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刊发行业务处理规则(暂行)0901

合集下载

报纸杂志出版管理制度

报纸杂志出版管理制度

报纸杂志出版管理制度报纸和杂志是传统的媒体形式,起到了传递信息、传播知识和反映社会的重要角色。

为了确保报纸和杂志的质量和内容,每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出版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报纸杂志出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以及其主要内容和执行机构。

一、报纸杂志出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报纸杂志出版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媒体的公正性、客观性和真实性非常重要。

以下是报纸杂志出版管理制度的三个主要重要性:1. 信息真实性和可靠性:报纸和杂志是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

出版管理制度可以确保所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避免虚假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这对于公众获取客观和可靠的信息至关重要。

2. 社会公众权益的保护:出版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权。

它可以确保媒体不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防止传播违法和有害的内容。

3. 媒体行业规范和自律:出版管理制度为媒体行业规定了相应的道德和职业准则。

它强调媒体的社会责任,并要求媒体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自律,为公众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和内容。

二、报纸杂志出版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报纸杂志出版管理制度的内容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1. 出版许可和审批:出版管理制度规定了出版报纸和杂志的许可和审批程序。

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政府或相关机构的审查和批准。

2. 内容审查和监管:出版管理制度明确了对报纸和杂志内容的审查和监管标准。

通过审核机构对内容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伦理。

3. 版权保护:出版管理制度确保报纸和杂志的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版权,对于涉及他人作品的使用需进行合法授权或支付版权费用。

4. 道德责任和惩处机制:出版管理制度规范了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

对违反制度规定者,制度设立相应的惩处机制。

5. 时效性和更新:出版管理制度需要不断根据社会需求和媒体发展作出更新和调整。

它应该保持与时俱进,及时适应新媒体环境的变化和挑战。

三、报纸杂志出版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报纸杂志出版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异。

报刊邮发管理规定

报刊邮发管理规定

报刊邮发管理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是为了规范报刊邮发工作,保障邮政服务质量,保护读者权益,维护邮政安全,依据《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邮政局有关规定制定。

二、报刊邮发准备工作2.1 邮费预缴报刊邮发需预付邮资。

出版、发行单位应事先向邮政管理部门预付所需邮费,邮资计算按照国家邮政局统一规定执行。

2.2 布局审批出版、发行单位应在国家新闻出版总局指定报刊审批机构办理报刊出版布局审批手续,通过审批后方可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请邮发准许。

2.3 报刊注册出版、发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新闻出版总局的规定,向新闻出版总署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新闻出版物预先审批、登记手续,领取新闻出版物出版刊号。

三、报刊邮发种类与规格3.1 种类报刊邮发可分为普通类和特种类:1.普通类:指普通报刊、期刊、杂志等,邮资按照国家邮政局规定的普通邮件标准计算;2.特种类:指引进版、再版、外文版、摄影版、画册、邮票册等特种报刊,邮资按照国家邮政局规定的特种邮件标准计算。

3.2 规格报刊邮发规格一律按照国家邮政局通知要求执行。

四、报刊邮发标签管理出版、发行单位应按照国家邮政局规定的标准办理投递标签的制作及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不得为使用未经注册的邮发标签的报刊提供邮务服务。

五、报刊邮发托运工作5.1 报刊装订报刊装订规范,以利于邮政自动处理系统读取和识别。

出版、发行单位应负责对其产品进行装订,并采取措施保证邮件安全。

5.2 报刊托运出版、发行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报刊送达当地邮局,准确填写邮件托运清单和相关资料,便于邮政管理部门处理和统计。

报刊邮件应按时送达,不得影响读者的正常阅读和使用。

5.3 报刊丢失赔偿如邮政管理部门未按时或未按要求将报刊送达,造成读者损失的,应按照国家邮政局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5.4 报刊邮发安全管理出版、发行单位应对其产品进行安全管理,防范报刊邮件上的炸药、易碎物品、易燃、易爆等物品引起的安全事故。

