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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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一、总则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招标人或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三、质量保证金的缴纳1. 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金额和方式。

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可以采用现金、银行汇票等方式,缴纳后由招标人或建设单位交付给竞标人或承包商。

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期限为合同生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

四、质量保证金的管理1. 竞标人或承包商应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2. 招标人或建设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将质量保证金存入该账户内。

3. 质量保证金专用账户应受到定期监督和审核,确保账户的安全和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性。

五、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扣除1.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金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归还竞标人或承包商。

2. 若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导致竣工验收不合格或后期维修费用超过质量保证金金额的,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3. 如竞标人或承包商未按照合同要求维修或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缴纳收据范本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归还通知书范本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单位:指在建设工程中负责实际管理和施工的单位。

2. 质量保证金:指承包商或竞标人在参与工程竞标或中标后按照约定缴纳给建设单位的一定金额,作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履约的一种形式。

八、困难及解决办法1. 遇到竞标人或承包商未按期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困难,建设单位可以采取下列解决办法:a. 给予提醒和催促,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b. 按照合同约定,对未按期缴纳质量保证金的竞标人或承包商进行处罚;c. 寻求法律途径解决该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2017-财务处...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2017-财务处...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2017-财务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2017年财务处发布第一章总则为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升,保障建设工程项目交付后质量安全问题的解决,确保施工单位遵守规定、信用良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第一节缴纳1.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委托人缴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并按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2.保证金应以货币形式缴纳,不得以实物或其他资产形式代替。

第二节退还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委托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缴纳的相关税费由施工单位负担。

2.如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委托人可以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给施工单位。

第三节利息1.委托人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已缴纳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所得的利息。

2.如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委托人有权不支付已缴纳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所得的利息。

第三章保证金的管理第一节开户1.委托人应在国有银行或法定银行设立专项账户,专门用于管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2.专项账户的余额不得低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规定的数额。

第二节监督检查1.委托人应加强对施工单位缴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委托人有权对施工单位缴纳的质量保证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法律责任1.对恶意逃避缴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拒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按规定使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等行为,委托人有权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给予处罚。

2.对虚报、隐瞒工程质量问题、伪造施工记录或者其他失实情况的行为,施工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指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按规定缴纳给委托人的质量保证金。

2.委托人:指承建建设工程的业主或者委托代建单位。

3.施工单位:指承建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其他专业工程承包单位。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税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依法合规的投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二)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三)违约责任金的收取和退还。

第二章保证金的收取第三条建设单位向招标人、承担工程监理职责或工程设计等其他单位和个人征收保证金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合理、相对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保证金收取的形式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的特点,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和质量安全,同时避免对投资方形成过大经济负担,可选择以下方式:(一)保证金缴存到银行或者担保公司,由招标人或者建设单位作为委托人签订管理协议,由委托方负责资金管理;(二)采取验收质量符合要求、不需要履行违约责任等条件后予以退还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收取保证金前应当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保证金应当收取的条件。

第六条保证金收取应当在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办公地点收开发票的前提下实施。

第三章保证金的管理第七条招标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专门管理,保证金的存储、支出、退还等必需经过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审核确认。

第八条保证金应当及时到位,如有滞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催办缴纳。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质量计划中统筹考虑保证金退还,及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十条保证金存储期限一般为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如有特殊情况可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整。

保证金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

第四章保证金的退还第十一条保证金退还必须经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承建单位应当按照质量安全规定和建设工程计划验收合格后及时退还保证金。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其他履约承诺不履行等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取违约责任金进行保障。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建设工程中的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三条质量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方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提供保证或进行赔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第四条建设工程包括人民群众置业的住宅、工商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楼、公共建筑和其他设施建设项目。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并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使用和退还,应当符合财政、审计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质量保证金管理应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原则,不得随意挪用、挪走或侵占。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第八条工程建设方应当在工程合同中明确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和时间,并与承包方签订质量保证金收取协议。

