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案例一 1986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鹿特丹到岸价格(CIF)人民币390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对方接收到我方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
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0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
荷兰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
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但荷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并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0余万元人民币,否则将提起诉讼。
” [问题](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参考答案](1)A商号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我国的公司违约在先,A商号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识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般说来,订立合同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对方一旦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因此,一项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应清楚表明愿意按要约所列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并表明一旦对方接受,要约人就愿受其约束。
2.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凡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视为要约邀请。
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所谓十分确定,即所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数量或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承诺即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要约表示同意。
构成一项承诺也必须具备一定条件:4.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以声明或其他行为作出。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国际商法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商法法律关系日益复杂。
中美贸易争端作为国际商法法律关系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自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级,双方在贸易政策、关税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较量。
本文将以中美贸易争端为案例,分析国际商法法律关系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描述1. 美国对中国发起贸易战2018年3月,美国对中国发起贸易战,对500亿美元的中国商品加征25%关税。
随后,中国对等反击,对600亿美元的美国商品加征5%-25%关税。
中美贸易战由此拉开序幕。
2. 贸易战升级2019年5月,美国再次宣布对中国20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关税。
对此,中国再次作出反击,对600亿美元的美国商品加征5%-25%关税。
随后,双方在关税、技术出口管制、投资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较量。
3. 贸易战对双方经济的影响中美贸易战对双方经济产生了严重影响。
美国对中国的关税措施导致美国企业成本上升,消费者购买力下降。
同时,中国对美国的关税措施也使得美国部分行业受损。
此外,中美贸易战还引发了全球供应链重构,对全球经济产生了不利影响。
三、案例分析1. 贸易战中的法律关系(1)国家法律关系:中美贸易争端涉及国家法律关系,包括美国、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
双方在贸易政策、关税等方面存在分歧,导致法律关系紧张。
(2)国际法律关系:中美贸易争端涉及国际法律关系,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双边贸易协定等。
双方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前提下,通过谈判、诉讼等手段解决争端。
2. 贸易战中的法律冲突(1)关税政策冲突:美国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违反了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发了中国等国家的不满。
同时,中国对美国的关税措施也违反了相关国际规则。
(2)技术出口管制冲突:美国对中国实施技术出口管制,限制中国企业获取关键技术。
这一做法违反了国际技术转移和贸易规则。
3. 贸易战中的法律解决途径(1)谈判:中美双方通过谈判解决贸易争端,包括关税减免、市场准入等。
国际商法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跨国公司A(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我国的企业,主要生产电子产品。
该公司拥有一项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专利申请和注册。
跨国公司B(以下简称“B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跨国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8年,A公司发现B公司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A公司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
A公司遂向B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B公司对此表示否认,并声称其产品中使用的技术是独立研发的,不构成侵权。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B公司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构成侵权,B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侵权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件分析1. 专利权侵权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专利权侵权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相同性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实质上相同。
(2)等同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实质上相同,且具有相同的功能和效果。
本案中,A公司拥有的一项专利技术已经在中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获得了专利授权。
B公司在未经A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A公司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
根据相同性原则和等同原则,可以判定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
2.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案中,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专利权,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B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其产品中使用A公司的专利技术。
(2)赔偿损失:B公司应赔偿A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侵权赔偿金额确定侵权赔偿金额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持续时间。
(2)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以某中国企业并购某外国企业为例,探讨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某中国企业(以下简称“买方”)拟并购某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卖方”),该外国企业主要从事某高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双方就并购事宜进行了多次谈判,并签署了初步并购协议。
在并购协议签署后,买方聘请了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对卖方进行了尽职调查,发现卖方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 专利权纠纷:卖方所拥有的核心技术专利在海外市场存在侵权争议,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2. 劳动争议:卖方部分员工在并购前已与卖方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可能引发竞业禁止纠纷。
3. 合同纠纷:卖方与部分供应商、客户存在合同纠纷,可能影响并购后的业务运营。
4. 税务风险:卖方在并购前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三、案例分析1. 专利权纠纷针对专利权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专利权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协议中承担专利权纠纷的法律责任。
(3)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因专利权纠纷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劳动争议针对劳动争议,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员工在并购后的竞业禁止期限、范围及补偿标准。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前解决劳动争议,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员工的管理,防止因劳动争议导致企业损失。
3. 合同纠纷针对合同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应承担因合同纠纷导致的损失。
(2)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与供应商、客户的合同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合同的管理,防止因合同纠纷导致企业损失。
国际商法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贸易日益频繁,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国际商法法律案件——XX国际贸易纠纷案,旨在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国际商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及法律风险防范。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方)是一家中国出口企业,被告(乙方)是一家外国进口企业。
双方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约定货物数量为1000吨,单价为1000美元/吨,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还约定,货物应在2019年6月底前装船,并在2019年7月底前到达乙方指定的目的港。
在货物装船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交了装船通知。
然而,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乙方发现货物数量不足,实际收到的货物数量仅为950吨。
乙方认为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则认为,货物数量不足是由于装船过程中的损耗造成的,并非其故意违约。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争议焦点1. 货物数量不足是否构成违约?2. 甲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3.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是什么?四、法院判决1. 货物数量不足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交付1000吨货物。