报纸发行的管理制度

报纸发行的管理制度

报纸发行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报纸发行管理,提高发行效率,营造良好的发行环境,保护出版单位和读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报纸的发行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强化合规意识,杜绝违规操作;2. 保障报纸质量,提高发行效率,确保及时送达;3. 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监督机制,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4. 积极开展市场营销,提升发行量和市场份额;5. 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提高客户满意度。

四、组织结构1. 报纸发行管理部:负责报纸的发行计划制定、执行、监督和评估工作;2. 发行人员:负责具体的发行工作,包括发行渠道的开拓、订单的处理、投递的跟踪等;3. 客户服务部:负责客户关系的维护、市场调研和服务的改进。

五、管理流程1. 发行计划制定:报纸发行管理部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情况,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发行计划;2. 发行渠道开发:发行人员通过各类渠道,如报刊亭、超市、邮局等,开展报纸的订阅和销售工作;3. 订单处理:发行人员接收客户订阅和销售订单,及时处理并确认;4. 投递跟踪:发行人员跟踪报纸的投递情况,及时处理异常情况;5. 客户服务:客户服务部积极响应客户需求,提供优质的服务,解决问题和投诉。

六、考核评估1. 绩效考核:对发行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2. 监督评估:报纸发行管理部对发行工作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报纸发行管理部负责进行解释和修订;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经过以上规范的报纸发行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高报纸的发行效率和质量,增加市场份额,提升客户满意度,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发行环境。

公司报刊管理办法

公司报刊管理办法

报刊杂志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报刊杂志管理,满足业务工作及学习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定义分类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图书报刊,是指公司为满足各部门、分公司工作需要而购买的图书资料,包括报纸、杂志、各类工具书及相关学术著作等。

第三章书刊购买第四条报纸、杂志等期刊性图书由人事行政部统一订阅。

每年十月份各部门可根据公司确定的预算额度向人事行政部提出下一年度本部门的书刊购买需求,由人事行政部汇总后上报总经理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订阅。

第五条工具书、学术著作等非期刊性图书,各部门可根据使用需求,填写购买申请单,经公司按程序审批同意后购买。

第四章书刊保管第六条公司图书由人事行政部指派行政文员统一负责保管。

第七条人事行政部应对新购图书应按顺序编号,将书名、作者、册数、出版社名称、出版日期、购买日期、金额及其它相关资料进行详细登记。

第八条人事行政部行政文员应经常对所保管的报刊杂志进行整理清洁,保证其完整性。

第五章书刊阅览第九条员工在二楼会议室阅览。

第十条阅览时间:每周一、三、五下午5点半至8点(节假日除外,如有重要事宜占用会议室,阅览终止)。

第十一条开架阅览的报纸杂志可随意阅览,阅毕须放回原处,不得擅自带出公司或撕剪(公司广告、公告及与业务相关的资料需剪贴供公司参考者除外)。

第十二条爱护书刊,文明阅览。

第六章处罚第十三条员工须妥善保管所借阅的报刊杂志,不得对其批改、圈点、画线、折角、拆散、剪贴、涂写,如有损坏或丢失等情况,须按其原价的5倍进行赔偿。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人事行政部。

人事行政部2013年2月17日。

报刊工作管理规范

报刊工作管理规范

报刊工作管理规范一、报刊征订工作采编科负责报刊征订工作,每年10月20日至12月20日为报刊征订时间,其中11月20日前完成期刊订阅、12月20日前完成年度报纸订阅。

分党报党刊、图书馆阅览室报刊、部门分派的报刊及个人自费订阅报刊。

(一)党报、党刊征订流程党报、党刊由组织人事与宣传处提供订阅份数和种数,图书馆采编科负责分发。

(二)图书馆阅览室期刊征订流程(三)相关部门派送的报刊征订流程相关部门派送的报刊征订,需先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由部门到图书馆填写《派订报刊登记表》,图书馆采编科统一订购,此类报刊原则上应根据各部门需要统筹分配。

如后续投送不及时,由学院派送部门负责催送,如出现报刊短缺现象,下年度不予以接受派送订购任务。

(四)个人自费订阅报刊流程采编科在10月底-11月初下发通知,教师、学生如有订购意愿,到采编科填写“报刊订阅单”,同时交费,订阅完成后,邮局返还订购收据。

二、报刊分配工作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年度报刊订阅,12月20日之后,采编科不再受理报刊征订业务,进入订阅资料汇总阶段。

