审核队伍,促进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规范、有效,不断提高审核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及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人员及审核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审核机构在主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
外部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内部审核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与管理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审核员的资格第四条审核员分为内部审核员和外部审核员,外部审核员又分为普通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
第五条初次申请内部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未满55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担任副主任科员及以上行政职务;(三)具有不少于1年与船员教育、培训相关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1年与海事船员管理相关的工作经历;(四)参加内部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六条初次申请普通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未满55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持有无限航区管理级适任证书或具有副主任科员及以上行政职务;(三)具有不少于2年船员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或不少于2 年海事船员管理的工作经历;(四)参加普通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初次申请高级审核员证书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未满5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担任副处长及以上行政职务;(三)具备普通审核员资格,并具有不少于6次的审核经历;(四)参加高级审核员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条申请内部审核员、普通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证书者,应向相应的审核机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申请表》(见附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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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实施指南1目的和依据1.1本指南为各类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三、第六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并保持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提供指导意见。
1.2本指南按国际海事组织1995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即STCW78/95公约)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规定的质量要素而制定。
1.3本指南符合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要求。
1.4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应符合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至少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二章规定的基本要求。
2适用范围2.1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船员或学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而设置的或相关的教育和培训,以及从事上述船员教育或培训的机构。
2.2实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机构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否则,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应覆盖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岗位。
2.3本指南可作为下列用途的参考标准2.3.1海事主管机关依照STCW78/95公约附则的规则I/10对其他缔约国的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的评价;2.3.2对从事非强制性船员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的质量评价。
3质量体系文件的构成3.1质量体系文件由三个层次组成3.1.1质量手册,属第一层体系文件,用于阐明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质量方针,描述其文件化的质量体系,是质量体系审核的主要文件,并可用于对外介绍其质量体系:3.1.2质量体系程序,属第二层体系文件,用于概括性描述质量体系要素所涉及的活动,并规定实施这些活动的途径,是质量体系的核心文件;3.1.3规范性文件,属第三层体系文件,用于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岗位职责等,是质量体系的支持文件。
4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原则4.1立足本单位自行编制,不可生搬硬套其他单位的质量体系文件;4.2应结合本单位的工作特点,注意发挥本单位或本部门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4.3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承诺应切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客观条件和发展需要,应具有可操作性;4.4体系文件应能保证体系运行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使受控的活动和相应的部门、人员均能在体系的控制下实现既定的目标;4.5应注意第二层文件与第三层文件的区别,第二层文件重在质量活动的过程控制,第三层文件重在规范各项工作的具体操作;4.6质量体系的要素应至少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二章所规定的12个要素。
4.7体系文件应体现质量管理的宗旨、基本原理、基本精神和基本要求,并使用必要的质量语言;4.8应便于质量体系文件的修改。
5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5.1质量手册页脚内容65.1.1确定质量手册的编制格式和目录;5.1.2确定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号格式;5.1.3确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5.1.4在符合《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第二章规定的质量要素的基础上,确定本单位质量体系的要素;5.1.5简要描述本单位的质量体系和对体系文件的必要说明;5.1.6编制必要的附表和附录。
6质量体系要素6.1质量方针6.1.1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明确其质量方针,包含质量目标和质量承诺。
质量方针要与培训机构的总体目标以及用人单位的期望和需要相吻合。
