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网络信息立法情况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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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知识-国外信息化情况简介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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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知识-国外信息化情况简介精品国外信息化事情简介国外信息化进展总体事情始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全球信息化趋势仍然在接着之中,全球要紧国家都将迈向信息社会设为要紧目标之一,信息化仍然是新世纪全球进展中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过去一、二十年间,但除了极少数最贫困国家之外,大多数国家都在信息化方面取得发展,同时许多国家差不多将信息化作为重大进展战略。

一些发达或新兴工业化国家,如北欧各国,爱尔兰,美国,日本或者韩国,新加坡甚至印度在信息化促进进展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实践证明,二十一世纪的现代化特征之一算是信息化。

世界要紧国家的政府积极参与信息化的进程,表现为经过或者正在经过若干部信息化法律,将现有法律举行相应的修改以习惯全球信息化形势。

并且,各国政府制定了从战略层面到操作层面的信息化战略规划,这些规划逐步推进,分步覆盖国民经济的各个角降。

战略规划的施行,都是反映了国家的信息化进展状态。

本文在第一部分介绍国外的信息化立法大致事情,将在第二部分环绕各国的信息化规划来介绍各国的信息化发展事情。

国外信息化立法事情为了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世界要紧国家或组织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除了综合性法律法规外,还出台了特意针对信息基础设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知识产权、隐私权、信息安全等领域的法律法规。

下表列出了世界要紧国家或组织在信息化建设方面颁布的要紧法律法规。

就全球信息化立法基本事情来看,世界上要紧国家都经过或者正在经过覆盖信息化方方面面的法律。

这些法律体系,为信息基础设施的构建和信息市场秩序的维持起到很基础性的作用。

并且,也能够看到,国外的信息化立法,差不多从早期的信息基础设施,比如《电信法》这类法律,延伸到电子交易中去。

近些年来,法律逐渐覆盖到公共管理方面,比如,美国等国家差不多经过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来促进和保障电子政务的推行,并且,经过《知识产权》法律来爱护互联网版权。

法律延伸到互联网管理的趋势很明显,比如隐私法,数据爱护法等,即便在中国,正在起草的《未成年人爱护法》也正在将在线爱护列入法律所覆盖的范围之内。

努力构筑互联网健康运行的法律屏障(续)——国外互联网立法综述

努力构筑互联网健康运行的法律屏障(续)——国外互联网立法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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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山 之 石
电子商 务 指令 (0 03 / C 的大部 分规定 都移植 到 了 2 0 /1 ) E
英 国法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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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国在互 联 网 管理 方 面 的主 要做 法 是 立法 保 障
和行 业 自律 , 之 以政府 指导 。互 联 网监 管 主要 通过 辅 行 业 自律 组织 进 行 , 中最 著 名 的是 “ 联 网监督 基 其 互
金会 ”It n t t on a o , (ne e Wac F u d t n 简称 I ) r h i WF 。这 个半
行 机制 。 法 的主要 特点是 : 了某些 条件 和豁 免外 . 该 除 公 众有 权 获 得公 共 权力 机 关 行使 其 职 能所 拥 有 的信 息; 如果信 息豁 免公 开 , 大部分 情况下 , 共权 力 机关 公 有 义务 说 明什 么 情况 下 公 开 的公 共 利益 会 大 于 不公 开 的社会 利益 。为 执行该 法 , 国设 立 了一 个信 息 专 英
他 山 之 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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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构 筑互联网健康运行的法律屏 障( 续)
国外互联 网立 法综 述
北 京大 学法 学院 互联 网法律 中心
三 、 国 英
日开始 全面 实施 。 法授予 所有 公众 申请 获得公 共 领 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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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 机关所 拥有 的信 息 的权利 , 并设计 了一个 很强 的执

