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网络信息立法情况综述
信息化知识-国外信息化情况简介 精品

信息化知识-国外信息化情况简介精品国外信息化事情简介国外信息化进展总体事情始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全球信息化趋势仍然在接着之中,全球要紧国家都将迈向信息社会设为要紧目标之一,信息化仍然是新世纪全球进展中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过去一、二十年间,但除了极少数最贫困国家之外,大多数国家都在信息化方面取得发展,同时许多国家差不多将信息化作为重大进展战略。
一些发达或新兴工业化国家,如北欧各国,爱尔兰,美国,日本或者韩国,新加坡甚至印度在信息化促进进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实践证明,二十一世纪的现代化特征之一算是信息化。
世界要紧国家的政府积极参与信息化的进程,表现为经过或者正在经过若干部信息化法律,将现有法律举行相应的修改以习惯全球信息化形势。
并且,各国政府制定了从战略层面到操作层面的信息化战略规划,这些规划逐步推进,分步覆盖国民经济的各个角降。
战略规划的施行,都是反映了国家的信息化进展状态。
本文在第一部分介绍国外的信息化立法大致事情,将在第二部分环绕各国的信息化规划来介绍各国的信息化发展事情。
国外信息化立法事情为了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世界要紧国家或组织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除了综合性法律法规外,还出台了特意针对信息基础设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知识产权、隐私权、信息安全等领域的法律法规。
下表列出了世界要紧国家或组织在信息化建设方面颁布的要紧法律法规。
就全球信息化立法基本事情来看,世界上要紧国家都经过或者正在经过覆盖信息化方方面面的法律。
这些法律体系,为信息基础设施的构建和信息市场秩序的维持起到很基础性的作用。
并且,也能够看到,国外的信息化立法,差不多从早期的信息基础设施,比如《电信法》这类法律,延伸到电子交易中去。
近些年来,法律逐渐覆盖到公共管理方面,比如,美国等国家差不多经过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来促进和保障电子政务的推行,并且,经过《知识产权》法律来爱护互联网版权。
法律延伸到互联网管理的趋势很明显,比如隐私法,数据爱护法等,即便在中国,正在起草的《未成年人爱护法》也正在将在线爱护列入法律所覆盖的范围之内。
努力构筑互联网健康运行的法律屏障(续)——国外互联网立法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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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山 之 石
电子商 务 指令 (0 03 / C 的大部 分规定 都移植 到 了 2 0 /1 ) E
英 国法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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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国在互 联 网 管理 方 面 的主 要做 法 是 立法 保 障
和行 业 自律 , 之 以政府 指导 。互 联 网监 管 主要 通过 辅 行 业 自律 组织 进 行 , 中最 著 名 的是 “ 联 网监督 基 其 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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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机制 。 法 的主要 特点是 : 了某些 条件 和豁 免外 . 该 除 公 众有 权 获 得公 共 权力 机 关 行使 其 职 能所 拥 有 的信 息; 如果信 息豁 免公 开 , 大部分 情况下 , 共权 力 机关 公 有 义务 说 明什 么 情况 下 公 开 的公 共 利益 会 大 于 不公 开 的社会 利益 。为 执行该 法 , 国设 立 了一 个信 息 专 英
他 山 之 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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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构 筑互联网健康运行的法律屏 障( 续)
国外互联 网立 法综 述
北 京大 学法 学院 互联 网法律 中心
三 、 国 英
日开始 全面 实施 。 法授予 所有 公众 申请 获得公 共 领 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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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 机关所 拥有 的信 息 的权利 , 并设计 了一个 很强 的执
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经验及启示

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经验及启示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始于美国及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也比较早地对电子商务发展立法和制度进行设计。
因此研究国外的有关立法状况,对我国网络交易过程中相关制度的设立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网络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国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经验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始于美国及欧洲等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也比较早地对电子商务发展立法和制度进行设计。
因此研究国外的有关立法状况,对我国网络交易过程中相关制度的设立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1.美国的相关立法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无论是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还是在全球电子商务中的占比,美国毫无疑问走在了全世界的前列,也相应催生了美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
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各州的立法行动成为美国立法的先导,1995年犹他州颁布的《电子签名法》成为全世界范围内第一部电子商务行业的法律文件;美国在1991年9月1日发布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奠定了美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1997年7月,又出台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主导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法。
