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集团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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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集团公司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规定试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非招标项目采购管理,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和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室、各权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权属单位含其分、子公司,下同)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是指集团公司或权属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非招标项目采购程序、采购文件、评审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批准,对采购过程进行规范、监督,对采购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相关业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分类、适用范围及管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非招标方式采购分为下列类型: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

(二)询价采购;

(三)单一来源采购。

第六条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范围及管理

(一)按《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试行)》(鲁高速招〔2011〕3号)(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规定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适用本办法,如不适合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或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成本过高的,可另行采取合适的方式组织采购。以上项目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采购方式的选择及评审结果由采购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审批。集团公司直接出资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选择及评审结果由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二)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达到公开招标额度,因特殊情况经集团公司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适用本办法,其采购方式的选择及评审结果由集团公司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招标采购中心参与监督,审批程序见附件2(招标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审批流程)。

第三章采购条件

第七条拟采购项目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否则不能进入采购程序:

(一)按照管理审批权限,项目已获相关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并具有批准实施的文件,或确定项目实施的会议纪要,或领导同意项目实施的文字批示。

(二)采购单位已明确。

(三)项目资金已落实,列入集团公司或权属单位预算。

第四章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八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与3家

及以上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项目实施周期、缺陷责任期(质保期)较长,售后服务要求高的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其中,工程施工项目、工程养护项目及生产设备、大宗重要建筑材料的采购,及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供应商的选择应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第十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谈判文件;

(二)征集谈判供应商;

(三)发售谈判文件;

(四)接受报价文件,公开报价;

(五)成立谈判小组,组织谈判与评审;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一条竞争性谈判文件内容主要包括:

(一)谈判采购公告或谈判邀请函;

(二)报价人须知;

(三)谈判与评审办法;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报价清单及说明;

(六)技术标准和要求;

(七)报价文件格式。

第十二条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原则。采购标的的质量、性能及供应商服务水平差别不大,基本处于同一水平线的,按价格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标的的质量、性能及供应商服务水平有较大差别的,可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综合性能最优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三条供应商的征集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公开征集。在相关媒体发布公告,公开征集供应商。

(二)邀请征集。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向有限数量的供应商发出邀请。采用邀请方式征集供应商,应尽可能多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以增强竞争性和可选择性。

从集团公司相关供应商备选库中选择供应商进行谈判的,应以随机方式(抽签、摇号等)确定受邀供应商,或悉数邀请。

第十四条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发售与报价文件的递交

(一)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发售,一般不得少于3日。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开始发出时间至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日。

第十五条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报价文件递交前,采购单位如对谈判文件做出澄清或实质性修改,应当在规定的报价文件递交截

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得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发出澄清或修改文件的日期距报价截止时间不足3日的,应当顺延报价截止时间。

第十六条谈判与评审程序

(一)组建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及评审专家组成(3人及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审查报价文件

1、形式评审。谈判小组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具体谈判程序。

2、资格评审。谈判小组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对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不得进入具体谈判程序。

3、响应性评审。谈判小组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的响应性进行符合性审查,未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不得进入具体谈判程序。

递交报价文件或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可以向原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如果只有一家,应终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

(三)谈判准备

在审查报价文件的基础上,谈判小组根据不同供应商对谈判文件响应情况,确定预期目标、谈判策略和谈判顺序等具体事项,并将具体的谈判时间、地点及要求提前通知供应商。

(四)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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