第九条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标准应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工期、工程规模、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是分期缴纳,但总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5%。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金的收取时间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支付,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予以退还。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十二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出现后,经相关部门调查确认后使用。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按照工程合同中约定的程序进行,需要提前征得工程建设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修复、重建、赔偿等。

第十五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质量保证金的总额,超出部分应由工程建设方负责承担。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第十六条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应当符合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并按照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期限进行。

第十七条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应当在扣除需要使用的部分后进行,剩余部分应及时退还给工程建设方。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23]138号)简洁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23]138号)简洁范本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23]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23]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质量保证金管理活动,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承包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按照合同约定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缴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缴纳第四条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应按照合同额的百分之三缴纳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应在合同签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

第五条质量保证金的缴纳应通过银行转账等电子方式进行,不得使用现金或其他形式进行交付。

第六条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缴纳前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交质量保证金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质量保证金申请报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三章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第八条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接收、存储和管理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金缴纳情况,对质量保证金进行监管,并定期向施工单位报告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施工单位在获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后,可以申请退还质量保证金。

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期间,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有权决定暂扣或全部或部分用于赔偿损失。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责令限期缴纳,并可以处以违约金。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质量保证金数额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追缴质量保证金,并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主体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主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承担质量保证金与建设工程质量之间的联系,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得到解决。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审核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缴纳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建设单位缴纳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质量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缴纳凭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及时缴纳质量保证金,否则将影响其参与其他建设项目的资格。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质保金管理台账,记录各建设单位缴纳的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时间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各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质量保证金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质量保证金解决相关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建设工程的质量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提出质量改进措施。

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原则和条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程序和权限使用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使用质量保证金时应能够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不缴纳质量保证金或未按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工作,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工程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或业主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比例或金额缴交的质量保证金。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缴纳,严禁随意拖欠或违规扣缴。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质量保证金安全有效。

第二章缴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或中标人缴纳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银行汇票、银行保函、信用证或其他媒介等。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额度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难度、工期等因素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在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缴纳。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工程合同价款的5%。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缴纳方应当在缴纳时提供与质量保证金缴纳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业主设立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或专款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设计不合理、施工不规范等情况,需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二)发生紧急情况,需要立即投入资金解决;(三)出现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等情况,需要赔偿给业主或第三方。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按照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必须合法合规,使用后应及时补缴。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当有相关证明文件,并及时告知缴纳方。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监督和考核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质量保证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工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投资者、承担建设工程的单位、个人、具有工程建设相关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为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工期的按照约定完成,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工程承包商收取的一定金额,由工程承包商按照约定条件归还的一种经济手段。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应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难度、工期等因素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应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保管和管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归还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经验收合格后返还给工程承包商。

第二章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流程。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并出具收据。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应将收取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存入银行或其他安全合规的金融机构,建立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运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向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报告。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核算,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存放期间,如产生利息,应归建设工程,用于工程质量改进等用途。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归还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验收情况,及时向工程承包商退还。

第三章附件列表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收据样本附件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流程图附件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核算表第四章相关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基本原则、建筑工程的组织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筑工程监理等方面的内容。

北京市公路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管理办法

北京市公路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管理办法1、总则1.1为正确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管理的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工程,加强公路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路的新建、改建工程及大修工程,农村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尚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3公路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是依据有关规定填写、收集、整理的工程质量文字记录及图纸、表格、声像资料等,它是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验收的必要条件。

1.4公路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应是施工过程中的原始资料,应字迹清晰、工整,表格内容填写完整、签字齐全,并按要求分类编排,装订整齐。

资料放映出的抽查频率、质量指标应满足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1.5本办法包括公路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涉及工程质量的相关文件的管理,其他文件材料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北京市《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办法》等执行。

2、管理与职责2.1一般规定2.1.1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归集填写的工程资料应符合国家、交通部及北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同时还应符合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规定。

2.1.2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2.1.3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整理,并按规定要求及时移交。