美国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在1998年5月,向联合国贸法会提交了《国际电子交易公约(建议草案)》;1999年7月,美国非官方三百域名法学专家组成的“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员会”研究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
由于在美国商法的制定权属于各州,各州对是否适用《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需要表决,所以美国五十余各州按照立法历程统一适用该法,需要历经很长时间。
该法适用于创制、生成、发送、传播、接收或存储的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同时此法令禁止在合同中存在隐藏或含糊不清的条款,并禁止强迫消费者进行电子商务交易。
针对消费者个人数据信息的保护,该法案也有涉及,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交易收集到的消费者个人的姓名、地址、通讯方式、消费内容等隐私信息要严格进行保密;该法明确了消费者信息一旦被泄露,可供选择的投诉机构和渠道。
国内外网络信息治理现状

国内外网络信息治理现状1. 引言1.1 网络信息治理的重要性网络信息治理的重要性在当今社会日益凸显。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开展商业活动的重要平台。
网络空间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和乱象,如虚假信息泛滥、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问题层出不穷。
加强网络信息治理显得尤为重要。
网络信息治理能够有效规范网络空间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通过建立健全的网络信息审查制度,可以防范和打击不良信息,净化网络环境。
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防止黑客攻击和网络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网络信息治理还可以促进信息技术的创新与发展,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提升国家在全球信息化领域的竞争力。
网络信息治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只有加强网络信息治理工作,才能建设清朗、有序、安全的网络空间,推动互联网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繁荣与进步。
1.2 国内网络信息治理现状目前,中国政府通过多种手段对网络信息进行审查,以确保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稳定。
中国实施了严格的网络审查制度,包括审查过滤敏感内容、封锁不良网站、监控网络行为等。
针对不法信息,中国政府通过建立网络监管机构和加强法律法规制裁违法行为,力求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
中国还实施了实名制登记、网络巡查等措施,以确保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网络信息传播态势方面,中国互联网用户数量庞大,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
网络媒体的发展也为信息传播提供了更多载体和渠道。
与此网络信息疾速传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谣言传播、虚假信息泛滥等,给网络信息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网络安全问题也是中国网络信息治理的重点之一。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网络安全威胁越来越严峻。
网络黑产、网络攻击等成为了网络安全的主要威胁。
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网络安全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维护国家网络安全。
中国在网络信息治理方面已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面临着诸多挑战。
要加强网络信息治理,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监管机制和技术手段,增强国际合作,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稳定。
努力构筑互联网健康运行的法律屏障——国外互联网立法综述

通 过 互联 网散布 毁 谤 他人 的言论 ,互 联 网 服务 提 供
商 不 须对 受侵 害 人 承担 责 任 。这 一 规 定从 根 本 上保
障 了美 国公 民通 过 互联 网这 一新 型 传 媒发 表 言 论 的
本部 分 的 研究 工 作 由北 京 大学 互 联 网法 律 中心 孟 兆平 完 成 。
设 置和立 法 管理 , 管理 体系 已经较 为成 熟 。虽然 美 其 国政府 对于互 联 网的管 理一 向倡导 的是 “ 干预 , 少 重 自律 ” 的最 低 干 预原 则 . 是 自由 的氛 围也 要依 托 在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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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 内容 的管 理 . 不大包 大揽 , 既 也非 不 闻不 问 , 既有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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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者按 : 互联 网兴起 于 2 0世 纪 9 0年 代 。 短短 2 0多年 , 互联 网迅 猛发展 , 日新 月异 。 随之 而来的 互联 网监 管
问题 成 为全球 性 难题 。 界各 国相 继结合 本 国 国情制 定 完善 法律 法规 , 互联 网加 强规 制 , 世 对 并促 其发展 。 北京 大
系得 以正 常运作 的一个 重要 保 障。
联 网管 理 体 系 源自的正 常 运作 在 一定 程 度 上支 撑 着美 国互联 网产 业 的 发展壮 大 。 目前美 国在 互联 网领域 保持 着 旺盛 的创新 势头 。但是 随着形 势 的发展 , 国在互联 网管 理 领域 美 所 坚持 的最 低干 预原则 也有 改变 的趋势 : 在制 定互 联
《 子 信 息 自 由法 》 19 ) 《 算 机 安 全 增 强 法 》 电 (96 、 计
美国网络法隐私保护与网络犯罪

美国网络法隐私保护与网络犯罪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越来越依赖于互联网来满足我们的日常需求,无论是工作、学习还是娱乐。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广泛使用,网络犯罪也在不断增长。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打击网络犯罪,美国实施了一系列的网络法和隐私保护措施。
一、网络法的基本概述为了有效应对网络犯罪,美国制定了多项法律和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是《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 CFAA)。
该法案于1986年通过,旨在禁止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系统和从中窃取信息、修改数据以及故意损坏计算机设备等行为。
此外,美国还制定了其他相关法律,如《网络犯罪法》(Cybercrime Law),以加强网络犯罪的打击。