图书馆采编科编制《山东轻工职业学院部门报刊分配一览表》,采编科科长提交分管领导审批,经领导审批通过之后,采编科编制、打印分发明细表,将《部门报刊签收表》、《阅览室期刊签收表》、《个人报刊签收表》送交报刊收发部门。

同时向各部门、系、院领导分发所收报纸、期刊分配明细单。

三、报刊的收发管理工作报刊阅览室老师做好报刊的验收、签到、登录、加工(盖章、贴磁条等)、上架、下架及整理工作。

(一)报纸、信件的收发流程1、报纸的收发邮政人员送到报纸,报刊阅览室专人接收,验收当天报纸种数和数量,按《部门报刊签收表》将报纸分类,每天下午4点前将报纸分送至各处室、系。

2、信件的收发邮政人员送到信件,报刊阅览室专人接收,各处室、系的普通邮件随当天报纸分发;学院教职工的挂号信、快递、包裹,由报刊阅览室老师打电话通知前来领取;学生的挂号信、快递、包裹,由报刊阅览室老师公示到公告栏里,自行领取。

报刊发行业务知识(精简)

报刊发行业务知识(精简)

报刊业务知识一、报刊发行业务概述(一)、报刊发行业务的概念报刊发行业务:是邮政部门利用遍布全国的邮政通信网联系用户广泛、传递迅速的特点,与报刊出版单位签订邮发合同,将其出版的报纸杂志以订阅或零售的方式发送给读者的业务。

(二)、报刊发行业务的性质1、具有强烈的政治性2、具有商业性(三)、报刊发行工作的特点1、种类多2、变动大3、时限紧4、连续性强5、牵涉面广(四)、报刊发行方式订阅、零售、批销、代销、赠阅和交换、贴报。

(五)、报刊发行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1、报刊发行管理组织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国家邮政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市(县)邮政局2、报刊发行业务组织机构按照它们在报刊生产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责任不同,可划分为:省局、订销局、邮区中心局、发报刊局3、报刊发行业务组织机构职责分工⑴省局(及其授权委托单位):负责报刊接办,接办局负责出版物的接办、目录制作及变动。

省局负责报刊目录及变动审核、报刊款结算、长期款的集中和管理、直封单位管理、机构代码应用维护等。

⑵订销局:负责报刊宣传、收订、缴款、结算、对帐、进口分发、投递、查验、段道维护和零售。

⑶邮区中心局:负责报刊的制签、分发、运输、查验和分拣封发关系应用维护。

⑷发报刊局:负责汇总印数、通知印数、制签、分发交运、查验和报刊款结算。

(六)、报刊发行的生产过程就是各种报刊从向读者宣传、组织收订到向订户投送(零售)的过程。

它是全程全网的联合作业,主要由报刊接办、宣传、收订、缴款、要数、汇总、结算、通知印数、分发、运输、投递和零售等十二个环节组成,由省局、订销局、发报刊局、邮区中心局等四个部门共同完成。

二、报刊发行的基础知识(一)、报刊的分级、分类1、分级:中央级报刊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报刊地市级报刊县级报刊2、分类⑴、按出版地区分:本埠、外埠、进口、进口中文版、分印报刊⑵、按刊期分:报纸:日报、周六报、周五报、周四报、周三报、周二报、周报、旬报、半月报、月报杂志:周二刊、周刊、旬刊、半月刊、月刊、双月刊、季刊、半年刊、年刊。

《图书报刊发行管理规定》

《图书报刊发行管理规定》

《图书报刊发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图书报刊发行工作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经营(包括专营和兼营,下同)图书报刊发行(包括批发、零售、出租,下同)业务的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新闻出版主管机关主管全省图书报刊发行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地)、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图书报刊发行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物价、税务机关应按照职责范围,配合新闻出版主管机关,共同做好图书报刊发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的图书报刊必须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刊。