然而,实际交付的货物数量为950吨,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
2. 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
本案中,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1000吨货物,已构成违约。
因此,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如甲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因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0万美元的违约金。
(2)甲方应承担货物差价损失。
由于货物数量不足,乙方遭受了货物差价损失。
法院判决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具体金额为5万美元。
五、案例分析1.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以及损害赔偿。
国际商法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成立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成立于法国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的进出口业务。
200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某电子产品研发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5000万美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久,双方就出现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2. 甲公司是否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3.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三、案件审理1. 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乙公司辩称,其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甲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
甲公司则主张,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且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且乙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因此,乙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
2. 甲公司是否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导致其无法行使股东权利。
甲公司则辩称,其已按照约定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将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乙公司。
因此,甲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
3.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乙公司主张,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属无效。
甲公司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2. 甲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3. 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国际商法法律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商业活动日益频繁,跨国公司之间的合作与竞争日益激烈。
在国际商法领域,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各国法律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国际商法法律适用的问题,探讨相关法律适用原则和实践。
二、案例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在我国设有分支机构。
2010年,原告与某外国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应适用英国法律。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被告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原告遭受重大损失。
原告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则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应适用英国法律,而英国法律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审理本案在我国法院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适用问题:1. 是否应适用合同约定的英国法律?2. 如适用英国法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一)是否应适用合同约定的英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因此,我国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英国法律。
(二)如适用英国法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1. 英国法律的适用原则英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当事人有权自由约定合同内容,包括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应遵循英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根据英国合同法,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根据英国合同法,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法院应适用英国法律审理本案。
根据英国合同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应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评析本案涉及国际商法法律适用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英国法律,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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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年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
乙家电厂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问题:()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代理行为?并解释这一代理行为?()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本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家。
乙厂家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
()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
甲在报纸上刊登广告,谁能帮助自己找到丢失的猫,则可以获得元的酬金。
乙帮助甲找到了猫。
乙要求得到酬金。
甲能否反悔拒付酬金?
一般的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而悬赏广告则为要约。
案例
中国某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发出一批木材的发盘,中方电为:“兹发价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美元吉隆坡,装运期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
月日,接马来西亚回电,“你月日电接受”。
合同是否成立?
本案例中,我方的发电中含有“以货物未售出为准”,说明我方发电属于要约邀请,因此对方的月日电属于要约。
本案中,只存在要约和要约邀请,但是不存在承诺,所以合同不成立。
案例
甲向乙发出一项要约,同意以万美元将一部汽车卖给乙,而乙在收到上述要约以前,乙主动去信表示愿意以万美元购买甲的汽车。
此回信所列的交易条件内容与原要约的内容完全相同,这种情况下合同是否成立了?
这种情况相当于甲和乙分别向对方发出了一个要约,也叫“交错要约”。
本案例中,存在两个方向相反的要约,但是不存在承诺,所以合同不成立
案例
一家中国公向一家美国公司发出以信件形式的要约,要约于月日到达美国公司。
月日,美国公司以信件形式发出承诺。
月日,中国公司发出一份撤销要约的通知,并于月日到达美国公司。
美国公司的承诺于月日到达中国公司。
合同是否成立?要约何时生效?合同何时成立?
注:中国和美国都是公约的成员国
公约第十六条()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要约)得予撤销,但撤销通知必须于受发
价人发出接受(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发价人。
本案例中,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时候,受要约人已经发出承诺,所以撤销无效,合同成立。
要约生效时间,月日
合同成立时间,月日
()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受发价人有理由相信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案例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于月日向美商报价出口服装一批,在发价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 ”(完好包装)。
在发价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 .”我公司收到该复电后,恰逢该项服装产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我方发现先前报价太低,这时我方可如何处理?
公约第条第款规定,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则除发价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外,仍可作为接受,合同仍可有效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条件就以接受所附加或更改后的条件为准。
本案中,承诺对要约的变更属于非实质性变更,所以如果我方不做任何表示的话,合同成立。
由于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先前报价太低,对我方来说,不成立合同会更有利,所以我方应当及时的发出一个通知,表示不接受这种变更。
案例
我某公司向美商发出销售某商品的发价,限月日复到有效。
美商于月日发电表示接受。
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接受电报于月日上午送达我公司。
此时,该商品市价上升,我方发现原来的报价过低,这种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
公约第条:()如果载有迟到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的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来应当是能够及时送达发件人的(但事实却由于传递的延误而迟到了),则此项迟到的接受应认为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发价人表示他的发价已因接受迟到而失效。
本案中,由于延误的原因是电报局传递失误,所以如果我方不做任何表示的话,则合同会成立。
由于我方先前报价太低,不成立合同对我方更有利,所以我方应当及时的发出一个通知,表明“发价已因接受迟到而失效。
”
案例
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了一份小麦合同,但货物是混装的,载货船只在运输途中遇到高温天气使货物部分变质,于是卖方声明其售给买方的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根据合同主张卖方对货物的损失不负责任。
买方于是申请仲裁。
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货物风险分担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公约》规定,仲裁机构会如何判决?为什么?
本案中:
()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分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