二、网络隐私保护措施为了确保人们的网络隐私不受侵犯,美国也采取了许多措施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1. 数字权利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DRM是一种技术手段,可以保护数字内容的版权,并限制用户对其进行复制或传播。
这种技术在电子书、音乐、电影等数字媒体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以保护内容创作者的权益和用户的隐私。
2. 隐私权保护法美国各州都实施了不同程度的隐私保护法。
例如,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CCPA),要求企业提供更透明的隐私政策,并给予用户更多的控制权。
3. 数据加密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可以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在美国,政府机构和私营企业广泛使用加密技术来加固网络安全,以防止敏感数据泄露。
三、打击网络犯罪的挑战尽管美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网络犯罪,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1. 互联网跨境性互联网的跨境性使得打击网络犯罪变得更加困难。
网络犯罪分子可以通过跨境网络活动来规避国家法律的追究,这需要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来解决。
2. 匿名性网络犯罪分子可以通过使用匿名网络工具来隐藏身份,从而避免被追踪和定罪。
西方国家关于网络上个人隐私的法规

西方国家关于网络上个人隐私的法规美国颁布《电子通讯隐私法案》美国是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比较重视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00年4月21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了美国第一部网络隐私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
到目前为止,美国并没有一部综合性法典为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提供保护,但是宪法、联邦和州政府制定的各种类型的隐私和安全条例,都足以承担起保护个人信息的重任。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1986年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案》。
它规定了通过截获、访问或泄露保存的通信信息侵害个人隐私权的情况、例外及责任,禁止“向公众提供电子通信服务”的供应商将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通讯内容提供给任何未经批准的实体。
欧盟建构完备的法律框架欧盟在隐私保护的立法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尤其是网络环境保护下的隐私保护立法。
1995年制定的《欧盟隐私保护指令》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法规,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保护做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此后,欧盟颁布了《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和《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
欧盟通过上述一系列法规和指令,建构起了一套完备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为用户、网络服务商、政府等提供了清晰可循的原则。
另外,与欧盟成员国有特殊关系的国际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也非常重视对网络隐私权,特别是针对个人数据资料的保护。
日本提出隐私保护五原则20世纪80年代,日本成立了“私生活保护研究会”,对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并于1982年9月制定了《个人数据信息处理中隐私保护对策》,提出了隐私保护应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即:限制利用材料原则、限制收集原则、个人参与原则、责任明确原则、正确管理原则。
此外,1998年,日本还通过了规制公共机构的《有关行政机关保有的与计算机处理有关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
互联网法律监管的国际比较

互联网法律监管的国际比较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全球范围内对于互联网法律监管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互联网的无界性和跨国性使得国际互联网法律监管成为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
不同国家采取了不同的互联网法律监管模式,本文将对国际范围内的互联网法律监管进行比较和探讨。
一、美国的互联网法律监管美国是全球互联网技术发展最为先进的国家之一,其互联网法律监管模式也备受关注。
美国的互联网法律监管主要依赖于两个法律框架,即《通信法》和《数字千年版权法》。
这两个法律为美国政府提供了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
美国互联网法律监管的特点是注重保护言论自由和创新,同时也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
二、欧洲的互联网法律监管相较于美国,欧洲在互联网法律监管方面更加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
欧洲各国普遍采用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来规范互联网企业对于用户数据的收集和处理。
此外,欧洲还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责任指令》等法规来要求互联网企业对于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查和管理,以避免违法信息的传播。
三、中国的互联网法律监管中国是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市场之一,对于互联网法律监管的需求也非常迫切。
中国政府通过《网络安全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互联网企业的运营行为。
中国的互联网法律监管主要注重对于网络安全和信息传播的管理,以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互联网法律监管的挑战与前景无论是美国、欧洲还是中国,互联网法律监管都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是互联网的跨国性和无界性,使得国际合作和协调成为必要。
其次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创新,使得互联网法律监管面临着时效性和适应性的压力。
此外,互联网内容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给互联网法律监管带来了困难。
然而,互联网法律监管的前景依然充满希望。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互联网法律监管将能够更好地应对挑战。
例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可以帮助互联网企业更加高效地监测和管理互联网内容。