努力构筑互联网健康运行的法律屏障——国外互联网立法综述

努力构筑互联网健康运行的法律屏障——国外互联网立法综述

通 过 互联 网散布 毁 谤 他人 的言论 ,互 联 网 服务 提 供
商 不 须对 受侵 害 人 承担 责 任 。这 一 规 定从 根 本 上保
障 了美 国公 民通 过 互联 网这 一新 型 传 媒发 表 言 论 的
本部 分 的 研究 工 作 由北 京 大学 互 联 网法 律 中心 孟 兆平 完 成 。
设 置和立 法 管理 , 管理 体系 已经较 为成 熟 。虽然 美 其 国政府 对于互 联 网的管 理一 向倡导 的是 “ 干预 , 少 重 自律 ” 的最 低 干 预原 则 . 是 自由 的氛 围也 要依 托 在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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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 内容 的管 理 . 不大包 大揽 , 既 也非 不 闻不 问 , 既有 控
他 山 之 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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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者按 : 互联 网兴起 于 2 0世 纪 9 0年 代 。 短短 2 0多年 , 互联 网迅 猛发展 , 日新 月异 。 随之 而来的 互联 网监 管
问题 成 为全球 性 难题 。 界各 国相 继结合 本 国 国情制 定 完善 法律 法规 , 互联 网加 强规 制 , 世 对 并促 其发展 。 北京 大
系得 以正 常运作 的一个 重要 保 障。
联 网管 理 体 系 源自的正 常 运作 在 一定 程 度 上支 撑 着美 国互联 网产 业 的 发展壮 大 。 目前美 国在 互联 网领域 保持 着 旺盛 的创新 势头 。但是 随着形 势 的发展 , 国在互联 网管 理 领域 美 所 坚持 的最 低干 预原则 也有 改变 的趋势 : 在制 定互 联
《 子 信 息 自 由法 》 19 ) 《 算 机 安 全 增 强 法 》 电 (96 、 计

美国网络法隐私保护与网络犯罪

美国网络法隐私保护与网络犯罪

美国网络法隐私保护与网络犯罪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越来越依赖于互联网来满足我们的日常需求,无论是工作、学习还是娱乐。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广泛使用,网络犯罪也在不断增长。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打击网络犯罪,美国实施了一系列的网络法和隐私保护措施。

一、网络法的基本概述为了有效应对网络犯罪,美国制定了多项法律和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是《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 CFAA)。

该法案于1986年通过,旨在禁止未经授权进入计算机系统和从中窃取信息、修改数据以及故意损坏计算机设备等行为。

此外,美国还制定了其他相关法律,如《网络犯罪法》(Cybercrime Law),以加强网络犯罪的打击。

二、网络隐私保护措施为了确保人们的网络隐私不受侵犯,美国也采取了许多措施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

1. 数字权利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DRM是一种技术手段,可以保护数字内容的版权,并限制用户对其进行复制或传播。

这种技术在电子书、音乐、电影等数字媒体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以保护内容创作者的权益和用户的隐私。

2. 隐私权保护法美国各州都实施了不同程度的隐私保护法。

例如,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CCPA),要求企业提供更透明的隐私政策,并给予用户更多的控制权。

3. 数据加密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可以有效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在美国,政府机构和私营企业广泛使用加密技术来加固网络安全,以防止敏感数据泄露。

三、打击网络犯罪的挑战尽管美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网络犯罪,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1. 互联网跨境性互联网的跨境性使得打击网络犯罪变得更加困难。

网络犯罪分子可以通过跨境网络活动来规避国家法律的追究,这需要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来解决。

2. 匿名性网络犯罪分子可以通过使用匿名网络工具来隐藏身份,从而避免被追踪和定罪。

国外网络现状分析报告

国外网络现状分析报告

国外网络现状分析报告近年来,随着全球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国外的网络现状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在这份分析报告中,我们将介绍国外网络的几个关键方面,包括网络普及率、网络速度、网络监管和网络安全等。

