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免税规定
外籍个人所得减免税规定

外籍个人所得减免税规定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在中国定居和工作。
为了吸引更多的外籍人士来中国工作和投资,中国税收政策也对外籍个人所得进行了相应的减免税规定。
一、税收居民身份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即可被视为中国的税收居民。
该个人所得税法在确定税收居民身份时,将诸多因素考虑在内,包括实际居住时间、家庭和经济利益等。
只有被判定为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相关政策。
二、延期纳税外籍个人在中国工作并获得收入时,可以享受延期纳税的政策。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个人可以选择将所得税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按照每月工资的10%进行分期纳税。
这使得外籍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有更多的灵活性,可以更好地管理个人财务。
三、个人所得税税率外籍个人所得税税率依托于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国税收居民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为3%至45%之间。
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也同样遵循这一原则,按照具体收入额度的不同,适用相应的不同税率。
税率低于外籍个人的税率并不意味着完全免税,外籍个人仍需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四、离职退税外籍个人在中国工作期间所得到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其离职时进行退税。
离职退税的政策使得外籍个人在离开中国之前可以返还一部分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吸引人才来华提供了便利。
需要注意的是,外籍个人在办理退税时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和证明,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五、特殊待遇外籍个人还可以享受针对特定行业或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行业,外籍个人可以享受更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或者更多的税收减免。
这种特殊待遇旨在鼓励外籍人士在中国特定区域和行业进行投资和创业。
总结起来,中国对于外籍个人所得的减免税规定符合国际通行法规,旨在吸引更多的外籍人士来中国工作和投资。
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1、我国税法将纳税人分为负无限纳税义务的居民纳税人和负有限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2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居住满5年的外籍人士,从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全球范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被视为税收意义上的中国居民(即居民纳税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外籍人士,可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而对其离境期间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不申报纳税。
3、外籍人士在华居住5年以上、1年~5年、90天(或183天)~1年、90天(或183天)以下这4个不同时间范围内,国家依此免除了外籍人士的部分纳税义务,其税负有较大差异。
因此,外籍人士应该把握好这些时间界限,通过合理安排自己的居住时间,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
4、对长期在华居住的外籍人士,应尽量避免自己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时间,在连续5年时间内的某一年度内要安排一次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超过90天的离境,就可以使其离境期间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境外财产转让、租赁收入等其他境外收入免予在境内纳税。
如果外籍人士确因工作需要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以上,也应在这以后的任意一个年度内(最好在第5年)安排一次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超过90天的离境,以终止这个5年期限,使其在当年及以后连续5年时间内,只就其来自于中国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5、对短期来华的外籍人士,应尽量将自己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控制在90天(或183天)之内,使自己在中国境内期间由外国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在境内纳税。
6、我国税法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予征税,并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来源地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外国人个人所得税

外国人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外国人的税务处理原则上与中国公民相同,但存在一些特别的规定。
一般而言,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即被视为居民个人,需要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所得在中国纳税;不满183天的则视为非居民个人,仅需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缴税。
税率与税种
个人所得税的税种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分为七个级别,税率从3%至45%不等。
应纳税额的计算
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例,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每月收入额 - 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 - 起征点)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目前,中国个税的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人
民币。
税收优惠
针对特定人群,如外籍专家、高层次人才等,中国政府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可以享受减免部分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吸引更多的
外国人才来华工作和生活。
申报与缴纳
外国人个人所得税的申报通常由雇主代扣代缴。
若外国人在中国有多项收入来源或独立从
事劳务活动,他们可能需要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税款。
无论是通过雇主还是个人自行申报,都应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税款,避免产生滞纳金或受到其他法律制裁。
注意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外国人需要注意保留好收入证明、缴税记录等相关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如果遇到税务问题或疑惑,及时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直接联系税务机关,是解决问题的
有效途径。
外籍人员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本文介绍外籍人员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税法规定可以参照适用应当参照适用,无参照规定则不能适用。
通常在税法及相关文件中表述为无住所的个人。
在税收协定及相关文件中表述为非居民个人。
一、外籍人员在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由此可见外籍人员在中国的纳税义务,主要是考虑以下三个方面,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一)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二) 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三) 谁支付二、根据外籍人员在中国居住时间来具体划分不同的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只是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实施条例又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如下:(一)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二)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税收协定规定183天的期限),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条)同时考虑到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权划分还需要考虑183天的因素。
外籍个人减免税规定

一、外籍人员个税减免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的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1996]417号、国税发[1997]05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外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一、2004年7月1日起,对在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的计算应按《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为准;2004年6月30日前,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从入境之日起计算,离境之日可不算在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
1、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
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2、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3、关于对不同纳税义务的个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问题。
对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判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在计算其应纳税额时,分别适用以下公式:(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减免税规定

一、外籍人员个税减免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的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1996]417号、国税发[1997]05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6c786d57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d1.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1997年4月9日国税发[1997]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20号)就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规定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现就执行上述规定的具体界定及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二、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同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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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免税规定
(一)与世界银行、联合国或国际民间组织等签定协议派往中国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所得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免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五[1994]375号)
(二)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由于无偿援助或支援派来我国的外国专家、服务人员,从我国取得的各种补贴或零用金,按财政部(80)财税字第189号文(一)项的规定,即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国血统的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后来定居,其从外国领取的退休金和我国领取的生活津贴、工资如何征税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由于过去的雇佣关系从国外领取的退休金、年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由我国安排工作,发给工资的,只就每月收入超过800元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安排担任技术顾问等职务,每月发给的津贴,免税。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81]财税字第185号)
(三)凡在已签定并开始执行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对来自对方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从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停留时间不超过3年或累计不超过3年,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的,该项免税应仅限于在华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不超过3年的;对在华从事上述活动为期超过3年的,则不应享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免税待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30号)
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