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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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司法鉴定领域的投诉数量逐渐增多,这不仅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也给诉讼双方带来了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提高司法鉴定服务质量,根据《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了以下意见:一、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机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明确投诉受理、处理流程和时限,做到投诉举报件件有回音,不留死角。

2.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对其开展质量抽检和业务指导,引导司法鉴定机构依法依规开展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论科学准确。

3.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包括暂停资质、吊销资质等。

二、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1.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员的岗前培训,规范其从业行为和鉴定操作流程,提高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

2.建立健全司法鉴定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其进行业绩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对优秀鉴定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鉴定人员进行处理。

三、强化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1.建立完善司法鉴定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情况、鉴定范围和鉴定结果,提高鉴定的透明度。

2.加强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确保当事人充分了解司法鉴定的程序和结论,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协调和管理1.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司法、公安、司法鉴定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和质量。

2.加强对投诉处理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做好投诉案件的备案登记、调查取证、处理结论等工作,确保投诉件件有着落。

以上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我们将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和更加高效的措施,不断提升司法鉴定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在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思考和探讨,不断完善和强化现有的工作机制和制度。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防⽌冤假错案的意见⽂号:司法通[2014]10号颁布⽇期:2014-02-13执⾏⽇期:2014-02-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防⽌冤假错案,努⼒让⼈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按照《司法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组关于做好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制环节⼯作的通知》 (司群组发[2013]7号) 的统⼀部署,现就健全完善统⼀权威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不断提升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可靠性和社会公信⼒,进⼀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在促进公正司法、防⽌冤假错案中的作⽤提出以下意见。

⼀、充分认识司法鉴定对于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意义1.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活动顺利进⾏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作为科学技术⼿段,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这对于司法审判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防⽌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司法⾏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司法鉴定⼯作的重要意义,以⾼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司法鉴定各项⼯作。

⼆、健全完善统⼀权威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2.健全完善管理与使⽤相衔接的运⾏机制。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作会议提出的“完善统⼀、权威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作要求,按照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和全国司法鉴定管理⼯作会议的⼯作部署,围绕建⽴完善科学合理、统⼀规范、运⾏⾼效、监督有⼒的司法鉴定统⼀管理体制的⼯作⽬标,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形成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相衔接的运⾏机制。

及时将司法审判急需的环境污染损害、司法会计等鉴定事项纳⼊统⼀登记管理范围,进⼀步完善名册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当前名册管理⼯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推进⾏业协会建设。

要积极推进省级司法鉴定⾏业协会建设,基本实现省级⾏业协会全覆盖。

完善⾏业协会的⾃⾝建设和⼯作规范,充分发挥协会开展⾏业⾃律、⾏业管理、⾏业指导的积极作⽤。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司法鉴定机构:《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局2009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九日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监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有关司法鉴定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投诉是指司法鉴定的委托人或与相关司法鉴定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北京市司法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来信、来访等方式,提请北京市司法局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负责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条处理司法鉴定投诉案件,遵循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分级负责、及时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违法、违规和违纪问题进行处理,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六条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设立质量控制办公室及质量监督员,专门负责本机构司法鉴定质量监督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二章受理第七条投诉人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等方式,表明投诉事项和请求,并应同时提供其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投诉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明。

第九条投诉人来访投诉的,应由北京市司法局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接待,并向投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经工作人员通知,被投诉的鉴定机构应及时安排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监督员共同接访。

第十条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应将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事项、案件情况、投诉请求和相关投诉材料目录等内容记载清楚。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应对投诉材料及投诉事项进行审核,属受理范围的,及时受理;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的,应及时向投诉人说明并指明救济途径;案件事实复杂,不能即时决定是否受理的,应由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讨论案情,并于收到投诉书或当面投诉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近年来,司法鉴定在我国司法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也存在一些与司法鉴定相关的管理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提高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特制定以下意见:一、加强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工作的核心推动力量,其管理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为此,应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建设和人员管理。

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激励与考核机制,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积极性。