首先,网络普及率成为一个国家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指标。

在国外,许多国家已经实现了广泛的网络普及,特别是发达国家。

根据联合国的数据显示,发达国家的网络普及率已经超过80%。

然而,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网络普及率仍然相对较低。

这意味着许多人无法享受到互联网的便利和机会,进一步加剧了数字鸿沟的存在。

其次,网络速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网络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发达国家的网络速度普遍较快,可以满足高清视频、在线游戏等高带宽需求。

然而,在一些亚洲和非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网络速度相对较慢。

这主要取决于该国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情况。

一些国家在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然需要加大投资力度,以提高网络速度和质量。

此外,网络监管是确保网络环境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方面。

发达国家普遍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以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和网络安全。

然而,在一些国家,网络监管和审查程度相对较高,限制了人们的信息获取和言论自由。

这也导致了一些争议和全球互联网治理的分歧。

最后,网络安全成为全球互联网发展面临的一大挑战。

虽然许多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强网络安全和打击网络犯罪,但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仍然时有发生。

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和政府机构成为网络攻击者的主要目标。

因此,建设强大的网络安全体系和提高用户对网络安全的意识是至关重要的。

综上所述,国外的网络现状在普及率、速度、监管和安全等方面存在差异。

发达国家在网络发展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而发展中国家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然而,通过进一步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网络速度和质量、加强网络监管和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可以进一步提升国外网络的发展水平。

外国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情况

外国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情况

外国立法保护个人信息情况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

许多国家纷纷通过立法手段来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应对日益增长的信息安全威胁和个人隐私泄露风险。

美国作为全球信息技术的领先者,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

美国没有一部统一的综合性个人信息保护法,而是采取了分散立法的模式。

在联邦层面,有(HIPAA)、(FCRA)等法律,分别对特定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进行规范。

例如,HIPAA 主要针对医疗健康领域的个人信息,规定了医疗机构、保险机构等在处理个人健康信息时的义务和责任。

FCRA 则侧重于规范信用报告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披露。

此外,美国各州也制定了各自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如加利福尼亚州的(CCPA),赋予了消费者更多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和知情权。

欧盟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一直走在前列,其出台的(GDPR)被视为全球最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之一。

GDPR 适用于在欧盟境内处理个人数据的活动,以及向欧盟境内的个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监控欧盟境内个人行为的非欧盟组织。

该条例规定了个人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公正性、透明度、目的限制、数据最小化、准确性、存储限制和完整性、保密性等。

同时,GDPR 赋予了个人一系列权利,如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被遗忘权)、限制处理权、数据可携带权等。

对于违反 GDPR 的行为,将面临高额的罚款。

日本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也不断加强。

其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如确保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向信息主体明确告知目的等。

同时,该法也规定了个人的权利,如请求停止利用、删除个人信息等。

此外,日本还设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负责监督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和处理相关投诉。

澳大利亚的是其个人信息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 13 项澳大利亚隐私原则,涵盖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存储、质量、安全等方面。

《2024年中美欧比较视野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范文

《2024年中美欧比较视野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范文

《中美欧比较视野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完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信息化和数字化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中美欧三地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与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

本文旨在从比较的视角,探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方向,以期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供参考。

二、中美欧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概述(一)美国美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以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

其立法体系包括《隐私权法》、《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等,强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披露必须得到个人明确同意,并保障个人对其信息的访问权、更正权和删除权等。

(二)欧洲欧洲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以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为代表,该条例确立了严格的数据保护原则,要求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必须得到明确的同意,并赋予个人对数据的控制权、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等。

(三)中国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迅速。

主要法律包括《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旨在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

三、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问题与挑战尽管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立法成果,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与挑战:1. 立法体系不够完善,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2. 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不够充分和具体。

3. 执法力度和监管机制有待加强。

4. 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有待加快。

四、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完善方向(一)完善立法体系1. 制定更加系统、协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的定义、范围和保护原则。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以形成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二)强化个人权利保护1. 明确个人对其信息的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等权利,并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