严禁经营反动、淫秽、色情、恐怖、封建、迷信的图书报刊。

第五条经营图书报刊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新闻出版主管机关核准,发给《河南省图书报刊经营许可证》,凭证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经营,审批权限如下:(一)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由市(地)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审核,报省新闻出版主管机关批准;(二)经营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的,由县(市、区)新闻出版主管机关批准,报市(地)新闻出版主管机关备案;(三)外省、市、自治区在我省设立发行单位的,由设立地的市(地)新闻出版主管机关审核,报省新闻出版管理机关批准。

上述经营图书报刊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歇业、转业或变更名称、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时,必须按开业的审批程序办理歇业、转业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设立图书报刊发行单位,应按照布局合理、方便读者的原则统一规划,注意批发与零售、城镇与农村、综合与专业的合理配置,重点加强农村和边远地区发行网点的建设。

第七条申请开设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有五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须的经营设施;(四)以图书报刊发行为主营业务;(五)有一定数量的发行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他从业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六)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报业的发展与繁荣,规范报纸出版活动,加强报纸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报纸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报纸由依法设立的报纸出版单位出版。

报纸出版单位出版报纸,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报纸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报纸,是指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以新闻与时事评论为主要内容,每周至少出版一期的散页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报纸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报社。

法人出版报纸不设立报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视为报纸出版单位。

第三条报纸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和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营造良好氛围,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报纸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报纸出版质量综合评估制度、报纸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报纸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报纸出版单位负责报纸的编辑、出版等报纸出版活动。

报纸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报纸的出版。

第六条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报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报纸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

第七条报纸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报纸创办与报纸出版单位设立第八条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报纸重复的名称;(二)有报纸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四)有确定的报纸出版业务范围;(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专业人员;(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八)有符合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邮政报刊发行业务处理规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保证邮政报刊发行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及《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特制定本业务处理规则。

第2条本业务处理规则是全国报刊发行业务的基本规定,各级必须遵照执行。

随着业务的发展,本业务处理规则将做必要的调整和修改,修改部分将以相关文件为准。

第3条报刊发行是邮政企业经营的主要业务之一,是邮政企业为新闻出版部门和广大读者提供报刊发行服务的一项业务。

第4条本业务处理规则规定了邮政报刊发行业务中的网点业务、订销业务、中心局报刊分发业务、发报刊业务、省局业务等各项业务的处理规定。

第5条邮政报刊发行业务的基本方式为订阅和零售。

报刊发行业务的处理环节为:报刊接办、宣传、收订、缴款、要数汇总、结算、通知印数、分发、运输、投递和零售。

报刊发行业务的基本分工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简称省局)及其授权委托单位负责报刊接办。

接办局负责出版物的接办、目录制作与变动。

省局负责报刊目录及变动审核、报刊款结算、长期款的集中和管理、直封单位管理、机构代码应用维护等。

订销局负责报刊宣传、收订、缴款、结算、对账、进口分发、投递、查验、段道维护和零售。

发报刊局负责汇总印数、通知印数、制签、分发交运、查验和报刊款结算。

邮区中心局负责报刊的制签、分发、运输、查验和分拣封发关系应用维护。

第6条本业务处理规则解释权归国家邮政局。

第二章报刊接办第一节基本规定第7条委托邮政企业发行的报刊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并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领有出版许可证的合法出版物。

二、有固定出版日期的定期出版物。

刊期一般符合下列规定:报纸:日报、周六报、周五报、周四报、周三报、周二报、周报、旬报、半月报、月报。

杂志:周二刊、周刊、旬刊、半月刊、月刊、双月刊、季刊、半年刊、年刊。

三、有固定定价的出版物。

报刊定价(包括单价、月价、季价、年价)原则上在一年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8条报刊社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刊应办理的手续一、报刊社委托邮政企业发行报刊,应提供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报刊出版的批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核发的出版许可证和报纸、期刊登记表。