同时,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督和评估,定期进行质量抽查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和督促,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建立健全司法鉴定专家库司法鉴定专家是司法鉴定工作的核心参与者,他们的专业水平和道德素养直接影响司法鉴定结果。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专家的管理,应建立一套科学的专家库管理系统,明确专家的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

加强对司法鉴定专家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专家队伍的整体素质。

同时,加强对专家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加强对司法鉴定过程的监督司法鉴定过程中的操作和程序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为了确保司法鉴定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性,应加强对司法鉴定过程的监督。

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过程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把握司法鉴定过程中的每个环节,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加强对司法鉴定现场的监督,避免干扰和非法操作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司法鉴定结果的复核和再审查,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加强司法鉴定信息的共享管理司法鉴定工作涉及大量的信息和数据,为了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应加强对司法鉴定信息的共享管理。

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司法鉴定信息的互联互通。

加强对司法鉴定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司法鉴定信息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同时,建立健全司法鉴定信息的审核与备案机制,加强对司法鉴定信息的审核和监督,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部负责人就印发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答记者问

司法部负责人就印发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答记者问

司法部负责人就印发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5.08•【分类】问答正文司法部负责人就印发修订后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答记者问(2019年05月08日)1、请您介绍一下为什么要修订《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一直以来,司法部高度重视投诉人合法权益保障,着力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

2010年4月8日,司法部颁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全面确立了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处理机制和投诉人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对保障司法鉴定活动规范进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积极作用。

《办法》实施九年以来,全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司法鉴定投诉,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作出警告、暂停执业或者撤销登记等行政处罚,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业行为作出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

全国司法鉴定投诉率从最初几年最高万分之13左右,逐步下降到2014年的万分之8.7,到2016年大幅下降至万分之6.9,近几年一直保持在万分之7左右的较低水平。

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制度一方面通过建立投诉渠道维护了投诉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监督倒逼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进一步规范化,促进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

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司法鉴定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等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投诉处理工作中职责划分不够合理、科学,工作压力过多集中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一些程序性规定不够明确、不够完善或者不再适应实践需要;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作用的发挥不够等。

在投诉率逐步下降,特别是近几年实现大幅下降后保持在较低稳定状态的情况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始终没有懈怠,不断探索新方法、新措施,加强投诉处理工作。

2013年8月,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3]126号),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规范投诉查处工作。

贵州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

贵州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

贵州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 they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在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民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怎么投诉

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怎么投诉

当事⼈对司法鉴定怎么投诉在我们⽇常⽣活中,打官司,⽤法律维权的事随处可见。

在我们打官司的过程中,有些东西⽆法确定的时候,我们就需要采⽤司法鉴定。

那么如果当事⼈对司法鉴定的结果不满意怎么投诉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当事⼈对司法鉴定怎么投诉投诉⼈⼀般可向司法鉴定⼈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投诉,亦可向司法鉴定⼈所在地的市、州级司法⾏政机关,也可以向省级司法⾏政机关投诉。

受理和⽴案1、司法鉴定所设⽴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并由专⼈负责受理投诉的接待、登记、受理、移送、建档和⽇常管理⼯作。

投诉⼈可采⽤书信、电⼦邮件、传真、电话、⾛访等⽅式投诉,并具实署名。

投诉⼈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详实、具体、明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对于匿名投诉,也应进⾏调查处理。

2、司法鉴定所受理投诉后填写《司法鉴定投诉情况登记表》,登记内容包括:投诉⼈姓名、性别、联系地址(住址或单位名称)、联系⽅式、接待时间、投诉事由、涉及⼈员、被投诉⼈违法的具体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等。

3、受理投诉机关对投诉⼈来访或以⼝头⽅式进⾏投诉的,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做好笔录,笔录应交投诉⼈核对并⿎励其签名。