2. 加强对个人敏感信息的保护,如生物识别信息、健康信息等。

(三)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管机制1. 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执法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全球网络安全法规对比分析

全球网络安全法规对比分析

全球网络安全法规对比分析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安全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热门议题。

各国纷纷制定网络安全法规,以保障网络空间安全和个人隐私。

本文将就全球范围内的网络安全法规进行对比分析,探讨各国在网络安全法规制定方面的异同之处。

首先我们来看美国的网络安全法规。

美国以《网络安全法案》和《个人隐私保护法案》为基础,通过立法形式确保网络空间的安全。

美国以保护隐私为重点,鼓励企业自主管理用户数据,并建立网络空间自律规范。

此外,美国还通过《反网络间谍法》规范网络监控和数据采集行为,提高了网络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水平。

接着我们来看中国的网络安全法规。

中国通过《网络安全法》等一系列法规,加强网络空间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

中国倡导网络主权,强调国家管理权力和企业自主管理结合,建立网络安全责任制度。

同时,中国规定网络运营商需对网络安全进行评估和监控,保障网络空间的稳定和安全,提升国家整体网络安全水平。

欧盟方面也有一系列网络安全法规。

欧盟通过《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等法律规范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加强了网络隐私保护。

欧盟还制定了《网络和信息安全指令》,要求企业和组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并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报告。

这些法规提高了欧盟成员国的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水平。

然而,在全球范围内,各国的网络安全法规存在一些差异。

比如在对待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平衡方面,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偏重点。

美国偏向于保护个人隐私,中国注重国家安全,欧盟则更注重数据保护。

此外,各国对网络监控和数据采集行为的限制也存在差异,导致了在这些方面的法规不一致。

总的来说,全球范围内的网络安全法规对比分析显示,各国在网络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都在不断努力提高网络空间的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水平。

在今后的发展中,各国应该加强合作,共同应对网络安全挑战,共同维护全球网络空间的稳定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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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网络信息立法情况综述关于净化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尽管由于政治理念、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原因,东西方国家在网络容管理上存在很大差异,但都通过立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权利,使其免受网络、暴力等的毒害。

美国政府对网络管理的重点,就是通过立法防止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信息。

2000年12月通过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规定,中小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必须在其网络服务程序的目录上提供过滤器,确保未达17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接触到有容的成人。

此前,美国国会还制定过两部管制互联网容的法律——《通讯净化法》和《儿童在线保护法》,以保护未成年的儿童,使他们不致被网络上污秽的言语或图片所侵害,但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分别于1997年、2004年裁定为“违宪”。

欧盟先后出台了《保护未成年人和人权尊严建议》(1998年)、《儿童框架决定》(2004年),要求各成员国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打击儿童。

法国实行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从严惩处的法律原则。

1986年的《新闻自由法》对网络容的过滤进行过专门规定。

《刑法典》则是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暴力、淫秽和有损人类尊严容侵害的主要法律依据。

1998年6月17日第98-468号《保护与消除性伤害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刑法典》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毒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德国《多媒体法》修正了《刑法典》和《危害青少年道德的出版物传播法》等的相关条款,规定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容只有在通过技术手段确保未成年人无法获得时方可得以传播。

2002年,德国政府在《广播电视和电信媒体中人格保护和少年保护国家合同》中,详细开列了十项不允许向青少年提供的有害容。

俄罗斯2010年推出的《保护青少年免受对其健康和发展有害信息干扰法》的修正案规定,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每天12时至18时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互联网用户采取专门的“信息过滤”措施,以防止淫秽和对青少年的侵蚀。

国的《青少年保护法》规定:禁止17岁以下学生晚上10点以后出入网吧,门户和新闻类不得含有等青少年不宜接触的容,网吧、学校、图书馆等公共上网场所应安装过滤软件,保证未成年人获取健康信息;不宜青少年浏览的,应注明“含有不良信息”,并有义务严格采取核实年龄和身份的措施。

