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
(环境管理)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图]发表时间: 2004-01-29 浏览376 次成都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巩固和发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按下列规定划分为1类区域、2类区域、3类区域和4类区域:(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1、西片区域范围东面界限:一环路(西二段)、南河。
南面界限:武侯祠大街、川藏公路城区段。
西面界限:二环路(西一段至西二段)。
北面界限:清江东路。
2、南片区域范围东面界限:府河。
南面界限:二环路(南一段至南三段)。
西面界限:玉林路(北路、中路、南路)。
北面界限:一环路(南一段至南三段)。
3、华西医科大学及其附属医院、成都气象学院、四川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四川省教育学院、西南民族学院、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四川师范大学、西南交通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省委党校、四川省行政财贸管理干部学院界墙内的区域。
4、成都大熊猫繁育基地和成都植物园界墙内的区域。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1、二环路内除1类区域和4类区域外的区域。
2、二环路外除3类区域和4类区域外的区域。
3、3类区域内的集镇。
4、成都动物园、成都理工学院及成都军区总医院界墙内的区域。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1、宝成铁路接站西二路至二环路以东,二环路北二段至北四段,二环路东一段至东五段,二环路南一段以南,科华北路南延线以东,沙河及府河以西,成渝高速公路以北的建成区。
2、二环路外经市政府或区政府批准建成的其他工业区。
(四)4类标准适用区域1、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和在建的城市主、次干线为交通干线道路,主要有:(1)人民路(含人民北路、人民中路、人民南路)。
(2)解放路(含昭觉寺南路、驷马桥街、解放路、北大街、草市街、锣锅巷、玉带桥街、锦江路、烟袋巷、新光华街、红照壁街、南大街、浆洗街、洗面桥街、永丰路、成新公路城区段)。
声环境功能分区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武汉市城市区域声学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市环保局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声学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功能区类别。
一、适用范围(一)本功能区类别适用范围为本市市域内的声学环境。
(二)大工业区和区级工业经济开发区中生活小区的功能区类别由所在地区级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划定,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功能区类别的引用而成为本功能区类别的条文。
当下列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武汉市创建山水园林城市规划》(二)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9661—8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三、名词术语(一)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掌握本标准的适⽤范围。
本标准适⽤于现有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2)熟悉本标准的指标体系;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1通过排⽓筒排放废⽓的允许排放浓度。
2 通过排⽓筒排放的废⽓,按排⽓筒⾼度规定的允许排放速率。
任何⼀个排⽓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项均为超标排放。
3 以⽆组织⽅式排放的废⽓,规定⽆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3)掌握排放速率标准分级;按污染源所在的环境空⽓质量功能区类别,执⾏相应级别的排放速率标准,即:位于⼀类区的污染源执⾏⼀级标准(⼀类区禁⽌新、扩建污染源,⼀类区现有污染源改建执⾏现有污染源的⼀级标准);位于⼆类区的污染源执⾏⼆级标准;位于三类区的污染源执⾏三级标准。
(4)熟悉关于排⽓筒⾼度与排放速率的有关规定;排⽓筒⾼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出周围200⽶半径范围的建筑5⽶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筒,应按其⾼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
新污染源的排⽓筒⼀般不应低于15⽶。
若新污染源的排⽓筒必须低于15⽶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
(5)熟悉监测采样时间与频次;排⽓筒中废⽓的采样以连续1⼩时的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
⽆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般采⽤连续1⼩时采样计平均值;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若分析⽅法灵敏度⾼,仅需⽤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四个样品计平均值。
特殊情况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若某排⽓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于1⼩时,应在排放时段内实⾏连续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个~4个样品,并计平均值;若某排⽓筒的排放为间断性排放,排放时间⼤于1⼩时,则应在排放时段内上述的要求采样;当进⾏污染事故排放监测时,应按需要设置采样时间和采样频次,不受上述要求的限制;建设项⽬环境保护设施竣⼯验收监测的采样时间和频次,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建设项⽬环境保护设施竣⼯验收监测办法执⾏。
西安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西安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一、市区适用区域划分(一)0类标准区陕西宾馆。