4、司法鉴定所应在收到投诉的3个⼯作⽇内作出是否⽴案的决定。

对于不予⽴案的投诉,应在收到投诉的5个⼯作⽇内向投诉⼈答复并说明理由。

需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政机关处理的,应制作移送⽂书,并告知投诉⼈对当事⼈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司法⾏政机关受理投诉的,应当⾃受理之⽇起六⼗⽇内办结;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并应当将延长的理由告知投诉⼈。

同时,司法⾏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之⽇起七⽇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告知投诉⼈、被投诉⼈。

综上所述,⼤家也应该了解了如果当事⼈对司法鉴定不满意应该怎么投诉以及对当事⼈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问题。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12.18•【字号】浙司〔2015〕124号•【施行日期】2015.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的通知各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浙江省司法厅2015年12月18日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流程指南为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鉴定管理能力,根据《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3号)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3〕126号)精神,遵循分级受理、依法查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投诉接待投诉人或其代理人来访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指定两名以上熟悉法律、政策的工作人员负责接待。

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诉求,耐心解答相关法律政策,并做好接待记录。

接待场所应尽量配备影像监控。

二、审查受理1.投诉登记在接待来访或收到来信后,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见附件1)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2.投诉审查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8、12、13条规定,对投诉事项和诉求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属于投诉受理范围。

(1)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的,出具《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见附件2)或《关于xxx来信的答复函》(见附件3),告知投诉人或其代理人。

(2)属于投诉受理范围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审查投诉材料是否齐全。

主要包括:投诉书(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投诉人或其代理人身份证明(如代理投诉,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司法鉴定文书、以及与投诉请求相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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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投诉处理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通过规范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确保依法、及时、正确、有效地处理司法鉴定投诉,减少因投诉处理不当引起的行政复议、诉讼和信访案件,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监督,维护司法鉴定秩序,促进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规范执业、提高鉴定质量,更好地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

(二)工作原则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坚持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3.尊重科学规律,保障司法鉴定中立性;4.注重教育引导,促进和谐稳定。

二、投诉处理程序中常见问题的处理(一)投诉受理1.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投诉登记簿,按照《山东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及时登记有关投诉信息和受理审查结果。

对口头(含电话)投诉的,应当认真接待(接听)和登记,并告知投诉人按照《细则》第九条的规定提交书面投诉材料。

2.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包括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转办的投诉材料,下同),应当按照《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审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⑴投诉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对投诉事项的认定和处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予以补正;未经告知,不得以投诉材料不符合规定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经告知,投诉人明确表示不予补正的,决定不予受理;无法告知或者经告知投诉人既不补正又不说明情况的,不予处理。

⑵投诉具有《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但是,对被投诉人属于本机关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投诉,应当按照《细则》第八条的规定转送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由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转送的投诉材料后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而不得直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⑶投诉材料符合规定要求,投诉事项属于司法鉴定投诉范围和本机关管辖并且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只有部分投诉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且只对该投诉事项予以调查处理,对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事项可以不予处理,但是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鉴定意见已经人民法院采信,投诉人又投诉并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

⑷被投诉人属于本机关管辖,但是对投诉事项是否符合其他受理条件把握不准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先行受理再予请示如何处理。

3.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在《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的,受理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需要延长作出受理决定时间的,按照《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延长作出受理决定时间,适用于下列情形:⑴因客观事由,在规定受理期限内不能完成对投诉材料的审查工作的;⑵就有关受理问题向上级机关请示,上级机关在规定受理期限内未予答复的;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无论作出何种处理,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相应的决定或者告知文书并送达投诉人(有关文书样式见附件);超过《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既未告知投诉人补正材料或者延长作出受理决定时间,又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未按规定书面告知投诉人的,即为受理,不得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而应当根据收到的投诉材料,对投诉事项作出调查处理。

(二)投诉调查1.投诉处理机关决定受理投诉的,除按照规定告知投诉人外,还应当及时将答辩通知书、投诉材料副本或者复印件发送被投诉人,要求其限期作出书面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被投诉人拒绝提交答辩材料的,不影响对投诉的调查处理。

2.投诉处理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依法对投诉材料和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