同时,国际间的合作和协调也将成为互联网法律监管的重要方向,以应对跨国互联网犯罪和信息传播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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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网络信息立法情况综述关于净化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尽管由于政治理念、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原因,东西方国家在网络内容管理上存在很大差异,但都通过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权利,使其免受网络色情、暴力等的毒害。
美国政府对网络管理的重点,就是通过立法防止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淫秽信息。
2000年12月通过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规定,中小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必须在其网络服务程序的目录上提供过滤器,确保未达17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接触到有色情内容的成人网站。
此前,美国国会还制定过两部管制互联网内容的法律——《通讯净化法》和《儿童在线保护法》,以保护未成年的儿童,使他们不致被网络上污秽的言语或图片所侵害,但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分别于1997年、2004年裁定为“违宪”。
欧盟先后出台了《保护未成年人和人权尊严建议》(1998年)、《儿童色情框架决定》(2004年),要求各成员国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打击儿童色情。
法国实行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从严惩处的法律原则。
1986年的《新闻自由法》对网络内容的过滤进行过专门规定。
《刑法典》则是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暴力、淫秽和有损人类尊严内容侵害的主要法律依据。
1998年6月17日第98-468号《保护与消除性伤害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毒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德国《多媒体法》修正了《刑法典》和《危害青少年道德的出版物传播法》等的相关条款,规定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只有在通过技术手段确保未成年人无法获得时方可得以传播。
2002年,德国政府在《广播电视和电信媒体中人格保护和少年保护国家合同》中,详细开列了十项不允许向青少年提供的有害内容。
俄罗斯2010年推出的《保护青少年免受对其健康和发展有害信息干扰法》的修正案规定,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每天12时至18时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互联网用户采取专门的“信息过滤”措施,以防止淫秽和色情网站对青少年的侵蚀。
韩国的《青少年保护法》规定:禁止17岁以下学生晚上10点以后出入网吧,门户网站和新闻类网站不得含有色情等青少年不宜接触的内容,网吧、学校、图书馆等公共上网场所应安装过滤软件,保证未成年人获取健康信息;不宜青少年浏览的网站,应注明“含有不良信息”,并有义务严格采取核实年龄和身份的措施。
如果违反规定,将被列入“青少年有害网站”名单并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互联网给商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先后专门出台了《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年)和《电子签名示范法》(2000年),向各国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法律规则,以供各国法律部门在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时参考。
各国纷纷出台法律法规,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应对诸如网上财务支付、签名是否有效、域名与商标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1997年7月美国政府正式发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确定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则。
1997年在《统一商法典》(并于1998年进一步作了修改)中增加了两章:电子合同法和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1999年,美国颁布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允许在网上实现各种商业交易,包括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公证。
2000年通过了《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赋予电子签名和一般书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
1999年,针对愈演愈烈的网上域名抢注,美国国会通过《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
近10年来,美国又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构成了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
欧盟于1997年提出《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为规范欧洲电子商务活动制定了框架。
1998年颁布《关于信息社会服务的透明度机制的指令》。
1999年制定的《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主要用于指导和协调欧盟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
欧盟成员国中,德国1997年通过《信息与通用服务法》,意大利1997年通过《数字签名法》,法国2000年通过《信息技术法》等,都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支持和保障作用。
在亚洲,韩国1999年通过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是最典型的综合性电子商务立法,从关于电子信息和数字签名的一般规定、电子信息、电子商务的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保护及其他等各个方面,对电子商务作出基础性规范。
日本于2000年制定《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从几个方面对认证服务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形成了独特的监管模式。
此外,加拿大的《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年)、俄罗斯的《电子数字签名法》(2001年)、澳大利亚的《电子交易法》(1999年)、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1998年)、马来西亚的《数字签名法》(1997年)、印度的《电子商务支持法》(1998年)等,都对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促进和保障作用。