(二)一类标准区1.纺织城福利区范围:枣园刘村西界以西,纺南路以北,纺织城西街南段,纺织城正街以东,纺北路以南。
2.四医大唐都医院小区范围:纺渭路以西,纺北路以北,新医路以东,西临高速公路以南。
3.北牛寺小区范围:灞桥以西,陇海铁路以北,酒十路以东,北二环路以南。
4.阎家滩小区范围:电厂西坊、梁家街以西,浐河东路以北,浐河以东,西临高速公路以南。
5.半坡度假村小区范围:半坡路以西,咸宁东路、纺南路以北,东郊工业区铁路专线以东,长乐东路、浐河东路以南。
6.韩森寨小区范围:万寿路以西,建工路以北,兴庆路以东,长乐路以南。
7.交大小区范围:金花南路以西,南二环路以北,兴庆西路、安西街、太乙路南段以东,环城南路东段、咸宁路以南。
8.建大小区范围:太乙路以西,南二环以北,文艺南路以东,友谊东路以南。
9.西影小区范围:陕西第二汽车制造厂西墙以西,西影路以北,雁塔路南段以东,南二环路以南。
10.大雁塔、曲江风景区范围:曲江大道以西,南三环路以北,翠华路以东,小寨东路、西影路以南(不包括大雁塔周边区)。
11.西安医科大学小区范围:雁塔路南段、翠华路南段以西,南三环路以北,含光路南段、东仪路以东,南二环路以南。
12.电子城生活小区范围:含光路南段、东仪路以西,南绕城高速以北,电子正街、电子西街、山门路北段以东,电子一路、电子四路、丈八东路以南。
13.小雁塔小区范围:长安路北段以西,南二环路以北,含光路以东,环南路西段以南。
14.边家村小区范围:含光路以西,南二环路以北,劳动南路以东,环城南路、丰庆路以南。
15.西电公司家属区范围:劳动路北段以西,沣镐路以北,西二环路以东,大庆路以南。
16.徐家庄小区范围:太白南路以西,光华路以北,高新路以东,南二环路以南。
17.土门小区范围:西二环路以西,昆明路以北,汉城南路、团结南路以东,沣镐路、团结中路以南。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办法的通知

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增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10•【字号】增府[2001]6号•【施行日期】200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增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增城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办法的通知(增府[2001]6号)各镇政府、沙庄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增城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一年三月十日增城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确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标准,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保障增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增城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第二条增城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区域划分为四类: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区域。
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
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两侧区域。
第三条各类区适用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单位:dB[A])区域类别昼间夜间1类区55452类区60503类区65554类区7055第四条增城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昼间时间为北京时间6时到22时,夜间时间22时到翌日6日。
第五条增城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范围是增城市荔城镇、新塘镇的建成区,其他镇区及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六条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分范围如下:(一) 1类标准适用区的地带范围:荔景大道以东,荔城镇政府后路接菜园路、荔城大道以南,大井头接文化路、西园南路以西,雁塔大道以北的范围,包括增城市政府、荔城镇政府、西园居委会、兴发居委会等区域。
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广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26日以穗府[1995]58号文批转印发)第一条为有效控制环境噪声污染,改善本市声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适用区域划分。
第二条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区域划分为四类:(一)1类区:指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旅游风景区套划该类区域。
(二)2类区:指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
(三)3类区:指城市区域中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四)4类区:指城市中的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第三条广州市各类区域划分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dB类别昼间夜间1类区55452类区60503类区65554类区7055第四条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昼间时间为北京时间6时到22时,夜间时间为北京时间22时到翌日6时。
第五条广州市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具体区域划分范围包括市属建成区和主要规划发展区,即:越秀区、东山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芳村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部,白云区、黄埔区的大部分区域。
县级市辖区内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具体划定,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未划定适用区域的,暂适用2类区的环境噪声标准值。
第六条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分范围如下:(一)1类区的地带范围。
1.省府大院、中山纪念堂及越秀公园区域。
2.越秀北路为东边界和北边界;法政路为南边界;小北路为西边界的市委及周围区域。