二、报刊社一般应在出版地邮政企业办理发行,如有特殊需求在出版地以外地区邮政企业办理发行,须报国家邮政局审批。

第9条接办时间一、邮政企业每年7月底以前接办下年度出版的报刊。

年度内交邮发行的报刊,一般为出版前1个月。

二、接办局每年7月底前对继续交邮政企业发行的本地出版的邮发报刊,应主动与报刊社联系办理续签手续。

报刊社填送报刊出版详情登记表(邮发单001)和出版日期、期号对照表(邮发单002),提供下年度报刊的出版情况。

接办局于8月10日前汇总列表报省局。

第10条跨年度订阅报刊经报刊社提出或同意,并与报刊社签订协议后,邮政企业可以办理跨年度报刊订阅。

第11条邮发报刊应在当期报刊固定位置上刊印:报刊邮发代号、国内统一刊号、出版期号、定价、出版日期、承担发行任务的邮政企业名称。

一、在报纸头版报头或最后一版的最下端上刊印:报刊邮发代号、国内统一刊号、出版期号、定价、零售价。

二、报纸中的日报、周六报应在当日报纸的最后一版的最下端,刊印报纸昨日开印和印完时间。

三、杂志在封底右下角或条形码下方刊印:报刊邮发代号、国内统一刊号、定价。

第12条报刊出版情况发生变动,报刊社要提前通知邮政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变动的通知时间1、变动报刊名称、刊期、出版日期、定价、发行范围,杂志的增刊、加张、停刊,杂志合刊一般在要数前1个月通知邮政企业。

2、报纸临时增版、减版于出版日的前一天中午12点前通知邮政企业。

二、调整价格报刊涨价,已收订部分,不向订户补收差价,邮政企业按新价收取发行费,其差额部分由报刊社承担。

报刊停刊、减价,要向订户退款。

邮政企业按照退款总额的15%收取退款手续费。

三、合刊合刊必须合价,杂志合刊应合并期号。

在收到报刊社正式合刊变动前,凡已订其中一期的订户,均发给合刊号,其差额部分由报刊社承担。

四、停刊对于报纸超过出版期一个月、杂志超过出版期两个月未送达合同指定地点,且报刊社未给邮政部门任何通知的报刊按停刊处理。

已停刊的报刊继续交邮,按照新邮发处理。

五、增版、增刊、增页对出版年度内,报刊增版、增刊、增页或年度间报刊扩版加张不加价或少加价的情况,邮政企业对报刊增版、增刊、增页部分收取增版、增刊、增页发行费(标准见附表)。

分地发行报刊如变版时,报刊社应直接通知各相关分地发行点的邮政企业。

六、休刊对于报刊社的临时休刊,不再补发的,应向订户退款,邮政企业按照退款总额的15%收取退款手续费。

原则上杂志休刊休期,报纸休刊不休期。

七、停发、撤回报刊送交邮政企业后,因故要求停发、停售、撤回时,报刊社应正式书面通知接办局。

邮政企业按下列方式办理,并计收报刊变动手续费。

1、对尚在出版地邮政企业待发报刊,立即停发,由报刊社处理。

2、对已经发出的报刊,邮政部门负责停发、停送、停售,按上级通知处理。

3、对已经投递给订户和已经售出的报刊,不予收回。

4、对撤回、停送、停售的报刊,报刊社应负责重印补发。

重印补发的报刊,按补发数量另收一次发行费。

不能重印补发的,报刊社应刊登启示公告读者,邮政局不再向订户退款。

第13条接办局报纸按月、杂志按季向报刊社提供该报刊在发行范围内的发行数量分布情况。

第14条委托邮政企业发行的报刊,除使用国家规定的国内统一刊号外,邮政企业编列报刊邮发代号。

一、报刊代号由两部分组成,前一部分号码代表报刊出版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报纸用单号,杂志用双号。

后一部分号码代表报刊序号。

两部分号码排在一起,中间用横线隔开。

二、报纸、杂志均由各省局分别从1号起顺编。

对中止邮发报刊的代号,一年内不得重用,恢复邮发时,可使用原编列的报刊代号或重新编列。

三、分地发行的报刊,仍用原接办局编列的报刊代号,不另编新代号。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刊代号如下表:第二节邮发合同第15条邮发合同是邮政企业办理报刊发行业务时,与报刊社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束双方经济行为的法律文件。

第16条邮政企业办理报刊发行业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报刊社签订邮发合同,使用国家邮政局制定的《邮政发行报纸合同》、《邮政发行杂志合同》格式合同文本。