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际上掀起了“电子政府”建设的热潮,与之相应,有关电子政务的立法也大量出现。
国外电子政府立法主要包括几种形式:一是制定专门的电子政府法,二是制定电子政府相关法,三是制定或修改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
也有一些国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主要使用其他政策工具如电子政府战略或行动计划等,来规划和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
欧洲在电子政务立法方面走在前面,许多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电子政务立法或电子政务相关法美国是世界上电子政府最为发达的国家,也是电子政务法律体系最为完备的国家,既制定了专门的电子政府法,也出台了一系列与电子政务有关的法律。
2002年的《电子政府法》,是美国电子政府的基本法,无论是就篇幅还是内容而言,都是世界上迄今为止最为详细、覆盖面最广的一部法律。
它将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整合进去,建立了美国电子政府的管理与推进体制,规定了联邦政府推进电子政府的责任。
根据《电子政府法》,美国设立专门基金,投入巨资实施电子政府计划,同时建立“电子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部办公电子化、实现资源共享、提供互联网服务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目的在于“确保对联邦各机构信息技术活动的有力领导,确保信息安全标准,设定综合性的电子政务框架,确保互联网和计算机资源广泛用于公共服务的提供”。
此外,从20世纪90年代起,美国联邦政府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主要有《行政绩效评估法》(1993年)、《公文削减法》(1995年,要求政府各部门呈交的表格必须使用电子方式)、《电子信息自由法》(1996年)、《联邦征购改革法》(1996年)、《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1996年)、《电子签名法》(1998年)、《因特网免税法》(1998年通过,后来又几次延长免税时间)、《政府公文排除法》(1998年)、《协助美国投票法》(2002年)等。
欧洲在电子政务立法方面也走在前面,许多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电子政务法或电子政务相关法。
奥地利的《电子政府法》(2004年)、保加利亚《电子政务法》(2007年),都是专门的电子政务法律。
芬兰于2000年开始实施的《行政管理电子送达法》(2003年被《公共领域电子送达与联络法》所取代),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电子政府立法之一。
瑞典为发展电子政务,制定或修改了一系列法律,包括信息自由立法、数据保护和隐私立法、电子通信立法、电子商务立法、电子签名立法、电子采购立法、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立法等。
英国于2000年5月通过了《电子通信法案》,确定电子签名和其他电子证书在法院审判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授权政府部门修改有关法令为电子政务的实施扫除障碍。
德国在《数据保护法》《联邦行政程序法》《电子签章法》等法律之中散见有关电子政务的规定。
在欧盟层面,欧盟电子政务政策一直以来是信息社会政策中的子政策。
2006年,欧盟发布了《2010电子政务行动计划》,开始制定单独的电子政务政策,通过硬政策和软政策,在成员国之间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
欧盟的政策和指令,连同成员国独立的法律,在欧盟国家共同构成了促进、保障电子政务发展的规则。
许多亚洲国家也很重视电子政务立法工作。
韩国为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修改了大约200个法律法规,还制定了若干新的法律法规。
2001年开始实施的《为了构建电子政府而促进行政业务电子化的相关法律》(即6871号法律),是韩国为推进电子政府而制定的专门法律,系统规定了电子政府的构建及运营原则,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电子化、对民服务的电子化以及文件业务的缩减等,对推动电子政府做了全面的规定。
此外,还制定了《对公众机构的公众档案管理条例》(1999年)、《缩小数字鸿沟条例》(2001年)等法律法规。
日本于2000年3月正式启动了“电子政务工程”,制定和实施了范围广泛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一个与电子政务发展相关的法律体系。
《建立高度信息通信网络社会的基本法》(即IT基本法,2000年),明确规定了国家发展电子政府的立法政策义务。
与电子政务相关的立法还包括:《关于保护行政机关保留的利用电子计算机处理的个人信息的法律》(1989年)、《关于使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国税有关账簿文件的保存方法等之特例的法律》(1998年)、《关于公开行政机关所保留的信息的法律》(1999年)、《关于利用电子化记录或投票机进行地方公共团体议会议员或议长的投票方法等特例的法律》(2001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此外,马来西亚于2007年制定了《电子政府活动法》,阿联酋于2009年出台了《电子政务法》,对推动该国的电子政务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综合国外网络立法的情况看,尽管各国社会制度、经济实力和信息发展水平不同,加之网络立法本身也还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中,但仍具有一些共同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网络和信息安全立法制定纲领性文件。
如美国的《信息系统保护国家计划》是指导美国信息安全立法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11年5月16日,美国发布的《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其内容与目标甚至已从美国自身的网络空间扩展到了全球网络空间。
”接着,于同年7月又发布了《网络空间行动战略》。
俄罗斯也先后出台了《俄罗斯网络立法构想》《俄罗斯联邦信息和信息化领域立法发展构想》《信息安全学说》等纲领性文件。
在指导性原则和纲领性文件的指导下,这些国家的信息立法工作得以有序进行。
第二,对原有法律进行确认和修订,消除传统法律制度对信息技术应用造成的障碍。
许多网络法律问题专家都认为,网络世界不再被视为是一个特殊的领域,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同样适用于网络世界。
为此,各国在进行网络立法时,都十分重视对现行法律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相应条款进行确认,并针对新出现的问题(如网络犯罪及其处罚、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等),就现行法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以适应网络社会的需求。
如法国、日本、俄罗斯、印度等国都对《刑法》进行了修订,美国对《信息自由法》先后进行了3次修订。
第三,制定专门法律,解决信息网络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
世界各国在肯定现行法律框架的前提下,陆续出台一些新的法律,以解决信息网络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