调查前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列出调查提纲;需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需要调取司法鉴定委托书、协议书、意见书等证据材料的,应当书面列明调取材料目录并告知提供材料的时间和方式。

3.投诉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人员应当向接受或者协助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出示有关证件,并认真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阅后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注明。

对需要现场录音、录像的,应当告知被调查人,并在调查笔录中注明。

4.投诉调查,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对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应当及时登记并出具收据。

5.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投诉处理机关可以就有关问题向该技术领域的相关专家咨询,也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协助调查。

6.投诉调查,应当依法保障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被投诉人执业活动的正常进行。

7.被投诉人拒绝接受调查或者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的,依照《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或者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8.投诉处理机关经过调查,发现投诉事项有《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可以终止对该投诉事项的处理工作,但是应当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三)投诉处理1.投诉调查终结后,投诉处理机关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的规定,对投诉事项是否存在及其具体情形、性质作出认定,并在认定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按照《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投诉作出处理。

2.投诉处理机关在对投诉事项作出认定时,可以将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陈述作为证据,但是不得直接引用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的陈述作为认定意见,而应当根据调查结果独立地作出本机关的认定意见。

3.投诉处理机关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答复的形式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于上级机关转办的投诉还应当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投诉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有关处理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一并报送转办机关。

4.投诉答复应当根据投诉事项的性质和经调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进行分类梳理,然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的规定逐项作出答复;对于不予处理或者终止处理的投诉事项,投诉答复应当作出说明。

投诉答复的格式应当规范、严谨,要有投诉处理机关的文头、规范的标题、统一的文号等,落款处应当加盖投诉处理机关公章,不得加盖信访专用章、具体承办投诉处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公章等。

5.投诉处理机关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可以就有关技术问题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适用问题,委托司法鉴定协会组织专家论证、向有关行业组织咨询或者向上级机关请示,但是就具体问题向上级机关请示时,应当在请示中明确提出本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有关专家、行业组织提供的咨询意见或者上级机关作出的请示答复意见,只能用作投诉处理机关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参考依据,不得直接用于答复投诉人。

6.经过调查,认定被投诉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另行处理;投诉答复应当将对投诉事项的调查结果和另行处理的意见告知投诉人,但不得告知将作出何种处理,更不得以投诉答复的形式作出或者替代有关处理决定,而应当等处理结果作出后再另行告知投诉人。

7.投诉处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处理投诉,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按照《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四)其他1.对于通过信访渠道提出的属于《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的司法鉴定投诉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2.司法行政机关在投诉受理和处理过程中,发现投诉事项属于违反行业规范问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该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或者交由被投诉人所属司法鉴定协会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3.投诉处理机关应当按照《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有关投诉处理文书送达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并在送达时尽力做好沟通和解释、劝说工作,以避免和减少因态度冷漠、方法不当等引起新的投诉或者上访、缠诉。

4.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处理机关应当按照《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投诉处理材料存档,构成有效投诉的应当将处理结果记入被投诉人执业档案并通报其所属司法鉴定协会,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投诉内容中常见问题的认定和处理(一)违反资质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和处理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反资质管理规定:(1)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2)应当停业整改或者终止,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组织未经登记的人员违反规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4)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5)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6)其他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

2.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超出登记的鉴定类别、项目及其规定的内容、事项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情形的,应当认定为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司法鉴定人超出本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同时对该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分别作出认定和处理。

投诉处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分类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否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进行认定;确实难以认定的,可以根据其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质材料加以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向上级机关请示,而不得模糊回答、避而不答或者以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为由让投诉人直接向登记机关投诉。

3.司法鉴定机构有《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停业整改或者终止;司法鉴定人有《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停止执业。

投诉处理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有关行为是否违法作出认定;其中,对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否保持设立、执业条件,应当分别按照《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的规定予以认定。

4.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非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在本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按照组织未经登记的人员违反规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处理;同时,对该司法鉴定人按照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处理。

5.司法鉴定机构有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固定场所悬挂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办事处、接案点、服务点标识,或者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组织实施鉴定活动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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