2.1.4工程资料应按管理职责要求,分别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和审核本单位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应有专人负责,有关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2.1.5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2 建设单位职责2.2.1负责履行工程基建手续,收集整理基建文件资料,并负责向监督站进行项目监督注册。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涉及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各方的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或设计人为保证工程质量,按照一定比例或金额交纳的一种保证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质量保证金包括施工期质量保证金和质量责任期质量保证金。

施工期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责任,在开工前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或金额交纳的质量保证金;质量责任期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为履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一定比例或金额交纳的质量保证金。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批准,专门从事担保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建设工程担保义务不解除,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组织职责不变。

第二章交纳和退还第七条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在开工前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机构交纳施工期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机构提供质量责任期质量保证金。

第九条承包人交纳的施工期质量保证金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退还;承包人交纳的质量责任期质量保证金应根据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的工程质量情况及时退还。

附件: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申请表2.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 承包人:指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建设责任,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2. 工程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颁发竣工验收证书的活动。

3. 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承包人负责修复工程质量缺陷或提供维修服务的期间。

困难及解决办法:1. 难题:施工期质量保证金和质量责任期质量保证金的交纳金额如何确定?解决办法:根据工程合同的相关约定和国家规定的比例或金额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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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记录

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做到真实、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项目建设的所有施工、监理单
位及其他协作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保证资料是指施工、监理单位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至交(竣)工验收全过程记录的,反映质量管
理和实体质量状况,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记录资料。

第四条质量保证资料包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技术交底、工程检验报告、工艺试验总结、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详图、指令及回复、工程照片、工程变更计量、施工日志、监理记录、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

第五条质量保证资料是反映工程管理、施工和工程质量的核心文件,是中间计量支付、接受质量检查、交(竣)工验收项
目审计的必备文件,也是体现总监办、驻地办及项目部管理水平的重要文件。

第六条监理单位及项目部应高度重视质量保证资料的编制、填报、整理归档工作,要配足资源、落实专责、明确制度,构建质量保证资料运转体系。

第七条在质量保证资料诸多属性与要求中,其内容的真实性、现场原始记录的可靠性、资料记录与归档的及时性尤为重要。

现场原始数据记录与收集的真实性是保证工程质量可靠性的前提,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是各单位诚信履约的必要条件。

对编造假资料、假数据、假报告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第八条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必须由各单位根据独立的试验、检测结果据实记录,严禁各单位相互套用。

第九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量安全部将不定期到工地现场和各单位资料室随机检查质量保证资料,重点检查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以促进质保资料的规范管理工作。

第十条本项目质量保证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保证资料即为交(竣)工文件的基础资料。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做好资料管理四个“落实”
工作,即落实资料管理制度,落实分管领导负责制,落实资料管理专职、专室、专柜、专机和落实相关人员岗位责任。

第十二条各施工、监理单位专职资料管理员必须保持稳定,并熟悉公路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熟悉相关工序控制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三条试验、检测资料由试验检测人员、技术质检管理人员负责记录填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工区质量保证资料的管理,对资料内容的真实性、现场原始记录的可靠性、资料归入资料室的及时性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项目部专职资料管理员应及时掌握工程进度情况,及时收集质保资料,确保工程质保资料与工程施工同步。

第十六条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重视质量保证资料的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现场以原始记录为依据填写的表格原件应由现场技术人员据实记录。

具有综合特性的质量检验表、工程现场抽查
记录表及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由施工、监理单位质检人员编报。

第十八条各单位内业资料应建立“三级台帐”管理模式,台帐要装订成册,档案盒应有管理类别标签、细分标签和卷内目录等,对工程进度与资料归档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技术交底、监理指令及回复、业务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及回复、
工程竣工图绘制情况等各类资料进行归类管理,便于检索与检查。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检测资料的记录程序为:相关技术人员记载原始检测数据并于当天整理填写工程表格原件→复核人员于同天对原件内容复核签字→ 需质检工程师签字的表格,相关质检工程师必须于当天或次日上午到现场复核有关项目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做好复核检查记录,并在工程表格原件上签字→ 需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的表格,相关监理人员应与质检工程师同步到现场,抽检核对后签字,若因故不能同步到场,不能迟于当天下午复核后签字→及时归档。