质量方针应被其所有员工和学员理解,并坚决贯彻执行。
6.1.2编制说明6.1.2.1院校长/培训机构负责人组织制定质量方针并形成文件;6.1.2.2质量方针应与本机构的总体目标协调一致,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规,并能体现用人单位的期望和需求。
质量目标应依据质量方针而确定,以保证质量方针能够得以有效的实施。
6.1.2.3应采取措施,确保各级人员能理解质量方针并坚持贯彻执行。
6.2职责和权限6.2.1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管理机构。
对所有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影响教育和培训活动质量的工作人员,应明确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予以贯彻和保持。
6.2.2编制说明6.2.2.1培训机构应对所有与教育培训质量有关的部门和人员,明确职责与权限,以组织机构图的形式表述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形成文件。
6.2.2.2对独立行使权力的以及对教育和培训质量有直接或重大影响的各类人员,应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6.2.2.3至少下列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应当明确:·教学和学生管理人员;·招生、设备、师资、图书、文书、档案管理等人员;·教师和实验人员;·负责质量体系建立、运行的人员;·质量体系内部审核人员。
6.3教学计划6.3.1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保持教学计划和大纲编写与开发的管理,以控制和验证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满足STCW78/95公约和主管机关有关适任标准等方面的要求。
教学计划和大纲的编制必须充分考虑教育手段、师资力量、教学设备条件等相关资源,以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的方针、目标得以实现。
6.3.2编制说明6.3.2.1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文件化程序的内容应包括:·部门/人员职责(指派适任人员),并明确工作接口;·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教育与培训主管部门要求;·委托培养合同要求,船员的市场调查统计分析、对以往课程的反馈意见、本机构能力等;·教学计划:形成文件,标明符合性、适用性及理论和实践课程的比例、教学时数,达到的目标等;·教学大纲:形成文件,明确教师和学生资格要求、设备条件、课时、前后续课程等;·评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在制定和实施前应组织专门人员评审,其中应有教学研究人员、教师、相应资格的高级船员、委培单位人员等参加评审;页脚内容6·发布;·更改。
6.4学员录取与管理6.4.1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程序,确保对学员进行从录取、学籍管理与注册、日常管理、学员档案和结业等全过程受控。
尤其是要确保学员在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其它要求符合规定,使学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后达到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培训合格证的发证要求。
6.4.2编制说明6.4.2.1学员录取与管理文件化的程序可根据本机构的管理方式、职责权限,将招生与录取、注册与学籍、日常管理、学生档案和证书管理等五方面管理工作单独或相对合并建立程序。
6.4.2.2招生与录取文件化程序应包括:·部门/人员职责;·招生计划的编制、审批、上报及更改;·招生计划实施(合发布招生简章、招生录取工作);·复审;·招生的记录及存档。
6.4.2.3注册与学籍文件化程序应包括:·部门/人员职责;·注册并建立学籍数据库;·申报主管机关;·学生/学员编班标识,教师持有的学生名单;·学生/学员考试/考核/补考成绩的传递、登录等规定:·学籍管理规定;·符合国家要求的发证规定。
6.4.2.4日常管理可不建立单独程序,但应有管理规定及责任人员,并保证处于受控状态。
6.4.2.5学生档案的文件化程序应包括:·部门/人员职责;·明确存档范围;·收集、整理和内部传递的过程;·档案保管和对外交接。
6.4.2.6证书管理程序应包括:·部门/人员职责;·审批验印程序;·证书制作;·证书发放与管理。
6.5教学与管理人员6.5.1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教职员工的聘任与培训的文件化程序,以确保教师按照要求得到相应的教育、培训,取得与所授课程有关的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教学经历和相应的船上任职资历(如适合):学员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履行其岗位职责的水平和能力;新聘或外聘人员及调至新岗位的人员,在就职或上岗前,熟悉岗位要求。
6.5.2编制说明6.5.2.1教学与管理人员管理的文件化程序,可将教师及管理人员分开或合并叙述。
但应包括以下内容:·部门/人员职责;·不同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聘用规定;·教师、职工培训(包括上船实践)计划、实施与考核。
6.6教学和培训设备6.6.1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确保对教学和培训所需的设施、设备和模拟器(如适合)及相关资页脚内容6料进行控制使其符合规定要求并保持可用状态,消耗品能够及时得到补充。
如需租用设备,应实行评估以确保达到本条的要求。
6.6.2编制说明6.6.2.1教学设备文件化程序应包括:·管理、使用部门/人员职责;·设备的保管;·管理使用者的培训(对大型或精密设备)及设备的操作程序;·设备维护、定期保养、安全使用和防污染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维修人员的特定要求;·运行记录;·消耗品的使用与记录。
6.6.2.2教材与图书资料文件化的程序应包括:·部门/人员职责;·图书资料与教材选编/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和购置;·图书资料及教材的保管、领用发放和流通办法。
·对书籍保管储存的环境要求;·以上各项的记录、存档要求。
6.7教学和训练的实施6.7.1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根据教学和训练的全过程及其规律,建立文件化程序,以满足质量方针、教学计划和大纲要求以及主管机关规定的船员适任标准,并保证教学和培训的有效实施。
6.7.2影响教学质量的各环节应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并受到连续的检查。
教学和训练过程的管理至少应包括教学准备与活动、教学环境、教学方法、教学设备适用、课程作业和考试等环节。
6.7.3编制说明6.7.3.1教学训练的实施的文件化程序应包括:·任课教师、教练员的确认;·教材的选用与批准;·授课人员备课(教学日历、教案、教学设备、教学方法、课程作业)要求;·教学场所及教学设备(如:实施计划、课程表)准备;·教学进度控制;·实践性教学的安全保障;·课程考核及试卷形成、保密等规定。
6.8质量记录控制6.8.1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应建立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以便对质量体系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质量记录进行控制和管理。
质量记录应予以保存,以作为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
6.8.2编制说明6.8.2.1质量记录控制文件化程序包括所有要素对应的程序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质量记录,有关各种质量记录的内容和形式应在所有程序中详细规定。
主要包括:·部门/人员职责;·教学训练过程中的质量记录;·教务管理过程中的质量记录;·员工聘任、考核、培训等记录;·学生/学员试卷、成绩、奖惩、学籍处理等记录;·行政管理过程中的质量记录;·体系审核、纠正中的各种记录;·记录的形式、内容、保存期限、归档要求等作出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