如果违反规定,将被列入“青少年有害”并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互联网给商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先后专门出台了《电子商务示法》(1996年)和《电子签名示法》(2000年),向各国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法律规则,以供各国法律部门在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律规时参考。

各国纷纷出台法律法规,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应对诸如网上财务支付、签名是否有效、域名与商标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1997年7月美国政府正式发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确定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则。

1997年在《统一商法典》(并于1998年进一步作了修改)中增加了两章:电子合同法和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1999年,美国颁布了《统一电子交易法》,允许在网上实现各种商业交易,包括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公证。

2000年通过了《国际国电子商务签名法》,赋予电子签名和一般书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

1999年,针对愈演愈烈的网上域名抢注,美国国会通过《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

近10年来,美国又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文件,构成了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

欧盟于1997年提出《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为规欧洲电子商务活动制定了框架。

1998年颁布《关于信息社会服务的透明度机制的指令》。

1999年制定的《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主要用于指导和协调欧盟各国的电子签名立法。

欧盟成员国中,德国1997年通过《信息与通用服务法》,意大利1997年通过《数字签名法》,法国2000年通过《信息技术法》等,都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支持和保障作用。

在亚洲,国1999年通过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是最典型的综合性电子商务立法,从关于电子信息和数字签名的一般规定、电子信息、电子商务的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保护及其他等各个方面,对电子商务作出基础性规。

日本于2000年制定《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从几个方面对认证服务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形成了独特的监管模式。

此外,加拿大的《统一电子商务法》(1999年)、俄罗斯的《电子数字签名法》(2001年)、澳大利亚的《电子交易法》(1999年)、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1998年)、马来西亚的《数字签名法》(1997年)、印度的《电子商务支持法》(1998年)等,都对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促进和保障作用。

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发展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际上掀起了“电子政府”建设的热潮,与之相应,有关电子政务的立法也大量出现。

国外电子政府立法主要包括几种形式:一是制定专门的电子政府法,二是制定电子政府相关法,三是制定或修改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

也有一些国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主要使用其他政策工具如电子政府战略或行动计划等,来规划和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

欧洲在电子政务立法方面走在前面,许多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电子政务立法或电子政务相关法美国是世界上电子政府最为发达的国家,也是电子政务法律体系最为完备的国家,既制定了专门的电子政府法,也出台了一系列与电子政务有关的法律。

2002年的《电子政府法》,是美国电子政府的基本法,无论是就篇幅还是容而言,都是世界上迄今为止最为详细、覆盖面最广的一部法律。

它将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整合进去,建立了美国电子政府的管理与推进体制,规定了联邦政府推进电子政府的责任。

根据《电子政府法》,美国设立专门基金,投入巨资实施电子政府计划,同时建立“电子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部办公电子化、实现资源共享、提供互联网服务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目的在于“确保对联邦各机构信息技术活动的有力领导,确保信息安全标准,设定综合性的电子政务框架,确保互联网和计算机资源广泛用于公共服务的提供”。

此外,从20世纪90年代起,美国联邦政府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主要有《行政绩效评估法》(1993年)、《公文削减法》(1995年,要求政府各部门呈交的表格必须使用电子方式)、《电子信息自由法》(1996年)、《联邦征购改革法》(1996年)、《信息技术管理改革法》(1996年)、《电子签名法》(1998年)、《因特网免税法》(1998年通过,后来又几次延长免税时间)、《政府公文排除法》(1998年)、《协助美国投票法》(2002年)等。

欧洲在电子政务立法方面也走在前面,许多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电子政务法或电子政务相关法。

奥地利的《电子政府法》(2004年)、保加利亚《电子政务法》(2007年),都是专门的电子政务法律。

芬兰于2000年开始实施的《行政管理电子送达法》(2003年被《公共领域电子送达与联络法》所取代),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电子政府立法之一。