第17条邮政企业对邮发合同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一、国家邮政局是全国邮发合同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组织制订和修改邮发合同格式文本;2、负责邮发合同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3、监督检查邮发合同执行情况。

二、省局是本省邮发合同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省邮发合同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2、对本省出版(含分地发行)报刊的邮发合同进行审批或授权相关单位进行审批;3、指导授权单位办理邮发合同的签约、审查工作。

三、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方法通过审批部门审批签订的邮发合同,审批部门发现后有权要求签约单位立即终止邮发合同。

第18条经国家邮政局、省局授权的单位是邮发合同的承办和签约单位。

第19条签订合同的规定一、省局是邮政企业邮发合同的签约主体。

签字人为省局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代表。

二、报刊社签约的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报刊社应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作为邮发合同的签约主体。

签字人应为报刊社(或其主办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代表。

三、邮政企业在邮发合同上使用合同专用章。

报刊社的签章为报刊社或其主办单位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四、签订邮发合同须用蓝色、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邮发合同文本应保持整洁。

如有修改,应在修改处加盖签章。

第20条合同承办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国家邮政局的格式合同文本上对报刊发行质量、封装规格、发行时限等内容进行协议补充。

第21条合同承办单位收到邮发合同审批部门审核有异议的批复书后,应根据批复书中所载不予批复的原因,及时与报刊社协商修改相应条款,再将修改后的合同书报邮发合同审批部门审批。

第22条面向全国发行的报刊,其邮发合同正式签约生效后,省局应将合同录入报刊系统中,随报刊出版情况上传国家邮政局。

一、有效期超过1年以上的邮发合同,在有效期内,省局只需向国家邮政局上报新年度报刊出版详情登记表和出版日期、期号对照表。

二、合同期满后续签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审批。

第23条合同档案一、接办局对已经批准接办的邮发报刊(包括分地发行的报刊),应分别将报刊填列邮发报刊出版发行情况登记簿(邮发表003),由专人登记管理。

二、合同文本及配套文件(如对方法人代表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分管领导批复、邮发合同审批表等)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

三、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每年按规定时间造册移交企业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节报刊分地发行第24条报刊分地发行是指报刊社在出版地将报刊交报刊发行部门发行后,在其它地区另设发行点,委托当地邮政企业在指定区域发行的方式。

第25条报刊分地发行管理的内容:报刊分地发行点的建立、撤销,供货范围的调整以及与相关的邮路组织、时限计划、费率管理、收支差额计划的调整、系统数据维护等工作。

第26条选择确定分地发行点要本着合理布局、缩短邮程、减少经转、加快时限的原则。

分地发行点原则上设在二级以上邮区中心局。

设立报刊分地发行点的邮政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较强的分发、封发和运输能力。

二、抵达相关供货单位的直达邮路,能使报刊传递时限明显加快。

三、有利于促进分地发行报刊发行量的提高。

第27条分级审批管理一、面向全国发行的邮发报刊新建、撤销发行点,调整供货范围等工作,统一由国家邮政局审批管理。

二、本省出版的报刊在省内调整分地发行点,由省局审批管理,一个月内报国家邮政局备案。

第28条分地发行点及供货范围调整和变动一、报刊社主动提出增加或撤并分地发行点。

二、邮政生产能力、网络组织和运行等方面的情况发生变化,有必要对已有的分地发行布局进行调整。

第29条分地发行点及其供货范围,原则上每年调整4次。

国家邮政局每年,报纸在12月5日前,杂志在11月5日前,调整下年度的分发点和供货范围。

每年2月、5月、8月底调整下一季度报刊分发点和供货范围;杂志中的双月刊、季刊每年4月底调整下半年的分发点和供货范围。

第30条报刊分地发行的处理程序一、报刊社直接向国家邮政局或原发报刊局的省局提出建立分地发行点的书面申请。

内容包括:报刊名称、拟设立分地发行点的省局、新建点及供货范围、分地发行点发行量、拟建点时间、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拟设立分地发行点的省局,根据国家局对分地发行申请的相关要求和分地发行调查表的内容,将本分地发行点的邮运方案、预计达到的报刊发行量等有关信息报国家邮政局审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