若出现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质检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到现场复核签字的时间要求可以顺延。

如相关监理人员请假,总监办必须指定专人代理。

第二十条项目部现场原始检测数据可记录在施工日志中,也可记录在项目部发文认可的其他记录载体上。

监理人员的抽检原始数据主要记录在旁站记录、巡视记录、抽检记录中。

工地试验室每部仪器在醒目的地方放置试验检测原始记录本,便于及时记录备查。

所有现场(含工地试验室)原始记录必须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因特殊原因需要项目部资料室清稿的工程质量表格,应将原始件与清稿件一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分项(或子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若涉及试件强度检测项目,相关人员的签字日期不能早于试件标准养生龄期结束之前。

各类质量检验表中的施工和检验时间可以据实填
写时间跨度,有试件强度项目的,检验时间的终止日期应是试件标准养生龄期结束之日,此日期也是质检工程师的签字日期。

第二十三条工程表中相关签署手续必须完备,签字应为相关责任人亲笔签名,特殊情况确需代签的,应办理委托代签手续。

第二十四条所有质量保证资料内容不得随意涂改,因纠错需改正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专职资料管理员应合理安排时间适时到施工现场了解现场原始记录的记载情况,同时对表格原件予以审
核签收。

第二十六条本项目施工日志为个人填写,分管工程业务的项目部副经理、总工程师、质检人员、技术人员、工地试验室主任和技术负责人均逐日填写,填写内容应符合总监办下发的样本要求。

相关人员因各种原因中途调离本项目的,其施工日志必须留存归档。

第二十七条监理机构监理记录分为巡视记录(由参加巡视的监理工程师填写,应记录当天巡视范围内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情况)、旁站记录(由旁站监理人员填写,记录旁站情况和主要数据)、抽检记录(由监理工程师填写,应记录检查结果、检查结论及处理意见等)、监理日志(由监理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专门人员填写。

如果委托专门人员填写,监理单位负责人必须口授或书面告知填写的主要工作内容,并审核)等。

监理记录应准
确、及时、规范、实事求是地记录当天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相关监理人员因各种原因中途调离本项目的,其监理记录必须留下归档,严禁私自带走。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负责对项目部质量保证资料的记录、收集和整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在交工验收前,总监办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报送对项目部质量保证资料的审查意见。

第三章专项资料
第二十九条所有竣工图不论与原设计有无变化,均应用AutoCAD2004 及以上版本重新绘制,激光打印出图。

当一个分项工程完工后十五天之内必须完成工程竣工图的绘制工作,并及时交资料室登记归档。

第三十条项目部应依据施工设计图,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绘制符合施工要求的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批后作为相关工程项目开工报告不可或缺的附件。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应在合同段开工至少 15 天前,向总监办提交总体开工报告;在分部或分项工程开工至少 12 天前,向驻地办提交分项分部工程开工报告,经驻地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二条监理单位下发的监理指令应按监理计划的规定格式、编号执行,指令内容应准确、规范;项目部的回复函件应逐条闭合,并有相关文件与彩色照片(可以是打印件)支撑。

第三十三条所有隐蔽工程必须有彩色照片或视频备
案,台
背回填的照片应有桥涵名和中心桩号的标识,回填前清底和挖好的台阶情况及压实机具、回填材料、回填层厚度均应留下影像。

第三十四条施工合同段质量保证体系中应按项目部、工区、
作业队三个层次依据合同要求配备质检工程师,所有质检人
员应有各自岗位职责,施工日志应及时记录。

第三十五条现场原始记录与表格原件。

试验、检测原始数
据应该分次检测、分次记录,形成现场原始记录,整理计算
后填入相应表格即成为表格原件。

现场原始记录是十分珍贵
的质量保证资料,必须如实记载、妥善保存、分期归入资料
室存档。

监理人员除管好自身的现场原始记录外,还应对施
工单位的现场原始记录实施有效监管。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规范及上级
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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