瑞典为发展电子政务,制定或修改了一系列法律,包括信息自由立法、数据保护和隐私立法、电子通信立法、电子商务立法、电子签名立法、电子采购立法、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立法等。

英国于2000年5月通过了《电子通信法案》,确定电子签名和其他电子证书在法院审判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授权政府部门修改有关法令为电子政务的实施扫除障碍。

德国在《数据保护法》《联邦行政程序法》《电子签章法》等法律之中散见有关电子政务的规定。

在欧盟层面,欧盟电子政务政策一直以来是信息社会政策中的子政策。

2006年,欧盟发布了《2010电子政务行动计划》,开始制定单独的电子政务政策,通过硬政策和软政策,在成员国之间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

欧盟的政策和指令,连同成员国独立的法律,在欧盟国家共同构成了促进、保障电子政务发展的规则。

许多亚洲国家也很重视电子政务立法工作。

国为推进电子政务建设,修改了大约200个法律法规,还制定了若干新的法律法规。

2001年开始实施的《为了构建电子政府而促进行政业务电子化的相关法律》(即6871号法律),是国为推进电子政府而制定的专门法律,系统规定了电子政府的构建及运营原则,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电子化、对民服务的电子化以及文件业务的缩减等,对推动电子政府做了全面的规定。

此外,还制定了《对公众机构的公众档案管理条例》(1999年)、《缩小数字鸿沟条例》(2001年)等法律法规。

日本于2000年3月正式启动了“电子政务工程”,制定和实施了围广泛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一个与电子政务发展相关的法律体系。

《建立高度信息通信网络社会的基本法》(即IT基本法,2000年),明确规定了国家发展电子政府的立法政策义务。

与电子政务相关的立法还包括:《关于保护行政机关保留的利用电子计算机处理的个人信息的法律》(1989年)、《关于使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国税有关账簿文件的保存方法等之特例的法律》(1998年)、《关于公开行政机关所保留的信息的法律》(1999年)、《关于利用电子化记录或投票机进行地方公共团体议会议员或议长的投票方法等特例的法律》(2001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此外,马来西亚于2007年制定了《电子政府活动法》,阿联酋于2009年出台了《电子政务法》,对推动该国的电子政务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综合国外网络立法的情况看,尽管各国社会制度、经济实力和信息发展水平不同,加之网络立法本身也还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中,但仍具有一些共同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网络和信息安全立法制定纲领性文件。

如美国的《信息系统保护国家计划》是指导美国信息安全立法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11年5月16日,美国发布的《网络空间国际战略》,“其容与目标甚至已从美国自身的网络空间扩展到了全球网络空间。

”接着,于同年7月又发布了《网络空间行动战略》。

俄罗斯也先后出台了《俄罗斯网络立法构想》《俄罗斯联邦信息和信息化领域立法发展构想》《信息安全学说》等纲领性文件。

在指导性原则和纲领性文件的指导下,这些国家的信息立法工作得以有序进行。

第二,对原有法律进行确认和修订,消除传统法律制度对信息技术应用造成的障碍。

许多网络法律问题专家都认为,网络世界不再被视为是一个特殊的领域,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同样适用于网络世界。

为此,各国在进行网络立法时,都十分重视对现行法律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相应条款进行确认,并针对新出现的问题(如网络犯罪及其处罚、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等),就现行法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以适应网络社会的需求。

如法国、日本、俄罗斯、印度等国都对《刑法》进行了修订,美国对《信息自由法》先后进行了3次修订。

第三,制定专门法律,解决信息网络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

世界各国在肯定现行法律框架的前提下,陆续出台一些新的法律,以解决信息网络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

其中,加强对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加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规和管理、对数字认证机构的规,是各国信息网络安全立法要解决的三个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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