3.寺右一马路接杨箕涌到珠江为东边界;珠江杨箕涌口至海印桥为南边界;东湖路为西边界;新河浦涌接恤孤院路、烟墩路、保安前街、寺右新石路至寺右一马路为北边界的省委、广州军区、东山湖公园、珠江宾馆及周围区域。
4.华侨新村友爱路接团结路至爱国路及东侧相邻的黄花岗公园区域。
5.二沙岛区域。
深圳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

深圳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等有关法律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划。
一、适用范围本噪声区划适用于深圳市建成区和规划区。
二、各类标准适用区域(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居民区、文教区、居民集中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区。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居住、商业与工业混合区,规划商业区。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规划工业区和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区。
(四)4类标准适用区域: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和轻轨交通道路两侧区域。
三、各类标准适用区划分(一)1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深圳大学、银湖等13个区域划分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
(二)2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梅林、莲塘等62个区域划分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
(三)3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车公庙、大工业区等55个区域划分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
(四)4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分:1、主要道路两侧区域的划分:①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为主,将临街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以内的区域(含第一排建筑物)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②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向道路两侧纵深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时,纵深距离50米以内的区域(含50米处的建筑物)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时,纵深距离35米以内的区域(含35米处的建筑物)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时,纵深距离25米以内的区域(含25米处的建筑物)划分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2、高速公路、轻轨两侧区域的划分:参见三、(四)1、②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的主要道路两侧区域的划分。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昼间夜间0类50分贝40分贝1类55分贝45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类别昼间夜间0类50分贝40分贝1类55分贝45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类别昼间夜间0类 50分贝 40分贝1类 55分贝 45分贝2类 60分贝 50分贝3类 65分贝 55分贝4类 70分贝 55分贝3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5)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为执行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而制定。
2引用标准GB3785,83〈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量方法〉JJG699,90〈积分声级计检定规程〉JJG176,76〈声校准器检定规程〉JJG778,92〈噪声统计分析仪检定规程〉3名词术语3.1A声级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级,用LA标识,单位dB。
3.2等效声级在某规定时间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又称等效连续A声级,用LAEQ表示,单位为dB。
按此定义此量为:式中:,A??t时刻的瞬时声级;,??规定的测量时间。
当测量是采样测量,且采样的时间间隔一定时,式(1)可表示为:式中:,ai??第,次采样测得的A声级;n??采样总数。
3.3昼间等效声级昼间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D表示,单位dB。
3.4夜间等效声级夜间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N表示,单位dB。
4测量条件4.1测量仪器4.1.1测量仪器精度为2型以上的积分式声级计及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符合GB3785,83的要求。
4.1.2测量仪器和声校准器应按JJG699,90、JG176,76,及JJG778,92的规定定期检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
标准来源:GB/T15190-199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4类标准适用区域的划分
8.3.1 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
8.3.1.1 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8.3.1.2 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
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m±5m;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m±5m。
8.3.2 铁路(含轻轨)两侧区域的划分
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含轻轨)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其原则和方法同8.3.1.2。
污染型和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时的异同点
以火电和水电建设项目为例,简要说明进行污染型和生态影响型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时的异同点。
相同点:
l、火电项目和水电项目的工程分析中都需要将工程概况情况进行介绍。
如火电项目需介绍电站锅炉的吨位数量、汽轮机数量和规模,年发电量情况,以及公用工程和附属工程等项目组成情况;水电项目也需介绍电站装机规模,年发电量情况,项目主体工程,其中包括首部枢纽、引水系统和地下厂房系统。
2、另外,项目需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全过程产生的影响情况进行分析。
如火电厂施工期的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弃物、生态影响,运营期电站锅炉烟气排放情况、设备噪声、废水产生情况、固体废弃物如锅炉炉渣、脱硫石膏等;水电建设项目施工期的占地、绿地减少、生物数量减少、施工人员进出对施工期区域的影响、施工噪声、粉尘,施工期的取土场、弃土场等占地极有可能水土流失等等,运营期水电站产生的废水、噪声、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等。
3、火电项目和水电项目的工程分析都需对其产生的环境影响采取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分析。
如火电厂施工期各种污染的防治措施,运营期电站锅炉烟气的脱硫除尘措施、废水处理措施、噪声防治措施、固体废弃物防治措施等等;水电项目也需对其施工期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分析,运营期产生的废水等污染因素也应进行相应分析。
不同点:
1、火电厂工程分析主要侧重工程本身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性质、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物防治措施等,重点主要是分析项目本身对影响水、环境空气和声环境等环境质量的因素;水电站工程分析主要侧重于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是项目占地、临时占地、耕地减少量、水库淹没面积、生物损失量、移民数量、生态系统破坏、水
土流失情况、河道减水等等。
2、火电厂工程分析还需进行运营期非正常工况下项目污染物排放情况,如静电除尘器发生故障时或电站锅炉开停车时污染物排放情况;水电项目没有要求。
3、火电项目防治环境影响措施主要是针对项目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分析是否能够达标排放;水电项目主要是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的防治措施进行分析,如占地与淹没导致的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生物量变化、生态变化、建筑物阻隔、水资源分布改变等,移民安置可能带来的环境和生态破坏,分析是否能够对生态系统起到避免影响、防护和恢复及补偿功能。
4、火电厂运营期产生电站污水、废气和固废产生量较大,污染物总量控制是工程分析的主要内容,而水电项目运营期的污染物排放量较少,基本为职工生活所产生的污染物。
5、火电厂项目需对其所需用的煤炭的来源、煤质及耗煤量、卸煤和储存运输的方式方法进行分析,对其存灰场的位置及其影响进行分析。
而水电主要针对电力的输出进行分析。
6、水电项目还应结合工程设计,主要就替代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强度,特别是量化指标与推荐方案作比较,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工程选线、选址推荐方案的合理性。
火电项目需对总图布置方案进行分析,分析厂区与周围的保护目标之间所定防护距离的安全性,根据气象、水文等自然条件分析工厂和车间布置的合理性分析环境敏感点处置措施的可行性。
污染型项目工程分析内容:
1、工程概况:工程一般特征简介物料与能源消耗定额项目组成。
2、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分析:工艺流程及污染物产生环节。
3、污染物分析:污染源分布及污染物源强核算、物料平衡与水平衡、无组织排放源强统计及分析非正常排放源强统计及分析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议指标。
4、清洁生产水平分析。
5、环保措施方案分析:分析环保措施方案及所选工艺及设备的先进性水平和可靠程度,分析处理工艺有关技术经济参数的合理性,分析环保设施投资构成及其在总投资中所占的比例。
6、总图布置方案分析:分析厂区与周围的保护目标之间所定防护距离的安全性,根据气象、水文等自然条件分析工厂和车间布置的合理性,分析环境敏感点(保护目标)处置措施的可行性。
通过项目组成分析找出项目建设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列出项目组成表,为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分析和提出合适的污染防治措施奠定基础。
结合物料与能源消耗定额,给出主要原料与辅料的名称、单位产品消耗量、年总耗量和来源,有毒有害原料、辅料还应给出组分。
生态型项目工程分析内容: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工程特性,并给出工程特征表。
工程的项目组成及施工布置:按工程的特点给出工程的项目组成表,并说明工程的不同时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结合工程的设计,介绍工程的施工布置,并给出施工布置图。
2、施工规划
结合工程的建设进度,介绍工程的施工规划,对与生态环境保护有重大关系的规划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要做详细介绍。
3、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通过调查,从生态完整性和资源分配的合理性对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源强进行分析,可能定量的要给出定量数据。
如占地,植被破坏量,特别是珍稀植物的破坏量,淹没面积,移民数量,水土流失量等均应给出量化数据。
4、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5、替代方案
结合工程设计,主要就替代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强度,特别是量化指标与推荐方案作比较,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工程选线、选址推荐方案的合理性。
两者异同:两者的相同点是都要说明工程概况和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分析。
不同点是火电项目以工艺分析、总图布置和清洁生产分析为重点;水电项目以工程施工规划、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替代方案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